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医师制度与医疗纠纷案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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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台湾「全民健康保险」于1995年3月骤然开始施行,固然对社会大众之健康保护瞬间增加,但「简单上路」缺乏调适期,对医界之冲击也不小。

  本书先介绍台湾医师养成与医疗行为之管理制度,希望各界了解「医师」与「医生」在台湾医学历史上是有区别意义的。第二章简介英国公医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与管理单位,尝试与全民健康保险(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作个比较。第三章介绍英国医疗纠纷重要之案例法,盼望能为借镜。第4-12章为医疗纠纷案例评释,希望法界能依据法令与法律原则判决,并互相尊重。第13章介绍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此为台湾较为先进之立法,有法律与伦理之双重考量,事关生死,自然应该慎重其事,2011年1月26日修正加入「亲属同意权」,临床人员执行时,更应审慎,避免误蹈法网。

好的,这是一份针对您提供的书名,创作的、不包含该书内容的图书简介,力求详尽且自然: 《现代医学伦理与法律实务:从医患沟通到前沿技术监管》 本书导言: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医疗环境中,技术进步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诊疗模式,同时也对传统的医疗伦理和法律框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书旨在提供一个宏观而深入的视角,聚焦于当代医疗实践中最为核心、最易引发争议的伦理困境与法律风险点,为医护人员、法学专业人士、政策制定者以及关注医疗人权与质量的公众,提供一套系统性的理论基础与实务操作指南。我们深知,医疗行为的复杂性远超单纯的技术操作,它深刻植根于人性的关怀、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对生命尊严的维护之中。因此,本书将理论探讨与现实案例相结合,力求揭示在复杂的医疗决策链条中,如何平衡患者自主权与医学必要性、如何前瞻性地应对生物技术带来的伦理边界。 第一部分:医学伦理的核心原则与当代冲突 本部分深入剖析了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四大基本原则——自主性(Autonomy)、行善(Beneficence)、不伤害(Non-maleficence)与公正(Justice)——在实际应用中的张力与调适。 第一章:患者自主权的边界与强化 本章探讨了知情同意的深度与广度。我们不再仅仅关注书面同意书的签署,而是深入研究“充分理解”的实质性要求。讨论了在特殊情境下(如认知障碍、紧急情况下的代为决策),如何尊重患者的潜在意愿或指定代理人(Surrogate Decision-Makers)。此外,对“拒绝治疗权”的法律和伦理基础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包括对安乐死、辅助自杀等敏感议题的跨国比较研究,强调在法律框架下维护个体生命选择的尊严。 第二章:生命起始与终结的伦理争论 本章聚焦于生命周期的两端。在上游,讨论了辅助生殖技术(ART)的伦理迷宫,包括胚胎的法律地位、代孕的社会影响以及基因编辑技术(如CRISPR)的“设计婴儿”争议,强调科学的边界感和对人类基因库的审慎态度。在下游,重点分析了“临终关怀”与“死亡尊严”。详细阐述了撤除维持生命的治疗(如呼吸机、营养支持)的法律流程与伦理依据,区分了积极安乐死与消极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差异。 第三章:医疗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挑战 公正原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本章探讨了在有限的医疗资源(如稀缺器官、昂贵特效药或应对大规模流行病时)面前,如何建立透明、公平的分配机制。分析了基于需求、贡献、或等待时间等不同标准的伦理合理性,并审视了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患者在获取优质医疗服务时所面临的系统性不平等问题,呼吁政策制定者采取积极措施缩小“健康差距”。 第二部分:医疗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 本部分从法律实践的视角出发,系统梳理了医疗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责任形态,并提供了前瞻性的风险规避策略。 第四章:医疗过失的界定与因果关系认定 本章详尽解析了“医疗过失”的构成要件,包括注意义务的违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最为关键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引入了“证据开示”制度在医疗诉讼中的应用,并探讨了“多因一果”情形下,多个医疗行为者之间责任的划分难题。对于“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的案例分析。 第五章:知情告知义务的法律深化 知情同意不仅是伦理要求,更是法律义务的核心。本章区分了不同司法管辖区对于“告知风险的充分性”的要求(如“医生标准”与“患者标准”)。重点讨论了“告知的例外情况”,例如在涉及患者精神状态不佳或在手术中发现新病灶时的紧急处理原则,确保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不耽误救治时机。 第六章:医疗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前沿 随着电子病历(EMR)的普及,医疗数据的保护成为重中之重。本章详细阐述了患者病历资料的产权、使用权和保密义务。深入分析了数据泄露事件的法律后果,以及在科研、教学和公共卫生监测中使用匿名化或去标识化数据的法律红线。本章特别关注了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辅助诊断中,数据共享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策略。 第三部分:新兴技术与法律监管的迭代 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要求法律和监管体系必须同步更新。本部分关注那些最具争议性和未来影响力的前沿领域。 第七章:人工智能(AI)在临床决策中的法律定位 本书认为,AI不再是简单的辅助工具,而是开始深度介入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制定。本章探讨了当AI系统做出错误判断时,责任应归属于算法开发者、医疗机构、还是最终采纳建议的临床医生。提出了对AI决策透明度(Explainability)的法律要求,确保医疗决策的可审查性。 第八章:远程医疗与跨区域执业的法律挑战 疫情加速了远程医疗(Telemedicine)的常态化。本章分析了远程诊断和治疗涉及的跨地域执业许可问题,以及在不同司法权下,如何确定损害发生地的法律适用。同时,讨论了远程监控设备产生的数据的法律效力及其隐私保护的特殊要求。 第九章:生物样本与生物制品监管的复杂性 随着个性化医疗的发展,人体组织、基因信息和生物制品的管理日益复杂。本章梳理了生物样本库的建立与使用规范,明确了患者捐赠样本的权利限制。重点分析了基因检测结果的解读责任、商业化利用的伦理规范,以及生物制品(如细胞和基因疗法)在临床试验和上市审批过程中的特殊法律监管路径。 结语:面向未来的医疗治理体系 本书最后总结道,一个健康的医疗体系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这种信任依赖于清晰、公正且与时俱进的伦理准则和法律框架。未来的医疗治理体系必须具备前瞻性、适应性和人文关怀,确保技术进步最终服务于人类的福祉,而非成为新的不公之源。本书期望成为促进跨学科对话、推动医疗实践规范化的重要参考。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台湾之医疗与医师制度
 壹、荷据时期(1624-1662)∕2
 贰、明郑时期(1662-1683)∕3
 参、清领时期(1684-1895)∕4
 肆、日治时期(1895-1945)∕9
 伍、医界生态之时代蜕变∕20
 陆、新医师法时期∕23
 柒、专科医师制度∕27
 捌、法医师∕28

