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全民健康保险」于1995年3月骤然开始施行,固然对社会大众之健康保护瞬间增加,但「简单上路」缺乏调适期,对医界之冲击也不小。
本书先介绍台湾医师养成与医疗行为之管理制度,希望各界了解「医师」与「医生」在台湾医学历史上是有区别意义的。第二章简介英国公医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与管理单位,尝试与全民健康保险(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作个比较。第三章介绍英国医疗纠纷重要之案例法,盼望能为借镜。第4-12章为医疗纠纷案例评释,希望法界能依据法令与法律原则判决,并互相尊重。第13章介绍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此为台湾较为先进之立法,有法律与伦理之双重考量,事关生死,自然应该慎重其事,2011年1月26日修正加入「亲属同意权」,临床人员执行时,更应审慎,避免误蹈法网。
第一章 台湾之医疗与医师制度
壹、荷据时期(1624-1662)∕2
贰、明郑时期(1662-1683)∕3
参、清领时期(1684-1895)∕4
肆、日治时期(1895-1945)∕9
伍、医界生态之时代蜕变∕20
陆、新医师法时期∕23
柒、专科医师制度∕27
捌、法医师∕28
第二章 英国公医制度与医疗管理
壹、英国公医制度∕34
贰、制度改革∕38
参、申诉制度∕39
肆、死亡鑑定∕42
伍、医疗专业组织、纪律与品质∕45
陆、结 论∕48
第三章 英国医疗过失案例
壹、英国医疗过失法律依据∕58
贰、结 论∕67
第四章 双效原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80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双效原则∕75
贰、结 论∕83
第五章 信赖原则与监督过失责任
壹、前 言∕90
贰、信赖原则之实务发展∕102
参、信赖原则于医疗纠纷之实务发展∕105
肆、结 论∕116
第六章 病患自杀责任——台湾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前 言∕122
贰、结 论∕134
第七章 病人安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14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前 言∕138
贰、结 论∕148
第八章 健康检查责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评释
壹、前 言∕156
贰、隐 私∕163
参、隐私权∕164
肆、资讯隐私权∕165
伍、医师告知义务∕165
陆、医师之双重责任∕168
柒、健康检查对象并非病人∕171
捌、结 论∕172
第九章 迟来的解释——台湾桃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002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专科医师制度与住院医师训练∕178
贰、无照行医之例外∕179
参、我国相关实务见解∕181
肆、结 论∕187
第十章 一律注意——台湾嘉义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前 言∕194
贰、赦免与减刑条例∕197
参、台湾刑事法律的变革∕198
肆、社会学解释∕200
伍、罪证有疑,利于被告∕203
陆、结 论∕204
第十一章 承受诉讼违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042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心肌炎∕215
贰、我国刑事过失犯罪成立要件∕217
参、实务界心肌炎刑事案件见解∕234
肆、结论与建议∕236
第十二章 意定代理——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诉字第69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检讨与评析∕251
贰、结 论∕271
第十三章 植物人权益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壹、前 言∕276
贰、美国植物人医疗与法律之演变∕276
参、法国末期病人安宁缓和医疗之进展∕280
肆、英国植物人医疗与法律之演变∕281
伍、台湾植物人医疗与法律之演变∕283
陆、临终关怀与安宁疗护∕284
柒、我国安宁缓和医疗条例∕287
捌、植物人状态∕289
玖、植物人状态之治疗与保险∕294
拾、植物人之法律权益∕295
拾壹、安乐死之含义与层次∕296
拾贰、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程序∕298
拾参、双效减痛治疗与谋杀∕301
拾肆、结 论∕304
自序
回首2003年春,严重急性唿吸道症候群(SARS)正在台湾肆虐,为避免传染,非必要之医学会议一概延期或取消,连医院内每日的「晨会」(morning meeting)都被命令取消,在风声鹤唳中,参加阳明大学医务管理研究所硕士班入学口试,口委问:「动机为何?」答:「医学不会只保护懂医学的人,法律是社会秩序最后防线,不应该只保护懂法律的人,所以想学习管理与法律。」入学后就跟随法学出身又是管理博士的廖又生老师研究。论文题目要兼顾管理、法律与医学三个方向,自然就是「医师惩戒制度」了。由于台湾医师惩戒结果一向不公开,老师建议从行政法院判决案例着手,同时研究比较医师、律师与会计师的惩戒制度。某年同学会前,一时兴起,在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将全班同学名字一一键入查询,天呀!「好心被雷亲的五个罪犯!」除去出国者,留在国内约99人,全班刑事犯罪率约5%。但是,他们的医疗行为同是医学院所传授,与我日常所为几乎无差,为何有罪?再详阅判决书,至今仍无法理解,也很难认同。顺手也把当年「卫生署优良医师」键入查询,略感安慰,优良医师也无法倖免,原来医师都在一条船上,随时都会被告啊,他们幸运免罚的原因(秘笈)又在那里呢?
