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修訂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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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我國憲法製定於三十六年(一九四七),當時為世界各國所稱許。憲法分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條文,參採各國體製,引進時代思潮,體例燦然大備,人權保障與政府設計為各國典範。然時移境遷,今天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第十二章地方製度第一節「省」凍結不再適用。同時七次修憲增修十二條條文,立法院製定及修正多項法律,司法院公布大法官解釋七百多件。然政黨政治的運作,政府組織及體製在內閣製與總統製間擺盪。「體製不明,權責不符」始終為人詬病。憲法增修條文或傾嚮總統製,或靠近內閣製;甚至司法解釋,或指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六一三號解釋),或謂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六二七號解釋),莫衷一是,令人無所適從。八十五年總統由公民直選,八十六年立法院閣揆任命同意權撤除,修憲不見法理與方嚮。但無論如何,中央部會增多、地方六都形成,「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是大傢共同的心聲。今一〇五年執政黨標榜「史上最能溝通的政府」,又見國會多數、行政院及總統同屬一黨,宮中府中俱為一體。憲法架構下的效能政府應該可以期待。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誌華


  學曆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博士

  經曆
  國立中興大學公共行政學係副教授、教授
  國立颱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
  英國地方政府訪問研究
  國傢文官學院講座
  國立颱北大學教授兼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

  現職
  國立颱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係兼任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係兼任教授

圖書目錄

憲法隻是一張紙?
──二○一六年修訂版序
初版序

緒論   1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1
第二節 憲法的傳統分類   3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6
第四節 現代憲法的演進趨勢   14
第五節 中國立憲簡史   17
習 題   36

第一章 前言與總綱   37
第一節 前 言   37
第二節 總 綱   42
習 題   55

第二章 人民的權利義務   57
第一節 概 說   58
第二節 平等權   61
第三節 自由權   68
第四節 受益權   100
第五節 參政權   105
第六節 自由權利的保障製度   110
第七節 人民的義務   119
習 題   124

第三章 國民大會   125
第一節 國民大會的性質   125
第二節 國民大會的地位   126
第三節 國民大會代錶   127
第四節 國民大會的組織   136
第五節 國民大會的職權   138
第六節 國民大會的集會   139
習 題   143

第四章 總 統   145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   146
第二節 總統的職權   148
第三節 總統的選舉   164
第四節 總統的任期及責任   168
第五節 總統府的組織   175
習 題   181

第五章 行 政   183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及性質   184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190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205
第四節 行政院的職權   214
習 題   223

第六章 立 法   225
第一節 概 說   225
第二節 立法院的地位及性質   237
第三節 立法院的組織   239
第四節 立法院的職權   256
第五節 立法院的會期及議事原則   281
習 題   286

第七章 司 法   287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   288
第二節 司法院的職權及其組織   289
第三節 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298
第四節 司法院的主要成員   312
第五節 司法官(法官)的地位與保障   316
第六節 憲法法庭   324
第七節 審判製度及參審製   326
習 題   331

第八章 考 試   333
第一節 概 說   333
第二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   334
第三節 考試院的職權   339
第四節 考試院的組織   342
第五節 公務暨專技人員考試   347
習 題   357

第九章 監 察   359
第一節 概 說   359
第二節 監察院的職權   365
第三節 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   377
習 題   389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   391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關係   391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   394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問題   401
習 題   413

第十一章 地方製度   415
第一節 省、縣自治團體   416
第二節 地方自治法製化   424
第三節 省、縣的組織   427
第四節 直轄市的自治   434
第五節 鄉(鎮、市)的自治   437
習 題   443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製復決   445
第一節 選舉、罷免   445
第二節 創製、復決   460
第三節 公民投票法   464
習 題   471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473
第一節 國 防   474
第二節 外 交   478
第三節 國民經濟   481
第四節 社會安全   486
第五節 教育文化   494
第六節 邊疆地區   503
習 題   509

第十四章 憲法的施行與修改   511
第一節 憲法與法令的關係   512
第二節 憲法的修改   517
第三節 憲法的施行   524
習 題   528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529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547
附錄三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554

圖書序言

緒 論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憲法(constitution),在古希臘有政體之義,英國則意指統治的法律、結構及實務。我國古籍中,《國語》一書載有「賞善罰姦,國之憲法」,此之憲法僅指刑法法典而已。而《尚書‧說命》:「監於先王成憲,其永無愆」;《晉書》:「稽古憲章,大釐製度」;《唐書》:「永垂憲則,貽範後世」,其中「憲」、「憲章」、「憲則」,則有基本典則之義1。
 
至於憲法之意義,則有形式意義、實質意義及運作意義,其要點如次:
 
一、形式意義的憲法
 
一般所稱憲法,多指形式意義的憲法,即名稱上,明確的指名為「憲法」的法律。如美國於一七八七年所製定之美利堅閤眾國憲法,我國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即是。在此意義,特彆注重憲法與法律的區彆。從而,憲法有其根本重要的條文,不容修改,否則等同憲法被推翻2。
 
二、實質意義的憲法
 
國傢的基本法製,結構上,係由形式意義的「憲法」,及由其引申製定的法律、命令,乃至判例、習慣、法理等所綜閤形成,它是有係統的、活的憲法(aliving constitution),稱為實質意義的憲法。由此一涵義,可以瞭解憲法的整體內涵,也可以理解英國「沒有」形式意義的憲法,而得以推動憲政,即依賴不輕易更動的法典、習慣及法理之故。因此憲法有多重規範,包含基本典章、政治上整體決定、憲法上管轄權或個彆實體法等。而憲法如為實體法,那就是與民法典一樣的法,民法也就不必是「根據」憲法而製定3。有稱美國憲法是一部經濟憲法,它劃分聯邦與各州的商務關係,規範人民的專利商標等權利保障。
 
三、運作意義的憲法
 
論者有從憲法規定之內容及製定目的觀察憲法,例如:
 
中山先生曰:「憲法者,國傢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林紀東先生認為:「憲法者:規定國傢之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法也。」4
 
由上述兩則論述,可知憲法之內容要為國傢之構成、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等。從而可瞭解製憲之目的乃在於為這些重要事項定下規範。是以憲法為「立國底根本大法」,不僅勾畫國傢基本法則(the fundamental law),並且是為將來的世代立下指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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