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争点地图(国家考试、法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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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李涓


  台大法研所
  律师高考及格

图书目录

引子 1
一、前言 1
二、传统的行政法体系总论  何谓行政? 1
三、行政组织 2
四、行政作用 5
五、行政救济 10
六、以行政行为合法性检验为中心的思考方式 14
七、结论 15

Chapter 1行政与行政法 1-1
第一节行政的概念 1-1
第一项 行政的意义 1-1
一、组织意义的行政 1-1
二、形式意义的行政 1-1
三、实质意义的行政 1-2
第二项 行政的特征 1-3
一、形成性、延续性与未来性 1-3
二、积极性与主动性 1-3
三、公益取向性 1-3
四、受法的支配 1-5
五、具体性与个案性 1-6
六、一体性与层级性 1-6
第三项 行政的分类 1-6
一、组织法观点下的行政 1-7
二、作用法观点下的行政 1-8 给付行政是否受到法律保留原则之拘束? 1-8
基本权对国库行为的拘束 1-10
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及分类 1-12
一、行政法的概念 1-12
二、行政法的分类 1-12
第三节公私法二元论 1-13
第一项 公私法区分的理论基础 1-13
第二项 公私法区分实益 1-13
一、基本权利的拘束性 1-14
二、行政程序法的适用 1-14
三、救济途径的决定 1-14
四、强制执行的途径 1-14
五、损害赔偿之依据 1-14
六、基本原则之不同 1-15
第三项 公私法区分理论 1-15
一、以法规所拟保护之利益的种类为分类标准—利益说 1-15
二、以法规所拟规制的法律关系为分类标准—权力说(隶属说) 1-15
三、以个别法规的归属主体为分类标准 1-15
第四项 公私法区分步骤 1-16
一、法规范定性 1-16
二、法律事件定性 1-17
第五项 公私法区分实例 1-18
一、公地放领:私法(释字第89号理由书) 1-18
二、农田水利会与会员间之关系:公法(释字第628号理由书) 1-18
三、农田水利会成员间之关系:私法(释字第518号) 1-19
四、公务人员保险事件:公法(释字第466号) 1-19
五、全民健保 1-19
六、劳工垫偿基金:私法(释字第595号) 1-21
七、工业区管理基金:公法(释字第515号) 1-21
第六项 双阶理论 1-21
一、双阶理论的概念 1-21
二、双阶理论的类型 1-22
三、对双阶理论的批判 1-24
第四节行政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 1-25
一、与宪法的关系 1-25
二、与私法的关系 1-25
三、与刑法的关系 1-26

Chapter 2行政法的法源 2-1
第一节什么是法源? 2-1
第一项 法源的概念 2-1
一、法源 2-1
二、行政法的法源 2-1
第二项 法规范之概念 2-1
一、法规范 2-1
二、以规范事项作为分类标准 2-1
第三项 法源与法规范 2-2
一、法源与法规范的关系 2-2
二、形式与内容分离 2-2
第二节法源之体系与分类 2-3
第一项 成文法源 2-3
一、宪法 2-3
二、法律 2-3
三、紧急命令 2-4
四、条约 2-5
五、行政命令 2-5
六、自治规章 2-6
第二项 不成文法源 2-6
一、习惯法 2-6
二、法官法 2-7
三、大法官解释 2-11
四、一般原理原则 2-11
第三节法源之位阶 2-22
第一项 法源位阶之概念 2-22
第二项 法源位阶顺序 2-22
一、成文法源之位阶顺序 2-22
二、不成文法源之位阶顺序 2-22
第三项 法源适用顺序 2-22
一、不同位阶法源的适用顺序 2-22
二、同位阶法源的适用顺序 2-22
第四节法源之效力 2-23
第一项 时之效力 2-23
一、法规之生效 2-23
二、法规之失效 2-23
三、法规之暂停适用 2-23
四、法规之溯及既往 2-23
第二项 地之效力 2-24
一、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 2-24
二、全部区域效力与特定区域效力 2-24
第三项 人之效力 2-24
一、原则 2-24
二、例外 2-24
第五节法规范之审查 2-25
第一项 违宪审查 2-25
一、声请主体 2-25
二、解释标的 2-25
第二项 违法审查 2-25
一、行政审查 2-25
二、司法审查 2-26
第三项 自治规章之审查 2-26

Chapter 3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裁量-兼论行政的自由性 3-1
第一节不确定法律概念 3-1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基本性质 3-1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类型 3-1
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适用 3-2
四、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审查 3-2
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适用应如何审查? 3-2
五、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余地 3-3
第二节裁量 3-6
一、裁量的概念 3-6
二、裁量的种类 3-7
三、裁量之合法性 3-8
四、裁量之司法审查 3-8
五、裁量瑕疵 3-8
六、裁量缩减 3-9
七、无瑕疵裁量请求权 3-11

