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争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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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特色
 
  唸完书看不出来考点在哪吗?就算看出考点也不知道要写什么内容吗?别担心,《争点整理》系列揉合学者重要文章及实务见解,从答题视角出发重新呈现争点,让您考试无往不利!
 
  「保险法背后的保险学学理相当深奥,且大陆法体系和英美法体系的基础思考不甚相同,再交错民法、商法相关法理原则适用,将使保险法更显困难,因此准备保险法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保险法脉络中,一一点出争点,透过争点整理,有层次的架构起保险法问题核心,深入了解保险法。本书尽可能将保险现存的争点网罗,再分别以答题及白话笔触的方式呈现争点解决,让考生不只了解作答方式,更确实了解争点的实质意义及重要性,相信本书无论对保险法是否有基础了解的读者,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名为《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实现》的图书简介,旨在详细介绍其核心内容,并且不提及您提供的原书名《保险法争点整理》。 --- 图书名称:《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实现》 图书简介 引言:现代公司治理的结构性挑战与权利平衡的艺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作为现代商业活动的核心载体,其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与公平性,直接关系到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微观企业的健康。本书《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实现》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它并非停留在对公司法条文的简单梳理,而是深入探讨了在复杂的股权结构、管理层激励与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如何构建一个既能激发企业活力,又能切实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治理体系。 本书旨在为法律从业者、公司高管、董事会成员、投资机构以及法学研究人员提供一个全面、深入且具有实务操作指导意义的分析框架。它聚焦于公司治理的“核心矛盾”:即所有者(股东)与管理者(董事/高管)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不同股东群体之间(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石与制度构建 本书的第一部分,首先为读者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我们系统梳理了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演进,从早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到后来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探讨了不同治理哲学对公司实务操作的影响。 治理结构的选择与比较: 详细比较了英美法系下的“一股一权”模式与大陆法系下的“双层治理结构”(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优缺点。重点分析了在不同文化和法律环境下,哪种结构在提升决策效率和强化监督职能方面更具优势。 董事会的角色与效能重塑: 深入剖析了董事会作为核心决策机构的职能异化现象。本书强调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真正价值,并提出了如何通过优化董事会构成(性别、专业背景多元化)来提升其风险识别和战略监督能力的实证建议。我们探讨了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在应对复杂商业决策时的界限与弹性。 管理层激励与风险控制: 分析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工具的双刃剑效应。过度的激励可能导致管理层过度冒险,损害长期价值。本书提出了将高管薪酬体系与可持续发展目标、长期股东回报挂钩的治理机制设计方案。 第二部分:股东权利的深度解析与实现路径 本书的核心价值在于对股东权利,特别是少数股东权利的系统性论述和工具箱式构建。我们认识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在有效可操作的机制下才能真正实现。 知情权与信息透明化: 信息不对称是股东权利受损的根本原因之一。本书详细梳理了股东在信息获取上的障碍,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黄金标准”。我们不仅关注法律规定的定期报告,更关注“实质性知情权”的保障,包括对关联交易的深度审查权限,以及在特定情形下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程序性保障。 表决权的有效行使与“一致行动”的边界: 股东会是行使股东权力的最高场所。本书对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委托、以及新兴的“授权代理投票”(Proxy Voting)机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特别关注了控股股东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隐性控制”来架空少数股东表决权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司法救济思路。 派息权与利润分配的公平性: 在公司盈利稳健的背景下,少数股东往往遭受“盈而不分”的困境。本书从公司财务稳健性和股东回报期待之间寻找平衡点,探讨了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介入干预董事会拒绝分配股利的决定,以及如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预设最低派息率的约束机制。 第三部分:冲突的解决机制与司法干预的边界 当公司内部治理失灵,股东权利遭受侵害时,外部救济机制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本部分聚焦于救济的效率与成本。 诉讼策略的多样性: 详细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Derivative Suit)的提起要件、程序障碍及成本控制。相比于传统的代表诉讼,本书着重分析了直接诉讼(Direct Suit)在侵权主体认定上的便利性,以及如何界定“损害是否为直接面向股东的”这一关键难题。 退出权与公平交易的保障: 对于治理僵局或重大收购兼并中,股东的“被动参与”可能损害其利益。本书深入探讨了“公平收购价”(Fair Price)的确定标准,以及在公司法、证券法框架下,如何激活股东的强制性股份回购请求权(Appraisal Rights),确保少数股东能够以合理的对价退出。 公司僵局的治理与解散: 在极端情况下,当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能,继续运营的成本高于解散成本时,本书探讨了法院对公司解散的司法裁量权。这涉及到对公司“持续经营的不可行性”进行经济学和法律上的综合判断。 结论:迈向更负责任的公司治理未来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实现》最终落脚于对未来治理模式的展望。本书认为,有效的公司治理不应仅仅是合规性的堆砌,而应是一种内生性的文化。它呼吁通过提升董事的专业素养、强化信息技术在监督中的应用,以及鼓励更积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共同构建一个更具韧性、更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公司生态。本书提供的不仅是法律分析,更是一套系统性的治理优化工具箱,旨在推动企业实践与现代法律精神的深度融合。 ---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李律师
 
