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的物权法有声解题书(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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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第一部分整理物权主要争点回顾,第二部分则收录约130题的物权试题,而且每题除了书面文字外,都有录音说明。对,每一题!清楚、流畅的解析,丰富答题思考层次,文字说明+录音解说,不管你∕妳是视觉的或听觉的动物,最后都能言之有物!
探索民事法律的基石:合同与侵权行为的深度剖析 本书聚焦于民法典中与我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息息相关的两大核心领域: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 这两部分构成了现代私法体系中规范财产关系和人身权益保护的基石,其复杂性和实践性要求法律从业者和学习者具备严谨的理论素养和敏锐的实务洞察力。本书旨在提供一个全面、深入且注重实效的分析框架,帮助读者透彻理解这两大领域的精髓与前沿动态。 第一部分:合同法的现代嬗变与实践进阶 合同,作为私法自治的体现,是市场经济的血液。本书的合同法部分,紧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的最新结构和立法精神展开,不仅复盘了经典理论,更着重探讨了在数字经济和复杂交易环境下合同制度所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解法。 一、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从意思表示到行为能力 本章深入探讨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重点剖析“要约”与“承诺”在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中的认定标准。特别关注了电子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审查规则。我们详细分析了意思表示的瑕疵,包括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等情形下,合同效力的可撤销性与无效性。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及后续的履行责任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强调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应对不可预见风险时的适用边界。 二、合同的履行、变更与免责: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合同的履行是权利义务的兑现,也是争议的高发地。本书系统阐述了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自我保护机制的启动条件与行使限度。对于合同的变更,我们不仅关注约定变更,更深入分析了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Hardship)条款在当代经济波动中的实际应用。在免责方面,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区分和细化,结合近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判例,为读者提供了判断合同履行障碍的实操指南。 三、违约责任与救济:损害赔偿的精算艺术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威慑力。本书详细解析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适用场景)。重点剖析了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特别是可预见性规则(Foreseeability Rule)在确定赔偿限额中的作用。对于惩罚性赔偿(在特定合同领域,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进行了前瞻性的探讨。此外,我们还分析了违约金的性质认定,以及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如何进行干预调整的司法尺度。 四、典型合同的特别规定:交易场景的定制化规则 本书涵盖了买卖、租赁、承揽、建设工程、借款、担保等多种典型合同的特殊规则。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对风险转移时间点、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流程,以及分批交货时的特定处理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建设工程领域,重点剖析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的用益物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的现代化:从过错到多元归责 侵权责任法是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旨在修复因他人侵害而受到的损害,并预防未来损害的发生。随着社会生活复杂化,侵权法的归责基础正在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更加多元和强调结果责任的方向发展。 