Chapter 4依法行政原则-行政的羁束性 4-1
第一节依法行政原则 4-1
第二节法律优位原则 4-1
一、法律优位原则之意义 4-1
二、「法律」之范围 4-1
三、违反法律优位原则之效果 4-1
第三节法律保留原则 4-2
一、法律保留原则之意义 4-2
二、法律保留原则之理论 4-2
给付行政事项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则之适用? 4-2
三、层级化法律保留 4-3
四、相对法律保留与授权明确性之关系 4-4

Chapter 5行政法律关系 5-1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5-1
一、意义 5-1
二、特征 5-1
第二节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5-1
第一项 人民之权利 5-1
一、权利的产生 5-1
二、权利的类型 5-1
第二项 人民之义务 5-2
一、义务的产生 5-2
二、公负担 5-2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 5-3
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5-3
第一项 以规范标的为分类标准 5-3
一、关于人之行政法律关系 5-3
二、关于行为之行政法律关系 5-3
三、关于财产之行政法律关系 5-3
四、营造物法律关系 5-3
第二项 以存续时间为分类标准 5-4
一、一时之法律关系 5-4
二、持续之法律关系 5-4
第三项 以规范主体之数量为分类标准 5-4
一、双面法律关系 5-4
二、多面法律关系 5-4
第四项 特别权力关系 5-4
一、意义 5-4
二、特征 5-4
三、类型 5-5
四、特别权力关系之突破理论 5-5
五、特别权力关系之突破于实务上之发展 5-5
大法官释字第684号解释之适用范围是否限于大学生? 5-7
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5-10
第六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5-11
第一项 因法律关系主体之死亡或解散而消灭 5-11
第二项 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 5-11
第三项 因行政处分之废弃而消灭 5-11
第四项 因履行而消灭 5-11
第五项 因权利之抛弃而消灭 5-11
第六项 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5-11
一、除斥期间 5-12
二、消灭时效 5-12

Chapter 6行政处分 6-1
第一节行政处分的功能 6-1
第一项 行政处分的定义 6-1
第二项 概念分析 6-1
一、行政机关 6-1
二、单方规制行为 6-3
三、具体事件 6-3
营造物利用规则之性质? 6-4
交通号志(禁制号志)之性质? 6-4
都市计画变更之法律性质(释字第156号解释理由书) 6-4
四、法效性 6-5
行业导正之法律性质 6-7
五、外部性 6-7
前阶段行为之法律性质 6-8
六、公法性 6-9
第二节行政处分的类型 6-10
第一项 下命处分、形成处分与确认处分 6-10
一、下命处分 6-10
二、形成处分 6-10
三、确认处分 6-11
四、区分实益 6-11
第二项 侵益处分、授益处分与双重效力处分 6-11
一、侵益处分 6-11
二、授益处分 6-11
三、双重效力处分 6-11
四、侵益处分与授益处分之区别实益 6-12
第三项 终局性行政处分与暂时性行政处分 6-12
一、终局性行政处分 6-12
二、暂时性行政处分 6-12
三、区分实益 6-12
第四项 裁量处分与羁束处分 6-13
一、裁量处分 6-13
二、羁束处分 6-13
三、区分实益 6-13
第三节行政处分的效力 6-13
第一项 行政处分的外部效力 6-13
一、外部效力之发生时点 6-13
二、外部效力之内容 6-14
第二项 行政处分的内部效力 6-14
一、形式存续力 6-14
二、实质存续力 6-14
三、构成要件效力 6-15
四、确认效力 6-15
五、跨程序拘束力 6-16
六、执行力 6-16
第三项 有持续效力的行政处分 6-16
一、意义 6-16
二、实例 6-17
三、概念实益 6-17
第四项 无效之行政处分 6-17
一、定义 6-17
二、法律效果 6-17
三、救济方式 6-17
第四节行政处分的合法要件 6-18
第一项 行政处分之容许性 6-18
一、容许性的意义 6-18
二、相关争议问题 6-18
第二项 形式合法要件 6-19
一、管辖 6-19
二、程序 6-19
三、方式 6-20
第三项 实质合法要件 6-20
第四项 违法行政处分的法律效果 6-21
一、无效 6-21
二、得撤销 6-21
三、得补正,未补正者得撤销 6-21
四、得转换,未转换者得撤销 6-22
五、得更正,未更正者不影响 6-22
六、救济期间延长 6-22
七、违法但无须撤销 6-23
第五节行政处分的废弃 6-23
第一项 废弃的概念 6-23
一、概念 6-23
二、体系 6-23
第二项 行政处分的撤销 6-24
一、侵益处分的撤销 6-24
二、授益处分的撤销 6-24
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是否为列举之规定?亦即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前,行政机关是否不得职权撤销? 6-24
第三人授益的侵益处分,第三人得否主张信赖保护? 6-25
三、撤销之效力 6-25
四、撤销除斥期间 6-25
「知有撤销原因」之意义 6-26
第三项 行政处分的废止 6-26
一、合法侵益处分之废止 6-26
二、合法授益处分之废止 6-27
三、废止之效果 6-27
行政机关得否迳以行政处分之方式向人民请求返还公法上不当得利? 6-27
四、授益处分废止之损失补偿 6-28
第六节行政处分的消灭 6-28
第七节行政处分的转换 6-28
第一项 意义 6-28
第二项 要件 6-29
一、积极要件 6-29
二、消极要件 6-29
第三项 程序 6-29
一、由行政机关转换 6-29
二、当事人陈述意见 6-29
第四项 救济相关问题 6-30
第八节行政处分之附款 6-30
第一项 附款的意义 6-30
第二项 附款之判断 6-30
第三项 附款容许性 6-30
第四项 附款之种类 6-30
一、种类 6-30
二、负担与条件之区别 6-31
第五项 附款合法性 6-31
第六项 附款的争讼途径 6-31

