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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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棋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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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書係以民法繼承編為論述對象,呈現最新之內容,兼顧理論與實務,為有系統之論述,既適合採為教科書,復可供辦案研究之參考。最近,民法總則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其對繼承法之適用,亦有影響。此外,司法院公布釋字第七七一號解釋,關乎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已明定同性二人經辦理結婚登記者,亦互為法定繼承人。本書自須對此為必要之解說及評論,以期周全。

本書特色

  特色有五:
  一、除解釋現行法條外,並略述各種制度之沿革, 以明各種制度之來龍去脈。
  二、整理判例、解釋例及其實務上之見解,並加以評釋。
  三、整理各家學說,並附陳己見,對於各項爭點,更詳加剖析。
  四、重視比較法的觀察,把握諸外國法制,以助問題之解決。
  五、對於修正部分,詳加介述、解說,使其落實於民法繼承體系中。

  本書乃著者三人協力合作之成果,筆法力求統一,見解亦力求一致,偶有不同見解,亦特予註明,實不失為一本內容充實、體系完整之著作。
 
好的,以下为您撰写一份《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二版)》之外的图书简介,字数大约1500字。 --- 《中國法律史論綱:從先秦到清末的制度變遷與思想脈絡》 導言:時間的重量與法律的演化 法律,從來不是靜態的條文堆砌,而是特定時代社會結構、價值觀念與權力運作的深刻反映。它隨著歷史的洪流不斷被塑造、修正與重塑。本書旨在勾勒一部跨越兩千餘年中國法律文明的宏大畫卷,探討自先秦萌芽至清末變革的關鍵節點、制度變遷及其背後的思想邏輯。這不僅是一部法律史的編年體梳理,更是一次對中華民族治理智慧與法律精神的深度溯源。我們試圖呈現的,是法律如何在不同歷史階段承擔起維繫社會秩序、調和利益衝突與確立君權合法性的複合功能。 第一部分:制度的奠基——先秦法制與春秋戰國的轉型(約公元前221年以前) 本部分深入探討中國法律思想與制度的雛形階段。從早期宗法制度下的禮法關係切入,分析西周「禮治」的核心內涵及其如何內化為早期法律規範的基礎。重點剖析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結構劇烈動盪下,以「法家」為代表的實用主義法律觀的崛起。商鞅變法不僅是政治制度的改革,更是法律思維從德治、禮治向成文法制轉移的關鍵一步。我們將細緻辨析「輕罪重刑」的立法邏輯,以及法家法律如何服務於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此外,儒家在法律制定上的早期影響,特別是對於德性教化與刑罰相結合的論述,亦將作為對法家激進主義的有力補充,進行對比分析。這一時期的法律,充滿了從地方性的習慣、部落性的規範向國家統一法制過渡的張力與探索。 第二部分:大一統的確立與漢代律令的成熟(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 秦朝短暫而高效的「以法治國」為後世奠定了中央集權法律體系的骨架。秦律的嚴苛與周密,標誌著中國成文法典化的初步完成。隨後,漢代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從秦制的基礎上吸收、融合儒家思想的過程。本書將重點闡述「儒家化」的法律改造,即如何將禮義廉恥的道德觀念融入刑法、民事規範之中,形成「外儒內法」的獨特格局。漢律的特點在於其對國家官僚體系的規範,以及對土地、戶籍等核心社會資源的控制。對比分析《九章律》的結構與影響,以及它如何成為此後各朝代法律的典範。此階段的法律,核心任務是維護一個龐大帝國的穩定運轉,法律的權威與皇帝的絕對權力緊密相連。 第三部分:魏晉南北朝的法律重構與玄學的滲透(公元220年—公元589年) 分裂時期對法律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戰亂導致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割據勢力在繼承漢制基礎上進行了各自的法律實驗。魏晉時期,玄學的興起對傳統的法律觀念產生了微妙的衝擊。法律不再僅僅是僵硬的工具,士族階層開始要求法律體現某種程度的「寬簡」與「人情」。本書將考察曹魏「正始律令」的改革方向,以及其在法律條文上對人身自由和量刑標準的調整。這一時期的法律特點是試圖在戰亂的現實需求與士人對古典理想的追求之間尋找平衡點,雖然統一性喪失,但卻為後來的隋唐法典積累了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實務經驗。 第四部分:盛世的規範——隋唐法典的巔峰成就(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隋唐法制被公認為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集大成者。《隋律疏》和《唐律疏議》不僅是中國歷史上最為完備、影響力最為深遠的法典,也是東亞法制圈的典範。本書將詳細解構《唐律疏議》的體系結構,包括其親屬、財產、刑罰三大核心領域的劃分。尤其重要的是,深入剖析「疏議」部分的立法解釋學,它體現了唐代法律思想的成熟,既有對前代經驗的繼承,也體現了對儒家倫理的精準嵌入。我們將探討唐律中關於身份等級、土地所有權和婚姻繼承等方面的具體規定,揭示其在維護社會等級和維持帝國穩定方面的精妙設計。 第五部分:宋代的變遷與「民法」意識的萌動(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 宋代是法律制度從嚴刑峻法向更注重實務與民生傾斜的轉捩點。隨著商業的繁榮和社會結構的複雜化,對民事糾紛的處理需求日益增加。宋代法律的特點是注重「解釋的靈活性」與「司法實踐的規範化」。本書將重點分析《宋刑統》及後續的司法文獻,探討宋代在合同、債權、訴訟程序上的創新。儘管宋代仍是「刑法」主導的時代,但其在土地交易、佃農權益和家庭財產分割上的司法實踐,已初顯出對私人權利保障的重視,為後世「民法」意識的滋長提供了土壤。 第六部分:元明的法制強化與清代的集大成(公元1271年—公元1911年) 元代的法律帶有鮮明的民族融合色彩,其在司法體系上對唐宋制度進行了繼承與調整。明清時期,法律體系趨於僵化和集權化,以《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為核心的法律體系高度發達且穩定,體現了高度形式化的官僚統治需求。本書將分析清代「律」、「例」並行的制度特徵,以及「例」在填補律法空白、適應社會變遷中的關鍵作用。清代的法律高度強調君主的絕對權威和社會秩序的維持,其對禮教和宗法制度的維護達到了歷史的頂峰。 第七部分:轉型與終結——清末法律改革的探索(公元1840年—公元1911年) 晚清時期,面對內憂外患和西方列強的衝擊,中國開始了主動或被動的法律現代化進程。本書將聚焦於修律活動,特別是沈家本主持的修訂法律館工作。探討引入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影響,如何衝擊了延續兩千年的「儒家—刑法」體系。從廢除酷刑到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民律草案》,這一階段的法律探索,標誌著中國法律思想試圖從古代的王朝法制向現代主權國家法律體系的艱難過渡,為民國法律的誕生埋下了伏筆。 結語:連續性與斷裂性 本書最終將總結中國古代法律史的內在邏輯,即其驚人的連續性(體現在對禮法關係、中央集權的依賴)與關鍵時期的斷裂性(如法家興起、儒家化、修律變革)。這部厚重的歷史,不僅是法律技術的演進,更是中國社會治理哲學的千年思辨。 ---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棋炎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美國芝加哥大學研究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輔仁大學及中國文化大學教授
  日本東京大學及中央大學客座研究員
 
