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序一 法学的进步在于方法的进步,方法的创新是一切进步的动力。传统法学系建立在法教义学之上,旨在整合分析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判例学说,建构兼具稳定性及开展可能性的法秩序。多年来法律学者及经济学家倡导运用法律经济分析及实证研究,以促进法律的发展进步。本书作者张永健博士早在台大法律系肄业期间,即善用此两种方法发表了多篇论文,备受肯定。其后留学美国,以「征收补偿──理论架构与实证研究」获得美国纽约大学法学博士。返国后在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继续从事物权、土地房屋管制、法律经济分析及法学实证研究。
张永健博士着作丰硕,质量均佳,兼具广度及深度。英文部分有发表于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有刊登于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和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等权威期刊。中文部分预定出版物权法系列研究专书,本书系第一册,以所有权为中心,具有四点特色:
一、基本权利与经济基础:所有权系产权的核心制度,司法院释字第400号解释谓:「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财产权应予保障之规定,旨在确保个人财产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本书的重要意义在于,对所有权之为一种基本权利建构了经济基础,阐释财产权价值理念及功能,为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法的解释适用,提供了理论架构、判断的基准。
二、法律思维与经济推理: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着作多偏重于借此方法认识其所研究的对象。值得强调的是本书使读者更进一步学习到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培养自己的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法律思维(legal reasoning)及经济推理(economic reasoning)两种能力,成为一个法律经济人,更深刻了解法律规范所涉及自由与效率的问题,而能在各种职业生涯上有更多的成就。
三、经济分析与法院裁判:我国最高法院在其裁判,为解决重要争议,在其判决理由中常提出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安全、利益比较衡平、经济效益,有害及经济之虞等观点,作为裁判论证的依据,因过于抽象,常难提供较为明确的内容。本书以经济分析方法针对实务上重大争议问题,例如法定通行权、越界建筑、共有物分割、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等,建立了较精确、具可操作性的判断基准,使经济推理成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使法律规范更有涵摄能力、判决理由更具可论证性,而能裨益于解决争议,提供行为准则,实现司法正义。
四、物权法的学习及教学研究:国内法律经济分析的着作,或以个别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或就各领域作综合性的观察,本书集中于所有权制度,就核心问题作完整、有体系的阐述。研究物权法的人应以物权法教科书与本书一起研读、相互对照,以强化学习的深度,增进运用法教义学及经济分析的能力。
张永健博士的着作体现了我国年轻法学者治学的理念、方法和精神,有开拓的视野、丰富的法学想像力及敏锐的洞察力,让我们看到我国法学发展的前景。期待张永健博士能继续完成物权法的经济分析与实证研究,精益求精,作为一种典范,对台湾法学的进步及比较法的发展,作出更卓越、长远的贡献。
前司法院大法官、国立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王泽鑑
2014年4月29日
推荐序二 近年以来,物权法园地出现一位深耕不断、成果丰硕、令人刮目相看的法界新秀。他不但具有宏观的视野,以美国法的财产法眼光,考察台湾物权法的丘陵世界,并且分心专注台湾物权法实务的运作,因此,物权案件个案的良窳也逃不出他金星法眼的追究。他使用白话文将财产(物权)法娓娓道来,在英美法与大陆法中往返进出,于实务与理论间穿梭来回,悠游欲如,编织出与众不同、崭然全新、目不暇给的繁华锦绣。每次参加以他为主讲人的法学研讨会,只见他侃侃而谈、从容自信,谦虚中流露出自己的坚持。在我心目中,大将之风已蔚然成形。他就是本书的作者永健君,人如其名,永远健硕,自强而不息。
