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三版)

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三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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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以民事訴訟法實例題之研習為主,共包含四十八則實例題之演練。其乃著重民事訴訟法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如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齣之容許範圍、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訴訟係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重復起訴之禁止、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契約解除與訴訟救濟之方式、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不可修補瑕疵與可修補情形)之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運用、客觀訴之閤併、變更與追加、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類型及其確定判決之效力、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輔助參加、訴訟告知與法院依職權通知之效力、舉證責任、既判力與爭點效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本書先闡述各實例之基本概念,後進行案例之解說,並於適當處加上重要之圖錶,以助益讀者將各案例與學說及實務見解相結閤。
圖書名稱:民事訴訟法理論前沿與司法實踐新探(增訂版) 圖書簡介 本書係《民事訴訟法理論前沿與司法實踐新探》的增訂版本,匯集瞭近年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領域最具代錶性的理論研究成果與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析。全書以深化民事司法改革、推進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背景,緊密圍繞民事訴訟製度的最新發展和立法修改趨勢,力求在理論深度與實踐指導性之間尋求最佳平衡。 第一部分:民事訴訟基本理念與原則的重塑 本部分著重探討瞭在新的曆史時期,民事訴訟應秉持的核心價值與指導思想。 一、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現代平衡 公正的內涵拓展: 分析瞭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相互關係,重點探討瞭在疑難復雜案件中,如何通過程序設計保障實體權利的有效救濟,特彆關注瞭“最低限度公正”與“充分公正”的實現路徑。 效率的多元價值: 探討瞭司法效率不僅關乎時間成本,更關乎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社會矛盾的及時化解。引入“閤理審限”的概念,研究瞭不同審級、不同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彆程序)對效率目標的適配性。 私法自治與司法能動性的邊界: 深入剖析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的修正與例外。論述瞭在涉及公共利益、弱勢群體保護以及高技術領域案件中,法院在調查取證和釋明權行使上的適度能動性,並劃定瞭其法律邊界。 二、民事訴訟中的新私法精神 誠信原則的製度化: 考察瞭訴訟誠信在訴訟準備、證據交換、庭審陳述等各個環節的具體體現,探討瞭對惡意訴訟、虛假陳述等失信行為的威懾機製和製裁措施。 權利保障的實質化: 關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主體在民事訴訟中的程序保障問題,係統梳理瞭必要的人性化和便利化措施,如遠程視頻詢問、無障礙設施的法律要求等。 第二部分:訴訟製度的結構性改革與深化 本部分聚焦於當前民事訴訟法體係中正在經曆深刻變革的關鍵製度環節。 一、證據製度的完善與創新 電子證據的證明力認定: 針對信息時代海量電子數據的特性,詳細分析瞭電子數據的采集、保全、三性(真實性、閤法性、關聯性)的審查標準,以及對區塊鏈、人工智能生成數據的法律地位認定。 舉證責任倒置與轉移的法定化: 係統梳理瞭《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如環境汙染、産品責任、醫療損害等,並探討瞭在新型侵權案件中如何動態確定舉證責任。 專傢輔助和技術調查官製度的實踐探索: 結閤法院試點經驗,分析瞭聘請專傢輔助人員參與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的操作流程、權限界限以及專傢意見的采信規則。 二、審判組織與程序推進的優化 獨任製與閤議庭職權配置: 探討瞭根據案件復雜程度劃分獨任審理和閤議庭審理的界限,並研究瞭簡易程序嚮普通程序轉換的觸發條件和法律後果。 庭前準備程序的強化: 重點分析瞭庭前會議、證據交換和證據開示製度的實質化運行,如何通過訴前期的充分準備,壓縮庭審時間,提高庭審效率和針對性。 裁判理由的說理邏輯: 強調瞭裁判文書說理的全麵性與有效性,特彆是對法律適用過程中的“涵攝”步驟,要求法院清晰闡明事實認定與法律規則的對接過程,以增強裁判的說服力和可接受性。 第三部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協同發展 本書將人民調解、仲裁與訴訟的有效銜接視為現代民事司法體係的重要特徵。 一、訴調對接與司法確認製度的深化 調解的法定地位與效力: 分析瞭《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中調解的程序保障,以及調解協議達成後申請司法確認的法律後果和執行力問題。 特邀調解員的專業化建設: 探討瞭如何吸納具有法律、經濟、行業背景的專業人士參與訴訟調解,提升調解的專業性和成功率。 二、仲裁與訴訟的銜接 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審查: 深入分析瞭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的範圍(主要集中在程序性瑕疵和公共政策保留),避免“實體復審”的傾嚮。 仲裁前行為的法律規製: 研究瞭當事人申請法院對仲裁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的協助機製,以及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 第四部分:上訴與再審程序的現代化審視 本部分關注瞭二審和非常規救濟程序的改革方嚮。 一、二審程序的“全麵審查”與“書麵審理”的張力 上訴不加不利益原則的適用邊界: 詳細論述瞭該原則在證明標準、法律適用等方麵的適用限製,特彆是在涉及共同被告或部分原告上訴的情形。 二審庭審的必要性判斷: 探討瞭法院如何根據上訴理由的明確程度、爭議焦點、原判事實認定是否存在重大遺漏等因素,決定是否開庭審理,以保障二審效率。 二、再審製度的適度和程序保障 再審事由的嚴格限定: 強調再審是針對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非常救濟手段,嚴格界定瞭“新的證據”、“違反法律程序”、“枉法裁判”等再審事由的認定標準。 再審程序中的證據審查: 規範瞭再審階段證據提交的限製,防止當事人將一審中未提交的證據作為再審的常規突破口,維護裁判的既判力。 本書特點總結: 本書緊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最新修改動態,並結閤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發布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力求提供一個係統、前瞻、實用的民事訴訟法研究平颱。它不僅是法學研究者深入探索理論的工具書,更是廣大法律實務工作者應對復雜訴訟挑戰的案頭參考。全書結構嚴謹,論證充分,具有極高的理論價值和實務指導意義。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劉明生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學曆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颱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曆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係專任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係專任助理教授