2005年6月毕业后,深感所学不足,继续参加「法学研讨会」并积极发言,寻求解答,也至法学院旁听相关课程,感觉法界对医界与医疗行为存有许多误解,须要多方管道不断沟通。四年来感谢医师公会与医院支持,得以和台湾法学会等单位合办五次「台北医法论坛」,发现司法与审议制度对医界相对不利,医事审查採二分法(dichotomy),缺少过失审查原则,鑑定报告不公开,医界鑑定人缺乏逻辑与法学训练,单方向思考,不分伦理与法律责任,常常犯下「就结果推论过程」(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而不自知,加上我国「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没有「程序保障」,难怪有前辈感慨说「医界是台湾最大的黑帮犯罪集团!」要推翻此污名,第一步还是需要团结医师共同奋斗,建立审查原则,改採医事审查六分法,或许还有希望。
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1879-1955)曾说:「发现真实最大的敌人是不经思考就尊崇权威(Unthinking respect for authority is the greatest enemy of truth)。」义大利谚语:「成功有一百个父母,失败就成为孤儿。」2004年7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82号解释:「为确保被告对证人之诘问权,证人于审判中,应依法定程序,到场具结陈述,并接受被告之诘问,其陈述始得作为认定被告犯罪事实之判断依据。」医事审议委员会对医疗纠纷刑案所为之「疏失」决定,若不建立「公诉鑑定人」,出庭接受交互诘问,就医疗纠纷之刑事被告医师而言,不但成为孤儿,尚明显失去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之诉讼权,「双方武器不对等」,若因而判刑,医师何辜?我国实应立即改革此一不公平现象。
法官与医师一样为「专门职业」,但权力来源不同。法官掌握「强权」(hard power),不论愿不愿意,权力所及处皆受管辖,人民无从选择;医师则为「软权」(soft power),人民就医若非当场必需急救,尚有选择权,权力不会被滥用,我国医界陆续实施「强制继续教育」(1988)、「专业分工」、「医药分业」(1997)与紧急医疗救护法(1995),加上「标签理论」、「微罪不举」、「缓起诉」等法律制度改革,对专业医疗行为,显然已有行政惩处优先之趋势,卫生署与医师公会宣告医事责任改採六分法,此其时矣。
「全民健康保险法」于1995年3月「简单上路」,缺乏调适期,对医界之冲击不小。本书从「医师」与「医生」在台湾医学历史上之区别意义谈起,由英国公医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与英国医疗纠纷重要案例法(case law)作比较,再选择我国医疗纠纷案例评释,盼望能互为借镜。医护人员一旦遭受刑事判决,惩戒、赔偿、健保不予特约等处罚随之而来,一行为多罚,不但从此没有良医证与良民证,最后几乎都要以去职,甚至改名才能重新开始,闻之令人心酸。衷心希望医疗纠纷案件,法界能依据程序与法律原则判决,并建立制度互相尊重。作者实务上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对浩瀚法学自然无法精通,所以敢「胡言乱语」者,是因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在维护秩序,保护善良的人,刑罚是法律的最后手段,不应「滥杀无辜」,似更不宜轻易加诸于从事救人的行业。
《论语子路》:「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韩非子饰邪》:「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赏罚无度,国虽大而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医疗行为学理上尚有阻却违法之适用,救人行为与救援行动更应鼓励,而非加重惩罚,医疗纠纷多数是救护生命失败之不幸事件,理论上医疗事故与「车祸」、「凶杀」、「性侵」、「家暴」本质大大不同,本于不同事件,不同处理之法理,救人失败就要论以杀人罪,世界各国皆无此种法理,台湾置于一起「论罪」,似对医界不够尊重,也直接斲丧医疗人员的热情,医疗纠纷之补偿应该是「没有加害人的补偿」较为妥适。
作者才疏学浅,本书遗漏之处必多,尚祈请诸先进不吝赐教。由衷感谢医界长官与同仁的鼓励、医师公会与法学会的指导、元照出版公司的编辑协助,同学与家人的无限支持。
台北荣民总医院内科部临床毒物科
葛谨
2011年7月1日
这本书的出版,对于我们这些在医疗第一线打拼的台湾医师来说,真是一场及时的甘霖!长久以来,医疗纠纷就像悬在我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我们在救死扶伤的同时,也时刻提心吊胆,担心一个不慎就会惹上官司。这本书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引路人,条理清晰地剖析了台湾现行的医师制度,让我们能更深刻地理解制度背后的逻辑与存在的局限。更重要的是,它选取了许多真实、贴近我们日常工作场景的医疗纠纷案例,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评析。我特别欣赏作者在解读案例时,没有简单地将责任推给某一方,而是从医学专业、法律条文、伦理道德、甚至社会文化等多个维度进行考察,力求做到客观公正。通过这些案例,我看到了许多自己曾经遇到过或担心会遇到的类似情况,也学习到了如何更有效地规避风险,如何更妥善地与病患沟通,以及在发生纠纷时,我们作为医师应该如何应对。这本书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对我们执业生涯的一种“赋能”,让我们在面对复杂的医疗环境时,能更有信心、更有底气。