第二章 英国公医制度与医疗管理
 壹、英国公医制度∕34
 贰、制度改革∕38
 参、申诉制度∕39
 肆、死亡鑑定∕42
 伍、医疗专业组织、纪律与品质∕45
 陆、结 论∕48

第三章 英国医疗过失案例
 壹、英国医疗过失法律依据∕58
 贰、结 论∕67

第四章 双效原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80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双效原则∕75
 贰、结 论∕83

第五章 信赖原则与监督过失责任
 壹、前 言∕90
 贰、信赖原则之实务发展∕102
 参、信赖原则于医疗纠纷之实务发展∕105
 肆、结 论∕116

第六章 病患自杀责任——台湾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前 言∕122
 贰、结 论∕134

第七章 病人安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14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前 言∕138
 贰、结 论∕148

第八章 健康检查责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评释
 壹、前 言∕156
 贰、隐 私∕163
 参、隐私权∕164
 肆、资讯隐私权∕165
 伍、医师告知义务∕165
 陆、医师之双重责任∕168
 柒、健康检查对象并非病人∕171
 捌、结 论∕172

第九章 迟来的解释——台湾桃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002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专科医师制度与住院医师训练∕178
 贰、无照行医之例外∕179
 参、我国相关实务见解∕181
 肆、结 论∕187

第十章 一律注意——台湾嘉义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前 言∕194
 贰、赦免与减刑条例∕197
 参、台湾刑事法律的变革∕198
 肆、社会学解释∕200
 伍、罪证有疑,利于被告∕203
 陆、结 论∕204

第十一章 承受诉讼违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042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心肌炎∕215
 贰、我国刑事过失犯罪成立要件∕217
 参、实务界心肌炎刑事案件见解∕234
 肆、结论与建议∕236

第十二章 意定代理——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诉字第69号刑事判决评释
 壹、检讨与评析∕251
 贰、结 论∕271

第十三章 植物人权益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壹、前 言∕276
 贰、美国植物人医疗与法律之演变∕276
 参、法国末期病人安宁缓和医疗之进展∕280
 肆、英国植物人医疗与法律之演变∕281
 伍、台湾植物人医疗与法律之演变∕283
 陆、临终关怀与安宁疗护∕284
 柒、我国安宁缓和医疗条例∕287
 捌、植物人状态∕289
 玖、植物人状态之治疗与保险∕294
 拾、植物人之法律权益∕295
 拾壹、安乐死之含义与层次∕296
 拾贰、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程序∕298
 拾参、双效减痛治疗与谋杀∕301
 拾肆、结 论∕304

