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题型破解(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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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题型破解》完整收录重要题型,以体系化的编排方式呈现,以拟真的版面、字数作答,辅以关键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难题,找到打开国考大门的钥匙。

  1.本题关键字──培养争点敏锐度
  本书在体例上延续原有的「本题关键字」的设计,试图将每题重要的关键字句各自应该对应到何种法律上争点以表格呈现,使读者能够由本书培养基本的对于题目所述法律事实的反应能力。

  2.审题意识──透析题目及层次铺陈
  审题意识部分,以较为口语的方式说明,协助同学学习应如何审题。由教学者及应考者的角度出发,教导同学面对题目时,如何分析题目,以及决定下笔的结构。

  3.参考拟答──简洁扼要的文字输出
  本书于答题内容上力求文字的精确与简洁,以便能供读者模拟如何在时间的限制下,简要的表达出答题的内容。以一个受有时间限制的答题者以及快速阅卷的阅卷者的角度来观察、写作答题的内容。

  4.Tips and Warnings──疑难索解
  Warnings及Tips是笔者基于过去教学积累的经验,预先针对同学常有的问题所撰写的讨论,希望发挥有如参加读书会一样的功效。可能是提供另外一种书写模式,也可能是说明何以不应採某种思考方向,希望能够与各位读者达到更进一步的沟通。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张璐


  台大法研所民事法组
  公费留学考试民事法组榜首
  律师

  学习法律是一件有趣而复杂的事,得以从中思考、检视各种社会建制的合理性。虽然学习民事法,不过显然是个比较激进的人XDD 是PTT上站次数近4000次的乡民、酸民跟暴民。

  民事法的学习,只要掌握了基本原则,以及该原则体现在规范中的价值判断及风险分配,整体言之──规范政策选择的问题,法律的图像就会清晰起来,不再是微枝末节的要件背诵及条文操作。

  在20几岁的尾巴迷上了跑步,享受跑步几乎不受限于时间及场地的自在感以及跑步时独自一人的思考空间。尽管签运不佳,没能抽中去年说好的东京马拉松,但仍会持续跑下去。毕竟,人生嘛。
 