法是文化现象的一部分,所以,很难脱离一般的文化来论述。物权主要是以不动产为对象,更是和一国民族的生活方式、起居习惯、文化传统等密切攸关,因此,有人说物权法是故乡的法,此中韵味遗迹在所有权及用益物权领域,至今仍然闻得到,嗅得出。英美法根植于他们土地、生活所孕育的财产观念,渊远流长,和大陆法物权所产生的背景有异,与华人地域情况,当然又是一番不同景象。而永健君努力跨越鸿沟,在这无趣特硬的一块,挖掘播种,接枝插花,却已生意盎然。这就足以证明他法学功力的深厚,未来研究成果的必是灿然可观。于是,在台湾泥土上开辟新气象,不但有「大教堂一景」的光影艺术,也会有「大寺庙一景」的剪黏雕饰,个人对他这份寄望尤为深切。
永健君对法律经济分析素有专精,物权法定主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议题正是法律经济分析最佳研究素材,他洞烛先机,慧眼独到,选定上开议题作为论述的对象,自然得心应手,成果斐然。当然,将研究心血结晶融入法律体系,成为市民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绝非康庄大道,而是必须将专业智慧植基于斯土,坚忍恆毅,奋力向前行,有时孤寂,有时拥挤喧嚣,却需竖耳倾听,分离过泸的崎岖路径。先以物权法定主义为例,永健君不但注意到台湾特有的违章建筑物财产关系地位,同时,认为:物权类型法定之外,加入习惯法作为创设物权类型的方式(物权法定加习惯主义),不像比较激进的物权自由主义那般,必然会创造超过最适量的物权类型。是故,台湾民法第757条之修法,应予正面肯定。物权法定加习惯主义可能是当下最堪称理想的制度安排。接着指出:以习惯创设新物权类型,除须符合习惯之要件,及台湾民法第757条修法理由揭示之三项要件外,亦须考量所增加之社会利益。
此与有学者唿吁习惯法形成的物权,必须社会上确有其实益及需要,遥相唿应。在接受英美法彻底洗礼以后,他依旧能脚踏台湾土地,以敏锐的洞察力,提出非常务实的观点,自然值得为他按「赞」。其次,另以我国民法的相邻关系性质为例,各说併陈,当採取法定不动产役权的见解时,对于是否和我国民法在以法定物权处理的情形,必然见诸明文(民法第445、612、824之1Ⅳ、838之1、876条等参照)的体例未尽符合?实务有权解释认为相邻关系与不动产役权不同(63台上2117),是否可採何以未置一词?如果能够略作阐释,必更能聚百川为洪流,终成一家之言。
物权法虽然被称为故乡的法,但是其中担保物权法的动产(包括债权、无体财产权及其他具有让与性的动产性财产权)担保法,在近年国际间法统一的努力行动中,确有显着的效果。欧洲开发银行(The 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于1994年公布之欧洲银行担保交易模范法典(Model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加拿大魁北克省于同年修订施行的民法(Civil Code of Quebec),其第六编优先权及担保物权之设计;2002年8月,美国国家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为美洲拉丁国家通过之美洲担保交易模范法典(Model Inter-American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日本于2005年修定的「有关动产及债权让与之对抗要件关于民法特例之法律」,将动产或债权之让与增加登记的公示方法;联合国2007年、2010年先后完成的「担保交易法之立法指南」(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及智慧财产权补编(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 supplement on securit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及韩国2012年施行的关于动产与债权等担保法,都可看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范例的身影,该法以动产单一担保物权制度在国际间独领风骚,举世着称。我国的动产担保交易法是仿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立法前的法制,于1963年所制订,如今不但不动如山,而且国内对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的研究依然是一片荒漠。永健君既对于美国财产法及我国物权法素养深厚,法学经济分析又有专精,若能更致力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的形成、担保架构及实务运作等彻底细致的阐述,进而,总结地为动产担保物权法制描绘一副理想蓝图,不但能为台湾的物权法增添一道美丽的彩虹,而且对有感经济的推进,必然是注入动力无限的大补丸。
