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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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收录作者历年来有关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之论文凡八篇,近四十万言。其中以历史及比较之方法,探讨欧陆诸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沿革与趋势,并评骘其优劣得失者,计二篇;以法律史学方法及实践分析、统计我国行政 诉讼制度之实际二篇;从宪法规范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取向及以人性尊严之理念检视我国行政救济(部分及于一般行政程序)制度与修正草案之妥当性者三篇;首度尝试分析大陆行政诉讼制度之良否者,计有一篇。以上诸篇均 以建立完善之行政救制度为鹄的,对于促进我国行政救济法学之深化与广度,相信应有所助益。
诉讼的彼岸:现代国家治理中的行政裁决与司法审查体系构建 本书聚焦于当代法治国家构建的核心议题之一:行政权力的正当性边界与司法控制的有效性。 并非直接探讨“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中对传统救济途径的梳理,本书将视角投向一个更具前瞻性和实践性的领域——如何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和精细化治理的背景下,重塑和优化行政决策的内部制约机制,并构建一个既尊重行政效率,又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审查框架。 本书的叙事主线是“从实体规范到程序正义的再平衡”。在过去的行政法理论中,对“救济”的讨论往往侧重于既有侵害发生后的补救措施。然而,在全球化、信息爆炸和技术官僚崛起的新时代,行政行为的预先控制(Ex-ante Control)和过程透明性(Procedural Transparency)变得比事后补救更为关键。我们必须探讨,如何通过精密的法律设计,将司法审查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抑制“恶法亦法”的僵化思维,鼓励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 第一部分:行政裁量权的边界与自我约束机制的重塑 本部分深入剖析了现代行政法理论中的核心矛盾:效率与公正的永恒张力。我们不再满足于对“裁量余地”的抽象界定,而是转向“裁量规范化”的具体路径研究。 1. 弹性规范的内化:从一般原则到具体标准。 行政机关在面对大量、相似的个案时,必须依靠弹性规范(如“合理”、“必要”、“适当”)进行裁决。本书强调,这种弹性不应成为权力恣意的温床。我们详细考察了“内部指南、操作手册与指导意见”在约束裁量权方面的法律效力与实际作用。如何确保这些内部文件在不实质性地限制法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形成一套可预期的、面向公众公开的裁决标准体系?我们对比了英美法系中“仲裁性规则”(Rule-like Guidance)与大陆法系中“行政契约”在规范裁量行为上的不同实践,并评估了它们对行政行为可预测性的贡献。 2. 风险评估与比例原则的动态适用。 传统的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分析多停留在静态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段论结构。本书引入了“动态风险评估模型”,探讨在公共卫生、金融监管或环境保护等高风险领域,行政机关在实施干预措施时,如何根据不确定性水平调整其自由裁量的范围。这包括对“预见可能损害”的量化分析,以及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如何选择“次优但风险可控”的干预措施,并明确事后对这些选择进行司法审视的标准。 3. 程序正义的深化:参与权与理由说明的强度。 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之一是确保公民的“听证权”和“被告知权”得到充分满足。本书重点分析了“理由说明义务”的实质化要求。我们认为,一个有效的司法审查体系,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说明“做了什么”,更要论证“为什么选择这个而非其他”。我们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EIA)决策和土地征用法裁决的案例分析,探讨如何量化“理由的充分性”,以防止行政机关使用程式化的、缺乏实质内容的理由来搪塞司法审查的质询。 第二部分:司法审查的制度创新与管辖边界的重划 本部分将目光转向司法机关在平衡行政效率与个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角色转变。核心议题是如何避免司法对行政领域的“过度干预”,同时确保司法审查的有效性,尤其是在涉及高度专业化决策的领域。 1. 技术性决策的司法克制与“专业审查标准”。 面对气候变化模型、金融衍生品监管等高度专业化的行政行为,纯粹的法律人判断往往力不从心。本书主张建立一套“专业审查的阶梯模式”。在基础的合法性审查之上,引入对“专业判断合理性”的审查机制。这并非要求法院取代专业机构进行重新决策,而是审查行政机构是否遵循了公认的专业标准、是否充分听取了专家意见,以及其决策过程是否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或被偏见(Bias)所左右。我们研究了德国行政法院对“自由裁量空间边界”的司法界定,以及其在审查科技政策决策时的审慎态度。 2. 联合审理与“可分割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个复杂的行政决定往往是多个子决定的集合(如一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涉及规划、环境、财政等多重许可)。本书探讨了在司法审查中,如何运用“可分割性原则”对混合性行政行为进行拆解审查。这意味着法院可以仅针对其中明显违法的子决定进行撤销或修改,从而避免因一个小的瑕疵而导致整个公共工程项目被无限期搁置,从而实现司法干预的精准化与最小化。 3.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在行政法领域的整合与定位。 传统的行政救济路径是“起诉—审判—执行”。本书提出了将调解、行政仲裁和行政听证等ADR机制前置化、常态化的构想。关键在于界定何种类型的行政争议适合通过ADR解决(通常是涉及经济补偿、邻里关系等具有私法色彩的争议),以及如何赋予ADR结果以司法上的强制执行力,以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同时提供更快捷、更具合作性的争议解决途径。我们探讨了确保ADR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其成为行政机关规避司法审查的工具。 结语:迈向协同治理的法治未来 本书的最终目标是超越“行政机关与法院的二元对立”的传统思维定式。真正的法治进步,不在于哪一方权力更大,而在于整个治理体系的相互制衡与协同运作。本书强调,有效的行政救济体系,要求行政机关从根本上提升其决策质量和程序透明度,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而司法审查体系则必须在尊重行政首要性的同时,以精细化的工具保障公民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通过对这些前沿问题的深入探讨,我们期望为构建一个更具韧性、更可信赖的现代国家治理框架贡献理论与实践的参考。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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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著作在论述“国家赔偿”制度时,给我带来了全新的视角。作者并没有仅仅将国家赔偿视为一种“惩罚”机制,而是将其置于“国家责任”和“公法上的损害赔偿”的宏大理论框架下进行审视。书中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因果关系”、“国家赔偿义务”等,都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并结合丰富的案例,展现了这些要件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过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对“公务员过失”的认定标准,以及“责任区分”的问题,都有着独到的见解,这对于理解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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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尤其赞赏作者在梳理行政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时所展现出的严谨性与洞察力。书中对于早期行政救济制度的萌芽、发展,乃至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比较,都做了详尽的考证。这让我得以窥见,我们如今所熟知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制度,是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吸收、融合,最终形成我们台湾现行的面貌。特别是关于“司法审查”的演进,作者不仅介绍了其基本原则,还深入探讨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限度以及可能存在的“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消极主义”之间的张力。这种宏观的视角,使得读者在理解具体制度时,不会被琐碎的条文所困扰,而是能把握其核心精神和发展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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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平)》真是我近期读到过最能引发深度思考的法律著作之一。不同于市面上一些流于表面、仅是罗列条文的教材,它深入剖析了行政救济制度背后的法学精神与实践困境。