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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保险法题型破解(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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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出版者 出版社:学稔出版社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9/09/06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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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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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本书特色:

  鉴于司法官、律师二试考制面临史上最大变动,保险法配分亦缩减为25分,为落实「一本书主义」,以便读者从题目学习保险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观念
  透过题目学习基本观念,让读者在面对七彩变化球时,得以从基本观念出发一一破解。

  二、补充文章见解
  针对近年命题方向,蒐罗新进学者及大师级教授的文章,将刁钻争点变红中球,顺利击出满贯全垒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职棒总教练下台还频繁的年代,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及107年金管会版本修法草案,避免上了战场才发现修法的窘境。

  四、补充实务见解
  本书筛选相关实务见解,并标示重点,提供读者作为答题参考。

  五、笔者个人碎碎念
  借由「本题关键字」协助读者挑出题目的法律事实,佐以笔者《MURMUR》及《NOTE》,帮助考生建立解题思维,养成推导答案的能力。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海青


  政大财经法组
  律师高考及格

  社会化就是一个失去原则的过程,能保有最多坚持就是赢家。理性上无法认同的事情,无论情感上如何难以切割,仍断然予以拒绝,并时时检视过往的自己,确认立场上并未游移,不因对人的特定关系而改变说法,不因对自己有利就拥护,对自己不利就反击。

  为人处事,奉此为圭臬。考试与工作,共勉之。

温拿

  台北大学法律学研究所财经法组
  律师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备位置:投手、游击手
  背号:52

  笔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会点一杯温红茶醒醒脑,所以别名「温红」,希望未来可以帮温红昇级加拿铁,成为真正的「温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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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Introduction 保险法重要修法专章暨基本观念建构
2015年2月~2016年12月保险法重要修法简析 ‧I-3
2018年1月~2019年1月保险法重要修法简析 ‧I-12
基本概念 ‧I-16

Chapter 1 保险之概念
第一节 保险与类似保险 ‧1-3
壹、保险制度功能 ‧1-3
贰、界定「保险」 ‧1-3
参、类似保险? ‧1-4
题型 1-1-1 互助会是否为保险【 99政大风管所第2题】 ‧1-5
Try again 【100政大风管所第1题】 ‧1-8
第二节 保险之要件 ‧1-9
壹、危险 ‧1-9
题型 1-2-1 危险偶发性、保险法第127条与第51条之关系
【105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1-12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题第1小题】 ‧1-17
题型 1-2-2 酗酒驾车条款之可保性【91北大民事法组第3题】 ‧1-19
贰、补偿需要性 ‧1-23
题型 1-2-3 保险给付与过失相抵
【100辅大财经法研第3题第2小题】 ‧1-24
参、共同团体 ‧1-26
肆、有偿性 ‧1-27
伍、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 ‧1-27

Chapter 2 保险契约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性质 ‧2-3
壹、双务契约 ‧2-3
贰、不要式契约 ‧2-3
参、不要物契约 ‧2-5
题型 2-1-1 要物契约、财产保险迟未缴纳保险费之效果
【102司法官第3题】 ‧2-7
题型 2-1-2 契约成立前预缴保费,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承保
【106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2-11
Try again 【96政大财法组第3题第2小题】 ‧2-17
肆、最大善意契约 ‧2-18
题型 2-1-3 最大善意原则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
【叶启洲教授文章案例】 ‧2-19
Try again 【100辅大财经法研第3题第1小题】 ‧2-22
第二节 附合契约 ‧2-23
壹、行政管制 ‧2-23
题型 2-2-1 伤害保险残废等级之认定与保险示范条款之修正
【叶启洲教授文章改编】 ‧2-23
贰、保险约款之订入契约 ‧2-27
题型 2-2-2 投资型保险、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104台大丙、辛组第4题(节录)】 ‧2-31
题型 2-2-3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保险人说明义务
【108高考法制第4题】 ‧2-36
参、保险约款之解释 ‧2-42
题型 2-2-4 有疑唯利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第54条第2项立法得失
【94司法官第4题】 ‧2-42
肆、保险约款之效力 ‧2-47
题型 2-2-5 绝对强制规定、相对强制规定之分类依据
【94律师第4题】 ‧2-48
Try again 【101高考法制第4题】 ‧2-50
题型 2-2-6 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之解释与效力
【106年台大丙、辛组第3题】 ‧2-53
题型 2-2-7 疑义解释适用场合、内容控制
【106政大财法组第3题第1小题(节录)】 ‧2-59