从看到永健君在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27期第105页发表「论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之若干问题」起,他的大作只要蒐集到,必定阅读,并且在拙着再版时加以引述,或在上课时,提供同学参考,因此,个人纵属不是他的粉丝,也是他研究成果的受益人之一。现在他又有一本新着行将出版,要个人写些序言,而且特别吩咐内容不拘,实在是一件难得的荣幸和乐事。拜读他的大作,先睹为快之后,兴奋与寄望之情,两者油然同时发作,所以,不免多言赘语,但是殷殷期待于贤者的企图,确是非常明显。由衷的相信,以他的才华和努力,行将成为物权法园地的芝兰玉树,必可预卜。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长
谢在全
2014年5月8日
推荐序三
法律与经济──怎样相互为用? 读永健这本新书,我有很深的「总算等到」的欣喜和期待。欣喜是他完成的真好,期待是他还这么年轻。
这本书讨论的民事财产法问题,我好像都处理过,十年前在大陆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文集会以「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来总括,就是发现自己一直这么理所当然的擅扬民法中的经济理性,不论是第一次的产权分配,还是交易、竞争的规则,彷彿认定古罗马人就已经有「法律与经济」的思维。但为什么不?当我们读到被发现的埋藏物,由发现人和埋藏地所有人各得其半的古老规则时,不从资源效率的角度理解,又该如何理解?不过我能处理的,多是在碰到财产法的解释分歧,大家莫衷一是,却又只能强作解人时,设法探索规范背后的经济理性,为甲说乙说的选择,增加一点说服力。对于这里所谓的经济理性,不出我在德国读书时刚刚开始引进的Coase, Calabresi, Posner等人谈的、法律人勉强跟得上的一些基本观念。我没有办法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出发,在一套清楚的概念和方法论基础上去对个别的法律制度展开分析。如果说法律与经济的学者作的是蜜汁火腿大餐,我只能用一小片火腿给清汤提个味而已。因此读到这本书的感受,真的是等到了一个早该有的改变,一套较为完整的思维途径。我甚至回忆起大学时曾经很前卫的研究工具──卡片,我们在宿舍里把看到和想到的东西写在卡片上,然后在卡片四周依所记载资讯相关的门类打洞,使用时就可以按需要对着成叠的卡片穿洞,很快的组合起所需的资讯,当时我们好像已经领略到那么一点电脑的况味,而有极大的喜悦,但一直到差不多二十年后才等到真正的个人电脑。在法律与经济的中文化上,永健和大陆几位年轻学者近年发表的论作,确实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层次。
不过这是从经济人写给经济人看的法律经济学,到法律人写给法律人看的法律与经济,在论述的系统化上显现的巨大进步。如果从法律这头来看法律论证的经济化,恐怕还不能过于乐观。法律学者对于法学文献中出现的经济分析,始终还停留在嗤之以鼻和敬之以唇这两种典型反应,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夸张一点说,经济理论对法学的实质影响力,恐怕连滩头堡都还没有真正建立,和它在社会科学许多学门攻城掠地建立的霸权地位,实不可同日而语。这样的差距又不以台湾为独然,可以说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的现象,因此在我看来问题的症结已经相当清楚: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的经济人和法律人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律学这两头作了足够的跨界努力后,即可让经济分析在法律文件里畅行无阻,显示问题应该不在经济学的效率思维和法律重视的公平价值不尽相容,更多的反而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所谓法学的本质。如果不能掌握这一点,而把法律与经济的研究方法照搬到台湾,经济学终究还是不能为法律所用。
简单的说,以制定法为主要法源的国家,其法律的操作必然倚赖系统化的法条诠释,一般就把这种以法律为给定的系统化整理活动称之为法律释义学,一如神学家的註释圣经,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法释义学既可为法律的适用提高可预见性,也可使法律的修订有方便讨论的体系原则,作为法治的主要支撑,法释义学更理所当然的涵盖了法律教学和研究的绝大部分题材,德国甚至就以「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来为这种以实定法全部为范围的知识活动定性。这样以法律为给定而无法证明为误的诠释科学,和一般理解的建立于事实证成的科学,如何连结,本来就是方法论上的大问题。因此为回应社会变迁,法释义学虽也难免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间摆盪,但即使在实质主义的高峰,其规范诠释和体系建构的本质,仍使得它与事实科学的连结受到极大的限制。所有的「法律与○○」都沦为某种饭后点心,似乎也是理之必至。相对于此,美国司法的找法过程,除了严格的先例拘束外,即使在制定法介入的领域,也没有那么严格的三段演译和体系框框,更不要说普通法主导的领域,经济学提供的理性论辩,反而正因为它的可证成性与可重复操作,而更容易被接纳为止争定分的法理。