图书目录

答题技巧说明 ‧1
基本解题思维 ‧15
本书前言 ‧19

Chapter1 契约法
第一节 契约法总论 ‧1-3
壹、契约之成立及其有效性 ‧1-7
题型 1-1-1 行为能力及要式性1【94司法官第1题第2小题】 ‧1-7
题型 1-1-2 行为能力及要式性2【103政大财经法组第2题】 ‧1-8
题型 1-1-3 意思表示瑕疵1【97高考三级一般行政等第2题】 ‧1-11
题型 1-1-4 意思表示瑕疵2【笔者自拟】 ‧1-19
题型 1-1-5 意思表示瑕疵3【91司法官第1题】 ‧1-23
题型 1-1-6 契约与公序良俗【98台大B卷第1题】 ‧1-28
题型 1-1-7 契约与公序良俗及强制禁止规定 【101政大民法组第3题】 ‧1-33
题型 1-1-8 契约与强制禁止规定【106北大民法组第1题】 ‧1-36
贰、契约之主体&债之相对性 ‧1-43
题型 1-1-9 契约之相对人1【102政大财经法组第1题】 ‧1-43
题型 1-1-10 契约之相对人2【96司法官第1题】 ‧1-45 2
题型 1-1-11 债之关系相对性【98台大A卷第1题】 ‧1-49
题型 1-1-12 债之相对性与抗辩延伸【105台大B卷第2题】 ‧1-53
参、契约之履行内容 ‧1-68
题型 1-1-13 给付义务群1【101台大B卷第1题】 ‧1-68
题型 1-1-14 给付义务群2【100律师第6题第1小题】 ‧1-74
题型 1 - 1 - 1 5 给付义务群3【96东吴E组第4题】 ‧1-77
题型 1-1-16 情事变更原则【106东吴民法组第2题】 ‧1-83
肆、债务不履行及受领迟延 ‧1-88
题型 1-1-17 可归责于债务人之给付不能 【96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 ‧1-88
题型 1-1-18 借名登记、代偿请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债权 之行使【107台大A卷第1题】 ‧1-91
题型 1-1-19 种类之债与给付不能【104司法官(民法)第1题】 ‧1-98
题型 1-1-20 受领迟延【100律师第1题】 ‧1-102
伍、契约之定性及时效(契约权利行使之障碍) ‧1-113
题型 1-1-21 混合契约、契约定性与法人侵权 【104律师(民法)第1题】 ‧1-113
第二节 契约法各论 ‧1-122
壹、买卖契约 ‧1-122
题型 1-2-1 物之瑕疵担保1【102税务特考三等财税行政第2题】 ‧1-122
题型 1-2-2 物之瑕疵担保2【94律师第3题】 ‧1-124
题型 1-2-3 物之瑕疵与凶宅【101北大第4题】 ‧1-130
题型 1-2-4 租赁契约与兇宅【105司法官第1题】 ‧1-134
题型 1-2-5 物之瑕疵担保与利益第三人契约 【93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 ‧1-140
题型 1-2-6 物之瑕疵担保与不完全给付之竞合 【改编89律师第1题】 ‧1-143
题型 1-2-7 物之瑕疵担保权利主张时点【92司法官第2题】 ‧1-152
题型 1-2-8 债权买卖之权利瑕疵担保【100台大A卷第1题】 ‧1-156
题型 1-2-9 他地清偿之危险移转时点【98司法官第1题】 ‧1-1613
贰、取得使用权之契约 ‧1-164
一、租赁 ‧1-164
题型 1-2-10 受任人物之交付义务、工作物所有人责任、服务责任、 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106律师第1题】 ‧1-164
题型 1-2-11 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与押租金 【99高考三级法制第2题】 ‧1-173
题型 1-2-12 租赁契约与处分权限【99司法官第1题】 ‧1-178
题型 1-2-13 租赁物保管责任【93律师第2题】 ‧1-182
题型 1-2-14 租赁物保管责任与凶宅【笔者自拟,改编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3号判决】 ‧1-186
题型 1-2-15 承租人保管责任与凶宅【104台大A卷第1题】 ‧1-190
二、房屋对于基地之使用权问题类型 ‧1-199
题型 1-2-16 使用借贷之物权化1【94东吴A组第3题】 ‧1-199
题型 1-2-17 使用借贷之物权化2【94台大第3题】 ‧1-208
题型 1-2-18 使用借贷物权化─民法第425条之类推适用 【99台大B卷第2题】 ‧1-211
题型 1-2-19 物权关系中债之约定对第三人之效力 【104司法官(民法)第2题】 ‧1-216
参、承揽 ‧1-223
题型 1-2-20 承揽瑕疵担保与不完全给付之竞合【101律师第1题】 ‧1-223
题型 1-2-21 买卖、承揽之瑕疵担保及不完全给付 【97台大A卷第1题】 ‧1-229
题型 1-2-22 承揽工作物瑕疵发见期间【97律师第4题】 ‧1-236
题型 1-2-23 民法第511条之损害赔偿范围 【107司法官第2题第3小题】 ‧1-241
题型 1-2-24 承揽人之强制意定性抵押权【99四等书记官第3题】 ‧1-244
题型 1-2-25 区分所有建物与承揽人之强制意定抵押权 【笔者自拟】 ‧1-246
Try again 【106检察事务官第4题】 ‧1-250
肆、担保性质之契约 ‧1-251
题型 1-2-26 违约金酌减【96律师第1题】 ‧1-2514
题型 1-2-27 履约保证金及立即照付条款【105台大B卷第1题】 ‧1-254
题型 1-2-28 人事保证【92律师第2题】 ‧1-262
伍、合伙 ‧1-267
题型 1-2-29 合伙与无权处分【101司法官第6题】 ‧1-267
题型 1-2-30 合伙之侵权责任【102司法官第1题】 ‧1-272
陆、其他无名契约及各种综合契约题型 ‧1-278
题型 1-2-31 合建契约与定型化契约条款之解释 【95司法官第4题改编】 ‧1-278
题型 1-2-32 预约与损害赔偿【101台大A卷第1题】 ‧1-284

