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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争点地图(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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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出版者 出版社:读享数位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9/07/15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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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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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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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赖川


  国家考试讲师,是法律人也是经济学徒。
  喜好观察民事法学说及实务见解,希望能从风险分配与利益衡量角度,与同学一同思考民法问题。

  国立台湾大学法研所民事法组
  律师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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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Chapter 1绪论 1-1
一、争点式破题技巧 1-2
㈠争点命题与阅卷 1-2
㈡时间分配 1-2
㈢答题结构 1-4
二、权利基础之思维模式 1-4
㈠权利基础 1-4
㈡国家考试之思维流程 1-5
㈢附论:请求权基础思维模式 1-12

Chapter 2民法总则 2-1
一、权利主体 2-2
㈠自然人 2-2
胎儿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既已出生之解释为何? 2-3
死亡宣告之法律效果为何? 2-7
侵害名誉权之不法性、故意过失以及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应如何解释? 2-9
㈡法人 2-12
民法第28条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人」之解释为何? 2-13
民法第28条之类推适用情况为何? 2-15
法人得否作为民法第184条侵权责任之主体? 2-16
二、权利客体 2-17
㈠意义 2-17
㈡不动产与动产 2-17
㈢主物与从物 2-19
三、法律行为 2-20
㈠法律行为之成立与生效 2-21
当事人未践行约定要式之方法,法律行为是否当然即不成立? 2-21
㈡法律行为内容之控制 2-25
㈢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2-26
㈣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2-27
权利人取得无权处分人之法律地位后,得否类推适用民法第118条第2项规定,使无权处分人先前之无权处分溯及发生效力? 2-29
㈤借名登记 2-30
出名人违反借名登记契约,而将借名登记之标的物处分于第三人时,该处分行为之效力为何? 2-30
四、意思表示 2-36
㈠意思表示之意义与要件 2-36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2-37
表意人「非基于自己行为而发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2-38
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2-38
民法第95条之「达到」,应如何解释? 2-39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2-40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2-43
民法第88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非因表意人之过失」,应如何解释? 2-46
传达人或传达机关「故意」变更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内容而传达时,法律效果为何? 2-52
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2-53
第三人诈欺时,表意人得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2-54
五、行为能力 2-61
㈠完全行为能力 2-61
㈡无行为能力 2-61
㈢限制行为能力 2-61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为中性行为? 2-64
六、代理 2-67
㈠代理权 2-67
㈡代理权授与行为 2-67
代理权授与行为,是否具无因性? 2-68
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2-73
代理人违反规定而为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时,代理行为之效力为何? 2-73
㈣无权代理 2-74
民法第110条无权代理人之损害赔偿责任,是否以代理人有故意过失为必要? 2-75
民法第110条无权代理人之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范围为何? 2-76
民法第110条无权代理人之损害赔偿责任,其消灭时效时间为何?是否得直接适用民法第125条15年之规定? 2-77
民法第107条代理权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与嗣后限制二者? 2-80
在成立表见代理时,相对人得否主张不依民法第107条,第169条使本人负授权人责任,而主张依民法第110条使无权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2-82
七、消灭时效 2-87
㈠消灭时效体系 2-87
㈡消灭时效期间 2-88
无权占有他人土地所生之相当于租金的不当得利,是否应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第126条短期消灭时效规定? 2-89
何谓民法第127条第8款之商人所供给之商品? 2-93
未约定返还期限之消费借贷,该借款返还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2-94
㈢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时效:释字第771号解释 2-97
㈣消灭时效客体之例外 2-101
㈤违约金与消灭时效: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2-102
㈥消灭时效:民法第197条之时效起算 2-105