评分这本书的内容,就像一场深入人心的“医疗社会学”课程。我一直对社会如何构建和理解“医患关系”非常感兴趣,而台湾的医疗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恰恰是研究这个课题的绝佳样本。作者通过对案例的细致梳理,揭示了在医疗实践中,社会期望、媒体舆论、法律规范以及医师的专业判断之间存在的复杂张力。我尤其关注书中关于“医疗文化”和“沟通障碍”的讨论,这些非技术性因素,往往是导致纠纷的重要根源。例如,书中分析的几个案例,都涉及到了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过程的不理解,以及医师未能有效传递信息的情况。这本书让我意识到,解决医疗纠纷,不仅仅是法律和医学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于信任、沟通与社会共识构建的议题。它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来审视台湾医疗体系的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
评分对于我这种长期关注台湾医疗议题的普通民众而言,这本书的出现简直是解决了一个长久以来的“知识盲区”。我们常常在新闻中看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但往往只看到冰山一角,对于事情的来龙去脉、责任划分的标准、以及医师在其中的真实处境,我们了解得非常有限。这本书以非常扎实的案例研究为基础,让我们有机会“近距离”观察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与解决过程。作者并没有回避那些敏感而棘手的案例,而是将它们一一摊开,细致地分析了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适用的。我尤其喜欢书中对于“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详细阐述,这让我们普通民众更能理解医师在诊疗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让我们明白,并非所有的医疗意外都意味着医疗过失。这本书帮助我打破了许多刻板印象,让我对医疗体系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让我更能理解医师这个职业的复杂性与不易。
评分作为一名在法律界耕耘多年的律师,我一直认为医疗纠纷的复杂性远超一般民事案件,它不仅涉及高度专业的医学知识,更牵扯到伦理、道德、以及社会对医疗关系的期望。这本书的出现,为我们法律从业者提供了一个极具价值的参考工具。作者不仅对台湾的医师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指出了其优势与不足,更通过对一系列典型医疗纠纷案例的细致评析,展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我特别赞赏书中在案例分析时,能够跳出纯粹的法律视角,而是充分结合医学的专业判断,以及对医疗伦理的深刻理解。这种跨领域的对话,对于准确把握医疗过失的界定至关重要。书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引用与解释也十分到位,为我们理解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这本书的出版,无疑将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在医疗纠纷处理上的专业度和理性度,降低不必要的误解和对立。
评分我是一名退休的老医师,在行医的几十年里,也曾亲身经历过几次医疗纠纷的“惊魂时刻”。当时,面对那些指责和调查,我常常感到无助和茫然,不清楚自己到底哪里做错了,也不明白整个制度到底是如何运作的。现在读到这本书,感觉像是找到了“救星”一样。书中那些生动的案例,就像是在重现我当年所处的困境,但不同的是,这本书为我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答案。它不仅解释了制度的规则,更重要的是,它通过对一个个案例的剖析,让我看到了许多前辈们是如何在逆境中坚持,又是如何通过专业和良知来应对挑战的。这本书对于我这样的老一辈医师来说,是一种慰藉,也是一种“拨乱反正”。它让我更加坚信,只要我们坚持初心,严谨行医,并且了解规则,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也能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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