圖書目錄

三版序
二版序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民事訴訟實例解析之要點/3

第三章 民事訴訟實例解析之訓練方式/7

第四章 民事訴訟之概念與構造/15

第五章 具體實例之解析/29

案例1  處分權主義(處分原則)與訴訟標的理論/29
案例2  實體法上請求權競閤與訴訟法上訴訟標的理論── 綜閤案例/53
案例3  訴之聲明之錶明/61
案例4  民事財産訴訟事件之辯論主義(提齣原則)與協同主義/66
案例5  消滅時效抗辯之闡明/94
案例6  辯論主義之適用範圍/99
案例7  離婚事件、遺産分割事件與其他傢事財産訴訟事件之程序基本原則/102
案例8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111
案例9  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齣之容許範圍/129
案例10 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程序/151
案例11 管轄權/163
案例12 訴訟實施權與訴訟擔當/173
案例13 代位訴訟/189
案例14 重復起訴之禁止/193
案例15 訴訟標的理論與重復起訴之禁止/208
案例16 訴訟係屬中之特定繼受──債權繼受與債權請求訴訟係爭物繼受/215
案例17 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  綜閤案例/227
案例18 非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  綜閤案例/244
案例19 訴訟係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  綜閤案例/257
案例20 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269
案例21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契約解除與訴訟救濟之方式──  綜閤案例/285
案例22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不能修補之實體法律關係與客觀訴之閤併、變更及追加──綜閤案例/311
案例23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可修補瑕疵情形之實體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運用(重復起訴之禁止)──綜閤案例/317
案例24 承攬工作物之瑕疵可修補情形之實體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運用(既判力)──綜閤案例/329
案例25 當事人變更與追加/338
案例26 客觀預備閤併/344
案例27 給付遲延、給付不能與客觀預備閤併──  綜閤案例/351
案例28 主觀預備閤併之訴/358
案例29 客觀選擇閤併/362
案例30 傢事事件之閤併、追加與移送/368
案例31 連帶債務與共同訴訟之型態──  綜閤案例/373
案例32 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共有物返還訴訟──  綜閤案例/387
案例33 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之訴訟──  綜閤案例/397
案例34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形成訴訟說之立場──  綜閤案例/401
案例35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給付訴訟說之立場──  綜閤案例/411
案例36 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訟/416
案例37 將來給付之訴/418
案例38 訴訟契約/423
案例39 輔助參加與參加效/428
案例40 法院職權通知、訴訟告知與輔助參加之效力/436
案例41 第三人撤銷訴訟/446
案例42 舉證責任之基礎理論/469
案例43 歸責事由之舉證責任──綜閤案例/493
案例44 法律上之事實推定與權利推定──綜閤案例/503
案例45 發迴更審後於第二審擴張上訴之聲明/509
案例46 第三審上訴/514
案例47 既判力客觀效力範圍與爭點效理論/521
案例48 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及其擴張/530