黃宗樂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臺灣法學會及其前身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臺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臺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臺灣教授協會會長、總統府國策顧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凱達格蘭學校校長

  現職/
  自由法學者
 
郭振恭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經歷/
  檢察官、法官、律師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
  日本國立廣島大學客座研究員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任講座教授
  中原大學法學院院長、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兼任講座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臺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現職/
  中原大學名譽教授

图书目录

第一章 繼承法基本問題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三章 遺產之繼承
第四章 遺 囑

 

图书序言

  • ISBN:9789571474939
  • 規格:平裝 / 464頁 / 17.2 x 23.2 x 2.3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十二版
  • 出版地:台灣

图书试读

修訂十二版序

  民法繼承編自民國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後, 並未再行修正。惟關於繼承法之適用,仍不斷有學說及實務見解,相關之法規亦有所修正或變動。本書自有隨時更新或補充之必要,以期周全。為此利用此次修訂之機會,就本書之全部內容,再為檢討及增補。

  應併為說明者有二: (一)民法總則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予以刪除,則自該修正規定於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後,此一部分對繼承法之適用,即有所影響。最高法院之判例制度,已於一○八年七月四日廢除,其已無拘束力,但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民事庭討論後之決議,仍具參考價值,為此本書原所引用之判例及決議,仍予保留,以供參考。本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併此致謝。

