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20法则 刑法分争一次解决 总则篇 国考各类科(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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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适用对象
  1 欲报考国考各类科之考生。
  2 欲对刑法加以研究之考生。
  3.实务工作者。

  适用时间
  无期限

  使用功效
  结合「读本」与「解题」两大主轴协助读者建立基本概念与架构后,再透过简单好记的字眼贯串许多理论呈现在读者面前,佐以柳震老师的解析与整理,让读者可立即快速拥有刑法的基石。

  帮助读者在20%的心力投资下,获得80%的高回报率。

  改版差异
  1.补充实务见解
  2.增补新年度试题
  3.内容修订

书籍特色

  ‧实务见解全面蒐集

  本书搜集几万则实务见解(上从司法院释字、最高法院决议、判例、判决至高等法院座谈会、判决,甚至精选各地方法院之重要判决,此外还附带搜索司法院与法务部见解),整理关于各条文可能涉及的相关实务见解,以供各位读者对我国实务见解有一定之认识。

  ‧学说见解重点直击
  本书颠覆一般参考书作法─将学说全盘整理,反而以有系统的将可能出现之学说考点,以重点式写作呈现在各位读者眼前。

  ‧修法时事重新编辑
  本次总则改版收录108年5月29日公布刑法修正条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775号解释,以让读者掌握最新修法资讯及实务脉动。另外,本书针对一些重大时事考点,搜寻该实务之判决整理重点,以解析方式让读者拥有面对此隐藏性考题,快速直攻命题核心之技能。

  ‧国考试题一览无遗
  本书精选网罗截至108年7月高普考前之八大国家考试类科
  1.司律研究所          2.司法特考及调查局三四等
  3.警察特考三四等      4.高普地特(行政类、法制法律廉政)
  5.身心障碍特考        6.公务员升等及原住民特考
  7.军法官及国军转任    8.铁路特考、海巡、移民
刑法争点透视与实战解构 一部面向实务和前沿理论的刑法分则精研之作 本书《刑法争点透视与实战解构》并非聚焦于刑法总则的原理阐述,而是将目光全面投向了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疑难领域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与争议焦点。它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高阶法学生以及致力于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提供一套深入、细致且具有高度实战价值的刑法分则学习体系。 本书的结构设计完全围绕刑法分则的实际脉络展开,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开始,直至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所有重要章节,进行了逐一的、深入的剖析。我们深知,刑法总则(如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等)的理论基石固然重要,但真正决定案件胜负和司法实践难点的,往往在于分则中具体罪名的界限、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新型犯罪的规制。因此,本书的每一章都致力于撕开罪名背后的“茧房”,直达其核心争议。 第一部分:侵犯人身与财产的经典与变奏 本书的开篇部分,将集中火力攻克刑法分则中最核心、争议最多的两大部分: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 在侵犯人身权利罪部分: 我们摒弃了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基本犯罪的肤浅介绍,转而深入研究以下前沿或复杂议题: 1.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错误认定: 详细辨析“放任”与“疏忽大意”之间的界限,特别是在高空抛物、医疗过失与故意杀人交界地带的认定标准。 2. 故意伤害与故意毁伤的界限及致伤、致重伤的司法认定难题: 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解析“重伤”的法医学鉴定标准与刑法学认定的脱节,以及在多次伤害行为中如何累积认定伤害结果。 3.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目的性”区分: 重点剖析“挟持”与“非法剥夺自由”的程度,以及在勒索财物目的未达成的行为中,如何避免罪责误判。 4. 性侵犯罪的“知情同意”与“违背妇女意志”的当代解读: 鉴于社会观念的变迁,本书对强制性交罪中关于“抗拒行为”的形态、利用从属关系实施犯罪的认定,以及近年来增设的与性相关的犯罪(如组织、强迫卖淫等)的共同犯罪认定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在侵犯财产罪部分: 我们聚焦于传统犯罪的复杂化和新型财产侵害行为的定性: 1. 盗窃、抢夺、诈骗的财产取得方法的精细区分: 特别是针对电子支付、网络转账场景下,行为人是利用了他人管理上的“疏忽”(盗窃)还是制造了“错误认识”(诈骗)的界定。 2. 非法集资犯罪与金融诈骗的边界模糊地带: 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情节变化,分析“行为模式”与“目的意图”在区分二者中的决定性作用。 3. 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标准: 重点研究非公企业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财物,与单纯收受“回扣”之间的法律性质差异。 第二部分:经济秩序、金融安全与公共信任的刑法维护 本书的第二核心部分,将深入探讨经济、金融领域与国家管理领域中,涉及复杂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的犯罪。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1. 逃税罪与抗税罪的界限与主观恶性认定: 不仅关注虚开、隐匿等客观行为,更强调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程度的把握。 2. 非法经营罪的“屡禁不止”要件与“情节严重”的量化分析: 针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特定业务(如外汇、出版物)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判断行为是否达到刑法评价标准的分析框架。 3.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危害结果认定: 探讨在不特定多数人消费场景下,如何计算和评估“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风险程度。 在金融犯罪的深水区: 本部分对洗钱罪、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了细致拆解。例如,如何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款项,以及在复杂的跨境交易中识别出“隐瞒、转移”资金的客观行为模式。 第三部分:职务犯罪与新型治理挑战 本书的收尾部分,将关注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 1. 贪污贿赂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质要件: 分析“不予保护的利益”是否能成为阻却贿赂成立的理由,以及“特定关系人”的认定范围。 2.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不作为”认定: 重点讨论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如食品安全、环保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如何转化为具有刑法意义的积极不法行为。 3.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前沿研究: 结合当前国际形势,分析间谍罪的“为他人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认定要件,以及对资助恐怖活动罪中“资金来源”的审查重点。 本书特色:理论的穿透力与案例的实证性 本书拒绝传统教材的堆砌式罗列,而是采用“争点聚焦—理论溯源—司法现状—实战模拟”的结构。 每一章节的论述都建立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的深度分析之上。我们不仅告诉读者“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解释“为什么”是这样认定,以及在不同裁判机关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点”在哪里。它不是一本总则原理的重复,而是一本以解决分则具体难题为导向的实战手册,旨在帮助读者跨越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真正掌握刑法分则的复杂艺术。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柳震

