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特色
国家有资格杀人吗?
第二届模拟宪法法庭,邀集各方学者专家,以及有实际被害经验的家属,在法庭上从多方角度讨论死刑存废争议。本书收录该次模拟宪法法庭之各方书状,使读者能够透过各方专家精彩的论辩中,了解死刑存废对于我们的意义。台湾是全球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 在我们经济、民主与法治不断进步的同时,盼能借由本书重新检视死刑,确认我们的宪法价值。
序
凡走过.必留下痕迹 黄旭田 理事长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而要实现人权保障与定纷止争则有赖司法权的运作。在我国,于审级制度外,另有大法官负责违宪审查,其地位由资格、产生过程来看,不可不谓崇高,论其影响与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可谓相当。
尽管每一号解释的作成,影响都非常重大,但大法官们解释案件除甚为罕见行言词辩论外,我们却不知道他们是如何作成决定的!
因为不透明、不公开,我们甚至很难讨论他们是不是应该「如何讨论」每一个释宪案,这个缺憾,随着「模拟宪法法庭」的举行,而稍稍有机会弥补。
第一届模拟宪法法庭是在去年以交通大学宪法课程为平台,由许玉秀前大法官召集,本会律师担任声请代理人,讨论同性婚姻是否受宪法保障,由于议题为时下热门话题,引起社会各界瞩目,辩论当日有数百人参加,其中许多为本会会员,活动结束后更引发高度回响,证明宪法诉讼确实受到许多人关注。因此,本会遂决定在今年由宪法委员会持续办理第二届模拟宪法法庭,并于5月1日及9日两天办理完竣。
本届模拟宪法法庭是以「死刑违宪否?」为主题,由罗秉成律师等九人担任大法官,声请方代理人为顾立雄律师等,关系机关代理人为杨思勤律师等,本次模拟法庭最重要特色是邀请了前南非大法官,也是第一届唐奖得奖人Albie Sachs在内的九位鑑定人陈述意见后再接受大法官及两造代理人询问。
整个模拟法庭历时二天,除两造陈述、鑑定人陈述,还有最高法院代表及法庭之友的陈述意见,分从各个不同角度切入,可谓一场精彩万分的学术与实务飨宴。而且大部分鑑定人与法庭之友也都提出书面鑑定意见或意见书。
有鑑于整个活动的讨论字字珠玑,为使法界乃至社会各界能够更加关注宪法法庭的活动,并且能够针对死刑存废有更深度的理性对话,本会乃决定将本次活动之完整纪录予以出版,在此要特别感谢许玉秀前大法官及其助理黄任显律师、单丽玟教授、吴奂廷硕士,对整个活动的无尽付出。而本会的李念祖律师、尤伯祥律师、刘昌坪律师、李剑非律师、郭怡青律师、李晏榕律师均出力甚多,在此特予感谢。
当然负责遴选第二届模拟宪法法庭大法官的遴选委员,也就是第一届模拟宪法法庭的大法官尤伯祥律师、陈昭如教授、王敏铨副教授、曾天运会计师、张世洁律师、南怡君律师、刘昌坪律师、陈昱良律师、林心惠律师、李怀农律师、陈宏奇律师、黄任显律师、吴奂廷硕士;本届模拟宪法法庭大法官罗秉成律师、陈淑贞律师、刘静怡教授、张文贞教授、许福生教授、李兆环律师、张娟芬作家、许家馨副研究员、李荃和律师及鑑定人李念祖教授、林作逸博士、岳珍律师、郑善印教授、钱建荣法官、谢煜伟助理教授、Albie Sachs大法官、Michael Davis教授、Mai Sato教授,还有负责翻译及审订的宋承恩博士候选人、张文贞教授、吴奂廷硕士、李琦律师、李佳玟律师;代表声请人的律师团顾立雄律师、苏孝伦律师、蔡晴羽律师、高烊辉律师、翁国彦律师、周汉威律师、李艾伦律师、李宣毅律师、吴志光教授、吴豪人教授;代表关系机关之黄瑞华法官及杨思勤律师、范世琦律师、李怀农律师、施泓成律师、洪志青律师、王依龄律师、陈怡均律师,以及其他参加协助的许书瀚律师、郑忻忻硕士、陈心仪律师、薛雅婷小姐、陈盈如硕士、吴佩儒同学、林心惠律师;没有上面这些先进、朋友的参与,这个活动无法完成,这本书也无法出版,在此谨