Chapter 3债法总论 3-1
一、绪论 3-2
㈠债权相对性原则 3-2
㈡债之关系义务群 3-4
次给付义务之消灭时效起算时点为何?次给付义务的消灭时效,是否应从原给付义务得请求时就开始起算? 3-8
民法第225条第2项之代偿请求权,其消灭时效起算时点为何? 3-10
二、契约 3-13
㈠要约及承诺 3-13
网路标价之性质究为「要约」或「要约引诱」? 3-14
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企业经营者所为之广告性质究为「要约」或「要约引诱」? 3-15
㈡悬赏广告 3-19
㈢缔约上过失 3-20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否保护固有利益? 3-20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否以契约嗣后未成立为前提? 3-20
㈣预约 3-21
预约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范围为何? 3-21
㈤定型化契约 3-25
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是否以契约当事人一方于订约时,处于无从选择缔约对象或无拒绝缔约余地为前提? 3-27
三、无因管理 3-30
㈠绪论 3-30
㈡真正无因管理 3-31
「管理事务之承担」与「管理事务之实施」的区别为何? 3-33
无因管理人得否向本人请求报酬? 3-35
㈢不真正无因管理 3-35
四、不当得利 3-39
㈠给付型之不当得利 3-39
㈡非给付型之不当得利 3-46
土地之使用收益已受有法令限制时,所有人得否向无权占有人请求不当得利? 3-47
占用自己专有之骑楼暨无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构成不当得利? 3-48
无权出租他人或共有人之物,如何处理? 3-49
㈢返还客体 3-51
基于法律行为之交易所得,是否为民法第181条本文之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 3-51
㈣返还范围 3-52
民法第182条第1项之所受利益不存在,应如何解释? 3-53
五、侵权责任 3-57
㈠一般侵权责任 3-57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保护客体为何?是否限于权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别是纯粹经济上损失? 3-59
商品自伤是否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所称之权利侵害,或只是纯粹经济上损失? 3-69
行为人自杀后,使房屋成为凶宅是否构成权利侵害? 3-70
自杀使房屋成为凶宅是否构成故意背于善良风俗? 3-71
第三人故意不法行为是否即可中断或阻却因果关系之成立? 3-80
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之故意,应如何解释? 3-84
㈡特殊侵权责任 3-86
民法第185条第1项前段,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应如何解释? 3-86
民法第188条第1项之受僱人应如何解释?即如何认定僱用人与受僱人有僱佣关系? 3-90
车辆靠行营业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条之僱佣关系? 3-90
借名营业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条之僱佣关系? 3-92
民法第188条第1项之执行职务应如何解释? 3-93
僱用人与受僱人连带债务之内部应分担比例应如何计算? 3-100
妈妈嘴案之执行职务认定? 3-101
民法第191条与第189条,应如何竞合? 3-107
民法第191条之1的保护客体是否包含纯粹经济上损失?又是否包含商品自伤之情况? 3-108
民法第191条之3之工作或活动是否包含医疗行为? 3-109
民法第191条之3的保护客体是否包含纯粹经济上损失? 3-110
㈢消费者保护法之商品侵权责任 3-111
商品或服务欠缺安全性应如何解释? 3-112
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之保护客体是否包含纯粹经济上损失? 3-113
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之保护客体是否包含商品自伤? 3-114
何谓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所称之消费者? 3-115
何谓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所称之第三人? 3-115
被害人滥用商品时,企业经营者是否仍应负商品责任? 3-116
㈣侵权责任之法律效果:损害赔偿 3-117
被害人已受有一般保险给付时,加害人得否主张适用民法第216条之1损益相抵规定而扣除? 3-119
被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就中央健康保险署支付之医疗费用,被害人得再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3-121
若未成年子女死亡,被害人之父母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否扣除父母对被害人至有谋生能力时止所需支出之扶养费? 3-123
被害人之特殊体质,是否有与有过失之适用或类推适用? 3-123
与有过失之适用,是否以被害人有识别能力为前提? 3-124
加害人应负故意或无过失责任时,是否仍有与有过失之适用? 3-125
民法第217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应承担代理人之与有过失,其代理人是否包含法定代理人? 3-126
在何种情况下,不动产所有人得请求禁止邻人之气响侵入?又
其得否请求非财产之损害赔偿? 3-130
法人名誉权受侵害时,得否请求非财产上损害? 3-132
六、债务不履行 3-134
㈠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行为负责(民§224) 3-134
民法第224条之使用人是否以受债务人指挥监督为前提? 3-135
㈡给付不能 3-136
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为民法第225条第2项之代偿利益? 3-138
㈢给付迟延 3-144
债务人于清偿期届至前,预示拒绝给付,债权人得主张何权利? 3-145
㈣受领迟延 3-147
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致标的物灭失时,债务人是否仍得向债权人请求为对待给付? 3-149
㈤不完全给付 3-154
七、债之保全 3-156
㈠绪论 3-156
㈡代位权 3-156
㈢撤销权 3-159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民法第244条之诈害债权? 3-161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对特定债权人为清偿,是否构成民法第244条之诈害债权? 3-162
八、契约之效力 3-164
㈠违约金之约定 3-164
解除契约是否影响违约金之请求? 3-165
㈡契约之解除 3-166
债权人依民法第254条所为之催告,若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当,该催告之效力为何? 3-169
解除权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是否溯及消灭契约关系? 3-172
㈢双务契约之效力 3-175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是否溯及消灭迟延责任? 3-177
当事人已于契约约定排除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是否当然即无本原则之适用? 3-179
㈣涉他契约之效力 3-180
九、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 3-183
㈠概论 3-183
㈡连带债务 3-183
十、债之移转与消灭 3-189
㈠债之移转 3-189
债权之双重让与之效力为何? 3-191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契约,债权人依民法第301条承认前,该债务承担契约(准物权行为)效力为何? 3-198
㈡债之消灭 3-200
债务人有过失向债权之准占有人清偿时,清偿是否仍然有效? 3-203
第三人盗领银行存款之相关法律问题? 3-203