黃宗樂
郭振恭
謹識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

用户评价

评分

這本《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二版的出現,簡直是給我們這些法律從業人員打了一劑強心針。說真的,台灣的社會結構和家庭觀念這些年來變動得太快了,光是傳統的「父死子繼」那套思維,早就跟不上現實世界的複雜性了。我尤其欣賞作者對於「特留分」制度的深入剖析,特別是在面對高資產繼承、家族信託,甚至是現代婚姻關係下的繼承爭議時,書中提出的見解非常具有前瞻性。舉個例子,關於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與強制執行程序之間的拉扯,書裡引用的最新實務見解和學說爭議,讓我們在處理棘手個案時,不再是霧裡看花。不同於坊間那些只求「報時效」的教科書,這本顯然是下了苦功去追蹤最高法院近幾年的判決趨勢,把那些看似瑣碎但實務上影響巨大的函釋和判決做了一個系統性的整理與評論。光是翻閱那些關於特留分扣減權行使的案例分析,就足以讓人覺得這本書的價值遠遠超過定價,對於處理遺產紛爭的律師來說,這簡直是案頭必備的工具書,隨時都能找到最新的論證武器。

评分

從一個純粹的法律學術研究者的角度來看,《民法繼承新論》十二版在理論架構上的精煉與深化,是令人敬佩的。作者對於德國法和日本法上繼承理論的借鑒,從來都是點到為止,但其引用的目的性極強,都是為了反觀我國法制的不足或優勢。尤其值得稱讚的是,它對於「法定繼承人與遺產管理人權責劃分」的處理,在十二版中有了更清晰的界線劃分。過去對於遺產管理人職務範圍的爭議,常讓實務工作者無所適從,而本書透過精確的案例解析,將法院傾向於將職權限縮於保全範圍的態度闡述得淋漓盡致。這不只是一本法律書,更像是一本「解讀法院心證」的密碼本。它紮實的學理基礎加上對最新司法實務的敏銳捕捉,使得本書不論是供準備司法官考試的學生研讀,或是供我們這些老鳥作為查詢和論證的依據,都是極為可靠且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閱讀體驗非常紮實且受用無窮。

评分

閱讀這本厚達近千頁的《繼承新論》,我的首要感受是作者的體系建構能力簡直鬼斧神工。它不是單純地羅列法條和判例,而是將繼承法背後隱含的私法自治精神、家庭倫理與社會公平之間的張力,用一種極為細膩的筆觸呈現出來。我特別喜歡它對於「限定繼承」在實務操作上的細節探討,例如,債權人如何確保其權利、繼承人自身的保護機制,以及在涉及外國人繼承時的法律適用問題。這些都是教科書往往一筆帶過,但一到訴訟現場就讓人焦頭爛額的部分。作者並沒有迴避那些學說上的「無解」難題,反而將幾種主要的學說立場攤開來,客觀地分析各自的優劣和在台灣司法實務中被採納的可能性。這種「師者傳道」的風格,讓我這個在業界摸爬滾打了十多年的老手,都能從中不斷反思自己過去的處理模式是否過於僵化。它迫使我們思考,繼承法背後真正的立法意圖到底是什麼,而不只是生硬地套用條文。

评分

說實話,我當初買這本《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二版,主要是衝著它在「遺囑」部分的更新程度。現行法下,自書遺囑的要件審查,真的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稍微一點小瑕疵就可能讓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付諸東流。這一版針對如何以科技輔助(例如錄影存證)來強化口授遺囑或代筆遺囑的證明力,提出了非常具體的建議和潛在風險分析。更重要的是,它對於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消滅時效的認定,在最新判決的影響下,做了非常深入的修正和論述。我記得之前有宗案子,因為時效認定的分歧卡了好幾年,翻閱這一版的相關章節後,我才茅塞頓開,原來作者是從繼承開始時點的界定上找到了突破口。這本書的厲害之處在於,它將抽象的法律原則,用大量貼近生活、貼近法庭攻防的實例串聯起來,讓讀者能清晰地看到不同法律見解在實際運作中的後果,而不是停留在純粹的學理辯論層次。

评分

這本修訂版給我的感受,跟過去的版本簡直是天壤之別,它顯然是經過了大規模的「在地化」與「實務化」的洗禮。台灣的家事法庭,近年來對於親子關係、收養、甚至同居關係準處分權的認定,越來越趨向於實質而非形式判斷。本書在處理「繼承回復請求權的相對人」這個難題時,就充分體現了這種趨勢。它不只是解釋法律規定,而是深入探討法院在權衡繼承人真實意願與第三人信賴保護之間的考量點。我特別欣賞它在討論特留分扣減權行使對贈與效力的影響時,穿插了對相關稅法規定的簡要說明。雖然它不是稅法專書,但繼承的實務處理,哪能脫離遺產稅的申報與規劃?這種跨領域的視角,讓這本書成為一個更全面的法律輔助工具,幫助我們在提供法律意見時,能給出更周全、更具可行性的方案,避免當事人因為忽略了稅務層面而在繼承執行上遭遇意料之外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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