代表台北律师公会表达感谢与感佩,谢谢大家。
死刑合宪性的掬诚思辩─勇气决定高度
李念祖
死刑的存废,在台湾长期引起争论;存废作为一项议题,是立法论的层级。如果上昇到宪法的层级,则是死刑是否根本违反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意旨而不得存在的问题。解决争论获得共识的途径,不是对于争论视而不见,回避思辩,而应是积极地从事深入讨论,照顾到争论双方的各种关切,从事广泛的思辩,以求取共识,真正解决争论。
死刑是否合宪的问题,透过司法院大法官做出宪法解释,或许是解决争议的最佳制度化途径。表面上看来,大法官在过去卅年之中,已经先后有四则解释(释194、263、476及512)讲过死刑是否合宪的问题;然而这其实只是争议的开始。近年来请求大法官针对不同罪名的死刑检视其合宪性的释宪声请不断,大法官则不止一次地拒绝受理挑战刑法规定杀人罪得处死刑的释宪声请,所持的主要理由就是已经解释过死刑合宪了。
但是,这样的不受理,理由未免失之轻率。
第一,这四则解释之中的三则都是在处理烟毒犯的死刑问题,另一则则是关于掳人勒赎的唯一死刑问题(释263)。以一种死刑罪名来回答其他死刑罪名的合宪性问题,不无囫囵吞枣的遗憾。
第二,说这四则解释已经解释过死刑违宪,但是这四则解释没有任何一则针对刑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死刑为主刑之一种的刑名规定,而都只是在论述刑法罪名规定是否合乎宪法的要求,也就是从未真正进入刑名本身的合宪性评价。在如此重要的题目上,只用罪名规定是否合宪的论断回答刑名规定合宪与否的问题,也难免潦草敷衍的观感。
第三,这四则解释之中,最完整的分析应属民国88年1月做成的第476号解释。这是宪政史上首度提出比例原则三重分析结构论的一则解释,也是死刑解释之中,论述字数较多的解释,但是不客气地说,它更像是科举时代的策试文章,并不符合严谨宪法解释的应有气象与规格。即使是讨论烟毒罪名规定是否合乎比例原则的问题,此则解释通篇的重点也只在强调烟毒罪的立法目的具有高度正当性而已,手段合目的性以至于妥当性与必要性的论述,高度简略、跳跃而与阙如无异,遑论大法官加施严格审查时所应有的理性,已与其所应避免却难以掩藏的情绪之间,显然失衡。此则堪称粗糙草率的解释问世迄今,已然时隔十六年,如果继起的释宪者还要奉之为圭臬而不能提供更为严谨精致的论述,所展示的恐怕就是苍白无力而缺乏长进的司法态度。
不容讳言,死刑存废的辩论,往往因为烟硝浓烈而足以产生政治效应,法界之中一向不乏避之唯恐不及者。大法官过去的解释,其实也充满了讲求政治正确而舍弃理性讨论的痕迹。死刑是举世法治国家无一能够避免的重大宪法争议问题,可是在已经做成的四则解释之中,却都出现了连一篇协同意见或是不同意见也无的现象;即使是曾在学术着作中对于死刑表达过深入见解的大法官,也都选择保持缄默,相较于宪法解释在其他议题之上聚议盈庭的情形,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大法官们为了迁就民意政治的现实环境,存在一种宁可回避坦率探索宪法法理的司法乡愿风气。