图书序言

自序

  回首2003年春,严重急性唿吸道症候群(SARS)正在台湾肆虐,为避免传染,非必要之医学会议一概延期或取消,连医院内每日的「晨会」(morning meeting)都被命令取消,在风声鹤唳中,参加阳明大学医务管理研究所硕士班入学口试,口委问:「动机为何?」答:「医学不会只保护懂医学的人,法律是社会秩序最后防线,不应该只保护懂法律的人,所以想学习管理与法律。」入学后就跟随法学出身又是管理博士的廖又生老师研究。论文题目要兼顾管理、法律与医学三个方向,自然就是「医师惩戒制度」了。由于台湾医师惩戒结果一向不公开,老师建议从行政法院判决案例着手,同时研究比较医师、律师与会计师的惩戒制度。某年同学会前,一时兴起,在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将全班同学名字一一键入查询,天呀!「好心被雷亲的五个罪犯!」除去出国者,留在国内约99人,全班刑事犯罪率约5%。但是,他们的医疗行为同是医学院所传授,与我日常所为几乎无差,为何有罪?再详阅判决书,至今仍无法理解,也很难认同。顺手也把当年「卫生署优良医师」键入查询,略感安慰,优良医师也无法倖免,原来医师都在一条船上,随时都会被告啊,他们幸运免罚的原因(秘笈)又在那里呢?

  2005年6月毕业后,深感所学不足,继续参加「法学研讨会」并积极发言,寻求解答,也至法学院旁听相关课程,感觉法界对医界与医疗行为存有许多误解,须要多方管道不断沟通。四年来感谢医师公会与医院支持,得以和台湾法学会等单位合办五次「台北医法论坛」,发现司法与审议制度对医界相对不利,医事审查採二分法(dichotomy),缺少过失审查原则,鑑定报告不公开,医界鑑定人缺乏逻辑与法学训练,单方向思考,不分伦理与法律责任,常常犯下「就结果推论过程」(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而不自知,加上我国「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没有「程序保障」,难怪有前辈感慨说「医界是台湾最大的黑帮犯罪集团!」要推翻此污名,第一步还是需要团结医师共同奋斗,建立审查原则,改採医事审查六分法,或许还有希望。

  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1879-1955)曾说:「发现真实最大的敌人是不经思考就尊崇权威(Unthinking respect for authority is the greatest enemy of truth)。」义大利谚语:「成功有一百个父母,失败就成为孤儿。」2004年7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82号解释:「为确保被告对证人之诘问权,证人于审判中,应依法定程序,到场具结陈述,并接受被告之诘问,其陈述始得作为认定被告犯罪事实之判断依据。」医事审议委员会对医疗纠纷刑案所为之「疏失」决定,若不建立「公诉鑑定人」,出庭接受交互诘问,就医疗纠纷之刑事被告医师而言,不但成为孤儿,尚明显失去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之诉讼权,「双方武器不对等」,若因而判刑,医师何辜?我国实应立即改革此一不公平现象。
  法官与医师一样为「专门职业」,但权力来源不同。法官掌握「强权」(hard power),不论愿不愿意,权力所及处皆受管辖,人民无从选择;医师则为「软权」(soft power),人民就医若非当场必需急救,尚有选择权,权力不会被滥用,我国医界陆续实施「强制继续教育」(1988)、「专业分工」、「医药分业」(1997)与紧急医疗救护法(1995),加上「标签理论」、「微罪不举」、「缓起诉」等法律制度改革,对专业医疗行为,显然已有行政惩处优先之趋势,卫生署与医师公会宣告医事责任改採六分法,此其时矣。

  「全民健康保险法」于1995年3月「简单上路」,缺乏调适期,对医界之冲击不小。本书从「医师」与「医生」在台湾医学历史上之区别意义谈起,由英国公医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与英国医疗纠纷重要案例法(case law)作比较,再选择我国医疗纠纷案例评释,盼望能互为借镜。医护人员一旦遭受刑事判决,惩戒、赔偿、健保不予特约等处罚随之而来,一行为多罚,不但从此没有良医证与良民证,最后几乎都要以去职,甚至改名才能重新开始,闻之令人心酸。衷心希望医疗纠纷案件,法界能依据程序与法律原则判决,并建立制度互相尊重。作者实务上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对浩瀚法学自然无法精通,所以敢「胡言乱语」者,是因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在维护秩序,保护善良的人,刑罚是法律的最后手段,不应「滥杀无辜」,似更不宜轻易加诸于从事救人的行业。

  《论语子路》:「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韩非子饰邪》:「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赏罚无度,国虽大而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医疗行为学理上尚有阻却违法之适用,救人行为与救援行动更应鼓励,而非加重惩罚,医疗纠纷多数是救护生命失败之不幸事件,理论上医疗事故与「车祸」、「凶杀」、「性侵」、「家暴」本质大大不同,本于不同事件,不同处理之法理,救人失败就要论以杀人罪,世界各国皆无此种法理,台湾置于一起「论罪」,似对医界不够尊重,也直接斲丧医疗人员的热情,医疗纠纷之补偿应该是「没有加害人的补偿」较为妥适。

