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借用某位匿名审查者的意见:「研究大陆刑法对于台湾刑法的理论与实务没有助益。」或许如此。不过,「海崃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4条第1项、第2项分别规定:「双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换言之,原则上两岸之间必须遵守引渡与刑事司法互助惯行之双方可罚主义(Dual Criminality),如果台湾引渡自己不罚之行为人,不仅侵害自己的主权更违背法律秩序。既然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从而两岸交涉之际,对于大陆刑法的基本原理与思维,即有了解之必要。
本书的源由,是2012年离开洗钱防制处流转至青溪园区之后,面对深山与松鼠百般无聊之余,开始思考结束研究没收犯罪所得之后再来要作些什么?想想不如研究业务相关的大陆刑法,至少加减可以提高自己的刑法功力。于是开始蒐集大陆刑法学者着作、期刊与案例,遴选重点加以摘要,比较先前就读博士班时所作之台湾、日本刑法教科书笔记,当年底即大致完成本书的思想轮廓。其后再逐步增补台湾与日本之专书、期刊,并感谢匿名审查者提供宝贵意见,逐步于月旦法学、法学新论、玄奘法律学报以及展望与探索杂志公刊,最后于本年进行最后的增补与校订而完成初稿。虽然无法完全满意最后的研究结果,但是至少将近三年的山中岁月,不能说是时光虚掷。
如同以没收犯罪所得这个当时极端冷门题目作为博士论文一样,在研究期间,甘添贵师对于学生仍旧以一贯的和蔼态度给与包容与鼓励。另东吴大学教授王乃彦学长对于本书出版给与支持与意见。最后,感谢家人与同事的包容与协助,始有这本小书的完成。
吴天云
2015年8月24日
推荐序
多年来曾多次到大陆参加刑法的相关学术研讨会,在谈及有关犯罪理论体系的问题时,可以发现大陆刑法学界对于犯罪理论体系的建构,明显存有二个路线之争,一为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另一则为引进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前者系于20世纪50年代初直接自前苏联引进的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成立要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及犯罪客观要件,属于平面性的思维判断;后者则系受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而採取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属于阶层性的逻辑论证。这二个路线之争,未来会作何演变,结局如何,固属难以逆料,惟就目前情势观之,似以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较占优势。至于二个不同犯罪论体系的利弊得失如何,台湾刑法学界似乎兴趣不高,为文予以臧否者,尚未多见。本书开宗明义于第一章即以犯罪论体系为首,加以深入分析与评论,足以作为将来有志研究这个议题的学者,资为思考之一助。
大陆刑法的规定,不论是总则或分则,均与台湾刑法的规定有相当大的差异,例如共犯或未遂犯的规定等是,如无深入了解与探讨,尚未可妄加非议。吴天云学棣于2011年6月以「没收犯罪所得的课题与展望」一文荣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因其所任职工作的关系,得以接触许多大陆刑法学者的相关研究文献,因而矢志钻研大陆刑法,在研究过程中,除大量蒐集大陆刑法学者着作、期刊与案例外,并陆续选择其中部分重要议题抒发其研究心得,并发表于国内各大法学杂志。为使台湾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大陆刑法能有更深层的认识,近日经反覆研析、增补与勘校后,决定将历来所发表的论文十篇,汇集成册,定名为「大陆刑法总论的重要问题」。相信本书的出版,不但具有学术上及实用上的参考价值,且对于有意认识大陆刑法的台湾刑法学界或司法实务界,亦会有一定指引的作用。
甘添贵谨序
2015年10月10日于挹翠山庄半半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