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 (電子書)

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 (電子書)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鄭光明
圖書標籤:
  • 言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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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為什麼要主張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為何應受保護?


  1980年以降,英美哲學界關於言論自由問題的哲學爭論中,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等哲學傢,皆認為必須以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中「話語施事行為」此一概念,纔能掌握「言論自由」中「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並理解何謂言論的傷害。然而,約剋森認為藉由「話語施事行為」所理解的言論的傷害,根本就不是傷害,而且也和言論自由遭到侵犯無關;而格林則認為,即使色情刊物等言論產生瞭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所認為的傷害,這也不足以使得政府有閤理理由限製色情刊物的言論自由。

  為瞭證明上述約剋森及格林的主張,本書首先探究後奧斯丁時期的四種主流言語行為理論: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塞爾的「弱意圖論」及「弱規約論」,藉此更深入明瞭「言論自由」中「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接著考察自由主義者的「心靈中介說」及「以更多言論迴擊說」是否言之成理。最後,進一步探討言語行為理論,是否有助於掌握「族群壓迫」與「族群不平等」等概念的確切意義。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 《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 這本書的圖書簡介,內容將聚焦於該書可能探討的核心議題,但不直接引用該書的任何具體內容,而是圍繞其主題背景進行詳細的闡述和構建。 --- 圖書簡介:言語的邊界、自由的基石與倫理的張力 導言:語言在社會秩序中的核心地位 語言,作為人類文明得以維係和發展的基礎工具,其功能遠超單純的信息傳遞。每一次發聲、書寫,乃至沉默,都蘊含著行動的意圖與後果。在現代民主社會中,言論自由被視為不可或缺的基石,它保障瞭個體錶達的權利,促進瞭公共領域的討論與社會進步。然而,這種自由並非絕對的真空,它必然在與他者的權利、社會的安寜以及倫理的規範之間産生復雜的張力。 本書的視角,正聚焦於解析這種張力的核心:言語行為(Speech Acts)的內在機製。 第一部分:言語行為理論的深度解析與法律哲學基礎 言語行為理論,肇始於語言哲學領域,深刻揭示瞭“說話即行動”的本質。我們不僅僅是在描述世界,更是在通過語言完成任務、建立關係、施加影響。一個陳述句可能同時構成一項斷言、一次承諾或一次威脅。要理解言語自由的界限,必須首先精準把握這些行為的構成要素:言內行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以及由此産生的得言行為(Perlocutionary Act)。 本書的理論基石在於,將這種精密的語言分析工具引入到對言論自由的憲法解釋與哲學辯護中。傳統的言論自由理論,往往過於側重於“思想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的比喻,或僅僅停留在對政府乾預的消極防禦層麵。然而,這種宏觀的視角往往忽略瞭具體言語行為的內在力量與具體傷害機製。 我們必須追問:當言語構成瞭一種特定的“行為”時,它是否還應完全受到自由的保護?例如,一個誹謗性的陳述,在語言哲學層麵它是一個“斷言”行為;但在法律與倫理層麵,它可能被視為一種“損害名譽”的行為。厘清這二者的關係,是構建一個穩健的、具有解釋力的言論自由理論的前提。 第二部分:言論自由的內在約束與傷害的倫理學基礎 言論自由的邊界,通常被劃定在“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之上。然而,“傷害”(Harm)的界定在數字時代變得異常模糊和復雜。傳統的物理傷害或直接的煽動暴力,其認定相對清晰。但當我們麵對隱性的歧視性言論、係統性的騷擾,或是通過精心編排的誤導性信息傳播所導緻的社會信任崩塌時,如何量化和識彆“傷害”? 本書緻力於構建一個立足於言語行為的傷害識彆框架。該框架認為,對言語行為的限製,並非是對思想本身的壓製,而是對特定行為模式的規製,這些模式因其內在的“言外意圖”和“得言效力”,必然或很可能對他人構成不可接受的侵害。 重點探討的議題可能包括: 1. 權力不對稱下的言語行為: 在雇主與雇員、教師與學生,或主流群體與邊緣群體之間,言語的“力量”是不平等的。一個來自權力中心的聲音,其“言外效力”遠大於弱勢群體,因此,對同一類型的言語行為,其潛在傷害的評估標準也應有所不同。 2. 間接傷害與纍積效應: 某些言論本身或許不構成即刻的“清晰而即刻的危險”,但通過持續不斷的重復、構建特定的話語環境,它們可以係統性地侵蝕特定群體的尊嚴、參與公共生活的權利,這構成瞭“結構性傷害”或“製度性傷害”。 3. “攻擊性言論”的界定: 擺脫主觀情感反應,從言語行為的結構入手,分析哪些言論行為(如貶損、排斥、符號暴力)在本質上剝奪瞭他人的主體性,從而構成需要規製的“言語傷害”。 第三部分:構建一個基於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模型 本書的最終目標,是提齣一種替代或補充現有理論的“言語行為取嚮的言論自由理論”。 這一理論模型的核心在於,它試圖在“最大限度保障錶達”與“有效規製傷害”之間找到一個動態的平衡點。它不將言論自由視為一種抽象的權利,而是視其為一種受到特定倫理與法律約束的社會實踐。 關鍵的理論轉化在於: 從“內容審查”到“行為規製”: 區分政府對“觀點內容”的乾預(這是應被嚴格禁止的),與政府對“特定傷害性行為結構”的乾預(這是可以被正當化的)。例如,禁止的是“散布虛假信息以煽動即刻暴力的行為模式”,而非“散布虛假信息”本身。 強調“行為的必然後果”: 理論需要超越說話者主觀的“意圖”,更多關注該行為在特定語境下可能産生的“可預見”或“幾乎必然發生”的損害結果。 通過引入嚴謹的語言哲學分析工具,本書試圖為當下關於網絡仇恨言論、虛假信息泛濫以及政治極化等棘手問題,提供一個更具操作性、更少主觀武斷,也更符閤社會正義要求的理論框架。它邀請讀者重新審視,當我們捍衛言論自由時,我們究竟在捍衛什麼?是錶達的權利,還是錶達所應承擔的責任? --- (注:本書旨在通過嚴謹的哲學與法律論證,為當代言論自由的邊界劃定提供一個深入且富有洞察力的分析工具,適用於法學、政治哲學、語言學及傳播學領域的研究者與關注公共倫理的讀者。)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鄭光明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係教授,曾任國立政治大學哲學係主任、文學院副院長及颱灣哲學學會會長。研究領域為政治哲學、倫理學、語言哲學,並發錶多篇相關學術期刊論文。著有《我的自由,不自由?10則青春校園的哲學激辯》、《從語言哲學到色情查禁:藍騰的反色情論證》、《少年達力的思想探險》等書。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導論:言論自由及其原則
1-1. 密爾論言論自由、效益原則、自由原則及傷害原則
1-2. 「心靈中介言論」、「迴擊言論」與言論的傷害
1-3. 「言論」vs.「行動」:約剋森對「限縮意義的傷害原則」的批評
1-4. 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與言論自由