Chapter 3 保险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之主体 ‧3-5
题型 3-1-1 被保险人是否须有保险利益?为胎儿投保是否有保险利益?
【75司法官第4题】 ‧3-6
题型 3-1-2 何人须有保险利益?何人有保险金请求权?
【95司法官第4题第1小题】 ‧3-9
题型 3-1-3 「家属」及「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仰给之人」的认定
【 80司法官第4题】 ‧3-11
题型 3-1-4 抵押权人保险利益、民法第295条及第881条之运用
【 99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3-14
第二节 保险利益之存在时点 ‧3-18
题型 3-2-1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存在时点、离婚对受益权之影响
【92中正财经法组第3题】 ‧3-18
题型 3-2-2 人寿保险之保险利益存在时点、受益人应具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之行使【107司法官第3题】 ‧3-22

Chapter 4 要保人之义务
第一节 据实说明义务 ‧4-3
壹、概说 ‧4-3
题型 4-1-1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64条之基本问题
【96律师第4题】 ‧4-9
Try again 【93台大丙组第3题】 ‧4-14
题型 4-1-2 被保险人是否负告知义务?特约健检是否免除告知义务?
【 91政大财经法组第3题(节录)】 ‧4-15
Try again 【100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题(节录)】 ‧4-17
Try again 【101民间公证人第3题(节录)】 ‧4-17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组第4题(节录)】 ‧4-20
题型 4-1-3 业务员之告知受领权【83司法官第4】 ‧4-22
Try again 【107调查特考第3题】 ‧4-25
题型 4-1-4 被保险人与业务员共谋违反告知义务、保险费返还
【104台大丙组第4题】 ‧4-26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题】 ‧4-30
Try again 【108台大丙组第2题】 ‧4-31
题型 4-1-5 违反与事故发生间之因果关系、解除权行使对象
【89司法官第4小题节录】 ‧4-34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题】 ‧4-40
贰、违反效果 ‧4-42
题型 4-1-6 解除权行使除斥期间、民法诈欺与告知义务违反
【92司法官第3题】 ‧4-46
Try again 【96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4-50
Try again 【100调查局特考第4题】 ‧4-50
Try again 【89政大财经法组第4题】 ‧4-51
题型 4-1-7 告知义务违反、目的性限缩第64条第3项
【98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4-51
题型 4-1-8 进阶题─主附约告知义务违反、通知义务之违反与
保险人丧失解除权之损害【100司法官第3题】 ‧4-56
题型 4-1-9 进阶题─重要性、健康险目的性限缩「不得免责」
【106律师第2题第2小题】 ‧4-65
Try again 【107政大财经法组第4题第1小题】 ‧4-69
Try again 【104政大财经法组第4题】 ‧4-70
第二节 危险增加及通知义务 ‧4-77
题型 4-2-1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评析
【101政大财经法组第4题】 ‧4-77
题型 4-2-2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违反
【101年台大丙、辛组第1题第2小题】 ‧4-83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题】 ‧4-85
Try again 【95中正财经法组第3题第1小题】 ‧4-85
题型 4-2-3 违反客观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效果
【95律师第4题第2小题】 ‧4-86
题型 4-2-4 危险增加之重要性、违反通知义务
【107律师第3题第2小题】 ‧4-88
题型 4-2-5 保险事故与危险增加间之因果关系、比例给付保险金
【105律师第3题】 ‧4-91
第三节 危险发生后之通知义务 ‧4-99
题型 4-3-1 危险发生后之通知义务、通知期间可否特约延长或缩短?
【96中正财经法组第3题】 ‧4-99
第四节 救助义务 ‧4-103
题型 4-4-1 救助费用偿还、人身保险是否适用?
【101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4-103
第五节 约定行为义务(特约条款) ‧4-110
题型 4-5-1 特约条款与告知义务【95政大风管所第3题】 ‧4-110
题型 4-5-2 保险法第68条、第69条之评析
【98政大民事法组第4题第2小题】 ‧4-113
题型 4-5-3 特约条款与除外条款之区辨
【103司法官第3题第1小题】 ‧4-114
Try again 【102北大财经法组第3小题】 ‧4-116
题型 4-5-4 进阶题─特约条款与除外条款之区辨
【108政大财经法组第5题】 ‧4-119

