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釋論:高鐵BOT案浴火重生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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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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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是一種公私部門合夥的治理模式,在西方先進國家行之有年,不乏成功案例。近年來,我們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亟需引進民間資本投資,透過BOT、ROT、OT、PFI等「合夥關係」模式,提高各項基礎建設效率和水準。

  本書有三項重要的意義,一為完整、有系統的詳細介紹各項法律,例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使讀者能清楚瞭解法條之精髓;二為如前所述,台灣高鐵是台灣BOT案最重要的里程碑,本書鉅細靡遺詳敘台灣高鐵從規劃、招商、興建及營運的各個環節,是國內對於台灣高鐵之來龍去脈,最詳細剖析的文章之一,無論企業欲參與政府BOT工程標案或學者從事學術論文之引用,均為重要之參據;三為比較英法海峽隧道的財改,英國政府為持續推動PPP案,提出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之民間參與方式,為使計畫財務可行,政府依計畫財務狀況給予適當財務協助。

  本書的問世可以協助政府官員以及民間業者,更有能力與信心來執行PPP專案。
 
法律、工程與重生的交織:從另一個視角審視公共建設的挑戰與未來 本書聚焦於當代公共建設發展中,那些常被宏大敘事所掩蓋的法律結構、工程倫理與政策轉型的關鍵節點。 在全球化與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的背景下,政府面臨著日益增長的基礎設施需求,而民間參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已成為滿足這些需求的標準模式。然而,PPP 的實踐並非一帆風順。本書抽離了對單一、特定重大項目的個案分析,轉而深入探討支撐整個民間參與體系的法律框架、制度設計的內在矛盾,以及在複雜利益角力下,如何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第一部:法制基石的重構與藩籬 第一章:從私有財產權到公共服務契約的法律嬗變 本章旨在梳理自傳統政府採購法制向現代特許經營與合資合作模式轉變的法律邏輯。我們將探討「公共職能」如何透過精密的法律文件(如 BOT、BOOT、ROT 等不同模式下的特許協議)被「打包」並轉移至私營部門。重點分析特許權授予的法律性質——它是行政處分、契約,還是一種混合型法律關係?不同定性對風險分配與爭議解決機制產生何種決定性影響。 我們將詳細檢視相關立法精神的演進,特別是針對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的法律認可度。法律上如何界定「不可抗力」與「政策風險」的邊界?在司法實踐中,當特許權的經濟預期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法院如何進行權衡與裁決?本書將通過對數個司法判例的深入解讀,勾勒出當代公法與私法在這一交叉領域的緊張關係。 第二章:風險分配的經濟學與法律的對稱性 PPP 模式的核心在於風險的有效分配。本章批判性地考察了標準風險矩陣(Risk Matrix)在不同基礎設施領域的適用性。我們不僅關注傳統的建設風險、營運風險,更著重於「不可預見風險」的法律處理。 法律上,如何確保風險轉移的對稱性?換言之,當私人部門承擔風險時,其回報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反之,當公共部門需要介入或行使「保留權利」(Reserve Powers)時,法律救濟的邊界在哪裡?本書將引入比較法視角,對比歐美成熟市場中關於「公平經濟平衡」(Equilibrium Financier)的法律原則,探討在亞洲法律體系下,如何避免因法律不確定性導致的「過度保守」或「過度激進」的投標行為。 第三章:監理權(Oversight)的法律界限與治理悖論 民間參與並不意味著政府的全面退出。本章聚焦於監理權的法律定位與實踐難題。如何設計一套既能確保服務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又不至於過度干預營運決策的監理體系? 我們將深入分析政府部門在特許協議中的多重角色:既是契約的締約方,又是市場的監管者,有時還是公共服務的最終擔保人。這種角色衝突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是什麼?例如,在費率調整機制、服務品質違約的罰則設定上,法律文件如何預先設定博弈的規則,以避免在專案進入營運期後,因「沉沒成本」而導致的監理失效問題。 第二部:工程實踐中的法律倫理與標準 第四章:標準化合約與在地化詮釋的張力 當全球標準化的工程採購合約模板(如 FIDIC)被引入特定的司法管轄區時,法律的「在地化詮釋」成為決定專案成敗的關鍵。本章探討標準化合約條款在面對地方性法規、特定工程地質條件時,所產生的解釋衝突。 法律文件如何處理「設計變更」(Variations)的授權與成本核算?當工程變更不僅影響成本,更影響了原初的特許權經濟模型時,法律程序應如何快速、公正地介入?本書將剖析工程索賠(Claims)的法律構成要件,強調「即時通知」義務在法律上的絕對重要性,以及如何避免索賠程序被用作規避原合約風險分配的工具。 第五章:環境、社會與治理(ESG)在工程契約中的法制化進程 當前的基礎設施建設越來越難以脫離永續發展的要求。本章探討 ESG 標準如何從政策倡議轉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條款。我們關注綠色金融、氣候韌性設計等概念在特許協議中的具體化。 法律上如何強制執行「綠色條款」?例如,對碳排放量或水資源利用效率的設定,若未達成,應如何定性為「契約違約」?此外,社會層面(S)的影響,如徵地拆遷、勞工權益保障,如何透過法律程序保障「公眾參與」的實質效力,而非僅為形式上的程序完成。 第三部:政策轉型與未來治理藍圖 第六章:專案失敗的法律診斷與結構性修復 儘管有嚴謹的法律框架,專案失敗仍然發生。本書將「專案失敗」定義為廣義的:不僅包括破產,也包括服務嚴重延宕、成本超支失控,或無法達成預期社會效益。本章的重點在於事後的「法律診斷」。 如何運用法律工具對失敗的專案進行「重整」(Restructuring)或「再融資」(Refinancing)?在法律上,如何平衡現有債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優先順序?本書將分析不同國家在處理專案違約時所採取的法律機制,特別是關於特許權提前終止(Termination)的補償計算標準,這往往是爭議的焦點。 第七章:邁向整合性基礎設施治理的法律展望 展望未來,單一專案的 PPP 模式可能無法有效應對跨區域、跨系統的複雜基礎設施網絡需求(如智慧城市、跨域交通整合)。本章探討未來法律治理模式的可能方向。 這包括從「專案特許」轉向「服務組合合約」的法律框架調整。如何設計能鼓勵長期創新和技術迭代的法律激勵機制?當數據成為新的公共資產時,如何透過法律界定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與安全責任,使之融入未來的基礎設施合作模式中。 結語:在變動中尋求制度的韌性 本書總結認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成功,不僅取決於精確的財務模型,更深層次地取決於法律體系能否在應對市場變動、技術革新和公共需求轉變時,保持必要的靈活性與堅實的原則性。法律並非僵化的規則,而是促成有效治理的動態工具。對法律細節的透徹理解,是避免未來災難性風險的必要前提。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建宇


