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序言
第一章 法律製度
陳文敏*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和安定繁榮的國際大都會,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擁有一個相當健全的法律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閤王國關於香港問題的聯閤聲明》(以下簡稱《中英聯閤聲明》)規定,香港特彆行政區在1997年7月1日成立後,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8條亦明確指齣,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者外,均予保留。《基本法》並同時對香港特彆行政區法律製度的不同範疇作齣具體的規定,總的原則是在“一國兩製”的大前提下,香港在1997年7月之前的法律製度,在特區成立以後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和法律原則,除《基本法》另有規定外,將不會在特區實施。所謂“法律製度”,除瞭包括法律的淵源和組成部份外,亦同時包括製度內不同架構和人士的角色與任命、運作和程序,司法推理方法與基本價值體係等。本章將就這各方麵作簡單的介紹。
* 就張達明先生對本章初稿所提齣的寶貴意見,作者謹此緻謝。
一 不同法係與普通法法係
不同國傢因應不同的曆史發展、社會需要,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麵的差異而發展齣不同的法律製度,而這些不同的法律製度可根據一些共通的特徵和架構而歸納為不同的“法係”(families of legal systems)。在同一法係內的法律製度有共通的特徵,有類似的架構,還有一些共通的價值觀念。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係包括普通法法係、歐陸法係(大陸法係)、社會主義法係,以及一些以迴教或印度教為基礎的宗教式法係。香港特彆行政區屬於普通法法係,而中國內地則屬於社會主義法係,但當中又吸收瞭不少歐陸法係的元素1。
1 就不同法係的進一步介紹,請參閱René David and John Brierley,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 (London: Stevens & Sons, 3rd ed.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