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灣「全民健康保險」於1995年3月驟然開始施行,固然對社會大眾之健康保護瞬間增加,但「簡單上路」缺乏調適期,對醫界之衝擊也不小。
本書先介紹颱灣醫師養成與醫療行為之管理製度,希望各界瞭解「醫師」與「醫生」在颱灣醫學曆史上是有區彆意義的。第二章簡介英國公醫製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與管理單位,嘗試與全民健康保險(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作個比較。第三章介紹英國醫療糾紛重要之案例法,盼望能為藉鏡。第4-12章為醫療糾紛案例評釋,希望法界能依據法令與法律原則判決,並互相尊重。第13章介紹安寜緩和醫療條例,此為颱灣較為先進之立法,有法律與倫理之雙重考量,事關生死,自然應該慎重其事,2011年1月26日修正加入「親屬同意權」,臨床人員執行時,更應審慎,避免誤蹈法網。
第一章 颱灣之醫療與醫師製度
壹、荷據時期(1624-1662)∕2
貳、明鄭時期(1662-1683)∕3
參、清領時期(1684-1895)∕4
肆、日治時期(1895-1945)∕9
伍、醫界生態之時代蛻變∕20
陸、新醫師法時期∕23
柒、專科醫師製度∕27
捌、法醫師∕28
第二章 英國公醫製度與醫療管理
壹、英國公醫製度∕34
貳、製度改革∕38
參、申訴製度∕39
肆、死亡鑑定∕42
伍、醫療專業組織、紀律與品質∕45
陸、結 論∕48
第三章 英國醫療過失案例
壹、英國醫療過失法律依據∕58
貳、結 論∕67
第四章 雙效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2280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雙效原則∕75
貳、結 論∕83
第五章 信賴原則與監督過失責任
壹、前 言∕90
貳、信賴原則之實務發展∕102
參、信賴原則於醫療糾紛之實務發展∕105
肆、結 論∕116
第六章 病患自殺責任——颱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前 言∕122
貳、結 論∕134
第七章 病人安全——最高法院93年度颱上字第2714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前 言∕138
貳、結 論∕148
第八章 健康檢查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2735號民事判決評釋
壹、前 言∕156
貳、隱 私∕163
參、隱私權∕164
肆、資訊隱私權∕165
伍、醫師告知義務∕165
陸、醫師之雙重責任∕168
柒、健康檢查對象並非病人∕171
捌、結 論∕172
第九章 遲來的解釋——颱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專科醫師製度與住院醫師訓練∕178
貳、無照行醫之例外∕179
參、我國相關實務見解∕181
肆、結 論∕187
第十章 一律注意——颱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前 言∕194
貳、赦免與減刑條例∕197
參、颱灣刑事法律的變革∕198
肆、社會學解釋∕200
伍、罪證有疑,利於被告∕203
陸、結 論∕204
第十一章 承受訴訟違法——最高法院91年度颱上字第5042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心肌炎∕215
貳、我國刑事過失犯罪成立要件∕217
參、實務界心肌炎刑事案件見解∕234
肆、結論與建議∕236
第十二章 意定代理——颱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檢討與評析∕251
貳、結 論∕271
第十三章 植物人權益與安寜緩和醫療條例
壹、前 言∕276
貳、美國植物人醫療與法律之演變∕276
參、法國末期病人安寜緩和醫療之進展∕280
肆、英國植物人醫療與法律之演變∕281
伍、颱灣植物人醫療與法律之演變∕283
陸、臨終關懷與安寜療護∕284
柒、我國安寜緩和醫療條例∕287
捌、植物人狀態∕289
玖、植物人狀態之治療與保險∕294
拾、植物人之法律權益∕295
拾壹、安樂死之含義與層次∕296
拾貳、安寜緩和醫療條例程序∕298
拾參、雙效減痛治療與謀殺∕301
拾肆、結 論∕304
自序
迴首2003年春,嚴重急性呼吸道癥候群(SARS)正在颱灣肆虐,為避免傳染,非必要之醫學會議一概延期或取消,連醫院內每日的「晨會」(morning meeting)都被命令取消,在風聲鶴唳中,參加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班入學口試,口委問:「動機為何?」答:「醫學不會隻保護懂醫學的人,法律是社會秩序最後防綫,不應該隻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想學習管理與法律。」入學後就跟隨法學齣身又是管理博士的廖又生老師研究。論文題目要兼顧管理、法律與醫學三個方嚮,自然就是「醫師懲戒製度」瞭。由於颱灣醫師懲戒結果一嚮不公開,老師建議從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著手,同時研究比較醫師、律師與會計師的懲戒製度。某年同學會前,一時興起,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係統,將全班同學名字一一鍵入查詢,天呀!「好心被雷親的五個罪犯!」除去齣國者,留在國內約99人,全班刑事犯罪率約5%。但是,他們的醫療行為同是醫學院所傳授,與我日常所為幾乎無差,為何有罪?再詳閱判決書,至今仍無法理解,也很難認同。順手也把當年「衛生署優良醫師」鍵入查詢,略感安慰,優良醫師也無法倖免,原來醫師都在一條船上,隨時都會被告啊,他們幸運免罰的原因(秘笈)又在那裏呢?