一、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与构成要件:风险社会的挑战 本部分首先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四大基本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归责基础)。我们着重探讨了因果关系认定的科学化趋势,包括“相当因果关系”的司法应用,以及在涉及多个侵权人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对过错的认定,区分了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并结合专业判断在医疗、金融等领域的特殊要求。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细化处理:高风险活动的监管 现代社会充斥着高度危险的活动。本书对多项重要特殊侵权类型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 1. 产品责任: 聚焦于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缺陷),以及侵权责任在整个供应链(制造商、销售者、进口商)之间的分配,强调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在保护受害人方面的关键作用。 2.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探讨了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如混合污染的归责难题,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代位请求权制度。 3. 网络侵权与数据安全: 随着信息社会的崛起,本节重点分析了网络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边界,以及平台提供者(ISP/主机服务商)的“避风港”原则与“红旗”通知规则的实践适用。 4. 医疗损害责任: 深入研究了医疗过错的认定难点,特别是“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中的适用条件,以及知情同意义务的履行标准。 三、侵权责任的客体与客体:人身损害赔偿的量化 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救济的核心。本书详细界定了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受保护的法益。在损害赔偿的量化方面,我们提供了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最新司法口径和参考标准,力求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赔偿方案。 四、多元化的责任实现机制 除了传统的损害赔偿,本书还探讨了现代侵权法中日益重要的预防功能。这包括对行为保全(禁令)的申请、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张适用,以及在特定高危行业中强制保险制度对侵权救济的补充作用。 本书的编写风格力求贴近法律实践,通过大量案例分析和前沿判例的穿插,确保读者在掌握扎实理论的同时,能够迅速适应复杂多变的法律实务环境,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张璐


  台大法研所民事法组
  教育部公费留学考试民事法学组考试榜首
  执业律师

  来自彰化农村,自北上就读大学后,已伏居台北近13年。尽管难以真正喜欢台北,但无可否认,她却是我最为熟悉的环境之一。近半的真实人生在此上演,开闭多种的身分转换,遭遇此前未曾有的迷惘、困惑及反抗。写作本书的同时,因着至亲的离去,常难以自抑的回望彼时一路而来的足迹。发现自己并未如自己所以为的,离家那样远(真的,跟史特拉斯堡比起来,台北哪有远……)。
 

图书目录

PARTA 物权编重要争点整理
1 通则A-3
section 1 物权之基本原则及效力A-3
争点1 物权法定主义A-3
争点2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权之变动A-4
壹、依法律行为而生之物权变动A-4
争点3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A-4
争点4 善意取得制度A-4
贰、非依法律行为而生之物权变动A-7
争点5 民法第759条及登记处分原则A-7
争点6 时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权-所有权A-11
section 1 所有权之保护A-11
争点7 物上请求权A-11
section 2 不动产物权A-12
争点8 邻地通行权A-12
争点9 越界建筑A-13
争点10 区分所有建筑物A-14
section 3 动产物权A-16
争点11 添附A-16
section 4 共有A-17
壹、分别共有A-17
一 共有之内部关系A-17
争点12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17
争点13 应有部分之处分A-18
争点14 共有物之处分A-19
争点15 共有物之管理A-20
二 共有之外部关系A-23
争点16 民法第821条之适用范围A-23
三 分割A-24
争点17 共有物之分割A-24
贰、公同共有A-26
争点18 公同共有之内外部关系A-26
3 定限物权A-29
section 1 担保物权A-29
壹、抵押权及最高限额抵押权A-29
争点19 抵押权之取得A-29
争点20 抵押权之特性A-29
争点21 抵押权之效力A-32
争点22 抵押权之实行A-33
争点23 法定地上权A-37