Chapter 7行政契约 7-1
第一节行政契约之概述 7-1
第一项 意义 7-1
第二项 行政契约之功能 7-1
第三项 行政契约之缺点 7-1
一、监督不易 7-1
二、贱售公权力 7-1
三、滥用公权力 7-2
四、规避依法行政 7-2
私人间可否订立行政契约? 7-2
第二节行政契约之定性 7-2
第一项 公法性 7-2
一、契约标的兼目的说 7-2
二、契约主体说 7-3
三、契约主体推定说 7-3
第二项 双方性 7-3
一、区别实益 7-3
二、争议问题 7-4
切结书之法律性质为何? 7-4
第三节行政契约之成立要件 7-6
第一项 依性质或法规得缔结 7-6
是否须有法律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始得以行政契约作为行为方式? 7-6
第二项 意思表示合致 7-7
第四节行政契约之生效要件 7-7
第五节行政契约之内容 7-8
第一项 行政契约之类型 7-8
一、学理上契约类型 7-8
二、行政程序法特别规定之契约类型 7-8
第二项 行政契约之合法性 7-10
一、形式合法性 7-10
第三人的范围为何?申言之,是否所有涉及到第三人权利之契约皆要同意始生效力? 7-10
行政契约之书面是否以事实上单一文书为必要?(文书单一性) 7-11
二、实质合法性 7-13
三、违法之效果 7-13
第六节契约关系变动 7-14
第一项 契约之指导或协助 7-14
一、法理基础:指导与控制权理论 7-14
二、要件 7-14
三、行政程序法第144条之妥当性争议 7-14
第二项 契约外公权力行使 7-14
一、法理基础:王的行为理论 7-15
二、要件 7-15
三、程序 7-15
第三项 因公益而调整或终止契约 7-15
一、法理基础:公益优先原则 7-15
二、要件 7-15
三、法律效果 7-16
第四项 情事变更(行程§147) 7-16
一、法理基础:情事变更原则 7-16
二、要件 7-16
三、法律效果 7-16
第七节行政契约之消灭 7-17
第一项 终止 7-17
第二项 解除 7-17
第三项 契约目的达成 7-17
第八节行政契约之争议解决 7-18
第一项 自愿执行约款 7-18
一、意义 7-18
二、要件 7-18
三、法律效果 7-19
第二项 行政诉讼 7-20
一、请求缔结契约(行政机关拒绝与人民缔约之决定) 7-20
二、请求履行契约义务 7-21
三、请求调整契约 7-21
四、请求依行政程序法第145条以下规定而生之损失补偿 7-21
五、请求确认契约法律关系存在与否 7-21
六、第三人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行程§140Ⅰ之情形) 7-21

Chapter 8行政命令 8-1
第一节法规命令 8-1
第一项 法规命令的意义 8-1
第二项 法规命令的合法性要件 8-2
一、形式合法要件 8-2
二、实质合法要件 8-2
三、订定法规命令之裁量范围的界定 8-4
四、司法审查 8-4
第三项 法规命令违法的法律效果 8-5
第二节行政规则 8-7
第一项 行政规则的意义 8-7
第二项 行政规则的类型 8-7
一、组织性、作业性行政规则 8-7
二、解释性行政规则 8-7
解释函令之变更如何处理? 8-8
三、裁量性行政规则 8-9
第三项 行政规则的合法要件 8-9
一、形式合法要件 8-9
二、实质合法要件 8-9
第四项 行政规则的效力 8-10
一、内部效力 8-10
二、间接对外效力 8-10
第三节职权命令 8-11
第一项 职权命令的意义 8-11
第二项 职权命令的合宪性 8-11
职权命令是否合宪,学说上有二互相补充的理论 8-11
第三项 职权命令的适用范围 8-11
第四节行政命令的监督 8-12
第一项 国会监督 8-12
一、法规命令 8-12
二、职权命令 8-13
第二项 司法监督 8-13
一、大法官 8-13
二、普通法院 8-13