永健为了完整表达他对法律与经济的独到看法,很有意的维持一致的「事前」的分析观点,而把大陆法系作为前提、在论述上必须泾渭分明的法政策与法解释两者,一起置于效率的观点去作分析和评价。他显然已经看到法释义学与经济分析在方法上的扞格,而刻意保持一定的距离。但这当然也使我们只能期待,一套把经济理论融入法释义学的方法论,或者民事财产法的经济释义,有一天也能由他来完成。在我看来,这需要一点野心,但绝对值得做,而且可以做得到。如果我们对于法释义学有更深的认识,就知道大陆法系司法者既和美国的司法者一样面对多元多变的社会,必须在找法上适度的回应。释义学不仅要在数个可能的解释中选择较能适当回应者,还要在方法上懂得创造更多的选择。利益法学、价值法学和把宪法拉进来的合宪法律解释方法,都是法释义学在方法上的突破,创造了更多样的选择,里面也都暗藏了经济分析的机会。在我看来,台湾的法学早就该走出「操作手册法学」的阶段,更用力、加速的本土化。以民事财产法来说,最近引发很多讨论的借贷土地建屋问题,其实就是一个东亚共同而与德法有别的房地合一政策下,早该作本土化释义的课题。又如本书深入讨论的附合制度,也停留在传统教科书就民事法规范作的强制法和任意法的二分上,但如果套用我在相邻关系议题上提出的强制和强行的区辨,则考量欠缺有效公示工具的动产,即知附合规定固不宜定性为强行规范,但显然也不宜轻易落入任意规范,而使第三人无从根据附合的表象推定财产权的归属,比较好的反倒是强制法的选择,也就是容许当事人以「事先占有改定」方式调整法定效果,而更能兼顾自由交易和产权秩序的利益。以释义学开创更多选择,在我们把释义的范围从特定法域外扩到相邻和上位的法域,也就是着眼于更大的体系时,往往会有更多斩获,我多次谈到民法第71条的但书,应该是一个转介公法政策进入私法的概括条款,里面可以有至少八种不同的政策考量和八种不同的法律效果;一年前从以房养老谈到债物二分和物权法定等问题,也谈到四种规划推动以房养老政策的方向,都是很好的例子。
我的意思是,真要把经济理念带进法律社群的对话,就不能回避法律释义学,法律与经济在台湾的空间,会随着释义学的活化而扩大,永健以其扎实的法经济学与法实证研究的训练,为我们搭建了一条法律与经济互动的新桥。未来如果他也能带着这样实然的认知进入应然的世界,走完法律与经济在台湾的最后一哩路,会让大家看到一个突破法系的美丽新世界,我抱着很深的期待。
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长
苏永钦
2014年4月10日
自序 笔者成为物权法学者,是许多意外与不意外的组合。笔者在美国的指导老师Vicki Been教授是同时钻研土地房屋管制与物权法的学者,由征收补偿研究到物权法研究,看似曲折、实则曲径通幽。笔者在台湾的指导老师叶俊荣教授,除了是知名公法学者,也教了许多次英美侵权法课程。物权法除了涉及私人自愿交易,也脱离不了国家大量的土地、房屋管制。公法与私法汇流于物权法。
在台大硕士班念公法组,但我大学时花最多功夫的是民事财产法,感谢教过我民事财产法各种课程的王泽鑑教授、黄茂荣教授、刘宗荣教授、詹森林教授、陈聪富教授、蔡明诚教授、王文宇教授、简资修教授,启发我的兴趣、帮我开财产法的天眼,并且耐心地回答我课前课后的奇怪问题。也谢谢其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前辈,他们的着作或判决中包含的丰富世界,是我人生转了一圈又回到初恋的重要关键。
感谢王泽鑑教授赐序。吾生也晚,我大学四年,只在最后一年遇上王老师开一门民法实例研习的课,因而亲炙了大师风采。我熟读了王老师每一本书,从大一开始每一门民法课又都要反覆听到王老师的名字。年幼的我想像中的大师应该是「望之俨然」较多,但上了王老师的课才感受到「即之也温」是更贴切的描述。王老师在课堂上强调个体经济学的重要,谦称以他当时的年纪,了解剪刀图不那么容易。受到民法大师的号召,我才更坚定地进入法律经济学的世界,也才有今天这本书。王老师当时担任司法院大法官,对于我在报端对大法官解释之批评,不但不以为杵,还在课堂上公开表示大法官有接收到我的指正。我那时写了一篇关于Hadley v. Baxendale与给付不能之任意规定的经济分析,准备参加台大法学基金会的征文比赛,王老师在课后还耐心地听我絮叨不成熟的见解,并提出修正建议(而后该文侥倖获奖)。王老师的大度能容与奖掖后进,让我每次读他的书,都觉得无比温暖。
感谢谢在全教授赐序。在初次读谢老师物权法大作后15年,我才无意间得知,我们是远房姻亲(因而获得物权法研究的优良基因?!)。2001年时,连初出茅庐都还称不上的我,在台湾本土法学杂志发表了我第一篇物权法论文。二年后,我在谢老师第2版的物权法教科书中,赫然发现拙文的第一次引用。谢老师的鉅着被称为物权法学界、实务人士案头必备宝典,被引用让我有被收录到金氏世界纪录的兴奋感。回国服务之后,我才认识谢老师本人。谢老师细心阅读我的许多论文,往往有勐烈批评,但深责中带着期许,希望这本书是符合他的严谨标准。