  現任: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1.交通部部長(104.1.26-105.5.20)
  2.交通部政務次長(103.3.20-104.1.26)
  3.交通部常務次長(100.7.16-103.3.20)
  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94.4.25-95.7.17)
  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秘書(90.2.12-92.9.9)
  6.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主任秘書(84.1.1-85.10.17)

林雪花

  現任: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哈佛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經歷:
  1.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交通部顧問
  3.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總經理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5.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
  6.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財務科科長
 

图书目录

推薦序
葉匡時
何鴻榮     

作者序  陳建宇、林雪花     

第壹章 概論
    
壹、前言    
    
貳、辦理成果    

參、民間參與辦理方式    

肆、英國政府辦理PFI之方式

伍、英國政府辦理PFI之檢討    
一、辦理PFI對於政府預算額度之影響    
二、PFI與傳統採購成本效益比較    
三、VFM評估作業之檢討    
四、完整學習審慎辦理
    
陸、民間參與作業流程
    
柒、特許公司架構模式    

捌、政府財政狀況與民間參與
    
第貳章 法規釋論    


壹、「促參法」與「獎參條例」
    
貳、「促參法」規範重點    
一、「第一章總則」    
二、「第二章用地取得及開發」    
三、「第三章融資及租稅優惠」    
四、「第四章申請及審核」(含異議、申訴及履約爭議)    
五、「第五章監督及管理」    
六、「第六章附則」    

參、「促參法」相關議題    
一、通案立法的特性    
二、促進民間參與的執行理念    
三、政策理念與主管機關    
四、「促參法」民間參與方式與PFI    
五、非自償部分的補貼問題    
六、自償能力計算問題    
七、融資協助與租稅優惠問題
八、甄審作業    
九、營運收入與風險分擔問題    
十、投資契約終止的移轉問題    

第參章 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民間投資案
    
壹、規劃    
    
貳、招商        
一、民間參與作業程序    
二、招商準備作業    
三、公告徵求民間投資    
四、甄審作業

參、興建營運合約訂定    
一、議約及簽約過程    
二、合約議題與重要內容    
三、「合約執行備忘錄」與「政府應辦事項備忘錄」    
四、備忘錄執行結果與檢討
    
