嚮人民徵收稅款,是租稅國傢最主要的財政。但國傢所徵收的稅捐,如果缺乏法律基礎,或使人民産生稅款溢繳的情形,國傢能否繼續保有該稅款?或應如何退還?以上都備受社會關注。
我國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退稅請求權的相關規定,通常被納稅人用在退稅實務上的策略。而和它有關的條文,則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17條。至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規定,是否仍需受傳統行政法學所討論行政處分的形式存續力,甚或是判決的既判力所拘束,再者,我國在稅務訴訟的訴訟標的麵所採取的爭點主義,對於退稅請求權的行使又會導緻哪些訴訟主張呢?
本書內容主要針對以上的爭點作為討論的核心,希望切由相關行政法院判決的討論,重新思考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定位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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