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序
2019年憲法訴訟法修正公布後取代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為解決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的消極審判權爭議,法院組織法及本法因而於2021年12月配合增修訂審判權劃分與衝突處理之相關規定。本書再版,雖已增列審判權衝突理論,因本法相關法條已修正施行,本書修訂三版因此配合條次之增刪調整內容。
何謂既判力,法無定義,僅有違反禁止再起訴效果,及既判力主客觀範圍有所規定,固可勾繪其輪廓。應具如何不變特徵,始可稱為法規範意義之既判力,則須一併探究既判力之本質。既判力主客觀擴張,與參加效或失權效,本質上及法功能面有無不同,可否因程序權保障充足,而同一視之,或突破其規範功能設計,學說存在歧異。程序權保障究係既判力成立先決要件,或既判力破除之正當事由,凡此,修訂三版主張應從既判力本質觀點,提出既判力二個不變特徵,即不可再事爭議(第一特徵),及程序參與權保障(第二特徵)。但本法所稱既判力,所欲實現之目的,乃與參加效、失權效有別,縱使第二特徵相同,彼此間之概念意義及功能,仍清晰可分。惟無可否認的,程序權保障係既判力正當性事由或依據,如有欠缺,應構成既判力破除原因。
共同訴訟類型,可分普通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二基本類型,但二者間存在不少修正類型。共同訴訟人中一人訴訟行為之效力,是否及於他人,各不同類型所建構之標準,並非絕無相互流動可能。又訴之種類,學理上區分為給付、形成、確認三類型,但本法並未限定,審判實務常見其他型態。民事訴訟制度存在目的,在解決人民生活紛爭,其訴訟程序類型解讀運用,並非法規範類型之涵攝或解釋,無法從法規範導出,須立足解決生活紛爭事實之現實,實無各個紛爭事實強行套入固定或理論所建構之三類型中。質言之,不能斷然排除混合型態出現之可能。袋地通行訴訟,即為適例。
修訂二版出書後,喜好本學門學生之中,有函三民書局表示已整本詳讀,也有帶著色筆圈滿並筆記密密麻麻心得的課本,前來學校課堂要求解惑者,且不忘指正錯漏字、法條誤植,或解說不明處,著令著者感動不已,深覺教學著書責任之重,不亞於審判職責。特向學生們申致謝忱,修訂三版已一併檢正,同時增列審判實務見解,望有助學梓研讀。著者學植有限,更期待本學門專家教授賢達,繼續賜正。
魏大喨
民國一一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