Chapter 4债法各论 4-1
一、买卖契约 4-2
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4-2
㈡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4-3
买卖之房屋为凶宅,是否构成买卖契约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4-4
公寓大厦之「共用部分」瑕疵,是否构成买卖契约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4-5
民法第359条解除契约非显失公平,应如何解释? 4-7
买卖标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得否请求出卖人修补瑕疵? 4-8
买卖标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得否拒绝受领? 4-9
买卖标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得否拒绝给付价金? 4-10
㈢买卖契约:危险负担移转 4-13
民法第373条所称之交付,是否包含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4-15
二、赠与契约 4-21
㈠任意撤销权 4-21
㈡债务不履行 4-21
三、租赁契约 4-25
㈠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4-25
民法第433条承租人就同居人或得允许使用之第三人行为负责,是否以该同居人或第三人本身成立侵权责任为前提? 4-35
自杀致房屋成为凶宅,是否该当租赁物毁损灭失? 4-36
㈡租赁契约:租赁权之强化 4-37
使用借贷契约得否类推适用民法第425条规定? 4-39
四、承揽契约 4-45
㈠对承揽人之效力 4-45
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由何人取得工作物所有权? 4-46
定作人得否主张承揽人预付瑕疵修补费用? 4-51
在瑕疵修补完成前,定作人得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报酬? 4-52
可归责于承揽人给付迟延时,定作人得否另依民法第254条规定催告后解除契约? 4-54
民法第495条第1项之损害赔偿范围为何?是否包含固有利益? 4-55
定作人对于因可归责于承揽人之事由,致工作发生瑕疵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须践行民法第493条第1项所定之定期请求修补程序? 4-60
民法第513条之承揽人抵押权,是否须经登记,始生效力? 4-66
㈡对定作人之效力 4-68
定作人协力义务之性质为何? 4-68

Chapter 5物权 5-1
一、物权通则 5-2
㈠物权法定原则 5-2
㈡物权之变动与善意取得 5-3
指示交付是否须如同占有改定般,以受让人受现实交付时,仍善意为限,始能主张善意取得? 5-5
民法第949条之非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其占有,应如何解释? 5-6
民法第949条之2年期限内,受让人已善意受让动产之占有,其所有权归属于何人? 5-6
原权利人依民法第949条规定,向善意人请求回复其物,有无溯及之效力? 5-7
不动产善意取得人是否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12
二、所有权 5-13
㈠物上请求权 5-13
房屋无权占有土地,房屋之使用人是否即为土地之无权占有人? 5-14
公用地役关系土地,所有人是否得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 5-20
㈡违章建筑与事实上处分权 5-25
违章建筑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得否主张不当得利或侵权责任? 5-28
违章建筑被他人毁损灭失时,得否主张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5-28
违章建筑有无民法第425条所有权移转不破租赁之适用? 5-29
违章建筑有无民法第426条之1租地建屋契约物权化之适用? 5-31
违章建筑有无民法第425条之1推定租赁关系规定之适用? 5-31
违章建筑有无民法第426条之2优先购买权规定之适用? 5-32
事实上处分权人得否主张民法第767条之物上请求权? 5-34
㈢时效取得 5-45
㈣相邻关系 5-47
强制执行或征收而造成之土地一部让与或分割是否适用民法第789条? 5-51
法院裁判分割而生之土地一部让与或分割是否适用民法第789条? 5-51
民法第789条是否仅适用于直接发生让与或分割之行为人间? 5-52
㈤区分所有建物 5-55
三、共有 5-62
㈠共有之内部关系:应有部分 5-62
共有人之应有部分得否设定担保物权? 5-68
共有人之应有部分得否设定用益物权? 5-68
㈡共有之内部关系:共有物 5-69
排除土地法第34条之1第1项之多数决适用之情况为何? 5-69
不同意多数决处分之少数共有人是否成为契约当事人? 5-71
㈢共有之外部关系 5-78
㈣共有物分割 5-79
分管协议期间内,得否请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5-81
㈤公同共有 5-89
公同共有债权应如何行使? 5-90
四、抵押权 5-95
㈠抵押权之性质 5-95
抵押人得否类推适用民法第747条之规定? 5-97
㈡担保债权及抵押物之范围 5-100
抵押权设定后,始增建之从物,是否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5-102
抵押权设定时,为抵押物之从物,然其后使用状态变更,致该物失去从物之性质,则该物是否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5-103
对工厂设定抵押权者,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厂房内的机器从物? 5-104
㈢流抵契约 5-116
已登记之流抵债务届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是否当然立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权? 5-116
㈣併付拍卖制度 5-119
㈤推定租赁与法定地上权之发生 5-126
㈥次序调整权 5-129
㈦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关系 5-132
同一债务同时存在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时,债权人应如何对其取偿?又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之内部分担金额应如何分配? 5-132
同一人物上保证人同时兼有保证人身分时,其内部应分担额之计算,是否应加计二种身分为之? 5-135
㈧共同抵押 5-138
㈨最高限额抵押权 5-143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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