 
  学历
  东吴大学法律系学士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硕士(刑事法学组)
  97年律师高考及格
 
  经历
  一、 全国最大公职补习班
  「志光、保成、学儒」文教机构
  刑法讲师(98年开始执教,已执教11年多)
  ‧曾授课班级
    台北保成、台北志光、桃园志光、中坜志光、新竹志光、台中学儒、台南志光、台南学儒、高雄志光、高雄学儒、屏东学儒、志光数位学院(基隆、政大、板桥、苗栗、台中、逢甲、草屯、员林、台南、高雄分校刑法讲座)、超级函授、金榜函授

  ‧授课类科
    律师司法官、法研所、转学考、司法调查局三四等、警察特考三四等、高普地特(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法律廉政)

  ‧授课课程
  基础班、架构班、先修班、正规班、争点班、统整班、题库班、申论破题班(批改考卷写作)、特训班、夺榜班、国考必胜营、冲刺班、高分速成班、总复习课程

  二、 国、私立大学暑期法学精进、加强班刑法讲师(北大、东吴、辅大、玄奘大学)
  三、 地方政府公务员升等荐任课程刑法讲师
  四、 台中公立高中、企业法律顾问
  五、德鑫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

 

图书目录

图书序言



  一、修法说明
  本次改版重点在于108年5月29日公布第 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 条条文;删除第 91、285 条(另外同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 113 条条文;增订第115-1条条文以及6月19日公布修正公布第 185-3条条文,此部分将于拙着刑分一併增补修正),此部分修法对于刑总部分重点在于[1]:

  立法定义凌虐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之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修正条文第10条)。

  对于所犯系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发生死亡结果者,为兼顾法定刑及法益权衡,应不受追诉权时效之限制,故修正所犯系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发生死亡结果者,无追诉权时效之适用(修正条文第80条)。

  从事业务之人,对于防免发生死亡或伤害结果之注意义务与程度均应与非从事业务之人相同,惟现行本法依是否为从事业务之人,而适用不同法定刑,然从事业务之人因过失行为造成法益损害之结果未必较非从事业务之人严重,且行为人之行为是否属业务上之行为,现行实务之判断亦有不一之情形。基于刑罚平等原则,分别删除业务过失致死罪及业务过失伤害罪之处罚,并提高普通过失致死罪及普通过失伤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个案过失情节之轻重量处适当之刑(修正条文第183条、第184条、第189条、第276条及第284条)。

  第二十二章杀人罪章其他部分:修正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责相当原则及量刑之弹性。另有关情节轻微显可悯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规定,亦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条文第61条、第272条)。修正生母杀甫出生子女之宽减要件,须基于不得已之事由始适用之(修正条文第274条)。依加工自杀或自伤行为是否出于犯罪行为人实行之态样,分别修正适用不同之法定刑(修正条文第275条、第282条)。

  第二十三章伤害罪章其他部分:修正聚众斗殴之处罚类型,并提高法定刑(修正条文第283条)。传染性病与他人之行为,可依现行本法第277条规定处罚,故删除现行本法第285条规定,另犯本条所为之强制治疗处分,亦一併删除(修正条文第98条、第287条及现行条文第91条)。提高凌虐及妨害儿少身心发展罪之被害人适用年龄至18岁,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意旨契合,并增订处罚凌虐幼童致死、致重伤之加重结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体法益(修正条文第286条)。

  刑法第80条关于追诉权时效规定之修正,将发生法律变更之适用问题,为兼顾法秩序之安定,并配合刑法没收新制施行日期,避免修正后适用之困扰,「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第8条之2,增订其追诉权时效已进行而未完成者,除刑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但书所定情形适用修正后之规定外,仍应比较修正前后之条文,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规定。

  二、实务见解重点介绍
  除了法条修正之外,108年对刑法最大的冲击(亦即重大考点)莫过于大法官解释释字第777、775号解释,前者针对是刑法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之肇事归责认定之改变(此部分将在拙着刑分改版时介绍),后者系针对刑总刑罚论重点条文累犯之解释,但是该号解释仅针对累犯法律效果部分探讨,并未对累犯要件有所讨论,该号解释后仅刑法第48条失其效力,第47条累犯仍然有效,可是要注意未来或许立法可能改变其法律效果(例如由应加重其刑改成得加重其刑)。