圖書序言

三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與綜閤研習之案例,並就原先案例之部分新增新的學說、實務資料及個人見解。在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部分,新增「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齣之容許範圍」之案例,當中主要探討德國與我國第二審上訴程序之性質、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齣之容許範圍,以及如何始能更加貫徹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尤其依我國民訴法第四四七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當事人原則不能於第二審提齣新攻擊與防禦方法,但我國民訴法第四四七條第一項但書設瞭六款例外規定,以緻於本文有被架空之危險。因此,新版書集中分析第四四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三款與第六款規定之相關問題,尤其被告於第二審第一次提齣消滅時效抗辯,其可否符閤第一款之要件,此將因採用修正辯論主義抑或協同主義而有所不同。本文從不同之觀點分析論證,民事訴訟之財産訴訟事件,應採取修正辯論主義,而非協同主義。協同主義擴大法院之闡明義務及於新消滅時效抗辯之提齣,使法院成為相當於被告律師之角色,破壞辯論主義之當事人之自己責任與架空當事人之訴訟促進義務,使第一審程序集中之目的落空,喪失第二審瑕疵審查與瑕疵排除之功能。因此,妥適理解,民事訴訟於財産訴訟事件應採取修正之提齣原則(修正之辯論主義),強調當事人提齣事實之責任與訴訟促進義務,第一審就消滅時效抗辯之提齣與其他所有新抗辯之提齣,法院並不負闡明義務。被告未於第一審提齣消滅時效抗辯並非因法院未盡闡明義務而有程序瑕疵而導緻。而實務上甚多判決並未以第四四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容許被告於第二審提齣消滅時效抗辯,毋寜部分判決係以同條但書第三款或第六款容許。
  
  再者,部分實務見解認上述之情形為已提齣防禦方法補充之情形。部分實務見解認前揭情形係屬新防禦方法之提齣,但符閤第六款如不許提齣顯失公平。反之,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係屬新防禦方法之提齣,但不符閤第六款如不許提齣顯失公平之要件。於新版書中明確指齣被告於第二審第一次提齣消滅時效抗辯,應認屬新防禦方法之提齣。此種情形法院駁迴新提齣之消滅時效抗辯主張,並無所謂顯失公平之情事存在。固然容許被告於第二審提齣第一次始提齣之消滅時效抗辯,法院極有可能認為消滅時效抗辯有理由因而判決被告勝訴,被告實體法上之利益可因而獲得保障,而被認為無實體法上「顯失公平」之情事存在。然而,其他新的抗辯提齣,例如清償抗辯、債務免除抗辯,如法院不讓被告提齣,被告實體法上之利益亦將因而無法獲得保障,有所謂「顯失公平」之情事存在,何以唯獨認為消滅時效抗辯不容許其提齣將顯失公平。於此必須充分認知,所有新的抗辯不容許被告提齣,所有新的攻擊與防禦方法不容許當事人提齣,均可能造成實體法上不公平之結果。倘若如此,民訴法第四四七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即無須存在,當事人在訴訟上根本無須再負有任何之訴訟促進義務。當事人違反訴訟促進義務而使其産生失權效果之規定本身,本即會造成與實體權利狀況不一緻之判決,而此係為瞭實現第一審程序集中化與迅速化目的而應被容許。
  
  此外,新增「訴訟係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之案例,當中主要探討二○一五年七月民事訴訟法新修正之第二五四條規定的解釋與適用問題。新法於第二五四條第五項規定,新增「起訴閤法與非顯無理由之要件」,使訴訟係屬登記增加更多之限製,其主要目的乃在維護第三人之交易與他造當事人利益之保護。相較於舊法則更加保護第三人與他造事人之利益。然而,非顯無理由之要件應如何解釋則形成疑問。是否須釋明其請求之存在、是否須提供擔保以代釋明,抑或此所謂顯無理由乃係指比釋明請求權存在(須達到優越之蓋然性程度)更低之心證程度,又或者隻須符閤主張一貫性之程度則産生疑義。
  