2005年6月畢業後,深感所學不足,繼續參加「法學研討會」並積極發言,尋求解答,也至法學院旁聽相關課程,感覺法界對醫界與醫療行為存有許多誤解,須要多方管道不斷溝通。四年來感謝醫師公會與醫院支持,得以和颱灣法學會等單位閤辦五次「颱北醫法論壇」,發現司法與審議製度對醫界相對不利,醫事審查採二分法(dichotomy),缺少過失審查原則,鑑定報告不公開,醫界鑑定人缺乏邏輯與法學訓練,單方嚮思考,不分倫理與法律責任,常常犯下「就結果推論過程」(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而不自知,加上我國「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間沒有「程序保障」,難怪有前輩感慨說「醫界是颱灣最大的黑幫犯罪集團!」要推翻此汙名,第一步還是需要團結醫師共同奮鬥,建立審查原則,改採醫事審查六分法,或許還有希望。
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1879-1955)曾說:「發現真實最大的敵人是不經思考就尊崇權威(Unthinking respect for authority is the greatest enemy of truth)。」義大利諺語:「成功有一百個父母,失敗就成為孤兒。」2004年7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醫事審議委員會對醫療糾紛刑案所為之「疏失」決定,若不建立「公訴鑑定人」,齣庭接受交互詰問,就醫療糾紛之刑事被告醫師而言,不但成為孤兒,尚明顯失去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雙方武器不對等」,若因而判刑,醫師何辜?我國實應立即改革此一不公平現象。
法官與醫師一樣為「專門職業」,但權力來源不同。法官掌握「強權」(hard power),不論願不願意,權力所及處皆受管轄,人民無從選擇;醫師則為「軟權」(soft power),人民就醫若非當場必需急救,尚有選擇權,權力不會被濫用,我國醫界陸續實施「強製繼續教育」(1988)、「專業分工」、「醫藥分業」(1997)與緊急醫療救護法(1995),加上「標簽理論」、「微罪不舉」、「緩起訴」等法律製度改革,對專業醫療行為,顯然已有行政懲處優先之趨勢,衛生署與醫師公會宣告醫事責任改採六分法,此其時矣。
「全民健康保險法」於1995年3月「簡單上路」,缺乏調適期,對醫界之衝擊不小。本書從「醫師」與「醫生」在颱灣醫學曆史上之區彆意義談起,由英國公醫製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與英國醫療糾紛重要案例法(case law)作比較,再選擇我國醫療糾紛案例評釋,盼望能互為藉鏡。醫護人員一旦遭受刑事判決,懲戒、賠償、健保不予特約等處罰隨之而來,一行為多罰,不但從此沒有良醫證與良民證,最後幾乎都要以去職,甚至改名纔能重新開始,聞之令人心酸。衷心希望醫療糾紛案件,法界能依據程序與法律原則判決,並建立製度互相尊重。作者實務上並非法律專業齣身,對浩瀚法學自然無法精通,所以敢「鬍言亂語」者,是因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在維護秩序,保護善良的人,刑罰是法律的最後手段,不應「濫殺無辜」,似更不宜輕易加諸於從事救人的行業。
《論語子路》:「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韓非子飾邪》:「有功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賞罰無度,國雖大而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醫療行為學理上尚有阻卻違法之適用,救人行為與救援行動更應鼓勵,而非加重懲罰,醫療糾紛多數是救護生命失敗之不幸事件,理論上醫療事故與「車禍」、「凶殺」、「性侵」、「傢暴」本質大大不同,本於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法理,救人失敗就要論以殺人罪,世界各國皆無此種法理,颱灣置於一起「論罪」,似對醫界不夠尊重,也直接斲喪醫療人員的熱情,醫療糾紛之補償應該是「沒有加害人的補償」較為妥適。
作者纔疏學淺,本書遺漏之處必多,尚祈請諸先進不吝賜教。由衷感謝醫界長官與同仁的鼓勵、醫師公會與法學會的指導、元照齣版公司的編輯協助,同學與傢人的無限支持。
颱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科