第二章 四種言語行為理論
2-1. 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
2-2. 「規約」vs.「意圖」:史特勞森的批評
2-3. 「話語行為」vs.「話語施事行為」:塞爾的主張
2-4. 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及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
2-5. 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弱意圖論」
2-6. 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弱規約論」

第三章 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自由與言論的傷害
3-1. 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自由
3-2. 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的傷害1」:噤聲
3-3. 藍騰及洪斯比論「言論的傷害2」:臣屬
3-4. 藍騰的「一次決定論」vs.格林的「全有全無論」

第四章 藍騰的批評者及魏斯特的修正
4-1. 「他人刻意外力乾涉」及「脫離權威管轄的可能性」
4-2. 約剋森的批評
4-3. 言論自由:消極自由vs.積極自由
4-4. 魏斯特的修正理論
4-5. 言論自由:哪種話語施事行為?哪種自由?哪種外力乾涉?哪種傷害?

第五章 言語行為理論與四種攪局器
5-1. 語言溝通過程以及四種言語行為理論
5-2. 「CI攪局器」
5-3. 「EI攪局器」、「UT攪局器」及「CP攪局器」
5-4. 「UT攪局器」、「EI攪局器」及其思想實驗
5-5. 「CP攪局器」及其思想實驗
5-6. 「CI攪局器」及其思想實驗
5-7. 再論「UT攪局器」、「EI攪局器」、「CP攪局器」及「CI攪局器」

第六章 言語行為理論與言論自由
6-1. 言語行為理論與「他人刻意外力乾涉」
6-2. 第一人稱vs.第三人稱觀點的「他人刻意外力乾涉」
6-3. 言語行為理論與「消極自由」、「積極自由」
6-4. 言語行為理論與言論的傷害
6-5. 言語行為理論與「心靈中介說」
6-6. 言語行為理論與「以更多言論迴擊說」

第七章 結論

徵引文獻
索引


 

圖書序言

  • ISBN:9789863504870
  • EISBN:9789863505266
  • 規格:普通級 / 初版
  • 齣版地:颱灣
  • 檔案格式:EPUB流動版型
  • 建議閱讀裝置:手機、平闆
  • TTS語音朗讀功能:無
  • 檔案大小:1.1MB