  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
  台北大学法律系研究所民商法组硕士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师高考及格
 
  祸兮福所倚 福兮祸所伏
  这句话是恩师曾经提点的一句话,对我影响很大,送给大家。
 
  考试对考生很重要,甚至是考生数年努力的目标,但不要被考试控制了,我们要控制考试,通过考试是我们踏入职场的其中一条路,但不是唯一的路,考上的未来与没考上的未来没有一定的好坏,尽力而为,心存善念,我相信各位读者一定会有自己一片美好的天空。
 
  读书破万卷,下笔有如神,加油!

图书目录

本书使用方法 01
参考资料 03
导读 05
 
Chapter 1 保险与保险利益
主题概说1-2
Q.01 类似保险与保险如何区分?我国应否允许人寿保单贴现? 1-3
Q.02 保险利益究应存在于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上? 1-4
Q.03 保险利益于具体个案如何运用? 1-7
Q.04 保险法第16 条第1、2 款如何解释?父母对已出嫁独立生活之女儿有无保险利益? 1-9
Q.05 团体保险之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何人?其间保险利益应如何认定? 1-10
Q.06 保险法第16 条第3 款之妥当性为何? 1-12
Q.07 保险利益之存在时点为何? 1-14
Q.08 保险法第18 条之规定是否妥当? 1-15
Q.09 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保险法第20 条之规定?具有婚约关系之人有无保险利益? 1-17
实务见解1-19
考题参照1-20
参考文献1-22
 
Chapter 2 保险契约
主题概说2-2
Q.01 保险契约是否属要物契约?是否属要式契约? 2-3
Q.02 被保险人于要保人交付保费后,保险人同意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否负给付保险金之责? 2-4
Q.03 要保人以支票投保寿险,被保险人于兑现前或兑现后死亡,保险人应否给付保险金? 2-5
Q.04 保险期间、保险契约期间、保险责任期间及保险契约生效期间究为何指? 2-7
Q.05 保险法第54 条之强制规定如何解释? 2-8
Q.06 保险法第 54 条第 2 项之规定是否妥当? 2-9
Q.07 保险法第54 条第2 项于实务上适用之情形?何谓合理期待原则? 2-11
Q.08 恶意超额保险之法律效果为何? 2-13
Q.09 善意超额保险之法律效果为何? 2-15
Q.10 超额定值保险应如何处理? 2-17
Q.11 保险法第 64 条无法适用之情形,是否均得适用保险法第 51 条? 2-18
Q.12 任意第三人能否代付保费? 2-20
实务见解2-22
考题参照2-26
参考文献2-31
 