Chapter 9行政事实行为 9-1
第一节事实行为 9-1
第一项 意义 9-1
第二项 类型 9-1
一、日常实行活动的事实行为 9-1
二、执行的事实行为 9-1
三、提供资讯的行为 9-1
四、通报行为 9-2
五、非正式行政协议 9-2
第三项 合法性要件 9-2
一、容许性 9-2
二、形式合法性 9-2
三、实质合法性 9-2
第四项 事实行为之救济 9-2
一、结果除去请求权 9-2
二、诉讼途径 9-2
第二节行政指导 9-4
第一项 概念 9-4
第二项 类型 9-4
一、助成之行政指导 9-4
二、规制之行政指导 9-5
三、调整之行政指导 9-5
第三项 合法性要件 9-5
一、形式合法要件 9-5
二、实质合法要件 9-5
第四项 救济 9-5

Chapter 10行政罚 10-1
第一节行政罚之意义及特征 10-1
第一项 意义 10-1
一、学理上的意义 10-1
二、实定法上的意义 10-1
第二项 特征 10-1
一、以维持行政秩序为目的 10-1
二、以违反行政义务之一般人民为处罚对象(排除惩戒罚) 10-1
三、以刑罚以外之处罚为手段(排除行政刑罚) 10-1
四、具制裁性质 10-1
五、行政罚为不利处分 10-2
六、对过去行为所为之非难或处罚(排除执行罚) 10-2
第二节行政罚及其相邻概念 10-2
第一项 行政刑罚 10-2
第二项 行政执行罚 10-2
第三项 惩戒罚 10-3
第四项 行政秩序罚 10-3
第三节行政罚法的定位 10-3
行政罚法的定位为何? 10-3
第四节行政罚法上的重要原则 10-4
第一项 处罚法定原则 10-4
一、意义 10-4
二、争议问题 10-4 法规命令是否得作为处罚人民行政法上义务违反之依据? 10-4
第二项 便宜原则 10-5
一、意义 10-5
二、要件 10-5
三、效果 10-5
四、学说批评 10-5
第三项 有责性原则 10-5
第四项 比例原则 10-6
一、意义 10-6
二、事由 10-6
第五项 不溯及既往原则 10-7
第六项 从新从轻原则 10-8
一、意义 10-8
二、相关问题 10-8
第五节行政罚的类型 10-8
第一项 实定法所规定之类型 10-8
一、罚锾 10-8
二、没入 10-8
三、裁罚性不利处分 10-9
第二项 裁罚性不利处分与非裁罚性不利处分的区别 10-10
第六节行政罚的成立 10-12
第一项 构成要件 10-12
一、行为 10-12
借由契约运用第三人协助履行其行政法上义务的情形,关于原本负有行政法上义务之人就(导因于该被运用之第三人的)行政法义务违反之故意或过失有无的认定,应如何处理? 10-13
二、行为人 10-14
三、义务违反 10-15
系争义务是否具有一身专属性? 10-16
第二项 违法性 10-17
第三项 罪责 10-17
一、责任条件 10-17
行政机关得否作为行政罚之对象? 10-19
二、责任能力 10-19
未成年人依法应履行行政法上之作为义务,惟依行政程序法第22条规定,不具行政程序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政程序行为而履行行政法上之作为义务。如法定代理人未代为履行该行政法上之作为义务,致该未成年人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规定时,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否受罚? 10-20
三、禁止错误 10-20
第七节行政罚的裁处程序 10-21
第一项 出示职务证件 10-21
第二项 强制性权力的赋予 10-21
第三项 保全程序—物之扣留 10-21
第四项 裁处之正当程序 10-21
一、陈述意见 10-21
二、听证 10-22
第五项 裁处书之制作 10-22
第八节行政罚的竞合 10-22
第一项 与行政罚之竞合 10-22
一、法规竞合 10-22
二、想像竞合 10-23
第二项 与刑罚之竞合 10-29
第九节裁处权时效 10-30

