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经济分析:所有权(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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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是中文世界中第一本「物权法经济分析」的专论。起笔介绍物权法经济分析的重要分析工具,澄清经济分析与法学方法间的融合方式。而后切入核心问题——所有权与物权的本质,见解与普通法系、大陆法系既有物权理论不同。物权法定主义之效率性是海崃两岸的热门争议,本书对既有论述提出系统性的反省。为回应对经济分析的法学用处之可能误解,附录举例说明其对中国物权法研究的贡献。
  
  本书以所有权为范畴,分析所有权之限制(袋地通行、越界建筑),所有权之变体(事实上处分权),所有权之分散与监管(共有物分管),所有权之消灭或扩张(附合与混合),所有权内容形塑之例外(物权习惯)。
  
  作者同时吸取了美国法与大陆法的理论精华,又兼有经济学与统计学的眼光;对问题有与众不同的看法。本书以物权法议题为经,台湾民法条文、中国物权法条文为纬,将创新理论落实到法释义学操作。中文世界的法律人,可以直接援用本书之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经济学子则可借此一窥经济分析在论述经济活动之外的强大威力。

资源与产权的交织:现代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产权理论深度探析 一部深入剖析产权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核心地位的学术专著。本书超越了传统法律条文的束缚,引入前沿的经济学分析工具,旨在系统阐释产权的本质、演化及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决定性影响。 本书以严谨的逻辑结构和跨学科的研究视野,构建了一个多维度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它并非仅仅停留在对现有物权规范的解读层面,而是将研究的焦点投向了产权界定、确立、转让、保护的经济学基础及其制度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第一部分:产权的理论基石与经济学溯源 本部分致力于为后续的深入分析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我们首先探讨产权的本质——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权利,更是一组关于“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揽子”社会契约与强制性安排。 1.1 产权的定义、构成要素与功能重塑: 我们从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的视角出发,审视产权如何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成为提高经济效率的基本要素。深入剖析“一揽子权利”中各个组成部分(如排他性、可转让性)在不同经济体制下的动态调整。 1.2 外部性、公地悲剧与产权的产生: 本书着重论述了科斯(Coase)的产权界定理论。详细分析了在存在显著外部性(如污染、噪音)的情况下,明确产权如何促进私人谈判和最优资源配置,即所谓的“科斯定理”在现实世界中的适用边界与制度前提。通过对“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深入剖析,揭示了私有产权制度在克服资源枯竭问题上的历史必然性与经济学原理。 1.3 产权制度的演化路径与制度变迁: 借鉴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的制度经济学思想,本书追踪了产权制度从部落共享到封建领主制,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复杂产权体系的演化历程。重点分析了技术进步、人口增长以及法律基础设施建设对产权形式更迭的驱动作用。 第二部分:产权的经济学分析工具与效率衡量 本部分转向应用层面,运用计量经济学和博弈论工具,对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经济绩效进行量化评估。 2.1 产权的界定成本与执行成本的经济学权衡: 任何产权制度的有效性都受制于其“成本-收益”比。我们详细区分了产权的界定成本(识别、界定边界的成本)和执行成本(对抗侵权、司法救济的成本)。通过构建模型,论证了在不同司法和行政效率水平下,社会最优的产权保护强度应如何调整。 2.2 投资激励与长期规划: 产权的稳定性是鼓励长期投资的关键。本书运用资本理论,阐明了对未来收益的预期保障程度(即产权的“兑现性”)如何直接影响企业的研发投入、不动产改良投入以及人力资本积累。重点讨论了“征收”风险(Expropriation Risk)对跨国投资的抑制效应。 2.3 产权的分割与复杂化: 现代经济活动中,单一的“所有权”概念已无法完全涵盖复杂的经济安排。本部分深入分析了时间上的产权分割(如租赁权、用益物权)、空间上的产权分割(如分时度假、空中/地下权利的区分),以及金融化背景下产权的证券化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转让)。分析其带来的效率提升与潜在的交易摩擦。 第三部分:特定资源领域的产权难题与法律经济学解方 本部分将抽象理论应用于特定的、具有高度外部性或知识密集性的资源领域,探讨其独特的产权挑战。 3.1 知识产权的激励悖论: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与市场激励的矛盾体。本书对专利、著作权制度的经济学功能进行了深入批判性评估。分析了保护期的长度、保护的强度与垄断租金之间的动态平衡点,探讨如何通过“开放获取”(Open Access)模型和“知识产权池”等创新机制来缓解知识的过度垄断。 3.2 自然资源产权的动态管理: 针对水资源、矿产、森林等不可再生或再生速度缓慢的自然资源,本书探讨了不同产权形式(私有、公共、国家所有)在可持续利用和代际公平方面的表现。重点分析了基于市场机制的资源配额交易系统(如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学逻辑与制度缺陷。 3.3 社区产权与集体行动的优化: 在农业、渔业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中,集体产权(Community Property)具有不可替代的效率。本书借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的研究,分析了成功管理集体资源所需的“自组织规则”与外部法律干预的适度边界,强调了地方性知识在产权设计中的价值。 第四部分:产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与制度效率的实证检验 最后一部分回归到法律实践层面,聚焦于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及其对整体经济的影响。 4.1 司法效率与产权执行的有效性: 产权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其可执行性上。本章将引入“法律规则的经济学”分析,比较不同司法管辖区在合同法、侵权法中对产权侵害的救济方式(如禁令与损害赔偿的经济学选择),并考察诉讼成本对权利人维权决策的影响。 4.2 产权的法律变迁与制度冲击: 考察重大的法律改革(如土地私有化改革、住房产权制度的重大调整)对经济结构产生的冲击波。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在产权制度转型中的经验与教训,提炼出实现平稳、高效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要素。 结论: 本书总结认为,现代经济的繁荣并非源于法律条文的数量,而是源于一套清晰、稳定、低成本执行的产权制度。理解产权背后的经济逻辑,是所有经济政策制定者和法律专业人士的必修课。本书旨在提供一个批判性思维的工具箱,引导读者从经济效率最大化的视角,重新审视和构建适应未来挑战的产权体系。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张永健