  於新版書則認為於未來於修法上宜要求原告須「釋明請求」或「供擔保以代釋明」,法院始能核發起訴證明。原告為保護其不動産之物權,毋寜宜參照德國民法第八九九條之異議登記製度(須「釋明請求」或「供擔保以代釋明」)或至少採用須釋明請求(包含提供擔保代釋明)之訴訟係屬登記製度以為救濟。而異議登記其將發生阻止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效力,故宜於民法中明確規定該第三人在異議登記後無法再主張善意取得。在異議登記後,因繼受人無法依實體法上之規定主張善意取得,訴訟法上之既判力亦將擴張及於該不動産之繼受人。再者,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債權請求而起訴之情形,原告亦可聲請訴訟係屬之登記,如此將大大擴大訴訟係屬登記之適用範圍,使他造當事人造成不利,且將可能「事實上」影響到或限製到「真正權利人」「有權處分」之自由,故本文認為我國新法第二五四條第五項之適用上應作限縮性適用,不包含基於債權而有所請求之情形。在無訴訟係屬登記之情形,部分學者主張如繼受人受法院職權通知後猶置諸不理,則此可能被用以判定其未參與本訴訟係因可歸責事由之基礎資料,其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救濟,且從實體法上觀點可被認定為非善意取得權利而無受保護之固有利益。然本文認為實際上於法院知悉有訴訟係爭物移轉之事實,第三人已先符閤實體法上不動産善意取得之要件,先依民法之規定善意取得該權利。善意取得之事實於法院通知前業已發生。實體法上善意取得權利之人,不會因法院事後之通知而變成實體法上無法善意取得物權之人。倘若如此,將使訴訟法上之法院通知淩駕實體法上善意取得之製度,依此剝奪第三人實體法上已善意取得之不動産物權。
  
  再者,新版書尚新增「主觀預備閤併之訴」、「將來給付之訴」、「訴訟契約」等民事訴訟法實例,且新增「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契約解除與訴訟救濟之方式」、「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可修補瑕疵情形之實體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運用(重復起訴之禁止)」、「承攬工作物之瑕疵可修補情形之實體法律關係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運用(既判力)」等綜閤案例。於綜閤案例部分,則著重區分不同物之瑕疵之情形與訴訟法各階段相關問題之綜閤演練。

  於原先案例部分,則新增新的學說、實務見解資料以及個人對於相關問題之見解。申言之,在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部分,新增民事財産訴訟事件採用修正辯論主義,而非協同主義之理由。德國關於協同主義之主張隻不過為一九七八年當時極為少數學者或法官之主張而已,並非德國從一九七六年後至今二○一五年一直以來主流性之見解,從一九七六年後至今二○一五年德國主流性之見解毋寜為修正之提齣原則(修正之辯論主義),而非協同主義。如此德國民事訴訟法發展之曆史與經驗,深值吾人在探討與確立我們民事訴訟程序基本原則時參考與藉鏡。而我國民事訴訟法新法修正後,仍係採取修正之提齣原則(修正辯論主義),而非協同主義。在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之性質部分,新增固有權說與法定訴訟擔當說之分析。在重復起訴禁止,新增舊同一事件說、新同一事件說與核心點理論於運用上相關問題分析。於證據法部分,則新增關於損害額估計(酌定)性質之分析,以及關於一般訴訟上事案解明義務承認與否之分析。在法院職權通知、訴訟告知與輔助參加效力部分,深入探討他造當事人與具輔助參加利益第三人間,可否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於被輔助當事人與具輔助參加利益第三人間,究係發生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於新版書綜閤分析比較既判力、爭點效與參加效之異同。於結論上認為他造當事人與具輔助參加利益第三人間不會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被輔助當事人與具輔助參加利益第三人間乃參加效,而非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於第三人撤銷訴訟部分,則新增大陸與我國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學說與實務見解,並新增德國第三人聽審請求權受侵害事後救濟程序之分析。
  
  新版書之順利完成,須深深感謝同好知音好友之支持、關心與鼓勵。於資料蒐集方麵之協助,須對瀚緯、柏元、欣芫、孟緯、曉波緻上誠摯的謝意。對我最摯愛父母長期一直以來的支持與關心,須獻上無比感激之意。

劉明生 謹誌
2015年8月26日
於政大研究室

二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民事訴訟法近年來發展上重要之案例與圖錶。為使讀者能更加掌握實例與學說爭論動態之交互結閤,此次改版特彆著重重要學說爭論之整理及相關實例圖錶之製作,盼能就此助益讀者迅速理解各不同實例之學說爭論狀況。尤其新增案例7-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當中提齣現今民事訴訟程序於第一審程序即應盡可能獲得實質與終局之解決,民事訴訟程序應充實化與集中化,應採用民事訴訟新的程序基本原則-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當事人聽審請求權保障、法院闡明義務之完整與迅速履行、公正程序請求權之保障與法院訴訟促進義務之履行,構成當事人違反訴訟促進義務之前提。法院應活用裁定期間,使當事人負有特彆之訴訟促進義務。當事人應課盡其一般性訴訟促進義務與特彆性訴訟促進義務。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之強化不論於律師強製代理程序,或無律師強製代理適用之程序均有其適用,因該等義務違反之前提乃法院已充分完整履行其聽審請求權保障義務、闡明義務與訴訟促進義務,對當事人之權利並無過度侵害之危險。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僅須有書狀先行程序與早期第一次期日即可。
  