争点24 抵押权人之次序权A-38
争点25 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之分担A-39
争点26 共同抵押A-41
争点27 抵押权之消灭A-43
争点28 最高限额抵押A-44
贰、动产质权及权利质权A-46
争点29 动产质权A-46
争点30 债权质权A-47
参、留置权A-48
争点31 留置权A-48
肆、让与担保A-48
争点32 让与担保之构造及性质A-48
section 2 用益物权A-49
壹、地上权A-49
争点33 地上权A-49
贰、不动产役权A-51
争点34 不动产役权A-51
4 占有A-53
争点35 占有之取得、消灭及效力A-53
争点36 占有之保护A-54

PARTB 试题精选解析
1 通则B-3
section 1 物权之基本原则B-3
1.1.1 物权法定主义【104 台大A卷(节录)】B-3
1.1.2 物权法定主义【102 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101 辅大民商法组(节录)】B-7
section 2 物权之变动B-9
壹、物权变动之要件B-9
一 物权行为之概念B-9
1.2.1 不动产物权变动之要件【96 东吴E组(节录)】B-9
1.2.2 不动产之认定、不动产物权移转之要件【96 律师(节录)】B-11
二 物权变动之公示要件B-13
1.2.3 动产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之要件【93 律师】B-13
贰、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B-15
一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B-15
1.2.4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动产供担保之不当得利【98 高考─法制(三级)】B-15
1.2.5 租赁标的物返还、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当事人间债之关系【105 台大A卷】B-18
二 动产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25
1.2.6 动产物权让与、缩短给付、现实交付、指示取得、动产物权善意取得【103 台大B卷】B-25
1.2.7 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无损益中性行为【104 政大民法组】B-28
1.2.8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返还请求之权利行使期间【93 政大财经法组】B-31
1.2.9 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盗赃遗失物返还请求之权利主体【95 东吴E组】B-33
三 借名登记B-35
1.2.10 借名登记、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当事人债之关系【改编自99 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号判决】B-35
1.2.11 借名登记、出名人处分借名登记不动产【106 政大财经法组】B-47
【106 行政执行官(三等)】B-53
参、非依法律行为而生之不动产物权变动B-54
1.2.12 不动产物权时效取得、典物不回赎之效果、债权移转及其从权利之移转【89 司法官】B-54
1.2.13 出资兴建建筑物、不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推定租赁【102 公证人】B-58
肆、时效取得B-62
1.2.14 就自己共有土地设定地上权、对自己共有土地时效取得地上权、物上返还请求权【94 司法官(节录)】B-62
1.2.15 物上请求权、所有权物上请求权于其他物权之准用、时效取得地上权【99 律师】B-64
1.2.16 占有状态之继承、时效取得地上权【97 司事官㈠】B-69
1.2.17 时效取得地上权、土地上建物为违章建筑、共有土地之时效取得地上权、地上权之排他性【98 辅大民商法组】B-71
2 完全物权-所有权B-73
section 1 物上请求权B-73
壹、请求权人B-73
2.1.1 物上返还请求权、其他物权人之物上返还请求权准用、用益权之优先效力【88 律师】B-73
2.1.2 物上请求权、共有人之物上请求权、抵押权人之物上请求权【99 辅大民商法组】B-75
贰、占有状态之认定B-78
2.1.3 无权占有、物上返还请求、占有状态之认定、机关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请求【102 司法官】B-78
参、占有本权之认定B-82
2.1.4 物上请求权、无权占有、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责任之竞合【107 司法官(节录)】B-82
2.1.5 占有连锁【97 政大民法组(节录)】B-86
2.1.6 物上返还请求权、占有本权【94 司法官(节录)】B-88
2.1.7 使用借贷之债权物权化、类推适用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诚信原则【99 台大B卷】B-90
2.1.8 债权物权化、诚信原则、权利失效【103 台大A卷】B-94
2.1.9 不动产物权非依法律行为而生之变动、物上请求权、权益归属型不当得利【96 台大A卷】B-99
肆、物上请求权之限制? B-103
2.1.10 物上返还请求、不当得利、公用地役关系【103 台大B卷】B-103
伍、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及其他物权之准用B-108