  现 职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暨法实证研究中心执行长

  学 历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博士(J.S.D. 2009)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硕士(LL.M. 2006)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2003)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学士(2000)

  经 历
  美国芝加哥大学、荷兰鹿特丹大学、以色列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以色列海法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得奖纪录
  2013年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专书奖
  2015年中央研究院年轻学者研究着作奖

图书目录

献辞

推荐序一王泽鑑
推荐序二谢在全
推荐序三苏永钦
自序

作者简介

第一章导论
壹、经济分析有助于解释民法/1
贰、经济分析作为法学方法/6
参、美式经济分析方法解释大陆法系民法/7
肆、经济分析符合Rule of Law/11
伍、本书论点鸟瞰/13

第一编理论基础
第二章物权法之经济分析:方法导论
壹、事前观点与事后观点/24
贰、交易成本与资讯成本/29
参、寇斯定理与经济效率/38
肆、共用、共决、半共用/55
伍、财产原则与补偿原则/66
陆、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73

第三章物权与所有权的本质与界分
壹、财产是一束关系/80
贰、债权物权化与准财产关系/101

第四章物权法定与自由之争议
壹、物权类型的最适量/116
贰、创设最适数量物权类型的制度安排/130

第二编具体问题
第五章物权习惯
壹、现行台湾民法规定鸟瞰/168
贰、资讯成本理论与物权习惯/174
参、台湾司法实务中的物权习惯/180

第六章法定通行权
壹、通行权之问题本质: 「法定」而非「意定」之原因/188
贰、通行用途/191
参、必要性/196
肆、偿金/200
伍、选择通行处所与方法/207
陆、法定通行权之例外/214

第七章越界建筑
壹、越界建筑问题之思考步骤/224
贰、越界之界定/227
参、知而立即异议/231
肆、越界者对邻地所有权人之补偿、赔偿、价金给付/237
伍、设置安全阀与否:事前与事后观点的平衡/247
陆、与房屋价值相当之其他建筑物:台湾民法第796条之2新解/255

第八章附合与混合
壹、动产之附合/261
贰、动产之混合/267
参、不动产之附合/269
肆、排除恶意附合与混合/274
伍、附合、混合并非总是强制规定/277

第九章共有物分管
壹、不动产分管权/291
贰、动产分管权/292
参、分管权不一定能满足对新型财产关系之需求/294

第十章事实上处分权
壹、不许违章建筑办理保存登记之政策合理性/312
贰、事实上处分权作为习惯创设之物权类型/315

附录法律经济分析对中国物权法之研究有用吗?/343
壹、Richard Epstein的先占理论/344
贰、Lior Strahilevitz的物权抛弃理论/347
参、Lee Anne Fennell的时效取得理论/350
肆、Ronald Coase的中国经济制度理论/355

参考文献/361
中文索引/393
法条与判决索引/401
英文索引/403

图书序言

推荐序一

  法学的进步在于方法的进步,方法的创新是一切进步的动力。传统法学系建立在法教义学之上,旨在整合分析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判例学说,建构兼具稳定性及开展可能性的法秩序。多年来法律学者及经济学家倡导运用法律经济分析及实证研究,以促进法律的发展进步。本书作者张永健博士早在台大法律系肄业期间,即善用此两种方法发表了多篇论文,备受肯定。其后留学美国,以「征收补偿──理论架构与实证研究」获得美国纽约大学法学博士。返国后在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继续从事物权、土地房屋管制、法律经济分析及法学实证研究。

  张永健博士着作丰硕,质量均佳,兼具广度及深度。英文部分有发表于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有刊登于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和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等权威期刊。中文部分预定出版物权法系列研究专书,本书系第一册,以所有权为中心,具有四点特色:

  一、基本权利与经济基础:所有权系产权的核心制度,司法院释字第400号解释谓:「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财产权应予保障之规定,旨在确保个人财产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本书的重要意义在于,对所有权之为一种基本权利建构了经济基础,阐释财产权价值理念及功能,为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法的解释适用,提供了理论架构、判断的基准。

  二、法律思维与经济推理: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着作多偏重于借此方法认识其所研究的对象。值得强调的是本书使读者更进一步学习到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培养自己的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法律思维(legal reasoning)及经济推理(economic reasoning)两种能力,成为一个法律经济人,更深刻了解法律规范所涉及自由与效率的问题,而能在各种职业生涯上有更多的成就。