感谢苏永钦教授赐序。第一次见到苏老师,是在中研院法律所的前身设科所法律组举办的法与经济分析研讨会。我从高中立志作学者以来,直到获得博士学位回国,从来没有想过到中央研究院任职。2009年夏天到中研院面试前,我只去过中研院两次—都是为了简资修老师主办的法与经济分析研讨会。我依稀记得我大胆地在Q&A时间,对苏老师的论点提出反对意见。中午吃饭时,来参加会议的毛头学生,都缩在角落进食。苏老师走过来,向我自我介绍(!),并称赞我问的问题很好,希望我能对他的论点多提意见。苏老师对我的鼓励从此开始,但我和他的对立观点,也一直持续。这充分显示了苏老师对晚辈的宽容大度。2009年我刚回国,满脑子还是征收补偿问题(博士论文主题)。同样精研公法的苏老师,却给我一篇他的物权法文章,请我指教,并希望我能写一点相关的文章。我读了苏老师的精彩文章,但仍然满腹的不同意,结果我回国第一篇论文是几万字的物权法文章。我戒慎恐惧地把文章传给苏老师,却很快就收到他热烈的回响,并邀请我到他在南京主办的研讨会发表。我心想:容忍后进的不同意见,或许有些修养就好;花研究经费请持不同意见者到处说自己坏话,真是相当罕见!本书的读者应该会发现,我其后的研究依然奠基在与苏老师的意见相左。如同苏老师在序言中所言,本书处理的问题,他都处理过了;如同牛顿所说:我能够看得更远,是因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本书是由笔者多篇期刊论文「大幅改写」、「调整论述结构」并「增加内容」而成,希望让读者有阅读一本专书(而非论文集)的感受。详言之:本书第2章的主要内容分三期于2014年刊登:〈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共用、共决、半共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32期,页223-233;〈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效率〉,《月旦法学杂志》,第231期,页194-205;〈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事前观点与交易成本〉,《月旦法学杂志》,第230期,页248-260。亦有部分取材自张永健(2005),〈动产「加工」与「毁损」之法律经济分析〉,《法令月刊》,第56卷第8期,页12–39;张永健(2015),〈张五常《经济解释》对法经济学方法论之启示〉,《交大法学》,第13期。本书第3章主要取材自张永健(2014),〈物权的本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春季号,页185-200;张永健(2011),〈民法第826-1条分管权之法律经济分析—财产权与准财产权之析辨〉,《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40卷第3期,页1255-1302;张永健(2015),〈张五常《经济解释》对法经济学方法论之启示〉,《交大法学》,第13期。第4章内容来自张永健(2010),〈物权「自治」主义的美丽新世界?—民法第757条之立法论与解释论〉,《交大科法评论》,第7卷第1期,页119-168;张永健(2014),〈再访物权自由与法定之争议〉,《交大法学》,第2期,页119-135。第5章改写自张永健(2011),〈物权法中之习惯:资讯成本理论之观点〉,《月旦法学杂志》,第188期,页81-92。第6章改写自张永健(2012),〈法定通行权之经济分析〉,《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41卷特刊,页1321-1372。第7章取材自张永健(2014),〈越界建筑诉讼之实证研究〉,《中研院法学期刊》,第14期,页319-373;张永健(2013),〈越界建筑之经济分析〉,《中研院法学期刊》,第12期,页153-201。第8章改写自张永健(2012),〈附合与混合之经济分析〉,《月旦民商法杂志》,第36期,页74-97。第9章改写自张永健(2011),〈民法第826-1条分管权之法律经济分析—财产权与准财产权之析辨〉,《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40卷第3期,页1255-1302。第10章取材自张永健(2015),〈违章建筑事实上处分权之理论建构〉,《台北大学法学论丛》;本书附录改写自张永健(2013),〈芝大法律经济学与中国物权法:方法论的展现与辨正〉,《法律与社会科学》,第12卷,页1-18。
感谢前述期刊之匿名审查人、研讨会之主办人、主持人、报告人、评论人、其他曾经评论论文初稿的学界先进,包括但不限于干学平教授、方钖洀律师、王文宇教授、王文杰教授、王宁教授、王鹏翔教授、白江教授、朱敬一教授、江肇钦律师、艾佳慧教授、吴一鸣教授、吴宗谋教授、吴英杰教授、吴启宾理事长、吴从周教授、李念祖律师、周俊智律师、林子仪教授、林洲富法官、林秋绵教授、林郁馨教授、林喜芬教授、邱文聪教授、侯勐教授、孙森焱大法官、高富平教授、高薇教授、张巍教授、许可教授、许政贤教授、许家馨教授、陈立夫教授、陈志雄律师、陈忠五教授、陈冠华律师、陈若英教授、陈荣传教授、陈锐教授、陈聪富教授、陈滢竹律师、彭诚信教授、渠涛教授、税兵教授、黄虹霞律师、黄国昌教授、黄韬教授、黄诗淳教授、詹森林教授、刘孔中教授、蔡昌宪教授、蔡明诚教授、邓峰教授、郑凯鸿律师、龙卫球教授、薛兆丰研究员、谢在全大法官、谢哲胜教授、谢煜伟教授、简资修教授、魏大喨法官、苏永钦教授、苏彦图教授(以上按姓名笔画排列)。