Chapter 11行政程序 11-1
第一节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 11-1
第一项 正当法律程序之意义 11-1
第二项 正当法律程序之内涵 11-2
一、受告知权 11-2
二、听证权 11-2
三、公正作为义务 11-3
四、说明理由义务 11-3
五、资讯公开 11-3
第二节行政程序法 11-4
第一项 共通程序 11-4
一、意义 11-4
二、类型 11-4
三、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11-4
四、适用范围 11-5
行政程序法第3条所规定机关之行政行为是否完全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适用? 11-6
事项除外之商榷 11-6
五、程序主体 11-7
六、程序进行 11-8
七、程序行为之救济(程序行为理论) 11-17
第二项 行政处分之作成程序 11-18
一、通知处分相对人 11-18
二、陈述意见 11-18
三、听证 11-18
四、说明理由 11-19
五、救济教示 11-19
第三项 行政处分的程序重新进行 11-19
一、制度目的与概念 11-19
二、程序的开启 11-20
三、程序要件 11-20
行政程序法第128条「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之意义为何? 11-21
四、实体要件 11-22
五、重新进行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11-22
第四项 行政契约的相关程序规定 11-23
一、事先公告 11-23
二、陈述意见 11-23
第五项 法规命令的相关程序规定 11-23
一、订定之提议 11-23
二、公告 11-23
三、陈述意见 11-23
四、听证 11-24
五、核定后发布 11-24
六、送交立法院 11-24
第三节行政计画 11-24
第一项 意义 11-24
第二项 类型 11-24
一、以计画之范围为区分标准 11-24
二、以计画之时间长短为区分标准 11-24
三、以计画效力为区分标准 11-25
四、以计画结果为区分标准 11-25
五、行政程序法所规定之类型 11-25
第三项 程序 11-25
第四项 效力 11-26
第四节行政执行法 11-26
第一项 行政执行基本概念及体系 11-26
一、基本概念 11-26
二、行政执行之体系 11-27
第二项 执行机关及协助机关 11-28
一、执行机关(行执§4) 11-28
二、协助机关(行执§6) 11-28
第三项 行政执行之原则 11-28
一、比例原则 11-28
二、间接强制优先原则 11-29
三、便宜原则 11-29
第四项 行政执行之程序 11-29
一、执行时间限制 11-29
二、人员身分识别 11-29
三、执行时效 11-29
四、申请终止执行 11-30
原移送机关有无申请终止执行之权利? 11-30
第五项 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11-30
一、基本概念 11-30
二、种类 11-30
三、执行机关 11-31
 移送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执行机关后,得否任意撤回之? 11-31
四、执行要件 11-31
五、执行方法 11-31
第六项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 11-33
「依法令」是否系指单纯法令即可课予相对人行为义务? 11-34
「指定人员」之意义为何?换言之,是否容许行政机关自力代履行? 11-34
处怠金是否以不具可替代性之义务为限? 11-35
第七项 即时强制 11-37
一、即时强制之意义 11-37
二、即时强制之要件 11-37
三、即时强制之方法 11-37
四、即时强制之救济 11-37
第八项 行政执行措施之相关权利救济 11-38
一、声明异议 11-38
二、声明异议之规范意旨 11-38
三、声明异议之要件 11-38
四、声明异议之处理 11-39
五、声明异议之救济可能 11-39
是否仍须践行诉愿前置主义?申言之,是否得迳行提起行政诉讼? 11-39
六、债务人异议之诉 11-40
第五节资讯公开 11-41
第一项 政府资讯公开法 11-41
一、立法目的 11-41
二、适用范围 11-42
三、政府资讯 11-42
四、公开方式与原则 11-42
五、主动公开 11-42
六、被动提供 11-43
七、政府资讯公开之限制(政资§18) 11-43
第二项 行政程序法关于资讯公开之规定 11-44
第三项 资讯公开请求权 11-44
第四项 相关法规之竞合关系 11-46
一、政府资讯公开法、行政程序法与个人资料保护法 11-46
二、政府资讯公开法、行政程序法与档案法 11-46

Chapter 12诉愿法 12-1
第一节诉愿之定位 12-1
第一项 意义 12-1
第二项 性质 12-1
一、行政程序说(多数说) 12-1
二、准司法程序说 12-1
第三项 功能 12-2
第二节诉愿合法要件 12-2
第一项 诉愿主体相关要件 12-2
一、诉愿当事人能力 12-2
地方自治团体是否限于与人民立于同一之地位时,始得提起诉愿? 12-2
行政机关得否提起诉愿? 12-3
二、诉愿行为能力 12-3
三、诉愿权能(当事人适格) 12-4
四、复数诉愿人 12-6
第二项 诉愿程序相关要件 12-7
一、诉愿类型 12-7
诉愿法第2条仅规定怠为处分之课予义务诉愿,漏未规定拒为分之课予义务诉愿,是以拒为处分之情形应循何种诉愿类型提起诉愿? 12-8
二、诉愿利益 12-8
三、法定不变期间 12-12
四、依一定程式提出诉愿 12-12
第三项 诉愿管辖机关相关要件 12-14
一、管辖机关之认定 12-14
二、管辖之型态 12-14
三、管辖之移转 12-16
第四项 提起诉愿之效力 12-19
一、系属效力 12-19
二、无延宕效力 12-19
第三节诉愿审理 12-19
第一项 原处分机关之重新审理 12-19
提起诉愿之后,原处分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处分者,其行为究属何一性质? 12-20
第二项 诉愿审理之原则 12-20
第三项 诉愿管辖机关之审理方式与基准 12-20
一、程序之审理 12-20
二、实体之审理 12-20
第四项 诉愿审理之范围 12-21
一、一般事件之审理 12-21
二、地方自治事务之审理 12-21
三、违反作为义务之审理 12-21
第五项 诉愿审议委员会 12-21
一、性质 12-21
二、组成 12-21
三、决议方式 12-21
四、诉愿审议纪录 12-22
五、回避 12-22
第四节诉愿决定 12-22
第一项 诉愿决定的类型 12-22
一、不受理决定(诉愿§77) 12-22
二、无理由决定 12-22
三、有理由决定 12-23
四、职权撤销 12-23
第二项 诉愿程序之违法判断基准时 12-23
一、准司法程序 12-23
二、行政程序 12-23
第三项 诉愿决定之效力(诉愿§§95、96) 12-23
原处分机关可否维持已撤销之原处分的见解? 12-24
依诉愿法第95条规定,原处分机关对于诉愿决定不得表示不服,然于地方自治团体作为原处分机关时,其是否得对诉愿决定表示不服? 12-24
第四项 诉愿决定之救济 12-24
第五节诉愿之再审 12-25
第六节暂时权利保护 12-26
停止执行之效力为何? 12-26

