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的物权法有声解题书(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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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第一部分整理物权主要争点回顾,第二部分则收录约130题的物权试题,而且每题除了书面文字外,都有录音说明。对,每一题!清楚、流畅的解析,丰富答题思考层次,文字说明+录音解说,不管你∕妳是视觉的或听觉的动物,最后都能言之有物!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张璐


  台大法研所民事法组
  教育部公费留学考试民事法学组考试榜首
  执业律师

  来自彰化农村,自北上就读大学后,已伏居台北近13年。尽管难以真正喜欢台北,但无可否认,她却是我最为熟悉的环境之一。近半的真实人生在此上演,开闭多种的身分转换,遭遇此前未曾有的迷惘、困惑及反抗。写作本书的同时,因着至亲的离去,常难以自抑的回望彼时一路而来的足迹。发现自己并未如自己所以为的,离家那样远(真的,跟史特拉斯堡比起来,台北哪有远……)。
 

图书目录

PARTA 物权编重要争点整理
1 通则A-3
section 1 物权之基本原则及效力A-3
争点1 物权法定主义A-3
争点2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权之变动A-4
壹、依法律行为而生之物权变动A-4
争点3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A-4
争点4 善意取得制度A-4
贰、非依法律行为而生之物权变动A-7
争点5 民法第759条及登记处分原则A-7
争点6 时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权-所有权A-11
section 1 所有权之保护A-11
争点7 物上请求权A-11
section 2 不动产物权A-12
争点8 邻地通行权A-12
争点9 越界建筑A-13
争点10 区分所有建筑物A-14
section 3 动产物权A-16
争点11 添附A-16
section 4 共有A-17
壹、分别共有A-17
一 共有之内部关系A-17
争点12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17
争点13 应有部分之处分A-18
争点14 共有物之处分A-19
争点15 共有物之管理A-20
二 共有之外部关系A-23
争点16 民法第821条之适用范围A-23
三 分割A-24
争点17 共有物之分割A-24
贰、公同共有A-26
争点18 公同共有之内外部关系A-26
3 定限物权A-29
section 1 担保物权A-29
壹、抵押权及最高限额抵押权A-29
争点19 抵押权之取得A-29
争点20 抵押权之特性A-29
争点21 抵押权之效力A-32
争点22 抵押权之实行A-33
争点23 法定地上权A-37
争点24 抵押权人之次序权A-38
争点25 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之分担A-39
争点26 共同抵押A-41
争点27 抵押权之消灭A-43
争点28 最高限额抵押A-44
贰、动产质权及权利质权A-46
争点29 动产质权A-46
争点30 债权质权A-47
参、留置权A-48
争点31 留置权A-48
肆、让与担保A-48
争点32 让与担保之构造及性质A-48
section 2 用益物权A-49
壹、地上权A-49
争点33 地上权A-49
贰、不动产役权A-51
争点34 不动产役权A-51
4 占有A-53
争点35 占有之取得、消灭及效力A-53
争点36 占有之保护A-54

PARTB 试题精选解析
1 通则B-3
section 1 物权之基本原则B-3
1.1.1 物权法定主义【104 台大A卷(节录)】B-3
1.1.2 物权法定主义【102 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101 辅大民商法组(节录)】B-7
section 2 物权之变动B-9
壹、物权变动之要件B-9
一 物权行为之概念B-9
1.2.1 不动产物权变动之要件【96 东吴E组(节录)】B-9
1.2.2 不动产之认定、不动产物权移转之要件【96 律师(节录)】B-11
二 物权变动之公示要件B-13
1.2.3 动产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之要件【93 律师】B-13
贰、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B-15
一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B-15
1.2.4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动产供担保之不当得利【98 高考─法制(三级)】B-15
1.2.5 租赁标的物返还、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当事人间债之关系【105 台大A卷】B-18
二 动产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25
1.2.6 动产物权让与、缩短给付、现实交付、指示取得、动产物权善意取得【103 台大B卷】B-25
1.2.7 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无损益中性行为【104 政大民法组】B-28
1.2.8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返还请求之权利行使期间【93 政大财经法组】B-31
1.2.9 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盗赃遗失物返还请求之权利主体【95 东吴E组】B-33