2.1.11 自助行为、公力救济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还请求【101 台大A卷】B-108
2.1.12 物上返还请求权、让与担保、质权之消灭【105 司法官】B-111
2.1.13 违章建筑之让与、事实上处分权、物上返还请求权、无权占有【105 律师】B-114
2.1.14 事实上处分权【106 司法官】B-120
section 2 不动产物权B-126
壹、相邻关系B-126
一 过水权B-126
2.2.1 相邻关系于土地利用权人之准用、过水权、偿金之性质、所有权之限制【97 台大A卷】B-126
二 通行权B-130
2.2.2 管线铺设权【105 台大B卷】B-130
2.2.3 无偿通行权、任意行为【88 司法官(节录)】B-133
三 越界建筑B-135
2.2.4 越界建筑【102 北大(节录)】B-135
四 区分所有建筑物B-137
㈠ 区分所有建物之所有关系B-137
2.2.5 专有部分之概念、区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应有部分比例决定、共有专用【103 地政士】B-137
2.2.6 专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卖、分管契约之效力【100 司法官】B-140
㈡ 区分所有建物之处分上一体性B-144
2.2.7 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处分上一体性【98 政大民法组】B-144
㈢ 区分所有建物之用益关系B-146
2.2.8 违章建筑之移转、专用权之约定、无权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还请求权、共有人之不当得利请求【95 政大财经法组】B-146
2.2.9 专用权之取得、处分上一体性【103 北大】B-150
2.2.10 区分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继受【99 东吴E组】B-155
2.2.11 规约之效力【改编自98 军法官】B-157
㈣ 停车位问题B-161
2.2.12 停车位之性质、专用权之取得、法定停车位【92 政大民法组】B-161
section 3 动产物权B-166
2.3.1 动产加工【82 律师】B-166
2.3.2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构成要件准用不当得利【104 关特─关税法务(三等)】B-168
2.3.3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天然孳息收取权、不动产之成分【85 司法官㈡】B-170
section 4 共有B-173
壹、分别共有B-173
一 共有之内部关系B-173
㈠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173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 律师(节录)】B-173
㈡ 应有部分之处分B-175
2.4.2 应有部分设定质权、质权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处分、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92 司法官】B-175
2.4.3 应有部分之处分、共有人之优先承买权、基地租赁承租人之优先承买权【103 高考─法制(三级)】B-178
2.4.4 共有人之优先承买权、基地租赁承租人之优先承买权【104 台大A卷(节录)】B-180
2.4.5 应有部分设定用益物权【98 司法官(节录)】B-183
㈢ 共有物之处分B-185
2.4.6 共有土地处分、土地法第34条之1多数决原则、共有物出卖时共有人之优先承买权、裁判分割【90 司法官】B-185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设定抵押权、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92 司法官】B-189
2.4.8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处分【103 司法官】B-189
2.4.9 共有物设定抵押权【102 北大(节录)】B-192
2.4.10 共有人间约定拘束特定继受人之效力、共有
物之处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设定地上权、不分割协议【93 政大民法组(节录)】B-194
㈣ 共有物之管理B-197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决定【96 律师(节录)】B-197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决定对特定继受人之拘束力【99 地政士】B-198
2.4.13 分管协议对特定继受人之拘束力【98 司法官(节录)】B-200
2.4.14 管理协议对特定继受人之拘束力【98 东吴A、C组】B-201
2.4.15 分管契约对于应有部分特定继受人之拘束力【106 台大B卷】B-203
2.4.16 分管契约之终止、占有连锁【91 司法官(节录)】B-208
㈤ 共有物之分割B-211
1. 分割自由与不分割协议B-211
2.4.17 应有部分自由处分、不分割协议之效力【97 司法官】B-211
2. 协议分割与裁判分割B-215
2.4.18 裁判分割之诉之声明、履行分割协议之诉之声明【88 司法官(节录)】B-215
2.4.19 裁判分割【91 司法官(节录)】B-218
2.4.20 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补偿【103 东吴A组】B-219
2.4.21 变价分割、共有人之优先承购权【101 东吴E组】B-222
