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课税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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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实质课税与纳税人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2009年增订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明定税法解释及事实认定应以实质经济原则认定之,其中第3项更明定课税要件事实之实质认定,应由稽征机关负举证责任。台湾之税捐稽征实务,于立法、行政及司法层面,向来强调依法课税,对于纳税人基本权利之保障则未予以相对应之重视,于2010年修正公布纳税人权利保护章,首度承认纳税人权利并予以明文保护。同时并有税捐稽征法第28条第2项退税请求权等条文之新修正,于形式意义及实质意义上为纳税人权利保护开启崭新之扉页。

  因此,本书从实质课税原则与纳税人权利保护观点出发,就两岸之税捐法制作进一步之探讨,借以釐清税法与民法规范之关系,并就澳洲、韩国、法国等法制国家相关制度作一比较研究与讨论。

  本书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财税法学研究中心与财团法人资诚教育基金会合作主办「第十四届两岸税法学术研讨会—实质课税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之论文集,内容包含:一、实质课税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二、经济转型中的税收调节机制与政策选择-兼及国家课税权的宪法界限;三、实质课税原则内涵之再探;四、契约类型自由与契约当事人之认定;五、韩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分析;六、日本、美国、法国税法上的实质课税原则。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目 录
序 葛克昌
前 言 葛克昌、贾绍华、吴德丰
作者简介
总 论

第一章 实质课税与纳税人权利保障 葛克昌∕3

第二章 经济转型中的税收调节机制与政策选择——兼及国家课税权的宪法界限 贾绍华∕33

第三章 Beyond Form Versus Substance:
A Road Map for Chinese Tax Lawyers Serious about the Rule of Law Yuri Grbich 59
 【中译文】形式与实质的区别与超越——致华人税法界关于重视法治原则的指引 蓝元骏;郑皓文∕115

第四章 论实质课税原则之功能定位——以征税事实为切入 闫 海∕153

第五章 权利(权力)滥用限制视角下之实质课税原则 席晓娟∕183

第六章 实质课税原则内涵再探 蔡朝安∕203

第七章 实质课税原则的宪政评价与适用界限 刘映春∕235

第八章 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黄 桦∕255

第九章 税制变迁的一个分析框架——兼论实质课税为何以及何以产生 梁文永∕269

第十章 实质课税类似案例之歧异判决 黄俊杰∕305

第十一章 关于中国大陆实质征税原则的立法探讨 杨 萍∕335
各 论

第十二章 契约类型自由与契约当事人或纳税义务人之认定 黄茂荣∕357

第十三章 从台湾实质课税原则案例看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的未来修法方向 许祺昌∕417

第十四章 从实质课税原则视角分析非法收入之征税 史正保∕467

第十五章 特殊目的公司穿透制度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刘天永∕499

第十六章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之立法评析——居住正义之实现与奢侈税之开征 廖钦福∕517

第十七章 论有限公司股东之继承人作为清算人并限制出境是否妥适?——以实务判决之观察为中心 邱祥荣∕559

第十八章 论大陆公司合併中的亏损扣除 李俊明∕585
比较法

第十九章 韩国的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分析 韩相国∕601

第二十章 Default Tax Assessments in Different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An Australia/China Comparison of Rule of Law Implications Nolan Cormac Sarkey∕631
 【中译文】相异体制环境下之迳予核定税额制——中澳宪法治之比较 蓝元骏;郑皓文∕657

第二十一章 法国税法上的实质课税原则及其宪法界限 黄源浩∕673

第二十二章 借镜韩国思考台湾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之兴革 黄士洲∕693

第二十三章 以美国Coltec Industries案例简介「经济实质标准」 钟 骐∕725

第二十四章 从日本租税法律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之争论税法解释与纳税人权保护 蔡孟彦∕743

第二十五章 从国际间解决重复课税的原则论台湾所得税法第8条第3款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方式 谢如兰∕767

附 录
附录一 2011年第十四届两岸税法研讨会活动纪实——台北活动花絮∕799
附录二 2011年第十五届两岸税法研讨会活动纪实——沈阳活动花絮∕803
附录三 两岸相关法制∕807
附录四 本书两岸用语对照表∕827

图书序言

  契约自由为个人自主发展与实现自我之重要机制,并为私法自治与市场经济之基础。除契约经济内容受财产与工作经济基本权保障外,亦属概括行为自由权之一种。为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自由,除消极排除免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侵害;国家仍须积极尽保护义务,建制使契约自由发挥功能之客观法律制度,使其得以在实现社会中充分发展。
  
  同时,国家须依法律课税,从而承担依现实经济能力,平等负担税负(量能负担原则)之任务。将量能原则贯彻在税法之解释、事实认定方面,即为实质课税原则。广义之实质课税原则,还包括利用税法漏洞以规避税法之强制规定(脱法避税行为),依税法立法意旨(量能平等负担)予以调整,是为契约自由滥用之规制。由于税法系以量能原则为其结构性原则而与民法以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尚有差异。税法民法同样规范人民之经济生活,后因民法发展在先,二者使用相同之法律术语,但由于基本原理与立法意旨有异,是以税法一直致力于脱离民法之羁束,重塑其独立自主性,构成以量能原则为主之法律体系。税法所规范之对象,虽具有民法上法律形式与契约类型,但仅为其外表,税法所须掌握者为私法形式外衣下,依量能原则观点下之实质负担能力。

  惟量能原则使税法固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上与民法不必一致,但稽征机关在个案适用,则须将量能原则具体化,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解释法律,并将理由告知纳税人。由于两岸稽征机关,法律训练仍未充分,重大实质课税案件宜践行正当法律程序,并由外部专业人士参与、立场公正之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后,作成具有说服力论证说理之决定。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上诚不可免,惟不能逾越宪法界限,尤其不得侵犯契约自由之核心领域,例如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予以侵扰,或依实质课税或避税行为在补税之外,另予处罚。

  两岸税法学界及实务界二百余人,鑑于实质课税对纳税 人权利影响甚大,有必要形成共识以建制正当法律程序。于2011年4月台北春暖之时,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在贾绍华副会长率领下渡海汇集台大法律学院热烈讨论,成果丰硕集为一册。承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在薛明玲所长、吴德丰营运长领导下出力出资,其中尤以林东翘会计师、蔡朝安律师、刘力文先生、萧贵珠女士,世新大学蔡孟彦讲师及台大法律学研究所财税法组吴怡凤、林柏霖、陈孟婵、柯宗佑、曾玠智、郑皓文同学等出力特多,使两岸税法智慧得以广传于世,功不可没。开幕时台大法律学院财税法学研究中心同日成立,尤值纪念。斯书既成,综览各章,每年两次两岸税法界聚首,场内炽热之辩驳切磋,场外旧游之踪迹,当年之风雨,均点染于笔墨之间。是为序。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暨财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葛克昌 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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