Chapter2 无因管理
题型 2-1 本人意思违反公序良俗之无因管理1 【94律师第4题】 ‧2-3
题型 2-2 本人意思违反公序良俗之无因管理2 【96司法官第4题】 ‧2-3
题型 2-3 不法管理之利益及费用偿还【笔者自拟】 ‧2-4

Chapter3 侵权责任
壹、人格权之侵害1 ‧3-4
题型 3-1 人格权侵害之不法性1【92律师第1题】 ‧3-4
题型 3-2 人格权侵害之不法性2【97高考三级法制第1题】 ‧3-6
题型 3-3 人格权侵害之不法性与行政法规【笔者自拟, 改编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号判决】 ‧3-8
贰、人格权之侵害2─医疗纠纷类型 ‧3-11
题型 3-4 一般侵权与自主流产决定权【93四等书记官第2题】 ‧3-11
题型 3-5 损害与存活机会丧失【96东吴A、C组第2题】 ‧3-16 5
参、身分法益侵害 ‧3-21
题型 3-6 强制性交与身分法益侵害【106司法官第1题】 ‧3-21
题型 3-7 征信不实、与有过失、身分法益侵害、无权占用不当 得利之消灭时效【107律师第1题】 ‧3-30
肆、车祸纷争类型 ‧3-38
题型 3-8 车祸与因果关系1【102律师第1题】 ‧3-38
题型 3-9 车祸与因果关系2【98律师第4题】 ‧3-41
题型 3-10 车祸与法定代理人责任【103律师第1题】 ‧3-45
题型 3-11 僱用关系与执行职务1【95律师第2题】 ‧3-52
题型 3-12 僱用关系与执行职务2【99司法官第2题】 ‧3-54
题型 3-13 靠行与损害赔偿范围【94司法官第2题】 ‧3-57
题型 3-14 借牌登记与僱用人侵权责任 【105检察事务官侦查实务组第2题】 ‧3-59
题型 3-15 车祸与运送人责任、附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1 【97律师第3题】 ‧3-63
题型 3-16 车祸与运送人责任、附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2 【93司法官第2题】 ‧3-71
题型 3-17 车祸与劳动能力减损、保险给付【96律师第3题】 ‧3-75
伍、其他题型 ‧3-80
题型 3-18 过失侵权责任保护法益问题【100台大B卷第1题】 ‧3-80
题型 3-19 新兴之僱用人侵权责任类型【97东吴E组第2题】 ‧3-89
题型 3-20 盗卖证券╱执行职务与信赖说 【105律师(民法、民诉)第3题第1小题】 ‧3-94
题型 3-21 合作经营与僱用关系【笔者自拟,改编自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8号判决】 ‧3-100
题型 3-22 工作物所有人及民法商品制造人责任 【98司法官第2题】 ‧3-105
题型 3-23 消费者保护法商品责任【99台大B卷第1题】 ‧3-108
题型 3-24 消费者保护法商品责任之保护法益及保护主体 【106台大B卷第1题】 ‧3-113
题型 3-25 侵权责任、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契约与侵权责任竞合 【106司法官第2题第1小题】 ‧3-1196
题型 3-26 物上请求权、无权占有、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107司法官第2题第1小题】 ‧3-125