Chapter 3 保险人给付义务
主题概说3-2
Q.01 保险法第29 条之故意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如何认定? 3-3
Q.02 保险法第29 条关于偶发性之规定是否妥当? 3-4
Q.03 偶发性原则之例外? 3-7
Q.04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之通知义务? 3-8
Q.05 保险法第33 条于人身保险有无适用? 3-10
实务见解3-12
考题参照3-14
参考文献3-18
 
Chapter 4 据实说明义务
主题概说4-2
Q.01 据实说明义务之告知义务人为何人?据实说明义务可否代理为之? 4-3
Q.02 保险业务员是否有告知受领权限? 4-5
Q.03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何时履行其据实说明义务? 4-6
Q.04 据实说明义务中,应告知事项之范围为何? 4-8
Q.05 保险危险事实与契约危险事实之差异为何? 4-10
Q.06 违反据实说明义务之效果为何?是否须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为必要? 4-11
Q.07 保险法第64 条第2 项但书在健康保险之特别解释?主约附约是否应一併解除? 4-13
Q.08 人寿保险中解除权行使之对象为何人?要保人已缴之保险费皆不得请求返还? 4-15
Q.09 保险人解除契约之除斥期间是否以保险事故未发生为要件? 4-16
Q.10 保险法第 64 条与民法第 92 条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4-18
Q.11 被保险人至特约医院体检得否免去其据实说明义务? 4-20
Q.12 过失违反据实说明义务保险人得否解除契约? 4-21
实务见解4-24
考题参照4-29
参考文献4-34
 
Chapter 5 事故发生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主题概说5-2
Q.01 违反事故发生之通知义务效果为何?未为通知之损害赔偿效果是否及于保险人无法依保险法第64 条解除契约所给付之保险金? 5-3
Q.02 危险增加之意义为何? 5-4
Q.03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如何区分?通知时点如何认定? 5-6
Q.04 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效果为何? 5-7
Q.05 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效果为何? 5-9
实务见解5-11
考题参照5-12
参考文献5-14
 
Chapter 6 复保险
主题概说6-2
Q.01 复保险是否以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价额为必要? 6-3
Q.02 人身保险有无复保险之适用? 6-4
Q.03 恶意复保险之法律效果为何? 6-6
Q.04 善意复保险中保险人如何分担责任? 6-7
Q.05 英美法上之保险竞合究为何指?该情形应如何解决? 6-9
Q.06 复保险与再保险有何不同? 6-11
实务见解6-13
考题参照6-16
参考文献6-20
 
Chapter 7 保险代位
主题概说7-2
Q.01 人身保险有无保险代位之适用? 7-3
Q.02 责任保险有无保险代位之适用? 7-4
Q.03 保险法就代位权行使对象之限制是否妥当?得否以要保人或公法人为对象? 7-6
Q.04 保险人得否对附加被保险人代位?保证保险人得否对保证人代位? 7-8
Q.05 保险代位是否适用民法第297 条? 7-9
Q.06 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之时效如何计算? 7-11
Q.07 被保险人妨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处理? 7-12
Q.08 保险人所得代位之范围为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向第三加害人求偿之顺序为何? 7-15
Q.09 再保险有无保险代位之适用? 7-17
Q.10 以设定抵押权之房屋作为投保火灾保险之标的物,嗣后因第三人过失致毁损,其间法律关系为何? 7-19
实务见解7-21
考题参照7-25
参考文献7-33
 