  三、经济分析与法院裁判:我国最高法院在其裁判,为解决重要争议,在其判决理由中常提出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安全、利益比较衡平、经济效益,有害及经济之虞等观点,作为裁判论证的依据,因过于抽象,常难提供较为明确的内容。本书以经济分析方法针对实务上重大争议问题,例如法定通行权、越界建筑、共有物分割、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等,建立了较精确、具可操作性的判断基准,使经济推理成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使法律规范更有涵摄能力、判决理由更具可论证性,而能裨益于解决争议,提供行为准则,实现司法正义。
四、物权法的学习及教学研究:国内法律经济分析的着作,或以个别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或就各领域作综合性的观察,本书集中于所有权制度,就核心问题作完整、有体系的阐述。研究物权法的人应以物权法教科书与本书一起研读、相互对照,以强化学习的深度,增进运用法教义学及经济分析的能力。

  张永健博士的着作体现了我国年轻法学者治学的理念、方法和精神,有开拓的视野、丰富的法学想像力及敏锐的洞察力,让我们看到我国法学发展的前景。期待张永健博士能继续完成物权法的经济分析与实证研究,精益求精,作为一种典范,对台湾法学的进步及比较法的发展,作出更卓越、长远的贡献。

前司法院大法官、国立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王泽鑑
2014年4月29日

推荐序二

  近年以来,物权法园地出现一位深耕不断、成果丰硕、令人刮目相看的法界新秀。他不但具有宏观的视野,以美国法的财产法眼光,考察台湾物权法的丘陵世界,并且分心专注台湾物权法实务的运作,因此,物权案件个案的良窳也逃不出他金星法眼的追究。他使用白话文将财产(物权)法娓娓道来,在英美法与大陆法中往返进出,于实务与理论间穿梭来回,悠游欲如,编织出与众不同、崭然全新、目不暇给的繁华锦绣。每次参加以他为主讲人的法学研讨会,只见他侃侃而谈、从容自信,谦虚中流露出自己的坚持。在我心目中,大将之风已蔚然成形。他就是本书的作者永健君,人如其名,永远健硕,自强而不息。

  法是文化现象的一部分,所以,很难脱离一般的文化来论述。物权主要是以不动产为对象,更是和一国民族的生活方式、起居习惯、文化传统等密切攸关,因此,有人说物权法是故乡的法,此中韵味遗迹在所有权及用益物权领域,至今仍然闻得到,嗅得出。英美法根植于他们土地、生活所孕育的财产观念,渊远流长,和大陆法物权所产生的背景有异,与华人地域情况,当然又是一番不同景象。而永健君努力跨越鸿沟,在这无趣特硬的一块,挖掘播种,接枝插花,却已生意盎然。这就足以证明他法学功力的深厚,未来研究成果的必是灿然可观。于是,在台湾泥土上开辟新气象,不但有「大教堂一景」的光影艺术,也会有「大寺庙一景」的剪黏雕饰,个人对他这份寄望尤为深切。

  永健君对法律经济分析素有专精,物权法定主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议题正是法律经济分析最佳研究素材,他洞烛先机,慧眼独到,选定上开议题作为论述的对象,自然得心应手,成果斐然。当然,将研究心血结晶融入法律体系,成为市民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绝非康庄大道,而是必须将专业智慧植基于斯土,坚忍恆毅,奋力向前行,有时孤寂,有时拥挤喧嚣,却需竖耳倾听,分离过泸的崎岖路径。先以物权法定主义为例,永健君不但注意到台湾特有的违章建筑物财产关系地位,同时,认为:物权类型法定之外,加入习惯法作为创设物权类型的方式(物权法定加习惯主义),不像比较激进的物权自由主义那般,必然会创造超过最适量的物权类型。是故,台湾民法第757条之修法,应予正面肯定。物权法定加习惯主义可能是当下最堪称理想的制度安排。接着指出:以习惯创设新物权类型,除须符合习惯之要件,及台湾民法第757条修法理由揭示之三项要件外,亦须考量所增加之社会利益。

  此与有学者唿吁习惯法形成的物权,必须社会上确有其实益及需要,遥相唿应。在接受英美法彻底洗礼以后,他依旧能脚踏台湾土地,以敏锐的洞察力,提出非常务实的观点,自然值得为他按「赞」。其次,另以我国民法的相邻关系性质为例,各说併陈,当採取法定不动产役权的见解时,对于是否和我国民法在以法定物权处理的情形,必然见诸明文(民法第445、612、824之1Ⅳ、838之1、876条等参照)的体例未尽符合?实务有权解释认为相邻关系与不动产役权不同(63台上2117),是否可採何以未置一词?如果能够略作阐释,必更能聚百川为洪流,终成一家之言。

  物权法虽然被称为故乡的法,但是其中担保物权法的动产(包括债权、无体财产权及其他具有让与性的动产性财产权)担保法,在近年国际间法统一的努力行动中,确有显着的效果。欧洲开发银行(The 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于1994年公布之欧洲银行担保交易模范法典(Model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加拿大魁北克省于同年修订施行的民法(Civil Code of Quebec),其第六编优先权及担保物权之设计;2002年8月,美国国家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为美洲拉丁国家通过之美洲担保交易模范法典(Model Inter-American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日本于2005年修定的「有关动产及债权让与之对抗要件关于民法特例之法律」,将动产或债权之让与增加登记的公示方法;联合国2007年、2010年先后完成的「担保交易法之立法指南」(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及智慧财产权补编(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 supplement on securit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及韩国2012年施行的关于动产与债权等担保法,都可看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范例的身影,该法以动产单一担保物权制度在国际间独领风骚,举世着称。我国的动产担保交易法是仿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立法前的法制,于1963年所制订,如今不但不动如山,而且国内对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的研究依然是一片荒漠。永健君既对于美国财产法及我国物权法素养深厚,法学经济分析又有专精,若能更致力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的形成、担保架构及实务运作等彻底细致的阐述,进而,总结地为动产担保物权法制描绘一副理想蓝图,不但能为台湾的物权法增添一道美丽的彩虹,而且对有感经济的推进,必然是注入动力无限的大补丸。