  三、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之冲击
  亦有甚者,108年7月4日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之施行,依照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第1项规定:「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决,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同条第2项规定:「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决,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决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由此两条文可知,依法选编之判决,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此部分笔者建议年代久远还在对岸的判决,可以忘记),但是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决,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决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易言之,原本查得到判决主文的判决,其效力降成判决等级,但是就考试而言,还是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只是写作上不得再写判决等字样,要改成判决等文字。笔者建议考生该降成判决效力之原判决还是不要轻易忘记,要记得回忆,如此分数才能出来。

  四、考试制度变革
  在这一年,我国考试制度之变革造成许多考生恐慌(108年司法四等监所法警类科改成选择题型、司法四等书记官改成选择申论混和题型、107年警察特考已改成选择申论混合题型、106年律师司法官二试申论题已改成一题100分),惟笔者坚信考试在变,实力不变,只有全面扎实的奠定刑法根基,就不怕考试变革的风吹雨打,一版出版以来,笔者坚持整理最新考题、搜寻最新实务见解与学说,就是要当各位读者在国考路上那一个适格的帮助犯(笔者有双重故意:帮助故意、帮助既遂故意),虽然书本有越来越厚的可能性,笔者还是在增删文稿之间,维持读者对本书期待之品质。

  五、本书改版内容
  延续前四版的写作思维,笔者持续在这一年来搜寻近万则之实务见解(包含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775号解释、108年最高法院决议、107年高等法院座谈会、精选各级法院之实务见解),冀望笔者花费大量时间搜寻,能让各位读者掌握到最新的实务见解,知悉最新实务脉动。另外,本书亦收录至今年7月中旬之高普特考刑法考题,借由近年来各类科考题,使各位读者探知未来可能之出题方向。

  六、感谢
  本书顺利再版,感谢保成出版社胡经理大力相挺及总编彩华姐、责任编辑微晴、容嬿的校稿,排版、美编人员与宣传嘉伟、保出小编们,让本书以最好的品质送到各位读者手中,又本书的丰富写作经验则要感谢全国最大公职补习班─志光、保成、学儒补习班给予笔者多年来的教学、改考卷之经验(算一算,笔者至今教学11年,授课学生超过几万人,改题份数逾万份),因此笔者深知许多类科考生之盲点,让本书写作不只是单纯资料堆砌,而是多年来教学与改题经验之传授。如果喜爱本书之台北、台中、高雄地区读者,欢迎至台北保成、台中学儒、高雄志光与我一同学习,课余时间现场与我讨论刑法学习上之问题或批改考卷;而台北、台中、高雄外地区之读者,也欢迎至全国志光数位学院报名学习;喜欢在家中学习之读者,也欢迎选择金榜、超级函授。

  执业律师部分,衷心感谢所长张律对我的照顾与提携,所内的同事林律、黄律、洪律也在我办理案子上的法律资讯分享,助理佩伦也在我奔波在外上课,协助我办理相关行政业务,让我在执业的这一年顺利成长。

  在补教部分,真心感谢许多补习班长官、工作人员、老师、学长姐提携与照顾,特别感谢民法常扬老师不论在教学与执业律师经验之传授与人生方面之提点,让我受益甚多;还有要感谢当初提携我进入补习班的揭扬学长,真的没有你当年的大力推荐,就没今天的柳震。

  最后,当然要感谢父母亲对我的养育之恩,希望弟弟妹妹在事业上也一切顺遂。这一年来,恰逢老二出生,升格为二宝爸,让我有许多新的人生体验,也要感谢老婆Pei在我工作、撰写此书改版时,费心照顾小孩(尤其是一打二的辛劳),让我写作无后顾之忧,除了感谢,还是感谢!

  最后,老话一句,本书「助」(祝)各位读者金榜题名!
 
柳震
2019年07月台中
 
82法则刑总推荐序兼论使用说明

  如果你学过经济学或管理学,你一定听过80/20法则,用最少(20%)的成本、时间,获取最大(80%)的成果、效益,这是老师当时着作的初衷。面对国家考试的考科,每一门都是大哉问,如何可以『事半功倍』则更显重要!

  很荣幸,在老师第一版《80/20法则-刑法总则篇与分则篇˙分争一次解决》的引导下,一起参与了校稿的工作(所以也看了好几遍),于司特四等书记官考试获取好成绩,进而有机会在老师第三版改版时向大家推荐老师的着作。

  老师的着作有五大特色,也是过去一年来我读80/20法则-刑总篇及刑分篇的感想:
  一、节省找寻实务见解的时间:
  老师每年都会阅读近万则的实务见解,并将重要经典的编入书中,减少考生花费时间上网去搜寻,且书中索引编排清晰,可以堪称是实务见解的工具书。考试的争点多半是学说与实务的对话,学说理论是每本教科书所必备,而实务见解认识的多寡,将成为答题的利器。

  二、独家解题SOP:
  如果你和我一样,不喜欢背诵模板式的拟答,也想从千篇一律的答案中脱颖而出,那老师的解题SOP会是你的最佳选择。「给你鱼吃,不如教你怎么钓鱼」,解题SOP不是让你死背答案,而是给你一个解题的逻辑顺序,无须记忆大量文字,只要清楚解题的顺序,你也可以写出属于自己风格而又能获取高分的考卷。

  三、读本与解题书的结合:
  坊间的参考书多半是读本及解题书分离,不仅增加考生记忆的脑容量,也增加金钱上的花费,本书除了基本的理论阅读外,也有老师运用独家解题SOP解答给你看,可说是「一鱼双吃」!