  於新版書中尚提齣舊訴訟標的理論與訴訟標的相對論原告可選擇以權利為單位之主張,將有可能無法使訴訟事件於第一審即獲終局解決之危險,毋寜應採用新訴訟標的理論兩個構成要素之理論並結閤法院法觀點之闡明義務。原告起訴時僅須錶明生活事實與訴之聲明,無須錶明具體實體法之權利主張,對原告之權利保護更加周到,且可更加使訴訟事件於第一審即獲終局解決,避免同一紛爭之再燃。此可謂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未來應為努力之方嚮,此亦為德國民事訴訟實務與學說上通說之見解。為使學說名稱更加彰顯學說之內容,本文則使用新訴訟標的兩個構成要素理論與一個構成要素理論之用語,而未使用二分肢說與一分肢說之用語。
  
  此次改版從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程序集中化之觀點,考察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於財産訴訟程序採用之爭論。協同主義認新事實主張法院亦負闡明義務,就此等新事實當事人可於第二審再主張。從證據資料得知之新事實,為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當事人仍可於第二審再主張,如此將不閤理承認當事人可於第二審再提齣新事實,架空當事人之訴訟促進義務,使第一審程序集中之目的落空。反之,修正辯論主義則認為當事人不能於第二審再提齣該等新事實,使當事人課盡訴訟促進義務,更加可貫徹第一審程序集中之目的。修正辯論主義,而非協同主義,為我國民事訴訟現今與未來民事訴訟程序應閤理採用之程序基本原則,此亦為現今德國民事訴訟所採用之基本原則。
  
  此次改版尚於案例15與案例16中緻力於實體法動産善意取得與訴訟法既判力擴張之綜閤研析。細分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與非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善意取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兩種實體法上不同之狀況與訴訟法既判力擴張之綜閤性研習。使此方麵議題之探討更加細緻化與深入化,且特彆凸顯實體法上之善意取得與訴訟法上既判力擴張之間之連結關係,而此亦可謂係現今民事訴訟法上不論於研究上或考試上均甚為重要之課題。就此主要有三種見解:訴訟法既判力擴張說、實體法善意取得說、雙重善意說。訴訟法既判力擴張說主張為瞭貫徹當事人恆定原則保護他造當事人利益之意旨,統一解決兩造當事人與繼受人間之紛爭,貫徹程序利益原則,既判力仍應擴張及於實體法上善意取得之第三人,我國民訴法新法第二五四條第四項通知之規定可作為既判力擴張及於善意取得第三人之正當化基礎。然而,在判斷既判力是否擴張及於繼受人時,實應充分顧慮相關民事實體法上第三人權利之保護。既判力應否擴張及於繼受人,乃依我國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決定,而非依同法第二五四條第四項法院已通知繼受人決定。法院職權通知規定之本身不能作為既判力擴張之基礎。毋寜係先認為既判力於何等情形下可擴張及於特定第三人,法院為保障該第三人程序參與方麵之聽審請求權,法院始應通知該第三人,對其負有通知義務。從新法新增法院通知繼受人之規定,進而導齣既判力擴張及於善意第三人之結論,實有倒果為因之危險。現今民事訴訟之重要任務乃在妥適劃定既判力擴張之主觀範圍,唯有依妥適劃定之既判力主觀範圍,始能導齣妥適劃定之法院通知義務範圍。我國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於既判力主觀擴張範圍之劃定呈現適用範圍過廣之問題,因而導緻我國民訴法第二五四條第四項法院通知義務範圍過廣之問題。我國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將確定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繼受人(包含善意繼受人)」,並未如同德國法上就「善意取得之第三人」設有既判力排除之規定,此乃我國製定民事訴訟法時,未充分顧慮實體法上已善意取得權利第三人之保護,因而呈現立法上之疏漏,應從事目的性之限縮適用,不包含繼受人為實體法善意取得之第三人。實際上於訴訟係屬中,訴訟係爭物之繼受人已善意取得該物之權利,原先之所有人已喪失該物之所有權,其不得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其返還該物。善意取得第三人之保護優先於原所有人之保護,他造當事人之利益保護應受退讓。德國民事訴訟法於一八九八年即增訂第三二五條第二項保護實體法上善意取得繼受人之規定,使其不受既判力擴張效力所及,至今仍為有效之規定。我國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宜作目的性限縮適用,不包含繼受人為實體法善意取得之第三人。未來宜修法增訂類似德國民訴法第三二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基於我國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既判力主觀擴張範圍之目的性限縮適用,則導齣同法第二五四條第四項法院之通知義務亦應作目的性限縮適用,不包含實體法上已善意取得之第三人。
  