三 借名登记B-35
1.2.10 借名登记、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当事人债之关系【改编自99 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号判决】B-35
1.2.11 借名登记、出名人处分借名登记不动产【106 政大财经法组】B-47
【106 行政执行官(三等)】B-53
参、非依法律行为而生之不动产物权变动B-54
1.2.12 不动产物权时效取得、典物不回赎之效果、债权移转及其从权利之移转【89 司法官】B-54
1.2.13 出资兴建建筑物、不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推定租赁【102 公证人】B-58
肆、时效取得B-62
1.2.14 就自己共有土地设定地上权、对自己共有土地时效取得地上权、物上返还请求权【94 司法官(节录)】B-62
1.2.15 物上请求权、所有权物上请求权于其他物权之准用、时效取得地上权【99 律师】B-64
1.2.16 占有状态之继承、时效取得地上权【97 司事官㈠】B-69
1.2.17 时效取得地上权、土地上建物为违章建筑、共有土地之时效取得地上权、地上权之排他性【98 辅大民商法组】B-71
2 完全物权-所有权B-73
section 1 物上请求权B-73
壹、请求权人B-73
2.1.1 物上返还请求权、其他物权人之物上返还请求权准用、用益权之优先效力【88 律师】B-73
2.1.2 物上请求权、共有人之物上请求权、抵押权人之物上请求权【99 辅大民商法组】B-75
贰、占有状态之认定B-78
2.1.3 无权占有、物上返还请求、占有状态之认定、机关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请求【102 司法官】B-78
参、占有本权之认定B-82
2.1.4 物上请求权、无权占有、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责任之竞合【107 司法官(节录)】B-82
2.1.5 占有连锁【97 政大民法组(节录)】B-86
2.1.6 物上返还请求权、占有本权【94 司法官(节录)】B-88
2.1.7 使用借贷之债权物权化、类推适用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诚信原则【99 台大B卷】B-90
2.1.8 债权物权化、诚信原则、权利失效【103 台大A卷】B-94
2.1.9 不动产物权非依法律行为而生之变动、物上请求权、权益归属型不当得利【96 台大A卷】B-99
肆、物上请求权之限制? B-103
2.1.10 物上返还请求、不当得利、公用地役关系【103 台大B卷】B-103
伍、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及其他物权之准用B-108
2.1.11 自助行为、公力救济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还请求【101 台大A卷】B-108
2.1.12 物上返还请求权、让与担保、质权之消灭【105 司法官】B-111
2.1.13 违章建筑之让与、事实上处分权、物上返还请求权、无权占有【105 律师】B-114
2.1.14 事实上处分权【106 司法官】B-120
section 2 不动产物权B-126
壹、相邻关系B-126
一 过水权B-126
2.2.1 相邻关系于土地利用权人之准用、过水权、偿金之性质、所有权之限制【97 台大A卷】B-126
二 通行权B-130
2.2.2 管线铺设权【105 台大B卷】B-130
2.2.3 无偿通行权、任意行为【88 司法官(节录)】B-133
三 越界建筑B-135
2.2.4 越界建筑【102 北大(节录)】B-135
四 区分所有建筑物B-137
㈠ 区分所有建物之所有关系B-137
2.2.5 专有部分之概念、区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应有部分比例决定、共有专用【103 地政士】B-137
2.2.6 专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卖、分管契约之效力【100 司法官】B-140
㈡ 区分所有建物之处分上一体性B-144
2.2.7 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处分上一体性【98 政大民法组】B-144
㈢ 区分所有建物之用益关系B-146
2.2.8 违章建筑之移转、专用权之约定、无权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还请求权、共有人之不当得利请求【95 政大财经法组】B-146
2.2.9 专用权之取得、处分上一体性【103 北大】B-150
2.2.10 区分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继受【99 东吴E组】B-155
2.2.11 规约之效力【改编自98 军法官】B-157
㈣ 停车位问题B-161
2.2.12 停车位之性质、专用权之取得、法定停车位【92 政大民法组】B-161
section 3 动产物权B-166
2.3.1 动产加工【82 律师】B-166
2.3.2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构成要件准用不当得利【104 关特─关税法务(三等)】B-168
2.3.3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天然孳息收取权、不动产之成分【85 司法官㈡】B-170
section 4 共有B-173
壹、分别共有B-173
一 共有之内部关系B-173
㈠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173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 律师(节录)】B-173