Chapter 5 保险人给付义务
第一节 主观承保范围 ‧5-3
题型 5-1-1 第29条第2项但书之「故意」
【97司法官第3题第2小题】 ‧5-4
Try again 【107高考第4题第3小题】 ‧5-6
题型 5-1-2 第29条第2项但书应增列「重大过失」及代理人之「故意」?
【90律师第3题】 ‧5-7
题型 5-1-3 使用人之故意、过失相抵【103司法官第2小题】 ‧5-10
题型 5-1-4 以履约保证保险论要保人之故意
【93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5-15
题型 5-1-5 共同被保险人故意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100律师第3题第1小题】 ‧5-19
Try again 【 102 政大财经法组第 4 题第 3 小题】 ‧5-21
题型 5-1-6 第109条第2项故意自杀仍赔条款
【93高考法制第4题】 ‧5-22
题型 5-1-7 第30条履行道德上义务
【104政大财经法组第4题(节录)】 ‧5-23
第二节 给付数额(不足额、超额保险) ‧5-29
题型 5-2-1 定值保险相关规定是否有不当?【 99律师第4题】 ‧5-30
题型 5-2-2 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93辅大乙组第3题】 ‧5-33
题型 5-2-3 不足额保险【102政大财经法组第4题第4小题】 ‧5-35
题型 5-2-4 不足额保险与自负额条款【105年高考法制第4题】 ‧5-37
题型 5-2-5 不足额理赔共保条款【 103高考第3题第1小题】 ‧5-40
题型 5-2-6 保险人查明标的价值、善意超额保险
【92北大财经法组第3题】 ‧5-41
题型 5-2-7 善意超额保险应如何理赔?「部分损害」后契约
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级法制第4题】 ‧5-44
题型 5-2-8 恶意超额保险之效力
【100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第1小题】 ‧5-47
题型 5-2-9 「超额定值保险」的理赔【81司法官第4题】 ‧5-48

Chapter 6 复保险
第一节 复保险之适用范围 ‧6-3
题型 6-1-1 司法院大法官第576号解释【99司法官第3题】 ‧6-5
题型 6-1-2 人身保险、消极保险是否有复保险适用?
【98台大丙、辛组第4题】 ‧6-9
题型 6-1-3 消极保险是否适用复保险、医疗收据正本之效力
【106司法官第2题第2小题】 ‧6-13
第二节 复保险之效力 ‧6-20
题型 6-2-1 善意复保险之效力、我国採何种立法主义?
【85司法官第4题】 ‧6-23
题型 6-2-2 善、恶意复保险之效力【88律师第3题】 ‧6-25
题型 6-2-3 复保险之判断时点、善意复保险之效力
【102律师第3题第1小题】 ‧6-27
第三节 保险竞合 ‧6-32
题型 6-3-1 同种类竞合条款之处理【104律师第3题第3小题】 ‧6-34
题型 6-3-2 不同种类竞合条款之处理
【98政大财经法组第4题第2小题】 ‧6-36

Chapter 7 保险代位
第一节 保险代位之目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7-3
题型 7-1-1 保险代位之目的【89台大丙组第4题第1小题】 ‧7-4
题型 7-1-2 保险代位之适用范围及时效【95司法官第4题】 ‧7-6
题型 7-1-3 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全民健保与保险代位
【96台大丙组第4题】 ‧7-9
题型 7-1-4 保险代位之限制【102律师第3题第2小题】 ‧7-16
第二节 保险代位之数额 ‧7-19
题型 7-2-1 不足额保险与保险代位、被保险人优先原则
【100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第2小题】 ‧7-19
题型 7-2-2 自负额及被保险人优先原则【89台大丙组第4题】 ‧7-21
题型 7-2-3 综合题─保险代位【85台大丙组第4题】 ‧7-23
第三节 妨碍代位 ‧7-28
题型 7-3-1 妨碍代位【99政大风管所第1题】 ‧7-28
第四节 再保险与保险代位 ‧7-31
题型 7-4-1 再保险与保险代位【98律师第4题】 ‧7-33
Try again 【99台大丙、辛组第1题第3小题】 ‧7-37

Chapter 8 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之事故发生及通知义务 ‧8-3
题型 8-1-1 任意责任险与强制责任险的立法精神有何差异?
【94东吴C组第4题】 ‧8-6
题型 8-1-2 责任保险中何时被保险人负有事故发生通知义务?
【97司法官第3题第1小题】 ‧8-7
题型 8-1-3 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事故发生后通知义务
【103律师第3题】 ‧8-9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题】 ‧8-14
第二节 附加被保险人 ‧8-17
题型 8-2-1 法定附加被保险人、代位权时效
【97律师第4题】 ‧8-17
题型 8-2-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91司法官第3题第2小题】 ‧8-21
第三节 保险人之参与权 ‧8-26
题型 8-3-1 保险人参与权【100律师第3题(节录)】 ‧8-26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题第1小题】 ‧8-31
题型 8-3-2 保险人无故拒绝参与和解【99司法预试第2题】 ‧8-33
第四节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8-36
题型 8-4-1 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之性质
【104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8-36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题第2小题】 ‧8-42
第五节 保证保险 ‧8-45
题型 8-5-1 诚实保证保险与责任保险之差异
【96司法官组第4题】 ‧8-45
题型 8-5-2 损失发现期间条款之效力
【95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8-49

