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五版序
本書刑法各論(下)的內容,旨在探討侵害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犯罪的構成要件及其適用問題。因社會環境不停地變異,為適應此種變異的需要,刑法不少犯罪規定亦隨之發生更易。綜觀近時刑法所作的修正,其值得關注者,約有以下數項:
一為罰金刑的修正。往昔最為人詬病者,為各個犯罪的罰金刑,未隨著幣值的改變而提高其科處的幅度。歷來祇有少部分犯罪因構成要件修正,始相應提高其幅度。倘犯罪構成要件未作修正,其罰金刑則不動如山,導致有不少犯罪類型,縱係相鄰法條,且其罪質相近,其罰金刑的幅度卻有如天壤之別。此次修正,凡構成要件設有罰金刑規定者,均隨幣值的改變,全盤翻修而提高其科處的幅度。
二為通姦罪的除罪化。刑法規定通姦罪的主要目的,旨在維護社會的善良風俗。惟所謂善良風俗,語甚抽象與曖昧,內涵亦甚不明確,以之為一種法益而藉刑罰的手段予以保護,實深滋疑義。因此,通姦罪既無具體的保護法益存在,縱認通姦行為與社會的倫理秩序有違,亦無再認其成立犯罪的必要,乃予以除罪化。
三為網路賭博罪的犯罪化。因電信網路科技的發展及使用的普遍化,藉電信網路等科技賭博財物者,日漸猖獗,且其賭博行為的手段,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法從事賭博行為,因與傳統的賭博手段不同,得否納入現行賭博罪的適用範疇,時常引起重大爭議,故而增設網路賭博罪,將藉電信網路等科技賭博財物行為予以犯罪化。
四為聚眾妨害公務罪及聚眾不解散罪,其所謂眾,究竟聚集多少人始成眾,因概念抽象且不明確,實務上認定迭有爭議,乃修法認聚集三人以上即成眾,以解決適用上的困境。
惟侵害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犯罪,尚有亟待修正而未修正,或修正未臻理想者,信手舉例而言:
1.妨害公用事業罪,本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為妨害,其行為態樣,至為廣泛,並無行為手段及程度的限制,祇須有妨礙損害之行為,在解釋上,均足以成立本罪;且本罪的行為客體,為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事業的內涵,寬泛無邊,不僅成罪範圍過廣,且極易使人動輒得咎,實已違反罪刑明確性的原則,實亟待修正或予以刪除。
2.駕車肇事逃逸罪,本罪的保護法益極具爭議,且修法時僅將肇事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其他構成要件幾無改變,對適用上的爭議,實無何助益可言。
3.攝錄影音強制性交罪,本罪增訂攝錄影音作為強制性交罪的加重處罰事由,法條上僅規定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並無範圍之限制,立法上頗為粗糙,不僅法條文字尚須斟酌,且揆諸實際,並非任何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均足以重創被害人的身心,而構成加重的理由。故而本罪在適用上亟需限縮解釋,而僅限於與性有關的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始得以本罪律之。
甘添貴 謹序
2022.4.20於挹翠山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