3. 分割之效力-担保物权之处理B-225
2.4.22 共有物分割担保物权之处理【104 高考─法制(三级)】B-225
2.4.23 抵押权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 律师(节录)】B-226
2.4.24 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于共有物分割时之处理【98 律师(节录)】B-227
2.4.25 共有物之处分、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于共有物分割时之处理【101 司法官】B-229
二 共有之外部关系B-232
2.4.26 共有人之物上返还请求【104 台大A卷(节录)】B-232
2.4.27 共有人之物上返还请求、分别共有对外之债权行使【103 律师】B-234
贰、公同共有B-239
2.4.28 共有人无权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权利行使【87 律师】B-239
2.4.29 分别共有对外权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对外权利之行使【99 东吴A组】B-242
2.4.30 借名登记、代偿请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债权之行使【107 台大A卷】B-245
2.4.31 公同共有之权利行使、共有人优先承买权之性质【101 政大民法组】B-251
3 定限物权B-254
section 1 担保物权B-254
壹、抵押权及最高限额抵押权B-254
一 抵押权B-254
㈠ 抵押权之取得及特性B-254
3.1.1 抵押权之标的、物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流抵契约之适法性【95 司法官】B-254
3.1.2 抵押权善意取得、抵押权成立上从属性【96 东吴E组(节录)】B-257
3.1.3 抵押权之从属性、抵押权之不可分性【93 司法官(节录)】B-259
3.1.4 抵押权之从属性、债之更改、债之变更、债之同一性及其担保之存续【97 东吴A、C组】B-261
3.1.5 抵押权之成立上从属性、抵押权借名登记【105 台大A卷】B-264
3.1.6 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性【86 司法官】B-268
3.1.7 抵押权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债务承担、物上代位性【91 律师(节录)】B-271
3.1.8 抵押权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债务承担【102 律师(节录)】B-273
㈡ 抵押权之被担保债权范围及标的范围B-275
3.1.9 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100 地特─法制(三等)】B-275
3.1.10 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抵押人主张债务人之抗辩、抵押人承受权之范围【作者自编】B-277
3.1.11 抵押权担保标的物范围、从物、分离物、天然孳息【100 台大B卷】B-280
3.1.12 抵押权标的物范围【96 律师(节录)】B-282
3.1.13 抵押权担保标的物范围、共同抵押、物权之优先效力、设定抵押后设定用益关系【104 律师(节录)】B-284
3.1.14 抵押权之保全、抵押权标的物范围、分离物【99 政大民法组】B-288
㈢ 抵押权之实行B-291
1. 拍卖及併付拍卖B-291
3.1.15 併付拍卖、设定抵押权后复设定用益物权【96 司法官】B-291
3.1.16 併付拍卖、附属物、物的独立性【104 辅大】B-294
3.1.17 物权优先效力、抵押权人之权利、併付拍卖【95司特─书记官(四等)】B-296
3.1.18 併付拍卖、抵押权人之物上请求权、设定抵押权后设定用益物权【103台大A卷】B-299
3.1.19 未办保存登记建物、併付拍卖【107公证人】B-304
3.1.20 用益物权之设定有碍抵押权、物权之优先效力、併付拍卖【102律师(节录)】B-307
2. 法定地上权B-310
3.1.21 併付拍卖、法定地上权【84司法官】B-310
3.1.22 法定地上权、物权法定主义【101台大B卷】B-312
3.1.23 房屋对于建物之使用权、法定用益物权【92律师】B-316
3.1.24 法定地上权【98公证人】B-323
3.1.25 抵押权实行及房屋对土地之利用权源【104律师(节录)】B-326
3.1.26 法定地上权、违章建筑、事实上处分权【107北大】B-329
3. 流抵约款B-339
3.1.27 经登记之流抵约款效力、流抵契约、经登记流抵权人的第三人异议之诉权利【99司法官㈡】B-339
3.1.28 流抵约款之效力、经登记之流抵约款效力【99台大A卷】B-342
3.1.29 流抵约款经登记之效力【改编自100台大A卷】B-346
3.1.30 基地租赁登记地上权、抵押权之标的、流抵契约【105东吴E组】B-349
㈢ 抵押权之次序B-355
3.1.31 抵押权次序让与、抵押权次序抛弃【97律师】B-355
3.1.32 抵押权次序让与、抵押权次序抛弃【98政大公法组】B-358
㈣ 多数担保竞合B-361
1. 共同抵押B-361
3.1.33 共同抵押、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共同抵押之内部分担【97 关特─关税法务(三等)】B-361
3.1.34 共同抵押、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共同抵押之内部分担及求偿【104 政大财经法组】B-363
2. 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之分担B-366