本书第一稿完成于2014年1月间,先央请三位物权法的大家赐序,并依照科技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期刊审查专书书稿」之规定,提交台湾首屈一指的经济学期刊「经济论文丛刊」(台湾大学经济系出版)审查。之后并依照推荐序中的期许,与期刊三位匿名审查人的意见,以及新读之文献,持续修改。2014年11月完成第二稿后送排。
本书无法论述全部与所有权相关之议题;不过,有部分议题,笔者已用英文下笔发表,且未有机会在中文论述中完整论及相关论点。以下简述其内容主题,有兴趣者可以参酌:一、Yun-chien Chang and Lee Anne Fennell. 2014. Partition and Revel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81: 27-51. 本文设计一套各国均能轻易实施的新型共有分割方式,不但可以减少共有人的策略行为,而且可以运用共有人自愿揭露的真实保留价格,更适切地分配共有财产。二、Yun-chien Chang. 2012. Tenancy in “Anticommons”?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Co-ownership. 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 4: 515-553. 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分析与台湾之数据资料,说明Columbia Law School讲座教授Michael Heller之理论(土地共有容易导致土地细分并制造难以克服的交易成本)在理论上有值得商榷之处,也无法在台湾的数据资料中获得支持。三、Yun-chien Chang and Henry Smith.2012.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ivil versus Common Law Property. Notre Dame Law Review 88: 1-55. 本文讨论大陆法系物权法与普通法系物权法在风格与架构上之异同,并以路径相依与网路效果理论解释两者在风格上之差异。四、Yun-chien Chang and Henry Smith. 2015 forthcoming. Structure and Style in Comparative Property Law. In 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 edited by Giovanni Battista Ramello and Theodore Eisenberg. Northampton, MA: Edward Elgar. 本文接续前文之论述轴线,并深入探究抵押关系的本质是债、物还是两者皆非。五、Yun-chien Chang. 2012. Property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 Economic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Brigham-Kanner Property Rights Conference Journal 1: 345-372. 本文以经济分析理论详细分析中国物权法之部分内容迥异于他国民法物权编规定之原因。六、Yun-chien Chang. 2015. An Economic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pecificatio (the Accession Doctrine).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forthcoming. 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剖析各国民法略有不同的加工原则,何种最有效率。此文可与本书关于附合与混合之论述一同参看。笔者尚有多篇英文关于物权的会议论文、专书论文、期刊论文,不在此赘述,请参见笔者网站www.iias.sinica.edu.tw/ycc。
这四年多来的几位助理陈忆馨、陈滢竹、王玠涵、陈榕、陈致睿、郑育翔、曾钰珺、黄柏仁、易先勇、蒋恺学、王天心、李孟颖、杨哲豪协助研究本书相关议题,使本书内容更为丰富,并将错误减到最少。非常感谢劳苦功高的同学们!
张永健
2014年11月于纽约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