肆、融資安排    
一、民間參與融資方式    
二、債權確保的問題    
三、債權確保的處理    
四、聯合授信契約訂定    
五、政府融資協助檢討    

伍、興建      
一、機電系統變更    
二、五大發起股東承攬工程    
三、籌資問題    

陸、營運      
一、營運初期財務問題-還本付息的資金缺口    
二、初期解決方案    
三、折舊、利息和虧損的問題    
四、最終解決方案-債務重組方案    
五、整體財務改善
    
柒、檢討與回顧    
一、檢討台灣高鐵BOT案辦理議題    
二、比較案例-英法海峽隧道財務重整案    
三、由英法海峽隧道及台灣高鐵案看BOT辦理方式之式微    
四、後記      

捌、政黨內閣輪替及高鐵計畫大事紀    

玖、高鐵計畫案與英法海峽隧道案合約架構    

拾、參考資料
    
附錄    

 

图书序言

  • ISBN:9789869919807
  • 叢書系列:公共建設法規
  • 規格:平裝 / 480頁 / 18 x 26 x 2.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图书试读



  近代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公私協力夥伴關係)肇始於歐洲,尤以英國為其代表,是為傳統採購之外,政府引進民間財力及專業興建公共建設或提供公共服務之各種辦理方式統稱,其目的在於減少傳統採購支出,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並引進民間專業,提升公共服務效能。PPP辦理方式多樣,包括傳統之BOT、ROT、OT及近年來風行之PFI辦理方式等。近30年來,PPP得以在世界各國蔚為風潮,應是源於「英法海峽隧道BOT案」。1986年英國及法國政府與民間機構簽訂英法海峽隧道特許合約,授予民間機構55年特許期,由民間機構負責出資興建營運,特許期結束資產無償移轉予政府。當時,各國政府多認為該案毋須編列預算即可進行建設之辦理方式,值得仿效,是以PPP辦理方式乃得以在全球風行,從此PPP成為政府辦理公共建設或提供公共服務之重要方式。

  在PPP辦理風潮中,台灣於1994年12月5日公布施行「獎參條例」,之後迅即推出一個全世界民間投資金額最高的「台灣高鐵BOT案」,該案之設計主要也是參考「英法海峽隧道BOT案」。近年來世界各國以PPP方式推動公共建設之案件數與民間投資金額不斷提升,台灣亦不遑多讓。2014-2018五年間,平均每年簽約件數超過100件,簽約金額高達千億元。然而「台灣高鐵BOT案」從簽約到興建營運,整個履約過程風波不斷,引致國會及輿論一再質疑與抨擊,幾度命懸一線間。此外,其他民間參與案亦多有履約爭議,其中解約或終止契約案件也為數不少,尤以BOT案件為甚。

  為持續推動民間參與作業,「促參法」歷經3次修法,就實務缺失進行諸多修正,惟對於周全計畫可行,所需之政府財務協助及政府風險承擔機制等相關規定,仍是裹足不前。再者,如前所述國內民間參與案,履約爭議及解約或終止契約之問題,雖歷經修法,且政府亦訂頒「BOT案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參考條款」供主辦機關參採,但效益並未彰顯,究其原因,筆者等認為應與「促參法」之內容未落實政府與民間機構夥伴關係有關,以致計畫面臨履約困難時,主辦機關難以「公私協力之夥伴關係」立場,協助民間機構解決問題,甚且會害怕圖利民間機構,因而加重對民間機構之要求,致使雙方對簿公堂,導致契約解除或終止。

  依國際潮流演進,以及國內多年來推動經驗,「促參法」在政策理念、財務協助、風險分攤及履約方式等各面向均有再修正之必要,是以筆者等以25年來深度參與「獎參條例」、「促參法」以及各大型BOT公共建設計畫契約執行經驗,在本書中提出若干原則性與方向性修法建議,希能供未來「促參法」修法之參考,以期對國內未來PPP之推動有所助益。

  此外,「促參法」採通案性立法,適用全國14大類公共建設,除各類型建設計畫具有高度專業性與複雜性外,每一案件之辦理,均涉及複雜之財務、法律等各領域之專業知識,遠非辦理各該業務之政府機關同仁所可完全勝任。且「促參法」所授權法規命令、解釋函、作業指引繁瑣,如無一本整合性「促參法釋論」作為引導,殊難讓政府機關同仁及民間投資人建立一套完整認知體系,以利政府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爰筆者等乃有本書之編著與付梓之舉。

