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国立宪运动发源甚早,在清光绪末年(1908年)即有宪法大纲之公布,惟整体之制宪工作,一直等到抗日战争胜利后才得以实现。然行宪未几,中国大陆便江山易主,当初以大陆为蓝图架构设计的宪法,只好整体原封不动的移植到台湾地区来行使。而为因应动员戡乱的情势,在宪法之外另订临时条款作为动员戡乱时期的法律依据。由于在动员戡乱体制下,宪法条文遭受冻结,不仅国会未能全面改选,就是人民的自由权利亦遭到相当大的侵害。故吾国虽号称制宪行宪将近55年,但宪政基础却是非常薄弱,不仅人民的宪法教育不足,就是朝野政治人物亦视宪法为玩物。过去十年当中历经六次修宪,便是非常明显的写照。当权者为遂一己之私利,将「国家之构造法,人民权利之保障书」的宪法,当作为特定人士量身订作的私器。无怪乎人民无法养成对宪法尊重之心,更难怪吾国永远是宪政发展的初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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