  四、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除了让我们知悉修法的来龙去脉,更是预测考点的风向球,包括我国刑法由「从新从轻」变成「从旧从轻」原则;责任能力改由「生理学及心理学混合立法例」;共同正犯何以否认「阴谋及预备共同正犯」却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104年底「没收」成为刑法独立章节……等,尽收眼底于老师的着作中。

  五、己手犯练习题:
  「国考是己手犯」,唯有透过不断地练习,才能在考试当天临危不乱。你在担心不知道要找哪些题目来练习吗?老师的着作囊括了8大类科考题的收录,我就是利用书中的题目练习答题,再当面与老师讨论。不论你是面授者还是自修者,只要你可以将本书内的考题都反覆地练习到熟稔,相信刑法要获取高分不再只是梦想而已!

  「好的老师带你上天堂,好的书让你少走冤枉路」,老师以自身过来人及多年辅考经验,完成80/20法则之作,希望帮助考生用最短的时间获取最佳成绩,当然也帮助我一年考取书记官,那么棒的老师,那么优的作品,诚挚推荐给旧雨新知,愿大家早日金榜题名,脱离苦海。
 
105年司法四等书记官榜眼、警察特考双榜 李宛蓁
 
回答刚开始学习刑法的学生问题

  Q1:回答只考刑法总则考生的问题(关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之区分)

  我国现行刑法最基本之架构可分为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刑法总则规范在我国刑法第1至99条,而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在我国刑法第100条至第363条。如果你手边有刑法法典可以翻阅,大概可看出刑法总则中就是一般犯罪之共通条件所规定者,换言之,刑法总则就是概括性之规定,所有罪名均一体适用;刑法分则系就某种犯罪类型之个别犯罪予以规定,将罪与刑包括在内,而成立另一独立之罪。此乃基于立法上之便宜。

  举例来说,很多同学应该在日常生活应该常常听到「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这一个名词,而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难在每一个犯罪都有可能发生,所以我国立法者将此一共通要件,规范在刑法总则,以便于每个犯罪发生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时,直接适用即可。如果今天没有刑法总则这样的立法便宜措施,则将造成每个罪要自己各自规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例如刑法第271条第1项就要变成「杀人者,非出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难,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条第1项要变成「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非出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如此一来,若共通性要素各自规范在刑法个别犯罪内,将会造成我国刑法肥大化,故刑法总则之立法模式有如我们从小到大所学数学科目中类似抽出「公因数」之作法,即一次就刑法共通会遇到之情况作整体规范,然而若个别犯罪遇到该形况发生时,在回刑法总则找寻适用要件。

  换言之,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并非必然如此,而是基于立法经济之考量。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要结合适用,才能判断行为人之罪责为何?
 
  笔者最常遇到只考刑法总则的高考学生会问我:「老师,我的考试科目就是刑法总则,那我还要了解刑法分则之个别犯罪要件吗?」确实这是一个许多只考刑法「总则」的考生心中的问题,依笔者多年教授公职补习班以及解题的经验观察,这些年来只考刑法总则的考题中,不免还是带有刑法「分则」的测试(有些比较好的出题教授会在题目上附上刑法分则之条文以供考生参照,但是在考场时你面对没有准备过的刑法分则条文,你会操作吗?),所以对刑法分则要有基本认识,不用深入研读,因为刑法分则是附带测试,主要还是要测验考生对刑法总则的考点是否有所了解。这样的考试模式理由在于,如上所述,一个行为人之刑法上责任需要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结合适用才能得出结论,若无刑法分则之适用,则如何单靠刑法总则判断行为人之罪责?所以这样的考试趋势是无法避免的,笔者建议刑法总则之考生还是要多多留意传统刑法分则考点(例如杀人、伤害、窃盗、强盗,甚至是不能安全驾驶罪),以避免在国考被突袭。

  我国刑法立法体例介绍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刑事责任
  第三章 未遂犯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第五章 刑
  第六章 累犯
  第七章 数罪併罚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九章 缓刑
  第十章 假释
  第十一章 时效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内乱罪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第四章 渎职罪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 脱逃罪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第二十章 鸦片罪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Q2:关于刑法的检验流程(不法与罪责之概念介绍)
  我国刑法的检验其实採取「对事亦对人」之检验模式。换句话说, 一个人如果做错事,我们就会说他的行为是「不法」,所以不法就是刑法规范要禁止的行为模式。在不法的层次上,刑法有两个层次去做区分,第一个层次就是正面表列的方式,去界定哪一些行为是侵害到他人的行为(此为构成要件该当的探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第一层次之要件,则我们会推定该行为具有「违法」之性质,然后第二个层次是採取反面列举之方式,考量该行为
 