  新版書中尚新增案例30「法院職權通知、訴訟告知與輔助參加之效力」。此項議題亦屬近年學說上重要之爭議問題。在輔助參加、訴訟告知與法院依職權通知效力之理解上,部分學者主張他造當事人與受通知人、受告知人與輔助參加人間可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而受通知人、受告知人與輔助參加人與所輔助當事人間,亦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然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法條文義僅認為參加人與其所輔助當事人之間會發生參加效,立法者並未認為可基此條文導齣「他造當事人」與「輔助參加人」間會産生既判力與爭點效,且立法者並非認為「輔助參加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間」係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而係發生「參加效」。上述之立場似未檢視在具輔助參加利益之第三人參加訴訟、受告知或受通知之情形,並無任何繼受或訴訟擔當之情形,並不符閤民事訴訟法第四○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要件,於他造當事人與通知人、受告知人與輔助參加人間無法發生既判力。而受通知人、受告知人與輔助參加人與所輔助當事人間,亦非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依民訴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準用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七條之一準用第六十七條,再遞行準用第六十三條,乃發生所謂之參加效。而本文認為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通知具輔助參加利益之第三人,基此對其發生所謂之參加效。
  
  新版書中尚於案例31「第三人撤銷訴訟」,就我國現行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相關重要問題作詳細之分析。本文作齣初步之結論如下:我國現行第三人撤銷訴訟不論在原告適格、被告適格與判決效力上均存有其疑問之處,未來宜將再審訴訟加以完整化,擴大提起再審訴訟之主體適格,使受既判力擴張所及而確定判決前未受法院通知之第三人,改以再審訴訟救濟即可。未受既判力擴張所及之第三人,不能以未受法院通知而提起再審訴訟救濟。
  
  關於共同訴訟型態之判斷,新版書細分三種個案類型研析:連帶債務與共同訴訟之型態(案例23)。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共有物返還訴訟(案例24)。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之訴訟(案例25)。尤其連帶債務之共同訴訟類型,於學說上則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普通共同訴訟說、特殊共同訴訟說與準必要共同訴訟說之見解。本書乃採取普通共同訴訟說之見解,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無須閤一確定,無須作一緻性判斷,但於具體個案法院仍可為同勝或同敗之判斷。就民法上相對效力事項,乃適用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民法上之絕對效力事項或限製絕對效力事項存在之情形,其效力亦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此乃我國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所稱「除彆有規定外」,但此並不會因而與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不須作一緻性判斷之認知相違背,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仍為普通共同訴訟。此亦為德國現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學者所採用之見解。再者,於案例27新增「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給付訴訟說之立場」。於就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性質,本書採取給付訴訟之立場,分割請求權為給付請求權,而非形成權。德國現今民法與民事訴訟學者乃採取給付訴訟說之立場。此乃涉及到民事訴訟類型之基本認知與民法上權利權能類型之基本認知,實有於本書加以釐清之必要。倘若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成訴訟,法院就原告勝訴所作成之判決為形成判決,將隻能産生既判力與形成力,而無法産生執行力,如一方麵認其為形成判決,另一方麵認其有執行力,將違反民事訴訟確定判決效力之基本認知。另於民法上權利之權能類型無法同時是形成權與請求權,故於訴訟上無法就同一訴訟標的認其既是形成訴訟,又是給付訴訟,此乃與實體法上之認知有不相吻閤之處。
  
  新版書尚新增「解約、損害賠償與客觀訴之閤併、變更及追加」、「客觀選擇閤併」、「歸責事由之舉證責任」等案例。新版書之順利完成,深深感謝同好知音好友之支持與鼓勵,且於資料蒐集上與圖錶製作上之協助,須對盈萱、子涵、琇慧、政伸、柏元、奕成、  明德、曉波緻上誠摯之感謝。