在任内没有机会提供解释意见的前大法官许玉秀教授,得到台北律师公会的支持,依据卸任之后在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讲授模拟宪法法庭课程的教学经验,以死刑是否合宪作为主题,组织了一场汇集正反双方意见的模拟宪法法庭活动。这本集子,就是关心此项严肃议题的法律人们,从事这样一场演练的完整书面纪录。模拟宪法法庭里的大法官们,认真地举办了两场公开听证,让持不同意见的双方,有充分的机会发抒议论。之后并于一个月之内,由模拟法庭做出了模拟宪法判决,并附有八篇协同或不同意见,得出了与现有四则解释显然不同的结论。
其实,重要的还不只是判决的结果如何,而是在于得出结论的正反论述为何,这恰是出版本书的价值所在。作为死刑议题的一份模拟宪法判决,与既有的四则宪法解释对照,至少有下列几项新意:
第一,在就法律从事通案性的违宪审查提供抽象解释之外,也就司法终审终局裁判进行个案性的违宪审查,提供个案裁判,充分展现理想的宪法审判制度中,应该如何发挥宪法审判程序的主观权利保障功能;
第二,分别讨论刑名死刑与罪名死刑的合宪性问题,并且探究科处死刑的正当程序问题。模拟法庭的九位成员以五票对四票认定刑法以死刑做为刑名违宪、以七票对两票认定刑法以杀人为死刑之罪名违宪,并以九票全数通过科处死刑裁判应遵守何种正当程序的判决,演示了论证死刑宪法问题所应具备最起码的严谨与精致。加上受邀而提出的学者专家鑑定意见书,本书论证死刑宪法问题的材料,空前丰富;
第三,判决书中,除了讨论死刑威胁生命权的问题之外,并且提出了死刑与人性尊严、平等权与正当法律程序之间互斥或互动关系的论证,也对联合国公政公约相关规定进行诠释,均已到达此前宪法解释所未见的高度;
第四,最难得的是,在许多笔墨文字中,参与者都能够勇于抛除政治顾忌,直指问题要害,旁征博引,说理详透,正反俱呈。提出协同意见书及不同意见书各四篇,共计八篇,九位模拟宪法法庭成员俱已列名其上,无一例外。充分讨论的思辩过程,一览无遗。
本书出版之后,国人读者所应拭目以待的是,真正具有释宪责任与身分的司法院大法官,在迟早必再出现、下一起挑战死刑合宪性的释宪声请案中,将如何展现宪法守护神的精神与智慧,正面回应这个释宪者终究不能回避、也不应长期回避的重要宪法问题!
死刑违宪论述补遗(代序)
许玉秀 前司法院大法官
壹、前言
一、从发现国家机器的加害嫌疑开始
第二届模拟宪法法庭的死刑违宪判决已经公告,北投国小女童割喉案在媒体上的愤怒颜色已经完全洗版,法务部迅速执行六个死刑所引起的喧嚷老早消音。比较近的新闻是邱和顺案再审声请遭驳回,一时也沉寂了。
在这一波的喊死、废死声中,比较不同于以往的场景,是被害人终于没有一致要求对犯罪行为人万箭穿心,反而注意到另一个可能的加害人: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器。所以六个死刑犯的枪决,引来许多嘘声,包括被害人家属的愤懑。
重大犯罪案件发生时,总是跳起来切割加害人,立刻站到被害人身边的国家机器,看起来不再能毫无阻碍地拿被害人掩护自己,而开始被看出加害的样貌。当执行死刑的国家机器,不再能成为俨然正义的化身,废死与否的理性对话,也才有机会持续深化。这一点模拟宪法法庭的正反意见可以佐证。
支持与反对死刑合宪的主张,一致认为现行死刑的判决及执行制度,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宪法意旨不符,换句话说,模拟大法官们的理性对话基础,就在于国家机器的死刑判决和执行,欠缺宪法上的正当性。
二、等待文明?