圖書試讀

前言

  自1980年以降、英美哲學界探討言論自由及其相關問題的哲學主張中,藍騰(Rae Langton)、洪斯比(Jennifer Hornsby)及魏斯特(Caroline West)等哲學傢的主張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她們藉由英國語言哲學傢奧斯丁(John L. Austin)的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 theory),而主張言論(例如色情刊物)會對聽者(例如婦女)具有「噤聲」(silencing)及「臣屬」(subordinating)等作用,並據以主張「言論會剝奪聽者的言論自由」及「言論會使得聽者淪為次等公民」,是言論對聽者所造成的兩大傷害,也是傳統自由主義者所忽略的言論所造成的傷害;她們更因而認為由此可知:我們唯有藉由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中的「話語施事行為」(illocutions)此一概念,纔能掌握「言論自由」中的「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而這也證明瞭言論自由其實是「話語施事行為的自由」(freedom of illocutions)(Langton 1990, 1993, 1997, 1998; Hornsby/Langton 1998; West 2003)。

  對於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約剋森(Daniel Jacobson)及格林(Leslie Green)曾不約而同錶示反對。約剋森認為言論自由隻能是「話語行為的自由」(freedom of locutions),而且藉由「話語施事行為」所理解的「噤聲」,根本就不是言論的傷害,而且也和言論自由遭到侵犯無關(Jacobson 1995)。格林則認為:即使色情刊物等言論會對聽者具有「噤聲」及「臣屬」作用,這些作用也不足以使得政府有閤理理由限製色情刊物的言論自由(Green 1998)。

  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之所以新穎、有趣,正是在於她們把語言哲學與政治哲學問題巧妙的連接起來,使得我們可以嶄新的視角審視言論自由問題。她們的主張是否言之成理,正是本書所探究的主題。

  筆者將藉由考察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是否適閤用以掌握「言論」、「言論自由」及「言論的傷害」等概念的確切意義,以便進一步判斷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是否言之成理、約剋森及格林的批評是否正中要害。筆者將主張: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根本不適閤用以談論言論自由,因此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根本無法成立,也因此,約剋森及格林的批評,都言之成理。

  為此,在第一章中,筆者將首先探討以密爾(John S. Mill)為代錶的傳統自由主義關於言論自由的主張。在第二章中,筆者將探究後奧斯丁時期的四種主流言語行為理論:史特勞森(Peter F. Strawson)的「強意圖論」(strong intentionalism)、奧斯丁的「強規約論」(strong conventionalism)、塞爾(John Searle)的「弱意圖論」(weak intentionalism)及「弱規約論」(weak conventionalism)。在第三章中,筆者將介紹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如何藉由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而主張言論會對聽者造成「噤聲」及「臣屬」等傷害。在第四章中,筆者將探討約剋森及格林如何駁斥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上述主張。

  在第五章中,筆者將藉由語言溝通過程的分析,以便探討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塞爾的「弱意圖論」及「弱規約論」,會分別如何看待「言論」、「言論自由」及「侵犯言論自由的他人刻意外力乾涉」等概念,期能更深入明瞭「言論自由」中的「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並為「哪一個言語行為理論纔能用以掌握何謂言論自由」此一問題的迴答預作準備。在第五章中,筆者也將設想許多思想實驗,以便清楚說明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塞爾的「弱意圖論」及「弱規約論」,各會如何看待侵犯言論自由的他人刻意外力乾涉(筆者將稱「侵犯言論自由的他人刻意外力乾涉」為「攪局器」,即scrambler)。

  討論至此,筆者發現:乍看之下,我們會傾嚮於認為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主張,似乎隻是類似於鐘錶報時不準問題而已;我們隻要微調她們的主張,就能據以由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得齣言論傷害他人的深層結構。然而有趣的是,一旦開始微調她們的主張,我們就會猛然發現: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根本不能用以掌握「言論」、「言論自由」及「言論的傷害」等概念的意義,其結果,則是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主張,並不隻是鐘錶報時不準問題而已,而是必須完全加以捨棄。

  在第六章中,筆者將證明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的主張無法成立,理由如下:1.隻有當我們以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掌握何謂言論自由,此時言論自由纔是「話語施事行為的自由」;如果我們以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掌握何謂言論自由,則言論自由就不是「話語施事行為的自由」;2.我們應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掌握「言論」、「言論自由」及「言論的傷害」等概念的確切意義,而非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

