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征收税款,是租税国家最主要的财政。但国家所征收的税捐,如果缺乏法律基础,或使人民产生税款溢缴的情形,国家能否继续保有该税款?或应如何退还?以上都备受社会关注。
我国税捐稽征法第28条有退税请求权的相关规定,通常被纳税人用在退税实务上的策略。而和它有关的条文,则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条、第117条。至于税捐稽征法第28条的规定,是否仍需受传统行政法学所讨论行政处分的形式存续力,甚或是判决的既判力所拘束,再者,我国在税务诉讼的诉讼标的面所採取的争点主义,对于退税请求权的行使又会导致哪些诉讼主张呢?
本书内容主要针对以上的争点作为讨论的核心,希望切由相关行政法院判决的讨论,重新思考税捐稽征法第28条的定位与功能。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tbooks.qcis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特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