死刑与私人复仇的差别,就在于有没有合法杀人证照。如果国家机器其实没有能力(杀人技术充满瑕疵)使用这张证照,理性的决定,应该是先不要给它证照,等到国家机器有能力践行正当法律程序,再给予证照。但是反对废除死刑的主张,总是反过来说,等到各种配套措施完备了,再取消杀人证照。所谓的配套措施,包括死刑的替代方案,包括被害人的支持系统。
如果合理地理解这样的主张,那么坚强的被害人支持系统,应该是犯罪人要制造受害人不容易得逞,以及纵使受到犯罪侵害,受害人也能够获得保障未来生活的赔偿或补偿;死刑的替代方案,则应该是能够有效矫正犯罪人的制裁手段,或足以防止未来犯罪风险的措施。于是死刑存在的理由,就是因为社会防卫机制还过于简陋、监狱没有矫正犯罪人的功能。换句话说,因为社会不够进步、文明,所以才需要死刑,所以死刑就是一个不文明的社会所使用的不文明的防卫工具?
模拟宪法法庭的死刑违宪决议是5比4,也就是还有将近半数意见认为死刑并不违宪。但是如果死刑是不文明的社会防卫工具,怎么可能合宪?难道宪法不是文明的宪法?
从模拟大法官们的意见书中,可以发现在生命权和人性尊严的关系上面,判决虽然一再强调生命权与人性尊严相嵌,但是多数意见对于宪法的理解确实有些摆盪。到底甚么叫做人性尊严和生命权相嵌?生命权是否应该受绝对的保障?到底生命权的保障有没有例外?到底生命权和人性尊严可分不可分?
对于这些宪法论述上的摇摆,本文尝试贡献一点思考心得,或许可以给废死的理性对话一些得以延续的能量。
贰、人性尊严与生命权的绝对保障
一、既是欧洲价值也是台湾价值:就是普世价值
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规范基础的根本大法,各国宪法的开宗明义,或者说明这个国家是甚么样的国家,例如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宪法第1条),或者说明宪法所要保障的根本价值是甚么,例如人的价值(Menschenwürde德国基本法第1条)。
虽然有人嘴硬地表示欧洲白人的价值,未必适用于台湾,但是人民如果没有价值,怎么可能民有民治民享?能够有、治、享一个国家的人,是国家的主人,怎么可能没有价值?而保障了人民对国家的所有权、管理权、享受福利权,是不是就保障了人民的价值?
描述人民所生活的国家是甚么样的国家,和描述人民受国家保障的基本利益是甚么,只是表述形式不同,所要表达的内涵则相同。所以德国人的宪法保障自己的人民作为人的价值,既是德国人的价值信条,当然也是台湾人的价值信条。不需要抄袭德国人的基本法,台湾的大法官当然可以写「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乃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释字第603号解释参照)。
因为民主国家的人民是主人,主人是自己可以作主的人,这样的人可以决定自己的价值,当然是尊贵有威严的。所以宪法保障人性尊严,是普世价值,而且台湾只要是民主国、法治国,就不可能自外于这个普世价值。
二、人性尊严=人的价值
人性尊严是中文,虽是翻译用语,但翻译是精确的,没有太过。不管是英文human dignity,德文Menschenwürde,Dignity尊贵与Wüerde价值都有正面的意义,所谓人作为人的特质,就是人的价值,人作为人的那种价值,是有价值的价值,不管是日行一善的人或作恶多端的人,都有的人的价值。这种价值观,是「人为万物之灵」的价值观、是「天生我材必有用」的价值观。
孤单的个人互相结合组成团体,目的当然是保护每个人的存在与发展,这种被保护的存在与发展,当然建立在每个人的存在与发展是有价值的这个前提上面,承认每个人是有价值的,他们的存在与发展才可能是有价值而需要被保护和成就的。
肯定人的价值,这是人的世界能存在和运作的前提,才可能因此产生需要被保障的各种基本权。所有的基本权都是建立在「人是有价值的」这个命题上面;所有基本权的设置,也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这个目标。
纲领同时就是地基,前提同时也就是依据,当然要给予绝对的保障,否则地基崩塌、失去依据,不是楼垮,就是房子根本搭不起来。
人的价值,是随着人的生命出现而存在的,根本不可能脱离生命还存在。
二、生命权的绝对保障=巩固人最基本的价值
(一)人死留名?
