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5
本书特色:
不当得利法上之「不当」,乃系指财产损益变动欠缺法律上原因而言,亦即财产损益变动若有法律上原因者,即无「不当性」之可言。在此,非统一说将财产损益变动区分为基于给付以及基于给付以外之事由而生之财产损益变动等二种态样。至于「给付之法律上原因」,原则上乃系指给付立基于一有效的债之关系之上,亦即给付有其所资依循之债之关系者,给付即有法律上原因;相反地,若给付失其所资依循之债之关系者,则成为无法律上原因。
再者,参酌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一项本文之规定,给付者并非受制于某一债之关系,而系得自由选择其给付究欲与哪一债之关系发生关联,从而,给付所欲依循之债之关系及其缘由共同构成给付目的之内容。依此定义,给付目的即在一定之缘由下,而决定给付究欲与哪一债之关系发生关联。并且,若给付者所欲达成之目的未能实现,即得影响基于给付所生财产损益变动之正当性。因此,本文即在不同的缘由下,随着此等缘由的实现与否,探讨给付法律上原因之存否。
作者简介
王千维
*学历: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毕业
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硕士
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
*现职: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曾任: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
铭传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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