  當然,作為全世界民間投資金額最高的「台灣高鐵BOT案」,從純粹民間參與,轉化成目前泛公股控制的民營企業,其推動歷程之艱辛,讓政府與台灣高鐵公司備嚐苦頭,今雖已浴火重生,惟過程卻毀譽參半。其履約期間所突顯政府與台灣高鐵公司及融資銀行團間的各項糾結,包括當時「政經情勢」、「財務困境」、「風險承擔」、「法律爭點」等各面向問題,非常值得探討並公諸於世以鑑往知來,避免政府未來推案再度重蹈覆轍。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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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談到高鐵,腦中總會浮現那種極速穿梭於南北的暢快感,但這背後累積的法律與財務風險,卻是極少人願意深入了解的。我認為,一本好的法律釋論,必須能夠將深奧的法學概念,轉化為讓非法律專業人士也能理解的論述,尤其是在涉及公眾利益與私部門投資報酬的敏感地帶。這本書若能成功做到這一點,讓一般讀者也能理解當初爭議的法律邏輯基礎,而非僅僅停留在情緒性的批判,那它就成功地扮演了「解密者」的角色。特別是針對BOT案常見的「風險分配」爭議,書中對高鐵案的具體處理方式的論述,我相信會是全書的精華所在,它揭示了如何以法律工具平衡國家發展的急迫性與投資人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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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這類探討重大國家建設的書籍,最吸引人的往往是那種「局內人」視角下的細節描寫。高鐵BOT案,對很多台灣人來說,不只是交通建設,它幾乎是台灣經濟實力、工程技術能力,甚至政府治理效能的一場總體檢。想像一下,當年那些談判桌上的唇槍舌劍,那些為了用地徵收、風險分攤、票箱收入預估而進行的無數次會議,如果能透過本書的紀實,讓我們彷彿身歷其境,那種震撼感是看新聞報導難以比擬的。我特別好奇,在「浴火重生」的過程中,有哪些當初被認為是「死結」的法律或財務問題,最終是如何被法學理論與靈活的實務操作巧妙地解開的。這本書的作者群,想必是當年深度參與其中的專家學者或決策者,他們的文字紀錄,無疑為後世留下了一份極其珍貴的治理智慧與教訓。這不只是法律的釋讀,更是對台灣體制韌性的一次深刻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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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厚厚的書,光是書名就讓人感受到一股強大的歷史重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釋論:高鐵BOT案浴火重生紀實」,光是「浴火重生」這四個字,就勾起了許多人對於當年高鐵建設過程中的風風雨雨的回憶。我記得那時候,台灣社會對於BOT案的爭議從來沒有停過,尤其涉及到像高鐵這樣牽動全國命脈的超級大案,簡直是全民公投的等級。這本書如果能把當初法規制定的背景、那些關鍵決策背面的角力,以及最終如何克服重重難關達成共識的過程,細膩地呈現出來,那絕對是研究台灣公共工程發展史不能錯過的重要文獻。尤其,光是從「釋論」這個詞來看,它可能不只是單純的歷史回顧,更深入探討了法律條文在實務操作中遇到的困境與解答,對於法律人、工程界人士,乃至關心國家建設走向的民眾來說,其價值不言而喻。我猜想,書中對於當初爭議點的法律解釋,肯定提供了許多外界鮮少聽聞的內幕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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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浴火重生」這四個字來看,本書的核心價值或許不在於「成功了」,而在於「如何從幾乎失敗中挽救回來」。公共建設的失敗成本是天文數字,而高鐵BOT案在歷史的某些節點上,確實瀕臨停擺。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不同於官方說法的深度反思:在最黑暗的時刻,是哪一條法律條文提供了最後的救援索?是哪一位關鍵人物的法律見解力挽狂瀾?這不僅僅是為當年的決策者「釋冤」或「辯護」,而是要提煉出在極端壓力下,台灣的法治精神和行政韌性究竟是如何運作的。這種實戰化的法律教科書,遠比純粹的學理探討更具啟發性,它告訴我們,法律不是僵死的條文,而是活生生的工具,必須在面對國家級的挑戰時,展現出最大的創造力與堅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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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台灣的公共建設歷史,總是伴隨著複雜的政治角力和媒體的放大檢視。高鐵案更是如此,從規劃初期到實際營運,鎂光燈從未離開。因此,一本能夠將冰冷的「法條釋論」與火熱的「BOT實務」結合的著作,其難度與價值都極高。我個人期待這本書能在法律體系的嚴謹性與實際操作的彈性之間,找到一個完美的平衡點。它不該只是枯燥的法條註解,也不能淪為單純的公關文宣,而是要誠實地面對當初的爭議、錯誤與突破。尤其是BOT模式,這種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引進,在當時對台灣基礎建設融資與效率提升無疑是重大的嘗試,這本書想必會詳述這個引進過程的法制化挑戰,以及台灣如何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國情的PPP法規框架,這對未來其他重大建設的借鑒意義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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