Chapter 8 具争议性之保险条款
主题概说8-2
Q.01 保险法对特约条款之规范是否妥当?该条款之效力为何? 8-3
Q.02 特约条款及除外条款意义为何?如何区分?又何谓「隐藏性义务」?其效力如何? 8-4
Q.03 何谓「自负共保条款」?何谓「不足额理赔共保条款」? 8-6
Q.04 「自残仍赔条款」是否有效? 8-8
Q.05 责任保险中之「酗酒仍赔条款」是否有效? 8-9
Q.06 何谓「不包括(除外)佔优势原则」?试举例说明之。8-10
Q.07 抵押权特约条款中「优先给付该抵押权人」是否有效? 8-11
Q.08 「保险人任意终止条款」是否有效? 8-13
Q.09 何谓「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当附加被保险人对具名被保险人为侵权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8-14
Q.10 员工诚实信用保证保险之「不法行为」如何认定? 8-16
Q.11 员工诚实信用保证保险之「损失发现期间」是否牴触请求权时效规定? 8-18
Q.12 保险契约约定等待期间是否合法?罹病期间之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8-19
实务见解8-21
考题参照8-24
参考文献8-27
 
Chapter 9 人寿保险
主题概说9-2
Q.01 保险法第 105 条之同意得否由他人代理?无权代理时如何处理? 9-3
Q.02 保险法第105 条第2 项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权是否妥当? 9-4
Q.03 保险法第107 条修正是否妥适? 9-6
Q.04 保险法第109 条第3 项本文与第133 条之规定是否妥当? 9-8
Q.05 精神病之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应否理赔? 9-10
Q.06 以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时,该法定继承人应如何认定?法定继承人抛弃继承是否仍为受益人? 9-11
Q.07 要保人未遵期缴交保险费之效果为何? 9-13
Q.08 保险法第116 条第1 项保险人之催告义务可否特约免除? 9-15
Q.09 保险法第116 条关于「复效」之修正是否妥当? 9-16
Q.10 受益人之法律地位为何? 9-19
Q.11 受益人之指定权人为何? 9-20
Q.12 保险法第121 条第3 项之保单价值准备金应得之人为何人? 9-22
Q.13 数受益人中有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后之保险金如何归属与分配? 9-23
Q.14 终止人寿保险契约后得否请求返还保险费? 9-24
Q.15 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之法律效果? 9-26
实务见解9-29
考题参照9-35
参考文献9-39
 
Chapter 10 责任保险(兼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主题概说10-2
Q.01 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成立时点为何?何时应通知保险人? 10-3
Q.02 保险人得否以其对被保险人之抗辩事由对抗第三人? 10-5
Q.03 被保险人妨碍保险人参与权之法律效果为何?责任保险人有适当和解义务? 10-8
Q.04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究系採无过失保险制度或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10-10
Q.05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相关代位权之规定为何? 10-11
Q.06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 29 条与第 33 条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10-13
Q.07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关于「数车肇事」之规定是否妥适? 10-14
Q.08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之「两车相撞」情形应如何处理? 10-16
实务见解10-18
考题参照10-22
参考文献10-26
 

图书序言

作者序
 
  本书依据我国近年保险法修正及学者近期文章编修,本次改版重点如下:
 
  1. 修法解析:类似保险与保险如何区分(Ch.1 Q1)
  2. 补充见解: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存在于受益人说(Ch.1 Q2)
  3. 增加争点:保险法第54 条第2 项于实务上适用之情形及合理期待原则(Ch.2 Q7)
  4. 增加争点:复数被保险人中一人故意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得否免责(Ch.3 Q2)
  5. 增加争点:偶发性原则之例外(Ch.3 Q3)
  6. 修法解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之通知义务(Ch.3 Q4)
  7. 增加争点:保险业务员是否有告知受领权限(Ch.4 Q2)
  8. 增加争点:保险法第64 条第2 项但书在健康保险之特别解释(Ch.4 Q7)
  9. 增加争点:要保人已缴之保险费得否请求返还(Ch4. Q8)
  10. 修法解析:过失违反据实说明义务保险人得否解除契约(Ch.4 Q12)
  11. 补充见解:危险增加就持续性之判断要件(Ch.5 Q2)
  12. 补充见解:主观危险增加类推适用保险法第64 条第2 项但书之限制(Ch.5 Q5)
  13. 增加争点:保险人得否对附加被保险人代位?保证保险人得否对保证人代位?(Ch.7 Q4)
  14. 补充见解:被保险人维护保险人代位利益之协力义务(Ch.7 Q7)
  15. 增加争点:保险人所得代位之范围为何(Ch.7 Q8)
  16. 增加争点:何谓「隐藏性义务」及其效力(Ch.8 Q2)
  17. 增加争点:保险法第116 条第1 项保险人之催告义务可否特约免除?(Ch.9 Q8)
  18. 修法解析: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之法律效果?(Ch.9 Q15)
  19. 增加争点:直接请求权消灭时效之起算点与保险人之时效抗辩(Ch.10 Q2)
  20. 增加争点:责任保险人有无适当和解义务(Ch.10 Q3)
 