认为生命权只有相对保障的主张,所举例的故事是沙场上的抛头颅洒热血,所引用的成语是「死有重于泰山」。意思是牺牲生命可以成就荣耀,命没了,还是有尊严。所以人性尊严才是至高不可侵犯,应该享有宪法的绝对保障,生命权则于必要时可以剥夺,死刑就是那个必要时的产物。
死刑犯之所以被剥夺生命,是因为他/她的生命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不是吗?因为犯下「人神共愤」的罪行,根本就是非人!既然因为不具有人的价值而被处以死刑,不可能还有人性尊严。就被认为该死的死刑犯而言,剥夺生命,当然剥夺人性尊严,而且就是为了要剥夺他/她的人性尊严,才剥夺他/她的生命。所以就死刑犯而言,剥夺生命,就是剥夺人性尊严,显然没有疑义。
就那个可能生命诚可贵,但爱情、武士的荣誉或者其他事物价更高而宁死不屈的人呢?他/她作为人的价值,在生命丧失之后,真的还存在吗?其实没有,所谓的重于泰山,是抽象的人性光辉在闪耀而已,可以证明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真的有价值,应该在宪法里面明文保障人的价值,但是那个具体的人的价值已经随着生命的逝去而不存在。有价值的,是那个曾经活着的人活着的时候,死后被宣扬的都是活着的时候所呈现的价值,要学习的也是活着的时候所做的事情。至于死了以后的荣耀,那不是人的荣耀,那是已经成为鬼魂的或者是天使的荣耀。
这样的尊严和荣耀,为文学、艺术或学术所管辖,宪法完全无能为力,宪法不会保障已死之人的言论自由、迁徙自由、行动自由、隐私权……,因为这些自由已经不会受侵害。就算拿刑法第247条侵犯尸体罪、第312条侮辱或诽谤死人罪举例,也无济于事,因为那个已死之人都没有办法让我们知道他/她有所知觉,他/她感觉受到保障,可能有感觉的是他/她活着的亲族朋友,受他/她的生命感召的活着的公众,这些活着的亲族朋友及公众,才能够接收受到保障的好处。
刑法规定了这两个条文,让人的价值延伸到死后,在法律的意义上,受益的是没有死的人。就算刑法没有这两条规定,宪法也不会责备立法者,这两个规定不是因为宪法的要求才存在的。宪法要保障的,就是活着的人,只有活着的人。至于已死之人,他/她们可能因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或其他对活人基本权的保障,而留名于人世间,则是反射效果,可以证明宪法保障人的价值是对的,但不是宪法要实现的目的。
所以不能用人死留名,反证生命权不受绝对保障,反证可以牺牲生命权的保障,成就其他宪法利益。这其中的逻辑谬误在于前提理解错误,宪法保障的是活着的人活的时候的价值。在这个前提之下,不存在「剥夺生命仍有人性尊严这样的特称命题」,因此当然也不可能借而否定「剥夺生命即剥夺人性尊严」这个全称命题。
(二)生命权保障有例外?