  在第六章最後,筆者將以上述研究成果為經緯,進一步考察自由主義者的「心靈中介說」(the doctrine of mental intermediation)及「以更多言論迴擊說」(the doctrine of fight speech with more speech)等標準主張,是否言之成理,並進一步探討言語行為理論(尤其是「話語施事行為」此一概念),是否有助於我們掌握「族群壓迫」(oppression)與「族群不平等」(injustice)等概念的確切意義。筆者將主張:1.一旦我們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掌握「言論」、「言論自由」及「言論的傷害」等概念的確切意義,我們就可以證明傳統自由主義對於言論自由的上述標準主張,其實都言之成理;2.其結果,則是我們就會發現言論並不具有「噤聲」及「臣屬」等作用,因而也不會有「言論剝奪聽者的言論自由」、「言論使得聽者淪為次等公民」、「族群壓迫」或「族群不平等」等傷害。

  本書部分文獻探討,曾齣現在下列學術期刊或刊物中,特此註明並緻謝。1-1節之部分文獻探討,曾齣現於〈言論自由〉(鄭 2018)以及〈言論vs.行動:密爾論言論自由及傷害原則〉(鄭 2019)。1-2節之部分文獻探討,曾齣現於〈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兼談殷海光與鄭南榕〉(鄭 2018a)。3-2節、3-3節及4-2節之部分文獻探討,曾齣現於〈不可說的在言噤聲:藍騰的反色情論證〉(鄭 2009)以及〈言論自由:噤聲與臣屬〉(鄭 2019b)。3-4節之部分文獻探討,曾齣現於〈「一次決定論」或「全有全無論」?藍騰與格林論臣屬與噤聲〉(鄭 2011)。4-3節及4-4節之部分文獻探討,曾齣現於〈什麼是言論自由:一軸觀點〉(鄭 2013)以及〈言論自由:消極自由或積極自由?〉(鄭 2019a)。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本書少數文獻探討曾齣現於上述學術期刊中,筆者先前也曾在上述學術期刊中提齣相關論證,然而從今日眼光看來,筆者卻發現這些論證皆不夠完整,因而不令筆者滿意。為此,筆者今日十年磨一劍,特別從鳥瞰角度全麵檢視言語行為及言論自由的關聯,並在本書中提齣許多嶄新、全麵的論證,因而這些論證絕非冷飯熱炒。舉其大者如下:

  1. 以往英美哲學界都藉由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來探討言論自由,然而筆者卻認為這是錯誤的探討方式,並主張我們應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談論言論自由—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談論言論自由,我們甚至可進而證明傳統自由主義對於言論自由的主張,其實都言之成理;放眼當代哲學界,本書應是第一本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談論言論自由的學術著作;

  2. 本書初步探討英美哲學界對於密爾論言論自由之絕對主義(absolutist interpretation)、實用觀點(pragmatic interpretation)以及限縮觀點(qualified interpretation)三大詮釋,並主張:如果我們藉由史特勞森的言語行為理論來談論言論自由,則「我們享有絕對不受限製的言論自由」此一絕對主義主張,就應是唯一言之成理的主張;

  3. 除瞭「CI攪局器」之外,還有「UT攪局器」(或聲音攪局器)、「EI攪局器」(或意義攪局器)以及「CP攪局器」等可能侵犯言論自由的他人刻意外力乾涉(詳見第五章),而且隻有「UT攪局器」(或聲音攪局器)以及「CP攪局器」纔可以是侵犯言論自由的他人刻意外力乾涉(詳見第六章)。

  此為本書對於言論自由問題之三大學術貢獻。

  本書的論證如果攻防得宜,必須首先感謝我的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林正弘老師的訓練。在筆者擔任政大哲學係主任及文學院副院長、被繁瑣的學校行政職務羈絆之時,林正弘老師總是提醒筆者應不忘初衷,以完成本書為第一要務。其次,筆者也要感謝下列學者在各種學術擂臺對筆者的主張提齣挑戰:中研院歐美所方萬全老師、鄧育仁老師、何誌青老師、蔡政宏老師、陳湘韻老師,國立中正大學哲學係謝世民老師、許漢老師、王一奇老師、吳秀瑾老師、祖旭華老師、侯維之老師、李國揚老師、何宗興老師、中正哲學係許多碩博士班同學,以及國立臺灣大學哲學係吳澤玫老師。在筆者任教的政大,同學總是充滿學術熱情,不吝激起思想的火花,在此萬分感謝。在此要特別感謝筆者指導的政大哲學係博士班林怡仲同學,「CI攪局器」、「言論自由是說話者的權利」以及「言論自由是聽者的權利」三者間的邏輯關聯,就是她激發齣來的有趣問題。最後,筆者感謝內人及早已於2010年12月仙逝的愛犬阿大力。她們多年來一直以不同的方式不離不棄的陪伴在筆者身邊—即使她們總是歪著頭對書中各種奇怪的哲學術語錶示不解,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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