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序言
第一章 法律制度
陈文敏*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安定繁荣的国际大都会,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拥有一个相当健全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中英联合声明》)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1997年7月1日成立后,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8条亦明确指出,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者外,均予保留。《基本法》并同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不同范畴作出具体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在“一国两制”的大前提下,香港在1997年7月之前的法律制度,在特区成立以后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和法律原则,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将不会在特区实施。所谓“法律制度”,除了包括法律的渊源和组成部份外,亦同时包括制度内不同架构和人士的角色与任命、运作和程序,司法推理方法与基本价值体系等。本章将就这各方面作简单的介绍。
* 就张达明先生对本章初稿所提出的宝贵意见,作者谨此致谢。
一 不同法系与普通法法系
不同国家因应不同的历史发展、社会需要,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而发展出不同的法律制度,而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可根据一些共通的特征和架构而归纳为不同的“法系”(families of legal systems)。在同一法系内的法律制度有共通的特征,有类似的架构,还有一些共通的价值观念。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系包括普通法法系、欧陆法系(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及一些以回教或印度教为基础的宗教式法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普通法法系,而中国内地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当中又吸收了不少欧陆法系的元素1。
1 就不同法系的进一步介绍,请参阅René David and John Brierley,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 (London: Stevens & Sons, 3rd ed.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