3.1.35 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之责任分担、保证人之承受权及求偿权【101 司特─书记官(三等)】B-366
3.1.36 物上保证人及保证人之分担部分【101 律师】B-371
二 最高限额抵押权B-377
3.1.37 概括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否认【99 政大财经法组】B-377
3.1.38 抵押权与土地登记簿附件、最高限额抵押权消灭上从属性【100 律师】B-379
3.1.39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被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确定、债权最高限额【90 律师】B-382
3.1.40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确定、债务抵充顺序、确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涂销请求权【97 司事官㈡─法律事务组(三等)】B-385
贰、质权及权利质权B-388
3.1.41 转质权、责任转质【95 律师】B-388
3.1.42 质权设定之要件【93 司法官(节录)】B-392
3.1.43 债权质权设定中债务人之抵销权【89 司法官(节录)】B-393
3.1.44 质权之行使【101 地特─法制(三等)】B-395
参、让与担保B-397
3.1.45 信託让与担保【103 司法官(节录)】B-397
section 2 用益物权B-400
壹、地上权B-400
一 普通地上权B-400
3.2.1 物权关系中债之约定对第三人之拘束力【104 司法官】B-400
3.2.2 不动产物权设定之要式性、地上权与法定更新、一物一权主义【94 律师】B-406
3.2.3 地上权之终止、积欠地租【97 北大】B-409
3.2.4 地上权消灭之事由、地上权因违反土地使用应遵守之方法而终止、地上权因欠租而终止、地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终止【102 高大甲组】B-411
3.2.5 涂销请求、补偿请求、同时履行抗辩【84 律师】B-414
二 区分地上权B-416
3.2.6 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之准用、区分地上权【95 辅大民商法组】B-416
贰、不动产役权B-419
3.2.7 不动产役权之设定主体、不动产役权之设定客体【91 政大民法组】B-419
3.2.8 不动产役权之时效取得【102 辅大民商法组】B-422
3.2.9 形成判决、基地租赁与地上权、人役权与不动产役权的区别【104 台大B卷】B-423
【106 行政执行官(三等)】B-427
参、典权B-428
3.2.10 定存续期间典权之延长、回赎期间、处分上一体性【102 政大民法组】B-428
3.2.11 绝卖条款之效力【100 军法官】B-431
 

图书序言

二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近两年来较具有重要性的研究所、司法官及律师试题,所收录的试题总计约130题,特别是考试的热门重点「所有权」及「抵押权」即将近100题。就准备考试「物权」这一范围而言,应该相当足够。延续原本的设计,新增题目也都有解析及拟答,并录音说明,希望让读者在面对题目时,能够更为敏感。

  笔者本想用台罗拼音写序,但因为我在高中时学的台罗拼音已经忘记七八成,一时也没时间复习,只好暂时如此。
 
张璐
2019/1/10 史特拉斯堡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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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這個概念,乍聽之下似乎簡單,但其在物權法中的重要性,以及其與「占有權能」的細緻區別,常常讓人感到困惑。張璐老師的這本著作,在這方面給予了我極大的啟發。她不厭其煩地解釋「占有」的定義,以及「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的區別,並透過「租賃關係」的例子,清楚地說明了承租人是直接占有,而出租人則是間接占有。這種對基礎概念的精準解析,讓我對物權法的理解,更加紮實。 書中關於「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論述,更是解決了我長久以來的疑惑。我過去一直不明白,為何法律要賦予占有人如此強大的保護,即使其占有並不合法。張璐老師解釋了「占有」本身具有一種「安定社會秩序」的功能,保護占有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私力救濟的泛濫。她詳細介紹了「占物返還」、「排除妨害」以及「防止妨害」這三種占有保護請求權的類型,並輔以具體案例,讓我了解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這些權利,以及其行使的時效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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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這一章節,對於準備國家考試的考生而言,絕對是重點中的重點,而張璐老師在這本書中的講解,堪稱是精闢入理。她並沒有止步於單純的羅列法條,而是深入地剖析了不動產拍賣的整個流程,從「執行名義」的取得,到「拍賣通知」、「拍賣公告」,再到「拍賣程序」的進行,以及最終的「拍定」、「核准」、「移轉登記」。