㈡ 应有部分之处分B-175
2.4.2 应有部分设定质权、质权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处分、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92 司法官】B-175
2.4.3 应有部分之处分、共有人之优先承买权、基地租赁承租人之优先承买权【103 高考─法制(三级)】B-178
2.4.4 共有人之优先承买权、基地租赁承租人之优先承买权【104 台大A卷(节录)】B-180
2.4.5 应有部分设定用益物权【98 司法官(节录)】B-183
㈢ 共有物之处分B-185
2.4.6 共有土地处分、土地法第34条之1多数决原则、共有物出卖时共有人之优先承买权、裁判分割【90 司法官】B-185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设定抵押权、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92 司法官】B-189
2.4.8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处分【103 司法官】B-189
2.4.9 共有物设定抵押权【102 北大(节录)】B-192
2.4.10 共有人间约定拘束特定继受人之效力、共有
物之处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设定地上权、不分割协议【93 政大民法组(节录)】B-194
㈣ 共有物之管理B-197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决定【96 律师(节录)】B-197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决定对特定继受人之拘束力【99 地政士】B-198
2.4.13 分管协议对特定继受人之拘束力【98 司法官(节录)】B-200
2.4.14 管理协议对特定继受人之拘束力【98 东吴A、C组】B-201
2.4.15 分管契约对于应有部分特定继受人之拘束力【106 台大B卷】B-203
2.4.16 分管契约之终止、占有连锁【91 司法官(节录)】B-208
㈤ 共有物之分割B-211
1. 分割自由与不分割协议B-211
2.4.17 应有部分自由处分、不分割协议之效力【97 司法官】B-211
2. 协议分割与裁判分割B-215
2.4.18 裁判分割之诉之声明、履行分割协议之诉之声明【88 司法官(节录)】B-215
2.4.19 裁判分割【91 司法官(节录)】B-218
2.4.20 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补偿【103 东吴A组】B-219
2.4.21 变价分割、共有人之优先承购权【101 东吴E组】B-222
3. 分割之效力-担保物权之处理B-225
2.4.22 共有物分割担保物权之处理【104 高考─法制(三级)】B-225
2.4.23 抵押权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 律师(节录)】B-226
2.4.24 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于共有物分割时之处理【98 律师(节录)】B-227
2.4.25 共有物之处分、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于共有物分割时之处理【101 司法官】B-229
二 共有之外部关系B-232
2.4.26 共有人之物上返还请求【104 台大A卷(节录)】B-232
2.4.27 共有人之物上返还请求、分别共有对外之债权行使【103 律师】B-234
贰、公同共有B-239
2.4.28 共有人无权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权利行使【87 律师】B-239
2.4.29 分别共有对外权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对外权利之行使【99 东吴A组】B-242
2.4.30 借名登记、代偿请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债权之行使【107 台大A卷】B-245
2.4.31 公同共有之权利行使、共有人优先承买权之性质【101 政大民法组】B-251
3 定限物权B-254
section 1 担保物权B-254
壹、抵押权及最高限额抵押权B-254
一 抵押权B-254
㈠ 抵押权之取得及特性B-254
3.1.1 抵押权之标的、物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流抵契约之适法性【95 司法官】B-254
3.1.2 抵押权善意取得、抵押权成立上从属性【96 东吴E组(节录)】B-257
3.1.3 抵押权之从属性、抵押权之不可分性【93 司法官(节录)】B-259
3.1.4 抵押权之从属性、债之更改、债之变更、债之同一性及其担保之存续【97 东吴A、C组】B-261
3.1.5 抵押权之成立上从属性、抵押权借名登记【105 台大A卷】B-264
3.1.6 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性【86 司法官】B-268
3.1.7 抵押权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债务承担、物上代位性【91 律师(节录)】B-271
3.1.8 抵押权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债务承担【102 律师(节录)】B-273
㈡ 抵押权之被担保债权范围及标的范围B-275
3.1.9 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100 地特─法制(三等)】B-275