  从看到永健君在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27期第105页发表「论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之若干问题」起,他的大作只要蒐集到,必定阅读,并且在拙着再版时加以引述,或在上课时,提供同学参考,因此,个人纵属不是他的粉丝,也是他研究成果的受益人之一。现在他又有一本新着行将出版,要个人写些序言,而且特别吩咐内容不拘,实在是一件难得的荣幸和乐事。拜读他的大作,先睹为快之后,兴奋与寄望之情,两者油然同时发作,所以,不免多言赘语,但是殷殷期待于贤者的企图,确是非常明显。由衷的相信,以他的才华和努力,行将成为物权法园地的芝兰玉树,必可预卜。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长
谢在全
2014年5月8日

推荐序三

法律与经济──怎样相互为用?


  读永健这本新书,我有很深的「总算等到」的欣喜和期待。欣喜是他完成的真好,期待是他还这么年轻。

  这本书讨论的民事财产法问题,我好像都处理过,十年前在大陆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文集会以「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来总括,就是发现自己一直这么理所当然的擅扬民法中的经济理性,不论是第一次的产权分配,还是交易、竞争的规则,彷彿认定古罗马人就已经有「法律与经济」的思维。但为什么不?当我们读到被发现的埋藏物,由发现人和埋藏地所有人各得其半的古老规则时,不从资源效率的角度理解,又该如何理解?不过我能处理的,多是在碰到财产法的解释分歧,大家莫衷一是,却又只能强作解人时,设法探索规范背后的经济理性,为甲说乙说的选择,增加一点说服力。对于这里所谓的经济理性,不出我在德国读书时刚刚开始引进的Coase, Calabresi, Posner等人谈的、法律人勉强跟得上的一些基本观念。我没有办法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出发,在一套清楚的概念和方法论基础上去对个别的法律制度展开分析。如果说法律与经济的学者作的是蜜汁火腿大餐,我只能用一小片火腿给清汤提个味而已。因此读到这本书的感受,真的是等到了一个早该有的改变,一套较为完整的思维途径。我甚至回忆起大学时曾经很前卫的研究工具──卡片,我们在宿舍里把看到和想到的东西写在卡片上,然后在卡片四周依所记载资讯相关的门类打洞,使用时就可以按需要对着成叠的卡片穿洞,很快的组合起所需的资讯,当时我们好像已经领略到那么一点电脑的况味,而有极大的喜悦,但一直到差不多二十年后才等到真正的个人电脑。在法律与经济的中文化上,永健和大陆几位年轻学者近年发表的论作,确实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层次。  

  不过这是从经济人写给经济人看的法律经济学,到法律人写给法律人看的法律与经济,在论述的系统化上显现的巨大进步。如果从法律这头来看法律论证的经济化,恐怕还不能过于乐观。法律学者对于法学文献中出现的经济分析,始终还停留在嗤之以鼻和敬之以唇这两种典型反应,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夸张一点说,经济理论对法学的实质影响力,恐怕连滩头堡都还没有真正建立,和它在社会科学许多学门攻城掠地建立的霸权地位,实不可同日而语。这样的差距又不以台湾为独然,可以说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的现象,因此在我看来问题的症结已经相当清楚: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的经济人和法律人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律学这两头作了足够的跨界努力后,即可让经济分析在法律文件里畅行无阻,显示问题应该不在经济学的效率思维和法律重视的公平价值不尽相容,更多的反而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所谓法学的本质。如果不能掌握这一点,而把法律与经济的研究方法照搬到台湾,经济学终究还是不能为法律所用。

  简单的说,以制定法为主要法源的国家,其法律的操作必然倚赖系统化的法条诠释,一般就把这种以法律为给定的系统化整理活动称之为法律释义学,一如神学家的註释圣经,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法释义学既可为法律的适用提高可预见性,也可使法律的修订有方便讨论的体系原则,作为法治的主要支撑,法释义学更理所当然的涵盖了法律教学和研究的绝大部分题材,德国甚至就以「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来为这种以实定法全部为范围的知识活动定性。这样以法律为给定而无法证明为误的诠释科学,和一般理解的建立于事实证成的科学,如何连结,本来就是方法论上的大问题。因此为回应社会变迁,法释义学虽也难免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间摆盪,但即使在实质主义的高峰,其规范诠释和体系建构的本质,仍使得它与事实科学的连结受到极大的限制。所有的「法律与○○」都沦为某种饭后点心,似乎也是理之必至。相对于此,美国司法的找法过程,除了严格的先例拘束外,即使在制定法介入的领域,也没有那么严格的三段演译和体系框框,更不要说普通法主导的领域,经济学提供的理性论辩,反而正因为它的可证成性与可重复操作,而更容易被接纳为止争定分的法理。