正当防卫、紧急避难和战争的致人于死,如果可以合法,可见得除了死刑之外,还有其他的合法杀人态样,那么死刑也可以是合宪杀人,因此生命权不受绝对保障。这是另一个同样尝试用特称命题推翻全称命题的例子。
但是这样的特称命题也是不存在的。
宣战权的确写在宪法里面,但是为什么要宣战?没人惹你,有必要宣战吗?宣战是不是因为已经忍无可忍?是不是因为如果不宣战,不能解决国家的危急存亡?所以合法的战争,宪法所容许的战争,是不是也要具备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所要求的条件才行?即便在合法、合宪的战争里头,还是可能因为杀人遭受追诉的,为什么?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的要件。面对一个手无寸铁、已经不构成威胁的敌营战士,可以俘虏他,但不可以杀死他。战争这个例子,就是这么容易回答。
那么问题就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难。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的第一要件,都是情况紧急,也就是法益受侵害的情况紧急。为什么有这个要求?因为具备这两种阻却违法事由的行动目的,必须在于保护法益,保护正在受到侵害、陷于急迫危难的法益。死刑犯侵害法益的状态已经过去,而死刑犯完全像大老虎手中被拨弄的小昆虫,这就是南非宪法法院说的不能比拟。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可能致人于死的行为,都不是直接取人性命的行为,而是防止法益受害的行为,他们的基本特征是保护法益,他们的行为如果造成死亡结果,必须被检验是不是符合保护法益的必要和不得已,致人于死仅只可以是保护法益行为的附随结果,不可以是直接故意的对象,所以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难条件的致死行为,都应该是未必故意或有认识过失。出于直接故意的致死行为,不应该通过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检验。
相反地,枪决死刑犯,没有过失或未必故意可言,是道道地地的直接故意,在德国刑事归责体系里,是第一级的意图故意,而且符合谋杀罪的要件;依照普通法的刑事归责体系,称为预谋杀人,真的是刚刚好而已。可以这样比较吗?死刑犯杀人手段残暴,相对地执行死刑多么人道,先打麻醉针再枪决。如果拿掉国家的合法证照,先打麻醉针再枪杀,岂不刚好就是刑法认为罪加一级的谋杀行为?
所以,符合宪法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难、被迫战争,都不是保障生命权的例外,他们是法律为了保护法益(当然包括生命法益)而接受的「未必故意造成法益受害结果」的行为。他们是宪法基于保障生命权的目的,而命令法律接纳的行为,是在宪法保护生命权的脉络之下存在的态样,是原则,不是例外。如果不容许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的行为和被迫的战争,才会破坏宪法保障生命权的原则。
(三)自主结束生命保住了人性尊严?
安乐死是另一个扰乱多数意见心证的例子。不错,人的价值就是在自主和平等当中呈现。彰显了一个,自然有另一个,因为自主是个全称命题:「每个人都自主」,自主为表述的内涵,平等为表述的方式。
那么自己决定安乐死,虽然失去了生命,倒成就了人的价值吗?所以人性尊严和生命是可以脱钩的?
结束生命,不可能是肯定生命的价值,当然和宪法保障生命权的命题冲突。没有生命,人已不在,如何谈人的价值?当然和宪法保障人的价值这个命题冲突。如果自己不管基于甚么理由放弃生命、结束生命,当然就是否定生命的价值,当然就是否定人的价值,怎么可能因为自己决定,就保住价值?自主的价值存在于自主决定有价值的事情,否则就叫做自杀,宗教上被当作罪看待,世俗道德上被认为愚昧,甚么地方彰显了人的价值?
如果有和保障生命、保障人的价值不相冲突的安乐死,那就是选择放弃无效的救命方法,如果没有有效的救命方法,也不选择无效的救命方法,而是顺其自然,决定不做任何决定,这样不叫做自我决定结束生命,也就没有所谓终结生命、毁弃人的价值可言。
拿安乐死举例,是作茧自缚。一旦澄清安乐死的真相,合宪与否就很清楚了。如果安乐死无涉终结生命、无涉否定人的价值,也就不能拿来类推犯罪人自愿被判死刑的情形。那么犯罪人的求死,宪法自然听不进去,任何其他人和国家机器,更不必为了一个只敢杀人没有勇气自杀的人,冒违宪的风险。
参、结论
一、每一个生命存在的绝对保障是文明的开始
废死争议,其实只有一个争议,生命权至高无上?是的!死刑违宪与否,完全取决于对生命权的理解,对于人的价值如何理解,对于生命权与人的价值如何连结。
人必须活着,才看得到人的价值。生命的存在,是一切价值的开始,没有生命,如何思考而需要思想自由?如何言论而需要言论自由?如何行动而需要行动自由?如何工作而需要职业自由?