每一個環節,張璐老師都用清晰易懂的語言,配以貼近實務的案例,讓我能夠充分掌握。 特別是關於「優先受償權」的內容,張璐老師以極為細膩的筆觸,解釋了在不動產拍賣過程中,各個債權人之間如何進行權利排序,例如,抵押權、地上權、租金優先權,以及普通債權之間的相互關係。她強調了「登記」在確定權利順序中的關鍵作用,並引導讀者思考,在不同的情況下,債權人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這種結合法條與實務的操作性講解,對於我這種需要面對實戰考場的考生來說,是無比珍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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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這個概念,是我過去學習物權法時,最容易感到混淆的地方之一,而張璐老師的這本《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恰好解決了我這個長期的困擾。她用非常生動的比喻,將原本抽象的「物上代位」解釋得清晰易懂。她將抵押權比喻為「跟隨物體的影子」,即使物體發生了變化,例如被毀損、滅失,抵押權仍然會「跟隨」到代替原物價值的「代位物」上。 書中對於「代位物」的詳細分類,更是讓我對此概念有了更全面的認識。張璐老師不僅解釋了「保險金」、「損害賠償金」等常見的代位物,還深入探討了在「徵收」或「合併」等特殊情況下,抵押權如何實行其物上代位性。她提醒讀者,物上代位性並非當然發生,而是需要「處分」或「將該物上代位物受領之權利」為「讓與」或「設定質權」時,才能實行。這種對細節的精準把握,體現了張璐老師對物權法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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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讓我在準備國家考試的道路上,找到了前所未有的助力。身為一個在台灣深耕法律學習多年的考生,我深知法條背後那份晦澀難懂,而坊間的解題書,多半是制式化、缺乏靈魂的呈現。然而,張璐老師的這本著作,卻能巧妙地將抽象的物權概念,轉化為生動的語言,並透過有聲化的方式,打破了傳統紙本閱讀的限制,讓我在通勤、運動,甚至是在準備其他科目休息的間隙,都能無時無刻地浸淫在物權法的世界裡。 書中對於「所有權」的闡述,尤其讓我印象深刻。以往對於所有權的理解,僅止於「對物有全面支配及使用收益處分之權」,但張璐老師透過具體案例的解析,將所有權的「對物性」、「獨立性」、「排他性」等重要特質,一層一層地剝開,讓讀者能夠深刻體會其內涵。例如,在探討「相鄰關係」時,書中並沒有僅僅羅列法條,而是詳細地分析了因土地越界、排水、植栽等引發的各種爭議,並從權利濫用的角度,解析法官在個案中如何權衡相鄰雙方的利益,最終作出公正的判斷。這種深入淺出的解題方式,讓我在面對類似考題時,不再感到茫然,而是能從容地分析案情,提出有條理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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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向來是許多法律學子的學習難點,而這本《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恰好在這方面提供了極為寶貴的指引。以往我閱讀法條,往往只能理解其字面上的意思,但透過張璐老師的引導,我開始能從「獨立性」與「附隨性」的角度,去辨識兩者的差異。例如,她透過「建築地上權」與「通行役權」的案例,生動地闡釋了地上權是可以獨立於土地所有權而存在的,而役權則是附隨於需役不動產權利而存在,並且有助於提升需役不動產的利用價值。 更讓我讚賞的是,張璐老師在解說「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終止事由,以及「不動產役權」的各種內容(如容忍、作為、不作為),都非常詳盡,並輔以豐富的實務判決,讓我知道在真實的法律紛爭中,這些權利是如何被具體運用的。她提醒讀者要注意「民法第767條」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規定,以及「第796條」關於越界建築的處理原則,這些都是在判斷地上權、役權爭議時,不可或缺的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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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區別,是物權法中一個經常被混淆的概念,而張璐老師在這本《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中的解說,讓我茅塞頓開。她首先從「應有部分」的概念入手,清楚地闡述了兩種共有方式在「應有部分」上的不同,進而引申到「管理」、「處分」以及「分割」等權利義務的差異。例如,在「管理」方面,她指出分別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有獨立的管理權,而在共同共有中,則需要共有人全體同意。 書中對於「分割」的詳細討論,更是解決了我長期以來的困惑。張璐老師不僅介紹了「協議分割」、「裁判分割」以及「變價分割」這三種主要的分割方式,還深入探討了分割時可能產生的各種爭議,例如「分割之限制」、「分割之效力」等。她透過實際案例,向讀者展示了在法院進行裁判分割時,法官會考量哪些因素,以及如何進行權衡,這對於我理解法律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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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章節,更是讓我豁然開朗。