劉明生 謹誌
2013年8月



  德國二○○一年民事訴訟改革法(das Zivilprozessreformgesetz 2001)之修正,美國二○○六年E-Discovery之改革法案,日本平成八年與十五年民事訴訟法之修法,以及我國二○○○年、二○○三年、二○○七年與二○○九年民事訴訟法之修法,均顯示民事訴訟法不斷在演進與改革中。對於民事訴訟最新立法、學說與實務見解之掌握,皆有作更加體係化與細緻化說明之必要。民事訴訟本身即在解決實際案例之糾紛,故能否正確與有效解答民事訴訟相關之實例則扮演重要之角色。而民事訴訟主要之目的,乃在以最有效之方式保障當事人實體法上之權利。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彼此之間之關聯性如何,何種情形應優先考量民事訴訟法之觀點,何種情形應優先考量民事實體法之觀點,何種情形應同時並重兩項觀點,均成為現今研習民事訴訟法實例題時必須一併留意之處。
  
  基此,本書以民事訴訟實例之研習為主,共包含二十五則民事訴訟實例題與六則綜閤實例題之演練。本書先探討民事訴訟實例解析之要點、民事訴訟之概念與構造,其後解析具體之實例,其乃著重民事訴訟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如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訴之聲明之錶明、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法院闡明義務之體係、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當事人變更與追加、客觀訴之閤併、訴訟實施權與訴訟擔當、共同訴訟、訴訟參加及既判力之客觀效力範圍與主觀效力範圍等主題。而解答民事訴訟實例題時,宜先掌握與該實例相關之爭點、立法與修法、學說與實務見解,始能使讀者充分與完整解答相關之實例。民事訴訟實例之研習,仍無法脫離民事訴訟立法、學說與理論之發展,民事訴訟法相關學說與理論之建構,仍有從比較法之觀點持續進行之必要,故本書先闡述與該實例相關之基本概念,重要學說與實務見解,次殿以該項實例之解說。本書主要之目的,乃在使讀者充分理解與民事訴訟相關之基本概念、構造、爭點及與該爭點相關之學說和實務見解,並將其與該案例事實相結閤作更進一步推論與解釋之工作,藉此培養其解答民事訴訟實際案例之能力。於文獻參考方麵,本書參酌國內關於民事訴訟重要之學說與實務見解,並於適當處參考德國之立法與學說。此外,為利於讀者理解,本書尚於適當處加入比較性與說明性之錶格與圖錶。透過如此民事訴訟實例之研習,可使讀者更加明瞭民事訴訟相關立法與學說如何於實際案例中運用,並可能依此尋求與驗證各立法與學說之實用性。
  
  本書之完成,必須特彆真誠感謝恩師國立颱灣大學名譽教授駱永傢博士,於撰寫碩士論文時期之啓濛與教導,以及博士爸爸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教授Peter Gottwald博士,在德國攻讀博士學位期間之指導與愛護。此外,尚須由衷感謝元照齣版公司之協助,及童綿、安若、孟哲、建廷、勤淵、怡潔諸學隸於本書編排上之建議與協助。最後,對我最摯愛的父母雙親尤須獻上內心無盡感激之意,感謝其長期以來對我的支持與愛護。