葛謹
2011年7月1日
對於我這種長期關注颱灣醫療議題的普通民眾而言,這本書的齣現簡直是解決瞭一個長久以來的“知識盲區”。我們常常在新聞中看到關於醫療糾紛的報道,但往往隻看到冰山一角,對於事情的來龍去脈、責任劃分的標準、以及醫師在其中的真實處境,我們瞭解得非常有限。這本書以非常紮實的案例研究為基礎,讓我們有機會“近距離”觀察醫療糾紛的發生、發展與解決過程。作者並沒有迴避那些敏感而棘手的案例,而是將它們一一攤開,細緻地分析瞭每個環節可能齣現的問題,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如何適用的。我尤其喜歡書中對於“告知義務”和“注意義務”的詳細闡述,這讓我們普通民眾更能理解醫師在診療過程中需要承擔的責任,也讓我們明白,並非所有的醫療意外都意味著醫療過失。這本書幫助我打破瞭許多刻闆印象,讓我對醫療體係有瞭更全麵的認識,也讓我更能理解醫師這個職業的復雜性與不易。
评分這本書的齣版,對於我們這些在醫療第一綫打拼的颱灣醫師來說,真是一場及時的甘霖!長久以來,醫療糾紛就像懸在我們頭頂的達摩剋利斯之劍,讓我們在救死扶傷的同時,也時刻提心吊膽,擔心一個不慎就會惹上官司。這本書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引路人,條理清晰地剖析瞭颱灣現行的醫師製度,讓我們能更深刻地理解製度背後的邏輯與存在的局限。更重要的是,它選取瞭許多真實、貼近我們日常工作場景的醫療糾紛案例,並進行瞭深入淺齣的評析。我特彆欣賞作者在解讀案例時,沒有簡單地將責任推給某一方,而是從醫學專業、法律條文、倫理道德、甚至社會文化等多個維度進行考察,力求做到客觀公正。通過這些案例,我看到瞭許多自己曾經遇到過或擔心會遇到的類似情況,也學習到瞭如何更有效地規避風險,如何更妥善地與病患溝通,以及在發生糾紛時,我們作為醫師應該如何應對。這本書不僅是知識的傳授,更是對我們執業生涯的一種“賦能”,讓我們在麵對復雜的醫療環境時,能更有信心、更有底氣。
评分這本書的內容,就像一場深入人心的“醫療社會學”課程。我一直對社會如何構建和理解“醫患關係”非常感興趣,而颱灣的醫療製度以及由此産生的醫療糾紛,恰恰是研究這個課題的絕佳樣本。作者通過對案例的細緻梳理,揭示瞭在醫療實踐中,社會期望、媒體輿論、法律規範以及醫師的專業判斷之間存在的復雜張力。我尤其關注書中關於“醫療文化”和“溝通障礙”的討論,這些非技術性因素,往往是導緻糾紛的重要根源。例如,書中分析的幾個案例,都涉及到瞭患者或傢屬對醫療過程的不理解,以及醫師未能有效傳遞信息的情況。這本書讓我意識到,解決醫療糾紛,不僅僅是法律和醫學的問題,更是一個關於信任、溝通與社會共識構建的議題。它提供瞭一個更廣闊的視角,來審視颱灣醫療體係的現狀與未來發展方嚮。
评分我是一名退休的老醫師,在行醫的幾十年裏,也曾親身經曆過幾次醫療糾紛的“驚魂時刻”。當時,麵對那些指責和調查,我常常感到無助和茫然,不清楚自己到底哪裏做錯瞭,也不明白整個製度到底是如何運作的。現在讀到這本書,感覺像是找到瞭“救星”一樣。書中那些生動的案例,就像是在重現我當年所處的睏境,但不同的是,這本書為我提供瞭清晰的思路和答案。它不僅解釋瞭製度的規則,更重要的是,它通過對一個個案例的剖析,讓我看到瞭許多前輩們是如何在逆境中堅持,又是如何通過專業和良知來應對挑戰的。這本書對於我這樣的老一輩醫師來說,是一種慰藉,也是一種“撥亂反正”。它讓我更加堅信,隻要我們堅持初心,嚴謹行醫,並且瞭解規則,就能更好地保護自己,也能更好地為病人服務。
评分作為一名在法律界耕耘多年的律師,我一直認為醫療糾紛的復雜性遠超一般民事案件,它不僅涉及高度專業的醫學知識,更牽扯到倫理、道德、以及社會對醫療關係的期望。這本書的齣現,為我們法律從業者提供瞭一個極具價值的參考工具。作者不僅對颱灣的醫師製度進行瞭深入的剖析,指齣瞭其優勢與不足,更通過對一係列典型醫療糾紛案例的細緻評析,展現瞭法律在實踐中的運用。我特彆贊賞書中在案例分析時,能夠跳齣純粹的法律視角,而是充分結閤醫學的專業判斷,以及對醫療倫理的深刻理解。這種跨領域的對話,對於準確把握醫療過失的界定至關重要。書中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引用與解釋也十分到位,為我們理解司法實踐提供瞭重要的依據。這本書的齣版,無疑將有助於提升整個社會在醫療糾紛處理上的專業度和理性度,降低不必要的誤解和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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