過去我總覺得抵押權的各種規定,像是一團亂麻,特別是關於擔保範圍、優先受償順序,以及抵押權的存續與消滅等問題,常常讓我混淆不清。張璐老師在這本書中,運用了大量的圖表和口訣,將這些複雜的觀念,變得清晰易懂。她強調的「物權的公示性」原則,以及「登記」在抵押權制度中的關鍵作用,通過生動的案例,讓我理解到為何抵押權的建立與變動,需要嚴格的公示程序,以保障交易安全。 書中對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詳細介紹,更是解決了我長久以來的疑慮。過去對於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區別,總是模模糊糊,但張璐老師透過「循環擔保」的概念,並舉例說明其在金融實務中的應用,讓我深刻體會到其獨特的價值。她更深入探討了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下,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範圍如何確定,以及在債務清償後,抵押權如何消滅等問題,這些細節的釐清,對於掌握抵押權的精髓,有著決定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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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物權」的概念,一直是許多法律學子心中的一個迷。它既不完全是傳統意義上的物權,卻又享有類似物權的法律地位。張璐老師的《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在這方面提供了極為清晰的解說。她首先釐清了「物權」與「準物權」的界線,並以「票據權利」為例,說明了票據權利雖然不直接作用於「物」,但其具有「獨立性」、「專屬性」以及「公示性」等物權的特徵,因此被稱為準物權。 書中對於「質權」的詳細分析,更是讓我對準物權有了更深入的體會。張璐老師以「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為例,詳細闡述了質權的設立、擔保範圍、優先受償權,以及質權的存續與消滅。她特別強調了「占有」在質權制度中的重要性,認為質權的成立,必須將質物交付於質權人占有,否則便不能對抗第三人。這種對準物權性質的細膩辨析,幫助我打破了對物權法的刻板印象,也讓我認識到法律制度的靈活性與精妙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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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在「時效取得」與「時效消滅」的講解上,可謂是深入淺出。對於許多人來說,「時效」這個概念本身就帶著一定的抽象性,更不用說將其與物權的取得與消滅相結合。張璐老師並沒有僅僅告知讀者「甚麼是時效」,而是透過「占有」與「時效」之間的關聯,以及「占有」的「合法性」與「非合法性」對時效取得的影響,進行了細緻的分析。她提醒讀者,並非所有占有都能夠透過時效取得物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 書中關於「時效消滅」的探討,特別讓我印象深刻。張璐老師指出,許多物權,例如「地上權」、「地役權」,在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時,可能會因為時效消滅而歸於消滅。她詳細解釋了「時效」的計算方式,以及「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的情形,並舉例說明了在不動產登記、權利移轉等過程中,時效制度是如何發揮作用的。這種對時效制度的全面剖析,不僅加深了我對物權變動規律的理解,也讓我意識到,時間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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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在「物權之變動」這一核心主題的處理上,展現了其獨特的教學功力。書中對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的強調,以及「動產物權變動」的「占有要件」的闡釋,都清晰明瞭。張璐老師並沒有僅僅告知讀者「何謂登記」,而是進一步探討了「登記」在物權變動中的「對世效力」,以及「登記之公信力」問題。她透過「不動產買賣」的案例,詳細解釋了在何種情況下,買受人能夠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及「登記」與「交付」在物權變動中的不同作用。 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張璐老師在探討「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時,並沒有將其視為一個孤立的概念,而是將其置於整個物權變動的體系中進行講解。她詳細分析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無權處分」、「占有」以及「善意」、「無重大過失」等,並舉例說明了在動產和不動產交易中,「善意取得」可能發生的情形,以及其對原權利人造成的影響。這種結構化的教學方式,讓我能夠將零散的知識點串聯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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