  永健为了完整表达他对法律与经济的独到看法,很有意的维持一致的「事前」的分析观点,而把大陆法系作为前提、在论述上必须泾渭分明的法政策与法解释两者,一起置于效率的观点去作分析和评价。他显然已经看到法释义学与经济分析在方法上的扞格,而刻意保持一定的距离。但这当然也使我们只能期待,一套把经济理论融入法释义学的方法论,或者民事财产法的经济释义,有一天也能由他来完成。在我看来,这需要一点野心,但绝对值得做,而且可以做得到。如果我们对于法释义学有更深的认识,就知道大陆法系司法者既和美国的司法者一样面对多元多变的社会,必须在找法上适度的回应。释义学不仅要在数个可能的解释中选择较能适当回应者,还要在方法上懂得创造更多的选择。利益法学、价值法学和把宪法拉进来的合宪法律解释方法,都是法释义学在方法上的突破,创造了更多样的选择,里面也都暗藏了经济分析的机会。在我看来,台湾的法学早就该走出「操作手册法学」的阶段,更用力、加速的本土化。以民事财产法来说,最近引发很多讨论的借贷土地建屋问题,其实就是一个东亚共同而与德法有别的房地合一政策下,早该作本土化释义的课题。又如本书深入讨论的附合制度,也停留在传统教科书就民事法规范作的强制法和任意法的二分上,但如果套用我在相邻关系议题上提出的强制和强行的区辨,则考量欠缺有效公示工具的动产,即知附合规定固不宜定性为强行规范,但显然也不宜轻易落入任意规范,而使第三人无从根据附合的表象推定财产权的归属,比较好的反倒是强制法的选择,也就是容许当事人以「事先占有改定」方式调整法定效果,而更能兼顾自由交易和产权秩序的利益。以释义学开创更多选择,在我们把释义的范围从特定法域外扩到相邻和上位的法域,也就是着眼于更大的体系时,往往会有更多斩获,我多次谈到民法第71条的但书,应该是一个转介公法政策进入私法的概括条款,里面可以有至少八种不同的政策考量和八种不同的法律效果;一年前从以房养老谈到债物二分和物权法定等问题,也谈到四种规划推动以房养老政策的方向,都是很好的例子。

  我的意思是,真要把经济理念带进法律社群的对话,就不能回避法律释义学,法律与经济在台湾的空间,会随着释义学的活化而扩大,永健以其扎实的法经济学与法实证研究的训练,为我们搭建了一条法律与经济互动的新桥。未来如果他也能带着这样实然的认知进入应然的世界,走完法律与经济在台湾的最后一哩路,会让大家看到一个突破法系的美丽新世界,我抱着很深的期待。

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长
苏永钦
2014年4月10日

自序

  笔者成为物权法学者,是许多意外与不意外的组合。笔者在美国的指导老师Vicki Been教授是同时钻研土地房屋管制与物权法的学者,由征收补偿研究到物权法研究,看似曲折、实则曲径通幽。笔者在台湾的指导老师叶俊荣教授,除了是知名公法学者,也教了许多次英美侵权法课程。物权法除了涉及私人自愿交易,也脱离不了国家大量的土地、房屋管制。公法与私法汇流于物权法。

  在台大硕士班念公法组,但我大学时花最多功夫的是民事财产法,感谢教过我民事财产法各种课程的王泽鑑教授、黄茂荣教授、刘宗荣教授、詹森林教授、陈聪富教授、蔡明诚教授、王文宇教授、简资修教授,启发我的兴趣、帮我开财产法的天眼,并且耐心地回答我课前课后的奇怪问题。也谢谢其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前辈,他们的着作或判决中包含的丰富世界,是我人生转了一圈又回到初恋的重要关键。

  感谢王泽鑑教授赐序。吾生也晚,我大学四年,只在最后一年遇上王老师开一门民法实例研习的课,因而亲炙了大师风采。我熟读了王老师每一本书,从大一开始每一门民法课又都要反覆听到王老师的名字。年幼的我想像中的大师应该是「望之俨然」较多,但上了王老师的课才感受到「即之也温」是更贴切的描述。王老师在课堂上强调个体经济学的重要,谦称以他当时的年纪,了解剪刀图不那么容易。受到民法大师的号召,我才更坚定地进入法律经济学的世界,也才有今天这本书。王老师当时担任司法院大法官,对于我在报端对大法官解释之批评,不但不以为杵,还在课堂上公开表示大法官有接收到我的指正。我那时写了一篇关于Hadley v. Baxendale与给付不能之任意规定的经济分析,准备参加台大法学基金会的征文比赛,王老师在课后还耐心地听我絮叨不成熟的见解,并提出修正建议(而后该文侥倖获奖)。王老师的大度能容与奖掖后进,让我每次读他的书,都觉得无比温暖。

  感谢谢在全教授赐序。在初次读谢老师物权法大作后15年,我才无意间得知,我们是远房姻亲(因而获得物权法研究的优良基因?!)。2001年时,连初出茅庐都还称不上的我,在台湾本土法学杂志发表了我第一篇物权法论文。二年后,我在谢老师第2版的物权法教科书中,赫然发现拙文的第一次引用。谢老师的鉅着被称为物权法学界、实务人士案头必备宝典,被引用让我有被收录到金氏世界纪录的兴奋感。回国服务之后,我才认识谢老师本人。谢老师细心阅读我的许多论文,往往有勐烈批评,但深责中带着期许,希望这本书是符合他的严谨标准。