  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例外的被刑法所容许,如果此时可以符合该正当化事由,则行为人之行为亦不会成立犯罪。

  然对人的部分,就是罪责之探讨。在此层次,就是要探讨行为人要不要为前两层次所建构之不法行为负起完全责任,此时要考虑到的内涵就是我们能期待行为人负起多少刑事责任?然而为何要考虑到行为人之特质,理由在于刑法之目的就是希望借由刑罚来达到预防效果,如果行为人不具辨别合法与不法之能力,或是不具有抗拒合法之能力,此时对该行为人施加刑罚,则会丧失预防之意义。

  刑法「不法」之功能有三,整理如下:
  一、正当防卫:
  刑法第23条正当防卫规范「对于现在不法侵害」,换言之,主张正当防卫之人必须面对「不法」,始能主张。

  二、共犯限制从属性:
  依我国刑法第29、30条规定教唆犯、帮助犯,必须该教唆或帮助之正犯有「不法」行为,教唆、帮助等共犯才会成立。

  三、保安处分:
  依我国刑法第86条第1项因未满十四岁而不罚者,得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而第87条第1项规定,因第19条第1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由此两条可以看出,行为人虽然因为刑法第18条第1项或刑法第19条第1项而享有「不罚」之法律上优惠,但是刑法第18条与第19条系针对罪责检验,即行为「人」之检验,代表该行为还是具有「不法」(就是做错事),所以仍有矫正之必要,故至少要有不法行为始得处以保安处分。

  刑法犯罪检验流程基本架构简介:既遂故意作为犯的检验程序
  ※前审查:行为(刑法意义之行为)
  一、要件该当性(对行为检验正面表列):
  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讨论未遂犯之可能
  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因果关系)
  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讨论过失犯之可能
  构成要件故意(知、欲)
  特殊之主观不法意图

  二、违法性(对行为检验反面表列):
  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刑法第21条至第24条)
  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诺、推测承诺、义务冲突)

  三、罪责(对行为「人」之检验):
  责任能力
  故意罪责
  不法意识
  欠缺减免罪责事由特殊罪责事由(期待可能性)

  四、其他的可罚性要件:
  客观可罚性要件(如刑法第283条「致人死或重伤」)
  个人阻却刑罚事由
  个人解除刑罚事由
  追诉条件(告诉乃论之罪的告诉)
  追诉障碍(如时效)

  Q3:刑法犯罪理论之演进介绍
  其实上述这一个犯罪检验的流程可是经过长久的法学研究而来,故接下来本书稍微简介一下犯罪理论的演进。
  壹、古典三阶犯罪体系【建立于经验法则】
  一、不法(纯客观判断):
  构成要件该当性:
  对每一个具体犯罪事实的抽象描述,是客观的要件而不具有评价色彩(中性),积极(正面)的构成要件,行为理论採因果行为论。

  违法性:
  消极判断是否有排除违法性的情况存在,消极(反面)的构成要件,此时仅承认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否定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而阻却违法事由系客观判断,否认主观阻却违法事由。

  二、罪责(纯主观判断):
  罪责:罪责本质採取心理责任理论,所以故意(对于构成犯罪事实之认识)与过失(能注意而未注意)是两种不同的罪责型态,且对于不法意识的定位採取故意理论。

  贰、新古典犯罪三阶层体系
  一、构成要件:
  行为理论採取社会行为理论,认为行为必须透过社会意义的理解及判断,此时承认特殊主观要素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意图)

  二、违法性:
  认为违法性乃指行为在实质上具有社会侵害性,因此产生实质违法理论,故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就是这时期的产物。

  三、罪责:
  对于罪责的本质,採取规范责任理论,认为罪责之本质是可非难性,故意和过失仍是罪责要素。然而,不法意识的定位仍採故意理论。

  参、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阶层体系
  一、构成要件:
  目的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目的的实践,行为是一种受意志支配和控制的现象,从此可窥见行为中必然包含最重要的支配要素,依行为之目的区分不法之程度,另外此时确认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换言之,故意成为主观不法构成要件要素,而过失则为违反注意义务,归类成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于多数见解过失犯无主观不法要件。

  二、违法性:
  其认为阻却违法事由亦须考量主观之阻却违法事由。(须具备行为非价及结果非价之判断)

  三、罪责:
  採取规范责任论 (期待可能性、可非难性),对不法意识的定位採取罪责理论。

  Q4:何谓三阶理论与二阶理论?
  很多考生刚开始接触刑法时,会听到「二阶理论」与「三阶理论」的说法,其实二阶与三阶之差异就在于要不要把「不法」细分成两个层次检验(即传统三阶检验)还是要把「不法」在同一层次检验完毕,所以探讨两者检验的内容其实大同小异,差异在于检验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然而当代学者与实务皆採取「三阶理论」检验模式,所以建议考生在国家考试时,仍以三阶模式写作为宜,以下针对二阶理论与三阶理论作简单介绍:

  壹、负面构成要件理论(二阶理论)
  一、整体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
  客观要件:
  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正面要素)
  事实上无阻却违法情状(负面要素)
  主观:
  对于客观犯罪事实之认识
  对于无阻却违法事实存在的认识

