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的协调与契约成立时的签约行为,当事人往往一方或双方无法亲自处理,而委由代理人出面,此时应注意民法关于和解授权之特别规定。依照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条,受任人如受概括委任的话,固得为委任人为一切行为,但是包括和解、不动产的出卖或设定负担等行为,则需有特别的授权才能由代理人代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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