Chapter 13行政诉讼法 13-1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上基本原则 13-1
第一项 处分权主义 13-1
第二项 职权主义 13-1
第三项 职权探知主义 13-1
第四项 职权进行主义 13-1
第五项 言词审理主义与书面审理主义 13-1
第六项 自由心证主义 13-2
第二节审判权 13-2
第一项 公法上争议 13-2
一、概括主义 13-2
二、除外规定 13-2
第二项 审判权恆定原则 13-3
一、不因事实及法律状态变更而丧失审判权 13-3
二、避免当事人更行起诉造成法院困扰 13-3
第三项 审判权冲突 13-3
一、意义 13-3
二、类型 13-3
三、审判权冲突之解决 13-4
第三节实体裁判要件 13-5
第一项 诉讼类型 13-5
一、概述 13-5
何谓一般形成之诉,其是否具存在之正当性与必要性? 13-7
二、撤销之诉的实体裁判要件 13-7
「隔离的撤销诉讼」是否具容许性? 13-10
三、课予义务之诉的实体裁判要件 13-11
四、一般给付之诉 13-16
「预防性不作为之诉」之容许性? 13-19
五、确认之诉的实体裁判要件 13-20
六、其余诉讼相关规定 13-28
行政诉讼法第7条是否为独立诉讼类型? 13-29
第二项 管辖权 13-31
一、以原就被原则 13-31
二、管辖恆定原则 13-31
第三项 当事人 13-31
一、当事人的概念 13-31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经诉愿程序之行政诉讼,其被告为下列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时,为撤销或变更之机关。所谓撤销或变更之机关所指为何? 13-32
二、当事人能力 13-32
三、当事人适格(诉讼权能) 13-33
四、诉讼能力 13-35
五、复数当事人 13-36
第四项 诉之利益 13-40
第四节判决 13-40
第一项 判断基准时 13-40
一、撤销诉讼 13-40
二、课予义务之诉、一般给付之诉 13-41
三、确认之诉 13-42
第二项 判决类型 13-42
一、撤销之诉的判决 13-42
二、课予义务之诉的判决 13-43
三、一般给付之诉的判决 13-44
四、确认之诉的判决 13-44
第三项 判决拘束力 13-45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 13-45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 13-45
第五节和解 13-45
第六节暂时权利保护 13-46
第一项 假扣押 13-46
一、意义 13-46
二、要件 13-46
第二项 假处分 13-46
一、意义 13-46
二、假处分之要件 13-47
三、定暂时状态处分之要件 13-47
四、假处分声请之禁止 13-48
第三项 暂时停止执行 13-48
一、意义 13-48
二、要件 13-48
三、审理 13-49
是否准许人民声请停止执行之审理? 13-49
四、裁定 13-49
停止执行之效力为何? 13-49