  二、罪责

  贰、三阶理论
  一、要件该当性(对行为检验正面表列):
  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讨论未遂犯之可能
  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因果关系)
  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讨论过失犯之可能
  构成要件故意(知、欲)
  特殊之主观不法意图

  二、违法性(对行为检验反面表列):
  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刑法第21条至第24条)
  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诺、推测承诺、义务冲突)

  三、罪责(对行为「人」之检验):
  责任能力
  故意罪责
  不法意识
  欠缺减免罪责事由特殊罪责事由(期待可能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参照法务部1080510新闻稿,www.moj.gov.tw/cp-21-115659-9dd1a-001.html。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我一直覺得,刑法總則就像是一個複雜的迷宮,每一個轉彎都可能遇到新的挑戰,讓人望而卻步。身為一個國考考生,我花了很多時間和精力去理解其中的奧秘,但總覺得自己的知識體系仍然不夠完整,尤其是在面對申論題時,常常會感到力不從心。這本《80/20法則 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的出現,無疑給了我很大的希望。書名中的「80/20法則」,直接點出了其高效學習的核心理念,這正是我所需要的。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以一種「化繁為簡」的方式,將刑法總則的重點精煉出來,讓我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最關鍵的知識。我希望書中能夠提供一個清晰的學習地圖,將刑法總則的各個重要概念,例如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以系統化的方式呈現。我尤其期待書中能夠深入剖析那些國考中最常出現、最經典的爭點,並且提供一套「解題攻略」,教我如何快速分析案情、找出爭點、並且進行有條理的論述。我相信,透過這本書,我能夠擺脫過去那種「大海撈針」式的學習困境,而是能夠掌握一種「精準打擊」的學習方法。我期望它能夠真正地幫助我「一次解決」刑法總則的難題,讓我在國考的戰場上,能夠更加自信,並且取得理想的成績。

评分

這本書的出現,對我來說簡直是久旱逢甘霖!身為準備國考的考生,刑法總則絕對是讓許多人感到頭痛的科目。我過去花了很多時間鑽研各大名師的講義,也看了不少的參考書,但總覺得對刑法總則的掌握度總是有那麼一點點的距離,尤其是在考試時,面對千變萬化的考題,常常會感到力不從心,不知道該從何下手。這本《80/20法則 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的書名,立刻就抓住我的眼球。「80/20法則」聽起來就是一種非常有效率的学习方法,讓人期待它能夠幫助我快速地抓住刑法總則的重點,並且事半功倍。我最想知道的是,書中是如何具體應用「80/20法則」來解析刑法總則的?它是否能提供一套系統性的方法,讓我能夠快速地辨識出考試中的關鍵爭點,並且知道該如何深入論述?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將複雜的刑法概念,以更淺顯易懂的方式呈現,並且建立起清晰的邏輯框架,讓我能夠理解不同概念之間的關聯性,而不是死記硬背。例如,像是客觀歸責、主觀歸責、阻卻違法、阻卻罪責這些概念,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個清晰的區分方法,讓我能夠在解題時,快速地判斷出所適用的法律原則。此外,國考的申論題非常強調論述的結構與邏輯,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模板式」的答題架構,或者是一些解題的SOP,讓我在面對考題時,能夠有條理地進行分析與論述,而不是雜亂無章。總之,我對這本書充滿了高度的期待,希望它能真正地幫助我「一次解決」刑法總則的難題,讓我在國考中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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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長年與國考奮鬥的考生,我對於刑法總則的學習,可說是充滿了挫折與茫然。每次翻開厚重的教科書,看著密密麻麻的文字和條文,都感到一股莫名的壓力。我嘗試過各種補習班的課程,也讀了不少的參考書,但總覺得對刑法總則的掌握度,總是隔靴搔癢,難以真正地融會貫通。直到我看到了這本《80/20法則 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我的眼睛立刻亮了起來。書名中的「80/20法則」,彷彿是一個魔法咒語,預示著這本書能夠幫助我在有限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學習成效。我最期待的是,書中能夠如何具體落實「80/20法則」?它是否能精準地提煉出國考最常出現、最核心的考點,並且用一種高度濃縮、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我希望書中能夠建立起一個清晰的邏輯框架,將刑法總則的各個概念,例如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以及它們之間的關聯性,梳理得一清二楚。我特別希望能看到書中針對那些容易混淆的爭點,例如客觀歸責與主觀歸責的區別、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的差異,提供一個清晰的分析與判斷方法。更重要的是,國考的申論題需要嚴謹的論述,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解題模板」,或者是一些實用的答題技巧,例如如何快速分析案情,如何套用相關法條,以及如何建構出一個有邏輯、有說服力的論述。我希望這本書能讓我告別過去那種「死記硬背」的學習方式,而是能夠真正地理解刑法總則的邏輯,並且在考場上運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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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長年在國家考試的叢林裡摸索的考生,刑法總則絕對是我心中的一道難關。每一次翻開厚重的教科書,看到密密麻麻的法條、學說爭議,總會感到一股無力感襲來。我嘗試過各種方法,補習、自讀、做題目,但總覺得在準備刑法總則時,效率始終不高,有時候花了大量時間,卻收穫甚微。這次看到這本《80/20法則 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名字聽起來就讓我眼睛一亮。它的「80/20法則」概念,讓我預感到這本書將會是一本高度聚焦、重點突出的學習工具,能夠幫助我在有限的時間內,最大化學習的成果。我非常好奇書中是如何運用「80/20法則」來拆解刑法總則的?是透過大量篩選出最常考的題型、最關鍵的爭點,還是有獨特的解題思維?我期待它能夠提供一套清晰的邏輯架構,讓我能夠理解刑法總則的體系,並且能夠將各個概念融會貫通,而不是死記硬背。例如,對於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之間複雜的關係,我希望書中能提供一個清晰的脈絡,讓我能夠一目了然。更重要的是,國考的申論題需要紮實的論述功底,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實用的解題技巧,例如如何快速分析案情、如何正確套用法律原則,以及如何在申論題中展現出清晰的邏輯和論證能力。我希望透過這本書,我能夠真正地掌握刑法總則的「精髓」,並且能夠在考場上自信地應對各種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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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80/20法則 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對我這種「考試導向」的考生來說,簡直就是福音!我已經準備國考好一段時間了,過程中嘗試過各種教材,有時候一本厚重的教科書,真的讓人望而生畏,看到密密麻麻的文字和法條,就覺得壓力山大,很難提起精神去深入研究。但「80/20法則」這個概念,立刻就吸引了我,它暗示著這本書會聚焦在最關鍵、最核心的內容上,幫助我們用最少的時間,達到最大的學習效果。這對我們這些上班族考生來說,時間就是最寶貴的資源,如果能用最有效率的方式掌握刑法總則的重點,那我肯定會毫不猶豫地入手。我特別想知道,書中是如何具體落實「80/20法則」的?是透過整理出最常考的題型、最經典的爭點,還是有獨特的解題技巧?我希望它能提供一些「一看就懂」的圖表、架構圖,或是重點整理,能夠讓我快速地抓住每個概念的精髓。對於刑法總則中那些讓人混淆不清的區分,例如客觀歸責與主觀歸責的界線,或是阻卻違法事由與阻卻罪責事由的差異,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個清晰、易懂的區分方法,讓我不再犯迷糊。此外,國考的申論題常常會結合實務見解,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針對這些重要的實務見解,有深入的解析和比較,並且說明這些見解是如何影響我們對法條的理解和適用。如果書中能提供一些「範例題」的解析,並且說明如何運用「80/20法則」來解題,那絕對是錦上添花。我希望能透過這本書,不僅僅是記憶法條,更是培養一種「舉一反三」的能力,讓我在面對各種複雜的案情時,都能夠快速地找到切入點,並且做出有條理的論述。