作为人性尊严的起点,为所有基本权所附丽,怎么不会至高无上?正是因为相信每一个生命权都至高无上,才有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诞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正是为了保障每一个生命的至高无上而存在。生命权不需要为它的至高无上感到抱歉!
二、死刑违宪与否和废除死刑与否不是两回事
死刑如果违宪,就不能存在,立法机关不能对于违宪事实装聋作哑,否则就是立法机关违宪,行政机关不能执行死刑,否则行政机关违宪,所以死刑违宪与否和废除死刑与否,不是两回事。
三、沟通的应报理论可以证立死刑合宪?
死刑合宪的主张,花费很多篇幅讨论现代的应报理论,尤其是沟通的应报理论。有人甚至认为应报思想是素朴的正义感,是文明社会的源头,司法如果不能回应人心中素朴的正义感,它的基础就会动摇。
姑不论人类社会还很不文明的时候,就知道使用死刑这个工具,而人类的文明进化,应该也不是死刑促成的,要回应这些死刑存在是实现正义的主张,需要分析正义的内涵和死刑的目的,当然必须详细讨论刑罚理论,这得另辟更大的篇幅处理。
结束本文之前,仅简短地下个註脚:既然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和社会的沟通方式,刑罚是社会和犯罪人沟通的方式,那么要让对方活着,才能沟通,消灭对方,叫做拒绝沟通。
我一直觉得,我们看待很多社会议题,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情绪宣泄,更要深入探究其背后复杂的成因与长远的后果。就好像“死刑”这个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条文的增减,它牵扯到的是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对生命的态度、对正义的理解,甚至是我们的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这本书的名字,《放弃死刑 走向文明》,就给我一种强烈的预感,它试图从一个更宏观、更具前瞻性的角度来解读这个问题。我很好奇,作者是如何将“放弃死刑”与“走向文明”这两个概念紧密联系起来的。他们会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人类社会在废除死刑上的进程,并将此视为文明进步的标志吗?或者,他们会从更深层次的社会学、心理学角度,去分析死刑的存在对社会结构、个体心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台湾,我们对于“文明”的定义,往往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民主自由等紧密相连。那么,在作者看来,一个社会是否“文明”,在死刑存废这个问题上,会是检验其“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吗?我很想知道,书中会如何阐述死刑的废除,能促进一个社会在哪些方面实现真正的“文明”飞跃。是提升了整体的人道主义关怀,还是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抑或是构建了更具包容性和反思性的社会机制?我期待这本书能够提供一套逻辑严谨、说服力强的论述,帮助我们重新审视死刑与我们所追求的“文明”社会之间的真实关系。
评分这本书的书名《放弃死刑 走向文明》,让我一下子就联想到了我们台湾社会长久以来在这方面的种种讨论。每次发生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就会瞬间升温,支持保留死刑的理由往往是出于对受害者家属的同情、对社会治安的担忧,以及对犯罪分子应受到的惩罚的强调。然而,我一直觉得,一个成熟的社会,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眼球对等眼球”的复仇逻辑里,更应该思考如何从根源上预防犯罪,如何以更人道、更有效的方式去处理社会矛盾。所以,当看到“走向文明”这个词的时候,我就在想,这本书是不是在提出一种更具前瞻性的视角?它会从全球范围内的趋势出发,分析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它们的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是如何的?它会不会探讨,死刑的存在,是否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比如,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或者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我特别希望这本书能够不仅仅是停留在理论上的辩驳,而是能有一些实际的案例分析,去说明废除死刑后,社会是如何应对的,以及可能出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在台湾,我们一直强调自由民主,而生命权无疑是最基本的人权。这本书会不会从这个角度出发,论证废除死刑是实现真正人权保障的关键一步?我好奇作者是如何将“放弃死刑”与“文明”这样的宏大概念联系起来,并且如何去说服像我这样,内心仍有疑虑的读者,相信这是一个值得追求的方向。