  作者才疏学浅,本书遗漏之处必多,尚祈请诸先进不吝赐教。由衷感谢医界长官与同仁的鼓励、医师公会与法学会的指导、元照出版公司的编辑协助,同学与家人的无限支持。

台北荣民总医院内科部临床毒物科
葛谨
2011年7月1日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的出版,对于我们这些在医疗第一线打拼的台湾医师来说,真是一场及时的甘霖!长久以来,医疗纠纷就像悬在我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我们在救死扶伤的同时,也时刻提心吊胆,担心一个不慎就会惹上官司。这本书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引路人,条理清晰地剖析了台湾现行的医师制度,让我们能更深刻地理解制度背后的逻辑与存在的局限。更重要的是,它选取了许多真实、贴近我们日常工作场景的医疗纠纷案例,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评析。我特别欣赏作者在解读案例时,没有简单地将责任推给某一方,而是从医学专业、法律条文、伦理道德、甚至社会文化等多个维度进行考察,力求做到客观公正。通过这些案例,我看到了许多自己曾经遇到过或担心会遇到的类似情况,也学习到了如何更有效地规避风险,如何更妥善地与病患沟通,以及在发生纠纷时,我们作为医师应该如何应对。这本书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对我们执业生涯的一种“赋能”,让我们在面对复杂的医疗环境时,能更有信心、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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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内容,就像一场深入人心的“医疗社会学”课程。我一直对社会如何构建和理解“医患关系”非常感兴趣,而台湾的医疗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恰恰是研究这个课题的绝佳样本。作者通过对案例的细致梳理,揭示了在医疗实践中,社会期望、媒体舆论、法律规范以及医师的专业判断之间存在的复杂张力。我尤其关注书中关于“医疗文化”和“沟通障碍”的讨论,这些非技术性因素,往往是导致纠纷的重要根源。例如,书中分析的几个案例,都涉及到了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过程的不理解,以及医师未能有效传递信息的情况。这本书让我意识到,解决医疗纠纷,不仅仅是法律和医学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于信任、沟通与社会共识构建的议题。它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来审视台湾医疗体系的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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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这种长期关注台湾医疗议题的普通民众而言,这本书的出现简直是解决了一个长久以来的“知识盲区”。我们常常在新闻中看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但往往只看到冰山一角,对于事情的来龙去脉、责任划分的标准、以及医师在其中的真实处境,我们了解得非常有限。这本书以非常扎实的案例研究为基础,让我们有机会“近距离”观察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与解决过程。作者并没有回避那些敏感而棘手的案例,而是将它们一一摊开,细致地分析了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适用的。我尤其喜欢书中对于“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详细阐述,这让我们普通民众更能理解医师在诊疗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让我们明白,并非所有的医疗意外都意味着医疗过失。这本书帮助我打破了许多刻板印象,让我对医疗体系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让我更能理解医师这个职业的复杂性与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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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在法律界耕耘多年的律师,我一直认为医疗纠纷的复杂性远超一般民事案件,它不仅涉及高度专业的医学知识,更牵扯到伦理、道德、以及社会对医疗关系的期望。这本书的出现,为我们法律从业者提供了一个极具价值的参考工具。作者不仅对台湾的医师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指出了其优势与不足,更通过对一系列典型医疗纠纷案例的细致评析,展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我特别赞赏书中在案例分析时,能够跳出纯粹的法律视角,而是充分结合医学的专业判断,以及对医疗伦理的深刻理解。这种跨领域的对话,对于准确把握医疗过失的界定至关重要。书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引用与解释也十分到位,为我们理解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这本书的出版,无疑将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在医疗纠纷处理上的专业度和理性度,降低不必要的误解和对立。

评分

我是一名退休的老医师,在行医的几十年里,也曾亲身经历过几次医疗纠纷的“惊魂时刻”。当时,面对那些指责和调查,我常常感到无助和茫然,不清楚自己到底哪里做错了,也不明白整个制度到底是如何运作的。现在读到这本书,感觉像是找到了“救星”一样。书中那些生动的案例,就像是在重现我当年所处的困境,但不同的是,这本书为我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答案。它不仅解释了制度的规则,更重要的是,它通过对一个个案例的剖析,让我看到了许多前辈们是如何在逆境中坚持,又是如何通过专业和良知来应对挑战的。这本书对于我这样的老一辈医师来说,是一种慰藉,也是一种“拨乱反正”。它让我更加坚信,只要我们坚持初心,严谨行医,并且了解规则,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也能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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