评分

身為一個長期與國考奮鬥的考生,我對刑法總則的學習過程可謂是充滿了荊棘與挑戰。我曾試圖透過閱讀厚重的教科書來建立完整的知識體系,但往往陷入細枝末節的泥沼,難以自拔。補習班的課程雖然能夠提供清晰的脈絡,但有時候對於個人化、深度的理解仍然有所不足。直到我遇見這本《80/20法則 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我才感受到一股清新之風。書名中的「80/20法則」極具吸引力,它暗示著這本書將會是一種高度濃縮、重點突出的學習工具,能夠幫助我在有限的時間內,最大化學習效益。我對於書中「一次解決」的承諾更是充滿了好奇與期待。我希望書中能夠針對國考出題的「重點指標」,例如常見的犯罪類型、關鍵的法條解釋,以及實務上爭議較大的議題,提供一套精煉且實用的解題攻略。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透過清晰的圖表、邏輯架構圖,或是系統性的整理,將刑法總則複雜的體系層層剝開,讓我能夠一眼看穿其核心概念與連結。特別是對於那些容易混淆的觀念,例如錯誤論、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的劃分,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套能夠「化繁為簡」的分析方法。此外,國考的申論題往往需要嚴謹的論述與嚴密的邏輯,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具體的解題範例,並且深入解析如何運用「80/20法則」的思維方式,來迅速定位問題、分析爭點、並提出一個完整且有說服力的論述。我相信,透過這本書,我能夠擺脫過去那種「大海撈針」式的學習困境,而是能夠掌握一種「精準打擊」的學習方法,讓我在國考的戰場上,能夠更加從容與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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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這本《80/20法則 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簡直就是如獲至寶!我一直在國考的道路上摸索,對於刑法總則的學習,可說是充滿了挑戰與挫敗感。過去的學習經驗,常常讓我感覺自己像是在無邊無際的法條和學說中迷航,不知道該往哪個方向努力,也常常為了瑣碎的細節而耗費大量時間,卻忽略了最重要的核心概念。書名中的「80/20法則」,就像是一盞明燈,照亮了我對學習的迷茫,讓我看到了用更有效率的方式掌握刑法總則的希望。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具體呈現「80/20法則」在刑法總則上的應用,例如,它是否能精準地篩選出國考中最常出現、最關鍵的考點,並且用一種高度濃縮、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我希望書中能夠提供清晰的學習脈絡,讓我能夠理解刑法總則的整體架構,以及各個概念之間的邏輯關聯。例如,我希望它能幫助我徹底釐清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這三大環節的內涵與相互作用,而不是零散地記憶。更重要的是,國考的申論題需要嚴謹的論述,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提供一些「解題心法」,例如如何快速分析案情、如何正確運用法條,以及如何建構出一個有邏輯、有說服力的論述。我希望它能讓我擺脫過去那種「見樹不見林」的學習模式,而是能夠掌握一種「舉一反三」的能力,在考場上游刃有餘。這本書對我來說,不只是一本參考書,更是一種學習方法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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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刑法總則真的是我的罩門。每次看到那些冗長的法條和層出不窮的爭點,都讓我感到無比的挫折。我曾經花很多時間去讀教科書,也嘗試過補習班的課程,但總覺得自己對刑法總則的理解總是隔靴搔癢,抓不到重點。直到我看到了這本《80/20法則 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我才覺得自己看到了希望。書名中的「80/20法則」讓我充滿期待,這意味著作者應該已經幫我們把最精華、最關鍵的知識整理出來了,讓我們可以用最有效率的方式掌握刑法總則的核心。我特別希望書中能夠有系統地整理出刑法總則的體系架構,讓我在學習過程中,能夠清楚地了解每一個概念在整個體系中的位置,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聯。例如,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這三大塊,我希望能透過這本書,建立一個清晰的邏輯鏈條,讓我能夠理解它們是如何一層一層往下推演,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犯罪論。我對於書中「一次解決」的承諾更是感到振奮,這代表著它不僅僅是提供大量的資訊,更重要的是能夠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論。我希望書中能夠提供一些解題的技巧,例如如何快速分析案情、如何正確套用法條、以及如何在申論題中展現出清晰的邏輯和論述能力。我尤其期待書中能夠針對國考最常出現的爭點,進行深入的剖析,並且提供一些「模板式」的答題架構,讓我在面對相似的考題時,能夠得心應手。我希望這本書能讓我擺脫過去那種「死記硬背」的學習方式,而是真正地理解刑法總則的邏輯,並且能夠在考場上靈活運用,自信地拿下高分。