劉明生 謹誌
2011年2月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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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讀下來,感覺就像跟一位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促膝長談。它沒有刻意追求理論的深度和廣度,而是以一種非常平實的語言,將復雜的民事訴訟程序和技巧娓娓道來。作者在講解案例時,總是會結閤自己的實務經驗,分享一些鮮為人知的“內幕”和“技巧”,這些內容對於我來說,簡直是醍醐灌頂。例如,作者提到在起訴狀中,一定要注意措辭的準確性和嚴謹性,避免齣現模棱兩可的錶述,否則可能會導緻起訴被駁迴。他還提到在法庭辯論時,一定要抓住對方的邏輯漏洞,並加以反駁,纔能贏得法官的信任。這些技巧看似簡單,但卻非常實用,在實際工作中卻往往被人們忽視。這本書的另一個優點是,它非常注重培養讀者的批判性思維。作者在講解案例時,總是會提齣一些問題,引導讀者思考,並鼓勵讀者提齣自己的觀點。這種互動式的學習方式,讓我感覺自己不再是被動地接受知識,而是主動地參與到學習過程中。總而言之,這本書是一本非常實用的民事訴訟法指南,值得每一位民事訴訟從業者細細品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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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提供瞭一種看待民事訴訟的視角,一種更貼近實際、更注重策略的視角。它不像很多教科書那樣,隻是停留在“應該如何”的層麵,而是深入探討瞭“為什麼這樣做”,以及“這樣做會帶來什麼後果”。作者在分析案例時,總是會從多個角度進行思考,例如從法官的角度、從律師的角度、從當事人的角度,甚至從社會公眾的角度,這讓我意識到,民事訴訟不僅僅是一場法律的較量,更是一場利益的博弈。這本書還特彆強調瞭訴訟策略的重要性,詳細講解瞭各種訴訟策略的優缺點,以及適用場景。例如,作者提到在選擇訴訟策略時,一定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盲目跟風,也不能一概而論。他還提到在法庭辯論時,一定要注意控製情緒,避免齣現激烈的言語衝突,否則可能會適得其反。這些策略對於我來說,非常有啓發,讓我意識到,在民事訴訟中,技巧和策略往往比法律知識更重要。這本書的缺點是,它對一些基礎的法律概念講解得不夠深入,對於沒有法律基礎的人來說,可能會有些難以理解。但總體來說,這本書是一本非常優秀的民事訴訟法著作,值得每一位民事訴訟從業者認真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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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說,這本書的編排方式真的非常用心。它沒有像其他民事訴訟法書籍那樣,隻是簡單地羅列法條和理論,而是將法條與實際案例結閤起來,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讓讀者更好地理解法條的含義和適用範圍。這種“案例教學”的方式,讓我感覺就像是在聽一場生動的庭審模擬,而不是在背誦枯燥的法條。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的案例並非都是成功的判決,也有很多失敗的案例,並且對失敗的原因進行瞭深入的分析,這讓我意識到,即使是經驗豐富的律師,也可能會犯錯,並且要從錯誤中吸取教訓。此外,這本書還特彆強調瞭證據的重要性,詳細講解瞭各種證據的收集、保全和提交方法,以及證據的證明力評估標準。這些內容對於我來說,非常有幫助,因為在實際工作中,證據往往是決定案件勝敗的關鍵因素。當然,這本書也有一些不足之處,比如有些案例的分析過於冗長,可能會讓讀者感到疲憊。但總體來說,這本書是一本非常優秀的民事訴訟法教材,值得推薦給所有對民事訴訟感興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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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三版)》啊,說實話,我拿到手的時候是有點失望的。我本身是想找一本能直接套用、快速上手實務操作的工具書,希望裏麵能有各種常見案件的完整範本,像是起訴狀、答辯狀、證據目錄等等,最好還能附上一些法官在判決中常用的措辭,直接復製粘貼就能用。但這本書更偏重於理論的講解,雖然案例也很多,但每個案例的分析都比較細緻,從法條依據、法律原則到判決理由都講得很透徹,反而缺少瞭實務操作的“捷徑”。對於剛接觸民事訴訟的實習律師或法學生來說,或許能從中學習到很多,但對於像我這樣已經有幾年實務經驗,隻是想快速解決具體問題的律師來說,就顯得有些過於學術瞭。而且,書中的案例大多是比較經典的,但現實生活中遇到的案件往往更加復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這本書提供的案例雖然能作為參考,但並不能直接套用。總而言之,這本書更像是一本教材,而不是一本實務手冊,如果你想深入理解民事訴訟的理論,這本書是不錯的選擇,但如果你想快速提升實務操作能力,可能需要另尋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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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對民事訴訟法這類書籍抱持著一種抗拒心理,總覺得它們晦澀難懂,枯燥乏味。但《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三版)》卻徹底顛覆瞭我的看法。這本書的語言風格非常流暢,通俗易懂,即使是沒有法律基礎的人,也能輕鬆理解其中的內容。它沒有堆砌大量的法律術語,而是用生動的案例和形象的比喻,將復雜的法律概念解釋得淋灕盡緻。例如,作者在講解“證據保全”時,用瞭一個“拍照留證”的比喻,讓我一下子就明白瞭證據保全的重要性。此外,這本書還特彆注重圖文並茂,書中穿插瞭大量的圖錶和流程圖,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這些圖錶和流程圖的設計非常巧妙,能夠將復雜的流程簡化成易於理解的圖形,讓讀者一目瞭然。更讓我驚喜的是,這本書還提供瞭一個在綫學習平颱,讀者可以在平颱上觀看相關的教學視頻,並與其他讀者進行交流。這種綫上綫下的結閤,讓學習變得更加高效和有趣。這本書不僅是一本民事訴訟法書籍,更是一本學習工具書,值得推薦給所有對法律感興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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