  在本书的考题参照部分,亦增补近年的律师、司法官、法研所相关试题,对应之重要争点如下:
 
  1. 保险利益究应存在于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上?(103政)(Ch.1 Q2)
  2. 保险法第16 条第1、2 款如何解释?(102 政)(Ch.1 Q4)
  3. 保险法第29 条关于偶发性之规定是否妥当?(100 律、103 政、103 司)(Ch.3 Q2)
  4. 偶发性原则之例外?(104 政)(Ch.3 Q3)
  5. 保险法第33 条于人身保险有无适用?(101 北)(Ch.3 Q5)
  6. 据实说明义务之告知义务人为何人?(104 政)(Ch.4 Q1)
  7. 保险业务员是否有告知受领权限?(104 台)(Ch.4 Q2)
  8. 违反据实说明义务之效果为何?是否须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为必要?(104 政)(Ch.4 Q6)
  9. 保险法第64 条第2 项但书在健康保险之特别解释?主约附约是否应一併解除?(100 司、104 政)(Ch.4 Q7)
  10. 保险人解除契约之除斥期间是否以保险事故未发生为要件?(100 司、104 政)(Ch.4 Q9)
  11. 保险法第64 条与民法第92 条竞合时应如何处理?(101 律)(Ch.4 Q10)
  12. 违反事故发生之通知义务效果为何?未为通知之损害赔偿效果是否及于保险人无法依保险法第64 条解除契约所给付之保险金?(100 司)(Ch.5 Q1)
  13.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如何区分?通知时点如何认定?(101 政)(Ch.5 Q3)
  14. 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效果为何?(101 政)(Ch.5 Q4)
  15. 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效果为何?(101 政)(Ch.5 Q5)
  16. 复保险是否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额为必要?(102政、102律)(Ch.6 Q1)
  17. 人身保险有无保险代位之适用?(102 台)(Ch.7 Q1)
  18. 保险法就代位权行使对象之限制是否妥当?得否以要保人或公法人为对象?(101 律、102 律)(Ch.7 Q3)
  19. 特约条款及除外条款意义为何?如何区分?又何谓「隐藏性义务」?其效力如何?(103 司)(Ch.8 Q2)
  20. 保险法第105 条第2 项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权是否妥当?(104 政)(Ch.9 Q2)
  21. 数受益人中有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后之保险金如何归属与分配?(103 政)(Ch.9 Q13)
  22. 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成立时点为何?何时应通知保险人?(103 律)(Ch.10 Q1)
  23. 被保险人妨碍保险人参与权之法律效果为何?责任保险人有适当和解义务?(100 律)(Ch.10 Q3)
 
  本书的再次问市,非常感谢对保险法学有专精的哲诚,愿意在百忙中抽空协助,因为有你,这本书更加完整。最后仍然要感谢学稔团队,谢谢你们为国考考生所做的努力,这本书也是在你们的坚持下,才能一路走下去,感谢你们。
 