评分

每一次看到「國考」這兩個字,心中總會湧起一股複雜的情緒,既有挑戰的熱血,也有對準備壓力的憂慮。刑法總則,更是我心中的一大考驗,經常覺得準備起來像是無底洞,永遠有學不完的理論和記不完的案例。直到我發現了這本《80/20法則 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我才感覺到一線曙光。書名中的「80/20法則」簡直是為我這種時間緊迫、效率至上的考生量身打造的。它讓我立刻聯想到,這本書將會是一本高度篩選、重點突出的學習指南,能夠幫助我用最少的時間,掌握最核心的知識。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將刑法總則的複雜體系,以一種極度精煉、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現。例如,我希望能看到一個完美的總則架構圖,將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之間的關係梳理得一清二楚,讓我能夠理解它們是如何環環相扣的。更讓我興奮的是「一次解決」這個詞,它似乎承諾著一種能夠迅速克服困難、找到答案的方法。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提供一些「關鍵破題術」,例如如何快速辨識案情中的核心爭點,如何運用關鍵法條來分析問題,以及如何建構出一個邏輯嚴謹、論述有力的申論題。我希望這本書能夠讓我擺脫過去那種「大海撈針」的學習方式,而是能夠學會一種「精準打擊」的策略,在考場上迅速抓住得分關鍵,並且一舉奪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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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拿到這本《80/20法則 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真的有種挖到寶的感覺!身為一個長期在國考戰場上奮鬥的考生,刑法總則絕對是讓許多人頭痛的科目,常常覺得準備起來像是大海撈針,怎麼讀都覺得抓不到重點,更別提那些繁複的法條和函釋,每次看都快吐血。但這本書打著「80/20法則」的旗幟,就好像在迷霧中點亮了一盞明燈,讓人燃起希望。我最期待的是它能不能真正地幫我篩選出國考中最常出現、最核心的考點,並且用一種更有效率、更精煉的方式呈現。我希望書中能提供清晰的脈絡,讓我理解不同概念之間的關聯性,而不是死記硬背。例如,像是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這三大塊,我一直覺得它們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連結,但有時候課本的編排方式會讓我感覺它們是孤立的。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有效地將這些概念串聯起來,讓我一眼就能看懂它們在整個犯罪論體系中的位置,並且理解它們是如何相互作用,最終導出一個結論的。當然,國考的命題趨勢一直在變,光是熟悉傳統的爭點可能還不夠。我更希望這本書能針對近年來國考的出題方向,例如近幾年比較常考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重點、或是學者間比較有爭議的議題,都能有深入的解析。我希望它不僅僅是一本整理爭點的書,更是一本能夠幫助我建立刑法總則完整邏輯思考框架的工具書。畢竟,國考的申論題最考驗的就是我們的邏輯思維和論述能力,如果我能透過這本書練就一身「一次解決」的能力,那絕對是值回票價。我對書中的「一次解決」這個說法抱持著高度的期待,希望能藉由它,徹底釐清我對刑法總則的種種困惑,並且在考場上能夠自信地、有條理地答題,不再因為一個小小的疏漏而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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