Chapter4 不当得利
题型 4-1 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100律师第6题第2小题】 ‧4-4
题型 4-2 公用地役、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 【103台大B卷第1题】 ‧4-8
题型 4-3 违法转租与不当得利【101政大民法组第2题】 ‧4-14
题型 4-4 无权占有、无权出租他人之物之不当得利 【104司法官(民法、民诉)第3题第2小题】 ‧4-19
题型 4-5 涉外不当得利请求之准据法、直接不当得利请求 【107司法官第2题第1、2小题】 ‧4-22
题型 4-6 民法第183条之类推适用1【95四等书记官第1题】 ‧4-26
题型 4-7 民法第183条之类推适用2【89司法官第2题】 ‧4-30

Chapter5 债之移转、消灭、保全及担保
题型 5-1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权处分与债权让与 【105律师第1题】 ‧5-3
题型 5-2 表见债权让与【97司法官第2题】 ‧5-8
题型 5-3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善意取得、诈欺 【105检察事务官第3题】 ‧5-13
题型 5-4 对债权准占有人为清偿【笔者自拟,改编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88号判决】 ‧5-16
题型 5-5 债权准占有人、僱用关系、无权占有 【107律师第2题】 ‧5-20 7
题型 5-6 利害第三人清偿【101司法官第1题】 ‧5-30
题型 5-7 新债清偿【94台大第2题】 ‧5-35
题型 5-8 债权人代位权与支付命令声明异议权 【102律师第6题第2、5小题】 ‧5-39
题型 5-8 代位权与惩罚性违约金【103司法官(民法)第1题】 ‧5-43
题型 5-9 撤销诉权【104律师(民法、民诉)第3题第2小题】 ‧5-48
题型 5-10 信託让与担保 【103司法官(民法、民诉)第3题第2小题】 ‧5-528
 

图书序言

Chapter 1契约法

契约法是国家考试债编题型里一种重要的类型,当事人间因契约关系而生争执时,应循其契约解决。一般来说,契约法题目里涉及的最重要问题就是「何人得请求何人依何种契约规范为何种给付或赔偿?」

解决契约法问题时,首先要注意到的是契约法中有各种(特殊)契约与契约法总论的问题。因此,写作及解题的思考上,应该要由具体而至抽象。若有具体契约法各论的规定可资适用,则先由各论的规定写作起,而后才回到契约法总论的一般性规定讨论;若无各论之规定可资适用,例如系争契约乃无名契约,并且无法找到适用的有名契约规范1或者当事人所欲请求的事项与各论规定无涉,须由总论规范导出该法律效果时,则必须考虑回归适用总论之规定。

由上而论,解决契约法问题时,能够对契约作出适当的定性,以对应到正确的规范便极为重要。各种契约之下,则各自有其重要的问题点。这在后述收录的题目中,笔者均会详细介绍。

至于若同一题目同时有总论及各论规定可资适用时,必须考虑的就是其间的竞合关系问题。两者间有可能处于自由竞合关系,例如买卖物之瑕疵担保与不完全给付;亦有可能处于一般与特殊规定间的优先适用关系,例如承揽瑕疵担保与不完全给付。凡此都是国家考试中着名的例子。

简单作结,针对契约法的问题检讨必须注意几个层次问题:

1. 当事人间是否有契约关系存在,并因契约产生争执?若是,则进入下一阶段检讨。若否,原则上与契约责任无涉。
2. 对于契约关系的定性。契约关系定性将影响到得否适用民法针对有名契约之规定,因此定性问题是重要的。正确定性是解决契约法问题的敲门砖。
3. 写作的原则上,应由具体至抽象。先由各论规定检讨起,而后再到总论的一般性规定。
4. 最后则是注意契约法总论规定及各论规定间的竞合关系。

第一节  契约法总论

前面说过,契约法题目里涉及的最重要问题就是「何人得请求何人依何种契约规范为何种给付或赔偿?」在这样的思考下,要能主张契约上权利,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须存在有效契约关系」,亦即第一个层次上,契约必须成立并且有效,而后才能讨论依契约而生之法律效果。因此,本书将契约法的思考架构简单的区别为「契约成立并有效」以及「契约之效力」两大部分,供读者在思考题目时得依序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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