Chapter 9 人寿保险
第一节 人寿保险之保险事故 ‧9-3
题型 9-1-1 主动给付保险金、附约之效力依附条款与诚信原则
【105司法官第3题】 ‧9-3
第二节 被保险人同意权、儿童保单之禁止 ‧9-13
题型 9-2-1 第105条修正前后比较【90司法官第4题】 ‧9-13
题型 9-2-2 儿童保单的容许性、保险法第107条及第105条的评析
【94台大丙组第3题】 ‧9-15
题型 9-2-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为行使同意权【104政大第4题】 ‧9-20
题型 9-2-4 第105条、第107条于人寿险及健康险之适用、契约联立之效力
【106司法官第2题第1小题】 ‧9-24
第三节 人寿保险费 ‧9-28
题型 9-3-1 第116条之修正评析【91政大民法组第4题】 ‧9-31
Try again 【97政大财经法组第4题】 ‧9-33
题型 9-3-2 保险人于人寿保险费到期未付时对要保人之催告义务
及义务免除【108政大财经法组第4题】 ‧9-33
第四节 受益人之指定 ‧9-37
题型 9-4-1 受益人之指定权【103北大财经法组第5题】 ‧9-37
题型 9-4-2 受益人变更须以书面通知及保险人同意
【106律师第2题第1小题】 ‧9-41
题型 9-4-3 受益人同时存在原则【95律师第4题】 ‧9-44
题型 9-4-4 受益权之丧失【94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9-46
题型 9-4-5 受益权与类名指定、危险增加与未通知事项间之因果关系
【108北大财经法组第4题】 ‧9-50
Try again 【77司法官第4题】 ‧9-56
第五节 团体保险 ‧9-57

Chapter 10 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第一节 伤害保险 ‧10-3
题型 10-1-1 意外事故之「外来性」
【105司特、调特、公证人第4题】 ‧10-4
Try again 【86文化第4题第1小题】 ‧10-7
题型 10-1-2 意外事故之「非自愿性」
【100政大财经法组第4题第1小题】 ‧10-9
题型 10-1-3 意外事故与故意之举证责任【100成大乙组第2题】 ‧10-11
第二节 健康保险 ‧10-15
题型 10-2-1 健康保险事故、伤害保险之「意外」
【105政大财经法组第3题节录】 ‧10-15
题型 10-2-2 日间住院、住院请假与日额型住院医疗保险
【叶启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编】 ‧10-20
题型 10-2-3 健康保险中住院必要性之认定
【叶启洲教授文章案例】 ‧10-23
题型 10-2-4 健康保险「复效」观察期间条款之效力
【104司法官第3题第2小题】 ‧10-26

图书序言

第四章 要保人之义务
 
第一节 据实说明义务
一、概说
(一)告知义务人:
1.要保人
2.被保险人(法未明文,但学说实务肯认)
【详参4-1-2被保险人是否负告知义务?特约健检是否免除告知义务?】
(二)告知时期:
1.订约时V
2.复效时?
(1)肯定说[1]:避免被保险人待健康状况恶化后,再申请复效,加重保险人的负担,故应要求再次的告知义务。
(2)否定说[2]:条文明定「订约时」,且保险人于订约时已将整个保险契约承保期间之危险加以估计,自无加重负担之疑虑,若有逆选择之疑虑,宜透过危险增加之规定处理。
(三)告知范围
1.书面询问事项:限于保险人以书面询问,不得以口头方式为之。
2.重要事项:足已变更或减少危险之估计者。【题型4-1-9】
3.义务人所知悉事项:
(1)「明知」该重要事项V
(2)「可得而知」(过失而不知) 该重要事项?
→通说採肯定见解,但叶启洲老师认为不论是重大过失或轻过失不知该重要事项之存在,均不负告知义务,则无异课予告知义务人负有调查危险相关事项的义务。
(3)2015年2月4日修法内容
→2015年2月4日修法删除保险法第64条第2项之「故意」、「过失」等主观要件之文字,但观其立法理由,系为排除保险人因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过失违反告知义务时的解除权;况且,「隐匿」一语本指故意所为,而「遗漏」一词后面加入不实说明,应有将限缩为「故意」的用意。
 
4.非保险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叶启洲老师主张保险人应尽到其适当调查义务,故类推适用第62条第2款
→若保险人委託之医师施以通常检查即可发现之疾病却疏未发觉,应可认为系保险人「无法诿为不知者」,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即不负告知义务。【详参4-1-2被保险人是否负告知义务?特约健检是否免除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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