评分这本书的出现,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对于我这样一个从小在台湾长大,耳濡目染各种社会议题的读者来说,感受更是复杂。一直以来,死刑存废议题在岛内就从未停止过争论,各方都有坚定的支持者。所以,当看到《放弃死刑 走向文明》这本书名的时候,内心就充满了好奇。它似乎在预示着一种向前发展的趋势,一种对文明社会更深层次的追求。我很好奇作者是如何定义“文明”的,以及他们认为“放弃死刑”是迈向这种文明的必然步骤。在台湾,我们经历过不少社会重大案件,每一次都会引发激烈的死刑存废辩论。有人认为,死刑是维护社会正义、告慰受害者家属的必要手段,是遏制犯罪的终极威慑。但也有人从人权、生命尊严、司法误判的可能性等角度出发,主张废除死刑。这本书会不会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思考框架?它会深入剖析支持与反对死刑的论点背后的哲学、伦理、法律乃至社会心理基础吗?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够对台湾自身的经验进行一些探讨,毕竟我们社会的发展轨迹和对死刑的态度,与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例如,过去几次的民意调查,显示出台湾民众对于保留死刑的比例似乎仍然较高,这种社会氛围是如何形成的?书中是否会对此有所触及,并尝试给出一些解释?我希望这本书不仅能提出观点,更能引发更广泛、更深入的社会对话。
评分这本书的出现,就像在我平静的生活中投下了一颗小石子,激起了层层涟漪。作为一个对社会议题保持高度关注的台湾读者,我一直认为,每一个社会制度的变迁,都应该伴随着深刻的反思和对未来的清晰规划。《放弃死刑 走向文明》这个书名,本身就带有一种强烈的价值判断和行动呼吁。我忍不住去想,作者是如何理解“文明”的内涵的?在我看来,文明不仅仅是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更体现在一个社会对生命尊严的尊重,对弱者的保护,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那么,死刑的存在,与这些“文明”的特质是否会产生冲突?本书会不会从历史的长河中,去审视人类社会对待死刑态度的演变,将废除死刑视为一种进步的标志?或者,它会深入探讨死刑在现代社会中的伦理困境,比如,司法误判的可能性,以及国家权力对生命剥夺的边界问题?在台湾,死刑存废的议题常常伴随着激烈的辩论,舆论的走向也时常摇摆不定。我好奇这本书是否会为我们提供一种超越情绪化的分析框架,让我们能够更冷静、更理性地去审视这个问题?它会如何解释,为什么一个社会选择放弃死刑,能够被视为一种“走向文明”的标志?它会涉及哪些具体的社会变革,例如,在教育、司法体系、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调整,才能支撑起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我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见解,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死刑的本质,以及它在我们构建一个更美好、更文明社会过程中的角色。
评分话说回来,《放弃死刑 走向文明》这个书名,确实挺吸引人的,尤其是对于我这种喜欢思考一些比较“大问题”的人来说。我脑子里立刻就浮现出很多画面,比如,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它们在很多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这会不会是一种巧合?或者说,废除死刑真的能够成为一个国家更加“文明”的标志?我一直对“文明”这个词有着自己的理解,它不单单是物质上的富裕,更是精神上的升华,是社会在对待生命、对待弱者、对待错误时所展现出的高度。所以,当看到“走向文明”这个词的时候,我就在想,这本书会不会提供一些非常具体的论证,来证明死刑的存在,反而会阻碍我们走向一个更高级的文明阶段?会不会从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或者是一些哲学家的思想中,找到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当然,我更关心的是,这本书会不会分析一下,在台湾这样一个相对保守的社会环境中,推行废除死刑会遇到哪些阻力,又有哪些可行的方法?毕竟,很多时候,我们讨论问题,如果不能结合实际情况,就容易流于空谈。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做到这一点,它不仅仅是在“理论”上说服我,更是在“实践”上给我一些启发。我很好奇,作者会如何描绘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它会是什么样子?人们的司法观念会发生怎样的改变?社会治安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这些都是我非常想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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