  感谢苏永钦教授赐序。第一次见到苏老师,是在中研院法律所的前身设科所法律组举办的法与经济分析研讨会。我从高中立志作学者以来,直到获得博士学位回国,从来没有想过到中央研究院任职。2009年夏天到中研院面试前,我只去过中研院两次—都是为了简资修老师主办的法与经济分析研讨会。我依稀记得我大胆地在Q&A时间,对苏老师的论点提出反对意见。中午吃饭时,来参加会议的毛头学生,都缩在角落进食。苏老师走过来,向我自我介绍(!),并称赞我问的问题很好,希望我能对他的论点多提意见。苏老师对我的鼓励从此开始,但我和他的对立观点,也一直持续。这充分显示了苏老师对晚辈的宽容大度。2009年我刚回国,满脑子还是征收补偿问题(博士论文主题)。同样精研公法的苏老师,却给我一篇他的物权法文章,请我指教,并希望我能写一点相关的文章。我读了苏老师的精彩文章,但仍然满腹的不同意,结果我回国第一篇论文是几万字的物权法文章。我戒慎恐惧地把文章传给苏老师,却很快就收到他热烈的回响,并邀请我到他在南京主办的研讨会发表。我心想:容忍后进的不同意见,或许有些修养就好;花研究经费请持不同意见者到处说自己坏话,真是相当罕见!本书的读者应该会发现,我其后的研究依然奠基在与苏老师的意见相左。如同苏老师在序言中所言,本书处理的问题,他都处理过了;如同牛顿所说:我能够看得更远,是因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本书是由笔者多篇期刊论文「大幅改写」、「调整论述结构」并「增加内容」而成,希望让读者有阅读一本专书(而非论文集)的感受。详言之:本书第2章的主要内容分三期于2014年刊登:〈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共用、共决、半共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32期,页223-233;〈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效率〉,《月旦法学杂志》,第231期,页194-205;〈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事前观点与交易成本〉,《月旦法学杂志》,第230期,页248-260。亦有部分取材自张永健(2005),〈动产「加工」与「毁损」之法律经济分析〉,《法令月刊》,第56卷第8期,页12–39;张永健(2015),〈张五常《经济解释》对法经济学方法论之启示〉,《交大法学》,第13期。本书第3章主要取材自张永健(2014),〈物权的本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春季号,页185-200;张永健(2011),〈民法第826-1条分管权之法律经济分析—财产权与准财产权之析辨〉,《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40卷第3期,页1255-1302;张永健(2015),〈张五常《经济解释》对法经济学方法论之启示〉,《交大法学》,第13期。第4章内容来自张永健(2010),〈物权「自治」主义的美丽新世界?—民法第757条之立法论与解释论〉,《交大科法评论》,第7卷第1期,页119-168;张永健(2014),〈再访物权自由与法定之争议〉,《交大法学》,第2期,页119-135。第5章改写自张永健(2011),〈物权法中之习惯:资讯成本理论之观点〉,《月旦法学杂志》,第188期,页81-92。第6章改写自张永健(2012),〈法定通行权之经济分析〉,《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41卷特刊,页1321-1372。第7章取材自张永健(2014),〈越界建筑诉讼之实证研究〉,《中研院法学期刊》,第14期,页319-373;张永健(2013),〈越界建筑之经济分析〉,《中研院法学期刊》,第12期,页153-201。第8章改写自张永健(2012),〈附合与混合之经济分析〉,《月旦民商法杂志》,第36期,页74-97。第9章改写自张永健(2011),〈民法第826-1条分管权之法律经济分析—财产权与准财产权之析辨〉,《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40卷第3期,页1255-1302。第10章取材自张永健(2015),〈违章建筑事实上处分权之理论建构〉,《台北大学法学论丛》;本书附录改写自张永健(2013),〈芝大法律经济学与中国物权法:方法论的展现与辨正〉,《法律与社会科学》,第12卷,页1-18。

  感谢前述期刊之匿名审查人、研讨会之主办人、主持人、报告人、评论人、其他曾经评论论文初稿的学界先进,包括但不限于干学平教授、方钖洀律师、王文宇教授、王文杰教授、王宁教授、王鹏翔教授、白江教授、朱敬一教授、江肇钦律师、艾佳慧教授、吴一鸣教授、吴宗谋教授、吴英杰教授、吴启宾理事长、吴从周教授、李念祖律师、周俊智律师、林子仪教授、林洲富法官、林秋绵教授、林郁馨教授、林喜芬教授、邱文聪教授、侯勐教授、孙森焱大法官、高富平教授、高薇教授、张巍教授、许可教授、许政贤教授、许家馨教授、陈立夫教授、陈志雄律师、陈忠五教授、陈冠华律师、陈若英教授、陈荣传教授、陈锐教授、陈聪富教授、陈滢竹律师、彭诚信教授、渠涛教授、税兵教授、黄虹霞律师、黄国昌教授、黄韬教授、黄诗淳教授、詹森林教授、刘孔中教授、蔡昌宪教授、蔡明诚教授、邓峰教授、郑凯鸿律师、龙卫球教授、薛兆丰研究员、谢在全大法官、谢哲胜教授、谢煜伟教授、简资修教授、魏大喨法官、苏永钦教授、苏彦图教授(以上按姓名笔画排列)。

  本书第一稿完成于2014年1月间,先央请三位物权法的大家赐序,并依照科技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期刊审查专书书稿」之规定,提交台湾首屈一指的经济学期刊「经济论文丛刊」(台湾大学经济系出版)审查。之后并依照推荐序中的期许,与期刊三位匿名审查人的意见,以及新读之文献,持续修改。2014年11月完成第二稿后送排。