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论述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时,并非孤立地看待,而是将其置于整个行政法体系之中,展现出其与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其他制度的内在联系。例如,在探讨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作者不仅仅局限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更是联系了国家责任的理论基础,如“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等,并结合大量判例,详细阐述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公权力之行使”与“私法行为”的界限,以及“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的区别。这一点对于理解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边界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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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书中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与“行政行为的废止”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极为细致的区分与辨析。这种区分在理论上固然重要,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引起混淆。书中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详细阐述了“撤销”通常是基于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存在瑕疵,而“废止”则是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合法,但由于事后出现某些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将其撤销。作者还进一步探讨了,当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时,可能产生的“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以及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信赖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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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著作在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分析时,着实令我耳目一新。作者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对“行政行为的有效、无效、可撤销”等基本分类的介绍,而是深入探讨了这些效力状态背后的法理依据,以及它们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影响。书中对“行政行为的自始无效”和“行政行为的可撤销性”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并结合大量案例,阐述了在不同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来寻求救济。例如,当行政行为被认定为“可撤销”时,其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如何处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信赖保护”问题,都得到了深入的探讨,这对于理解行政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之间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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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作者在书中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的论述尤为欣赏。不同于将法律责任简单归结于国家赔偿,作者区分了“行政机关作为整体的责任”与“公务员个人在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书中深入探讨了行政机关在不作为、行政瑕疵、行政不当等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通过不同的行政救济途径来追究这些责任。特别是在论述“国家赔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方面,作者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强调了两者在功能和适用上的差异,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的衔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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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平)》在探讨“行政契约”时,展现了其对现代行政法发展趋势的敏锐把握。作者不仅介绍了行政契约的概念、性质,以及其与普通民事契约的区别,还深入分析了行政契约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例如行政机关在缔结行政契约时是否享有“优益权”,以及当行政契约发生争议时,应如何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来解决。书中对行政契约的效力、履行、解除等环节的论述,都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为理解这一日益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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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这一环节,作者的论述同样鞭辟入里。不同于单纯的程序性介绍,书中深入探讨了行政复议的性质、功能以及其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作者尤其强调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事后审查”机制,如何与行政诉讼形成互补,既可以达到迅速、经济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又可以间接起到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作用。书中对行政复议决定与行政诉讼判决之间关系的辨析,更是难能可贵。例如,当行政复议决定与法院判决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这种法律上的竞合,以及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其中的适用,都得到了详细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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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平)》在探讨行政诉讼程序方面,展现了其理论深度与实践关怀的有机结合。作者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对行政诉讼“起诉、审理、判决”等基本流程的介绍,而是深入剖析了当事人适格、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等关键性程序问题。尤其是关于“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书中结合了“事实推定”、“形式证明”等理论,并列举了诸多案例,详细阐述了在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原告和被告的证明责任,以确保司法公正。这一点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学生来说,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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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著作在行政行为的审查方面,给出了极为精辟的见解。作者不仅详细解释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还着重强调了“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对大量行政判例的剖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对人民造成不利益时,法院是如何运用这些原则来衡量行政行为的妥当性。例如,在论述行政罚的裁量时,作者结合了“阻却违法事由”、“责任能力”等概念,指出罚款的金额、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而非一味地从重处罚。这种对原则的深刻理解和实践应用,对于我们理解行政法的精神有着非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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