Chapter 14国家责任法 14-1
第一节第一次权利保护与第二次权利保护 14-1
第一项 权利保护机制的区分 14-1
一、第一次权利保护 14-1
二、第二次权利保护 14-1
第二项 权利保护机制的选择顺序 14-1
一、绝对第一次权利保护优先原则 14-1
二、相对第一次权利保护优先原则 14-2
三、行政诉讼法第12条 14-2
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是否为绝对第一次权利保护优先原则之明文规定? 14-2
第二节国家赔偿法 14-4
第一项 国家赔偿的法理基础 14-4
一、代位责任论 14-4
二、自己责任论 14-5
代位责任论与自己责任论之区别实益为何? 14-5
第二项 国家赔偿请求权 14-5
一、人的责任 14-5
国家赔偿法上之「不法」与行政诉讼法上之「违法」意义是否相同? 14-11
忽视判例是否为有过失? 14-12
二、物的责任 14-13
公共设施之认定是否以「验收」为必要? 14-14
公营公用事业(如台电)所设置管理之公共设施是否为本法之公共设施? 14-14
「欠缺」之认定标准? 14-15
第三项 国家赔偿请求权之行使 14-18
一、当事人 14-18
外国人得否于我国请求国家赔偿? 14-18
无国籍之人得否于我国请求国家赔偿? 14-18
二、请求程序 14-20
若就损害赔偿之事实已达成协议,然就金额仍有争执,于提起诉讼时,法院是否得审查行为之不法性? 14-20
三、方法与范围 14-21
四、时效 14-21
五、国家赔偿请求权与公务员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 14-22
第四项 国家求偿权 14-22
一、请求权基础 14-22
二、求偿权时效(国赔§8Ⅱ) 14-22
三、求偿范围(国赔细则§41) 14-23
四、求偿限制(国赔§13) 14-23
第三节损失补偿法 14-23
第一项 基本概念 14-23
一、概念定义 14-23
二、基础理论:特别牺牲理论 14-23
第二项 损失补偿体系 14-24
一、财产权 14-24
二、财产权以外之权利 14-24
第三项 请求权成立要件 14-24
一、因公权力行为所生之损失 14-24
二、因合法行为所生之损失 14-24
三、财产权及其以外之权利受有损失 14-24
四、损失达特别牺牲之程度 14-24
何种程度始为特别牺牲? 14-25
五、补偿法定原则? 14-26
损失补偿是否须有法令作为依据? 14-26
第四项 公用征收 14-27
一、意义 14-27
二、标的 14-27
三、目的 14-27
四、要件 14-27
五、补偿原则 14-27
第五项 现行法关于补偿之规定 14-28
一、信赖补偿(行程§§120、126) 14-28
二、即时强制之补偿(行执§41) 14-28
三、刑事补偿法之规定 14-28
第四节其他国家责任型态 14-28
第一项 结果除去请求权 14-28
一、意义 14-28
二、类型 14-28
三、要件 14-29
四、请求范围 14-29
第二项 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4-29
一、意义 14-29
二、公法上不当得利之要件 14-29
三、返还客体与范围 14-32
四、请求权基础 14-32
第三项 公法上无因管理 14-34
一、意义 14-34
二、要件 14-34
三、公法上无因管理与民法上无因管理之区别 14-34
第四项 公法上危险责任 14-34

Chapter 15行政组织法 15-1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之意义与重要原则 15-1
第一项 行政组织法之意义 15-1
第二项 行政组织法上之重要原则 15-1
一、民主国原则 15-1
二、法治国原则 15-2
三、地方自治保障 15-2
四、基本权的程序与组织保障功能 15-3
第二节行政组织的单位 15-4
第一项 行政主体 15-4
一、意义 15-4
二、类型 15-4
第二项 机关 15-7
第三项 行政机关 15-7
第四项 职称 15-8
第三节行政组织之管辖与控制 15-8
第一项 管辖 15-8
一、管辖权之意义 15-8
二、管辖之类型 15-9
第二项 管辖权变动 15-9
一、意义 15-9
二、类型 15-9
委任或委託后,原管辖机关是否因此丧失管辖权? 15-11
三、管辖权变动的合法要件 15-11
第三项 对行政组织的控制 15-12
一、制度上之控制 15-12
二、规范上之控制 15-13
三、财务上之控制 15-13
第四节行政组织型态 15-14
第一项 传统组织型态(层级式行政组织) 15-14
一、意义 15-14
二、特征 15-14
第二项 新兴组织型态 15-15
一、独立机关 15-15
二、私法形式之行政组织 15-15
三、行政法人 15-16
四、公私协力型行政组织 15-16
第五节民营化 15-16
第一项 意义 15-16
何谓「去任务化」? 15-16
第二项 类型 15-16
一、组织民营化 15-16
二、任务民营化(实质民营化) 15-16
三、功能民营化 15-17
第六节地方自治 15-19
第一项 地方自治的意义 15-19
第二项 自治行政的概念 15-19
第三项 地方自治的本质 15-20
第四项 地方自治团体的权限 15-22
一、领域高权 15-22
二、组织高权 15-22
三、行政高权 15-22
四、人事高权 15-22
五、计画高权 15-23
六、财政高权 15-23
七、地方立法权 15-23
第五项 自治事项与委办事项 15-24
一、意义 15-24
二、自治事项与委办事项的区分步骤 15-24
第六项 地方法规 15-24
一、地方法规的概念 15-24
二、地方法规的类型 15-24
三、地方法规的形式合法要件 15-25
依地方制度法第32条第5项,地方行政机关怠于发布自治法规时,地方立法机关得代其发布,然若地方立法机关亦怠于发布时,该条例是否、如何生效? 15-25
四、地方法规的实体合法要件 15-26
自治条例可否制定行政裁罚之规定? 15-29
 若法律明文授权地方行政机关订定相关事项之执行性规定时,地方立法机关得否迳以自治条例对该等事项加以规范? 15-29
法律中已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主管机关各该事务管辖权之范围时,地方自治团体可否于自治条例中,建立变更法律所定管辖之依据,将事务委任于下级机关? 15-30
第七项 地方自治监督 15-31
一、地方自治监督之法理架构 15-31
地方制度法第75条将委办事项纳入合法性监督是否妥当? 15-33
地方制度法第76条所定代行处理之标的,是否涵盖所有自治事项与委办事项? 15-34
二、自治法规之司法监督 15-34