  本书无法论述全部与所有权相关之议题;不过,有部分议题,笔者已用英文下笔发表,且未有机会在中文论述中完整论及相关论点。以下简述其内容主题,有兴趣者可以参酌:一、Yun-chien Chang and Lee Anne Fennell. 2014. Partition and Revel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81: 27-51. 本文设计一套各国均能轻易实施的新型共有分割方式,不但可以减少共有人的策略行为,而且可以运用共有人自愿揭露的真实保留价格,更适切地分配共有财产。二、Yun-chien Chang. 2012. Tenancy in “Anticommons”?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Co-ownership. 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 4: 515-553. 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分析与台湾之数据资料,说明Columbia Law School讲座教授Michael Heller之理论(土地共有容易导致土地细分并制造难以克服的交易成本)在理论上有值得商榷之处,也无法在台湾的数据资料中获得支持。三、Yun-chien Chang and Henry Smith.2012.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ivil versus Common Law Property. Notre Dame Law Review 88: 1-55. 本文讨论大陆法系物权法与普通法系物权法在风格与架构上之异同,并以路径相依与网路效果理论解释两者在风格上之差异。四、Yun-chien Chang and Henry Smith. 2015 forthcoming. Structure and Style in Comparative Property Law. In 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 edited by Giovanni Battista Ramello and Theodore Eisenberg. Northampton, MA: Edward Elgar. 本文接续前文之论述轴线,并深入探究抵押关系的本质是债、物还是两者皆非。五、Yun-chien Chang. 2012. Property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 Economic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Brigham-Kanner Property Rights Conference Journal 1: 345-372. 本文以经济分析理论详细分析中国物权法之部分内容迥异于他国民法物权编规定之原因。六、Yun-chien Chang. 2015. An Economic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pecificatio (the Accession Doctrine).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forthcoming. 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剖析各国民法略有不同的加工原则,何种最有效率。此文可与本书关于附合与混合之论述一同参看。笔者尚有多篇英文关于物权的会议论文、专书论文、期刊论文,不在此赘述,请参见笔者网站www.iias.sinica.edu.tw/ycc。
 
  这四年多来的几位助理陈忆馨、陈滢竹、王玠涵、陈榕、陈致睿、郑育翔、曾钰珺、黄柏仁、易先勇、蒋恺学、王天心、李孟颖、杨哲豪协助研究本书相关议题,使本书内容更为丰富,并将错误减到最少。非常感谢劳苦功高的同学们!