3.1.10 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抵押人主张债务人之抗辩、抵押人承受权之范围【作者自编】B-277
3.1.11 抵押权担保标的物范围、从物、分离物、天然孳息【100 台大B卷】B-280
3.1.12 抵押权标的物范围【96 律师(节录)】B-282
3.1.13 抵押权担保标的物范围、共同抵押、物权之优先效力、设定抵押后设定用益关系【104 律师(节录)】B-284
3.1.14 抵押权之保全、抵押权标的物范围、分离物【99 政大民法组】B-288
㈢ 抵押权之实行B-291
1. 拍卖及併付拍卖B-291
3.1.15 併付拍卖、设定抵押权后复设定用益物权【96 司法官】B-291
3.1.16 併付拍卖、附属物、物的独立性【104 辅大】B-294
3.1.17 物权优先效力、抵押权人之权利、併付拍卖【95司特─书记官(四等)】B-296
3.1.18 併付拍卖、抵押权人之物上请求权、设定抵押权后设定用益物权【103台大A卷】B-299
3.1.19 未办保存登记建物、併付拍卖【107公证人】B-304
3.1.20 用益物权之设定有碍抵押权、物权之优先效力、併付拍卖【102律师(节录)】B-307
2. 法定地上权B-310
3.1.21 併付拍卖、法定地上权【84司法官】B-310
3.1.22 法定地上权、物权法定主义【101台大B卷】B-312
3.1.23 房屋对于建物之使用权、法定用益物权【92律师】B-316
3.1.24 法定地上权【98公证人】B-323
3.1.25 抵押权实行及房屋对土地之利用权源【104律师(节录)】B-326
3.1.26 法定地上权、违章建筑、事实上处分权【107北大】B-329
3. 流抵约款B-339
3.1.27 经登记之流抵约款效力、流抵契约、经登记流抵权人的第三人异议之诉权利【99司法官㈡】B-339
3.1.28 流抵约款之效力、经登记之流抵约款效力【99台大A卷】B-342
3.1.29 流抵约款经登记之效力【改编自100台大A卷】B-346
3.1.30 基地租赁登记地上权、抵押权之标的、流抵契约【105东吴E组】B-349
㈢ 抵押权之次序B-355
3.1.31 抵押权次序让与、抵押权次序抛弃【97律师】B-355
3.1.32 抵押权次序让与、抵押权次序抛弃【98政大公法组】B-358
㈣ 多数担保竞合B-361
1. 共同抵押B-361
3.1.33 共同抵押、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共同抵押之内部分担【97 关特─关税法务(三等)】B-361
3.1.34 共同抵押、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共同抵押之内部分担及求偿【104 政大财经法组】B-363
2. 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之分担B-366
3.1.35 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之责任分担、保证人之承受权及求偿权【101 司特─书记官(三等)】B-366
3.1.36 物上保证人及保证人之分担部分【101 律师】B-371
二 最高限额抵押权B-377
3.1.37 概括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否认【99 政大财经法组】B-377
3.1.38 抵押权与土地登记簿附件、最高限额抵押权消灭上从属性【100 律师】B-379
3.1.39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被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确定、债权最高限额【90 律师】B-382
3.1.40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确定、债务抵充顺序、确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涂销请求权【97 司事官㈡─法律事务组(三等)】B-385
贰、质权及权利质权B-388
3.1.41 转质权、责任转质【95 律师】B-388
3.1.42 质权设定之要件【93 司法官(节录)】B-392
3.1.43 债权质权设定中债务人之抵销权【89 司法官(节录)】B-393
3.1.44 质权之行使【101 地特─法制(三等)】B-395
参、让与担保B-397
3.1.45 信託让与担保【103 司法官(节录)】B-397
section 2 用益物权B-400
壹、地上权B-400
一 普通地上权B-400
3.2.1 物权关系中债之约定对第三人之拘束力【104 司法官】B-400
3.2.2 不动产物权设定之要式性、地上权与法定更新、一物一权主义【94 律师】B-406
3.2.3 地上权之终止、积欠地租【97 北大】B-409
3.2.4 地上权消灭之事由、地上权因违反土地使用应遵守之方法而终止、地上权因欠租而终止、地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终止【102 高大甲组】B-411
3.2.5 涂销请求、补偿请求、同时履行抗辩【84 律师】B-414
二 区分地上权B-416
3.2.6 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之准用、区分地上权【95 辅大民商法组】B-416
贰、不动产役权B-419
3.2.7 不动产役权之设定主体、不动产役权之设定客体【91 政大民法组】B-419
3.2.8 不动产役权之时效取得【102 辅大民商法组】B-422
3.2.9 形成判决、基地租赁与地上权、人役权与不动产役权的区别【104 台大B卷】B-423
【106 行政执行官(三等)】B-427
参、典权B-428
3.2.10 定存续期间典权之延长、回赎期间、处分上一体性【102 政大民法组】B-428
3.2.11 绝卖条款之效力【100 军法官】B-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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