Chapter 16公务员法 16-1
第一节公务员之定义 16-1
第二节公务员法律关系 16-1
第一项 成立 16-1
一、进用 16-1
二、进用之法律性质 16-1
三、任用之资格(公务人员任用法) 16-2
第二项 变更 16-2
一、转任(任用§16) 16-2
二、调任(任用§18) 16-2
三、停职 16-2
第三项 消灭 16-3
一、辞职 16-3
二、免职 16-3
三、撤职(惩戒§9Ⅰ①) 16-3
四、资遣(任用§29) 16-4
五、死亡 16-4
六、退休 16-4
七、解除公职(国籍§20) 16-4
八、废除进用(任用§§20Ⅱ、28Ⅱ) 16-5
九、任期届满 16-5
十、罢免 16-5
第三节现行法下的公务员 16-6
第一项 最广义公务员 16-6
第二项 广义公务员 16-6
第三项 狭义公务员 16-6
第四项 最狭义公务员 16-6
第五项 无法归类之公务员法规范 16-6
一、公务人员保障法 16-6
二、公务人员考绩法 16-7
第四节(狭义)公务员的种类 16-7
第一项 政务官与事务官 16-7
一、意义 16-7
二、区分实益 16-7
第二项 行政官与司法官 16-8
一、意义 16-8
二、区分实益 16-8
第三项 文官与武官 16-8
一、意义 16-8
二、区分实益 16-8
第四项 普通职公务员与特别职公务员 16-8
一、意义 16-8
二、区分实益 16-8
第五项 国家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 16-9
一、意义 16-9
二、区分实益 16-9
第五节公务员之权利与义务 16-9
第一项 公务员之权利 16-9
一、身分保障权(永业原则) 16-9
二、俸给请求权 16-9
三、退休金请求权 16-10
四、抚卹金请求权(照顾原则) 16-11
五、参加保险权 16-12
六、费用请求权 16-12
七、休假权 16-12
八、结社权 16-12
九、涉讼辅助权 16-12
十、晋陞权 16-13
十一、职务安全请求权(保障§19) 16-13
第二项 公务员之义务 16-13
一、忠诚义务 16-13
二、服从义务 16-14
三、保密义务(公服§4) 16-15
四、保持品位义务(公服§5) 16-15
五、不得图利义务(公服§6、利益冲突回避法§7) 16-15
六、禁止经商或投机(公服§13) 16-15
七、禁止违法兼职(公服§14) 16-15
八、竞业禁止(公服§14-1:旋转门条款) 16-15
九、申报财产义务(财产申报§2) 16-17
十、行政中立义务 16-17
十一、回避义务(公服§17、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16-17
第六节公务员之责任 16-18
第一项 惩戒责任 16-18
第二项 惩处责任 16-18

Chapter 17公物法 17-1
第一节公物之意义 17-1
第一项 最广义之公物 17-1
一、意义 17-1
二、分类 17-1
第二项 广义之公物 17-2
第三项 狭义之公物 17-2
第二节公物之分类 17-2
第一项 公有公物与私有公物 17-2
第二项 绝对公物与相对公物 17-2
第三项 自然公物与人工公物 17-3
第四项 一般公物与特别用物 17-3
第三节公物之特性 17-3
第一项 融通性之限制 17-3
第二项 强制执行之限制 17-3
第三项 取得时效之限制 17-3
第四项 公用征收之限制 17-4
第四节公物利用关系之成立与消灭 17-4
第一项 公物利用关系之成立 17-4
一、因意思表示而成立 17-4
二、因取得时效而成立 17-5
第二项 公物利用关系之消灭 17-6
第五节公物之利用 17-6
第一项 意义 17-6
第二项 类型 17-6
一、一般利用 17-6
二、许可利用 17-6
三、特许利用 17-6
四、习惯利用 17-7
五、私法利用 17-7
第三项 一般利用权利 17-7
一、问题意识 17-7
二、学说理论 17-7
三、特殊问题:沿路居民权与沿路居民利用 17-8
第六节公营造物 17-8
第一项 定义 17-8
一、通说 17-8
二、少数说 17-8
第二项 类型 17-9
一、以利用时间长短区分 17-9
二、以利用人之范围区分 17-9
第三项 公营造物利用的法律性质 17-9
一、特别权力关系 17-9
二、行政法上债之关系 17-9
第四项 利用关系 17-9
一、行政机关享有行为形式选择自由 17-9
二、人民享有对于公营造物之利用请求权之情形 17-10
第五项 利用规则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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