张永健
2014年11月于纽约旅次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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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所有權(第一冊)」大概是我近幾年來讀過最讓人耳目一新,同時又充滿挑戰的法學著作了。身為一個長期關注財產權保障的法律從業人員,過去對於物權法的理解,多半是從傳統的法條解釋、學說爭鳴,以及法院實務見解的梳理中建立起來的。然而,這本書卻開闢了一條全新的視角,嘗試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工具,來剖析所有權這個最根本、最核心的物權概念。 剛開始翻閱時,老實說,我有點擔心自己經濟學的底子不夠扎實,會無法領略作者的深意。但出乎意料的是,作者的敘述邏輯清晰,大量的實例和圖表輔助,讓原本可能艱澀的經濟模型,變得相對容易理解。他從交易成本、外部性、資訊不對稱等經典的經濟學概念出發,闡述了為何需要所有權制度來界定財產權,以及不同財產權的設定方式,如何影響資源的配置效率和社會的整體福祉。這讓我深刻體認到,法律制度的設計,其實與經濟的運行效率息息相關,並非全然是抽象的道德或權利義務的堆疊。 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對「所有權」的分解,不再僅僅是法律條文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的集合,而是從經濟效益的角度,去分析每一項權能的界定、分配和限制,對於市場的運作有何種具體的影響。例如,他探討了不同類型的財產,例如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等,在所有權的經濟分析上,為何會有不同的考量。這對於我們在處理複雜的財產糾紛,例如土地徵收、專利授權,甚至是環保議題中的污染權分配等問題時,都提供了非常具啟發性的思考框架。 總體而言,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純粹的法學著作,更像是一座連結法律與經濟的橋樑。它打破了傳統法學研究的藩籬,迫使讀者跳脫既有的思維模式,用更為宏觀、更為務實的角度,來重新審視所有權制度的價值與功能。對於那些希望深入理解財產權經濟本質的讀者,或是對法經濟學有興趣的學生和研究者來說,這絕對是一本不容錯過的入門或進階讀物。讀完之後,我感覺自己對於「所有權」這個看似熟悉的概念,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也更有信心去面對未來實務中遇到的各種財產權相關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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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實務的實用角度來看,《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所有權(第一冊)》這本書,絕對是我近年來讀過最具啟發性的著作之一。作為一個長年處理不動產交易糾紛的律師,我經常遇到各種與所有權界定、使用限制、權利歸屬相關的難題。過往,我的解決方案多半是基於現行法律的解釋和相關案例的判斷。 然而,這本書卻提供了一個更為根本的視角。作者透過經濟學的 lens,重新審視了所有權的本質,以及為何法律會演化出這樣一套制度來規範財產的歸屬與流轉。他解釋了,為何明確的所有權界定,能夠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例如,在處理鄰地糾紛時,理解不同所有權安排所可能產生的外部性,以及如何透過契約或法律規範來內部化這些外部性,這對尋求務實的解決方案至關重要。 書中關於「所有權群」的討論,也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者探討了在共有物、集合住宅、或是部分財產權被分割出售的情況下,如何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這種複雜的所有權結構,以及如何設計更有效的管理與決策機制,以避免資源的閒置或浪費。這對於我們在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土地分割,或是創設新的財產權工具時,都有極大的參考價值。 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於各種財產權糾紛的根源,有了更為深刻的理解。不再只是停留在法律條文的表面,而是能夠深入到其背後的經濟邏輯。這不僅有助於我更精準地為客戶提供法律建議,更能夠幫助我思考如何從源頭上,設計出更有效率、更符合社會利益的財產權制度。對於任何在實務中與財產權打交道的專業人士,這本書都絕對是必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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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所有權(第一冊)》這本書,可以說是一次令人驚豔的跨領域對話。作為一位對法學與社會科學皆有濃厚興趣的讀者,我一直很期待能夠看到不同學科之間的知識碰撞,而這本書正好做到了這一點。作者不僅展現了深厚的法學功底,更將經濟學的分析工具運用得爐火純青,為理解所有權這一核心物權概念,注入了全新的活力。 我特別喜歡書中對於「資訊經濟學」在所有權分析中的應用。作者詳細闡述了,在資訊不對稱的環境下,所有權的設定如何影響資訊的生產與傳播,進而影響市場的效率。例如,在土地登記制度的討論中,他探討了為何清晰的產權登記,能夠降低交易中的資訊搜集成本,並鼓勵潛在的投資者。這對於理解許多現行法律制度的設計緣由,非常有幫助。 此外,作者對「財產權安全」(Property Rights Security)的經濟分析,也讓我受益匪淺。他闡述了,穩定的財產權環境,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而所有權的具體劃分與保障程度,直接影響了財產的投資價值和人們的生產積極性。這讓我深刻體認到,所有權制度的穩定性,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經濟發展的基石。 總之,這本書讓我對所有權有了更為全面、更為深刻的認識。它不僅僅是在描述一個法律概念,更是在揭示這個概念背後的經濟邏輯與社會功能。對於那些渴望拓展知識邊界,希望從更廣泛、更系統的角度去理解法律制度的讀者,這本書無疑會是一次極為寶貴的閱讀體驗。它引導讀者思考,法律如何能夠更有效地服務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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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閱讀《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所有權(第一冊)》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學習的樂趣。作者並非高高在上地向讀者灌輸理論,而是以一種引導的方式,帶領我們一步步深入所有權的經濟內涵。我特別欣賞書中對於「外部性」在所有權分析中的運用,這部分內容讓我在思考財產權爭議時,多了一層重要的考量維度。 作者通過生動的案例,展示了在缺乏明確所有權界定的情況下,如何產生負外部性(例如污染、噪音)和正外部性(例如鄰里互相照應、環境綠化)。他進一步探討了,如何透過不同所有權的設計,例如限制使用範圍、設定公共通道、或是創設環境權等,來有效解決這些外部性問題,從而提升社會整體福利。 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對於「資源的稀缺性」與所有權的關係的探討。作者闡明,正是因為資源的稀缺,所以才需要一套有效的制度來分配和管理這些資源,而所有權制度正是其中最為核心的一環。他分析了,在不同資源屬性下(例如是排他性的、還是共享性的),所有權的設定方式需要有何不同,以達到最佳的資源配置效果。 這本書的優點在於,它能夠將原本可能枯燥的法學理論,與貼近生活的經濟學概念結合,讓讀者在閱讀過程中,不斷產生「原來如此」的豁然開朗之感。對於關心財產權、土地利用、環保政策等議題的讀者,這本書提供了極為有價值的理論視角和分析工具。它讓我體認到,法律的生命力,恰恰在於它能夠與時俱進,並能夠為解決現實社會問題,提供有效的理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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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所有權(第一冊)》確實是近期難得一見的學術佳作,尤其對於我這種過去比較偏重理論探討的法學研究者來說,它所引進的經濟學分析視角,簡直就像是一場及時雨,為我打開了新的研究途徑。作者並非生硬地將經濟學模型套入法學概念,而是巧妙地將經濟學的核心洞見,融入到對所有權制度的解構與再建構之中。 最令我讚賞的是,作者在探討所有權的經濟意涵時,並沒有忽略其背後的倫理與社會價值。他深入分析了在不同市場條件和社會結構下,特定所有權安排如何影響資源的分配公平性,以及是否存在潛在的社會成本。例如,在討論土地所有權的劃分與限制時,作者結合了公共財、私有財的經濟特性,以及外部性問題,闡述了為何政府在某些情況下,必須介入規範所有權的行使,以避免對社會造成損害。 書中對於「剩餘權」(Residuary Rights)的經濟分析,更是讓我耳目一新。傳統上,我們可能習慣將剩餘權視為所有權的固有組成部分,但作者卻從經濟效率的角度,深入剖析了剩餘權的分配如何影響投資決策與風險分擔。他藉由具體的案例,說明了不同程度的剩餘權保障,對於促進財產的有效利用和創新,有著何等關鍵性的作用。 總而言之,這本書提供了一個極為紮實的理論框架,讓讀者能夠以一種全新的、更具分析性的方法,去理解所有權這個看似簡單,實則極其複雜的法律概念。它不僅在學術上具有高度的開創性,對於實務工作者在處理財產爭議時,也能提供寶貴的理論指導。我相信,這本書的出版,將對我國物權法學的研究與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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