李律师
2015年9月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保险法争点整理》这本书,与其说是一本教科书,不如说是一本集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工具书”。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它并非是那种长篇大论、充斥着理论术语的著作,而是聚焦于保险法实践中最具挑战性的“争点”。作者的叙述风格非常务实,开门见山地指出问题,然后层层剥茧,给出清晰的分析。以“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为例,书中就详细列举了不同主体、不同情况下的请求权主体、行使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阻碍,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对策。我尤其赞赏书中对“代位求偿权”的深入剖析,这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都是非常重要但又容易混淆的概念,书中通过对比分析,清晰地阐明了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行使范围以及限制,这对于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我尝试着将书中的一些分析应用到我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上,效果显著,很多之前无法解决的难题,在这本书的指导下,变得迎刃而解。

评分

这本书《保险法争点整理》给我带来的最大感受就是“豁然开朗”。我一直以来在学习保险法的过程中,总是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纠结不清,比如保险事故的“意外性”如何界定,再比如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这本书就像一把钥匙,为我打开了通往理解这些复杂问题的大门。书中关于“意外”的界定,就用了相当大的篇幅进行了论述,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结合不同的保险合同类型,详尽地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对“意外”的理解和判定标准,并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使得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变得具体可感。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在分析“保险事故”时,不仅仅关注事故本身,还深入探讨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与被保险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对于准确判断保险责任至关重要。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书中也详细梳理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以及解除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这对于避免合同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评分

在阅读《保险法争点整理》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作者在保险法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严谨治学态度。本书并非仅仅是对保险法条文的简单解读,而是深入挖掘了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博弈,并在此基础上对“争点”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和分析。以“保险利益”为主题的一章,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者不仅阐述了保险利益的定义、种类,更深入探讨了在不同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独立性、合法性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处理保险利益的变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书中对于“受益人”的确定和变更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区分了法定受益人和约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如何处理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我感觉,这本书不仅仅是指导读者如何理解保险法,更是引导读者学会如何运用保险法的思维方式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它教会我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保险合同中的风险,如何预见和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这对于提升我的法律素养,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评分

这本《保险法争点整理》确实如其名,将保险法中那些看似杂乱却又至关重要的争点,以一种非常有条理的方式呈现出来。我一直觉得保险法是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特别是到了实际操作层面,各种疑难杂症层出不穷。这本书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能够精准地指出那些最容易让人卡壳的地方,并提供清晰的分析和解答。举个例子,关于免责条款的解释,在实务中常常是争议的焦点。书中不仅罗列了各种常见的免责条款,更深入剖析了法院在认定免责条款效力时所考量的各种因素,比如条款的明确性、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等。阅读这些内容时,我仿佛看到了一场场精彩的庭审辩论,作者巧妙地将这些抽象的法律原则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让原本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起来。而且,书中对每一类争点的论述都力求全面,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读,既有理论的高度,又不失实践的深度。即使是对于一些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尚存争议的问题,作者也能够客观地呈现各方观点,并给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对于想要深入理解保险法精髓的读者来说,无疑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评分

读罢《保险法争点整理》,我的脑海中关于保险法体系的脉络愈发清晰。我之前学习保险法,总感觉像是在大海捞针,知识点零散,难以形成系统性的认识。而这本书,恰恰填补了这一空白。它并非简单地罗列法条,而是围绕保险法中的核心“争点”展开,这种视角非常独特且高效。作者就像一位技艺精湛的解剖师,将复杂的保险法律关系肢解开来,逐一剖析每一个关键环节可能出现的争议和难题。比如,在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部分,书中详细讲解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边界,以及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并区分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这对于一线业务人员和法务人员来说,都极具指导意义。此外,对于保险人拒赔的理由,比如因受益人故意犯罪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书中也进行了细致的法律分析,并引用了大量判例,使得读者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我特别欣赏的是,书中并没有回避那些模棱两可、容易产生分歧的法律问题,反而将其作为重点,通过多角度的探讨,帮助读者建立起对复杂法律问题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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