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4
我国民法债编的条文于民国88年作了大幅度的修正,并且自89年5月5日开始实施新条文。此次修正乃因民法中有些条文的规定已经因为时空的变迁而不合时宜,实行多年以来,社会结构、经济民生都已经有重大变化。此次修正的最大特色就是将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遇到的「旅游」、「合会」、「人事保证」加入条文内容:
◆旅游:例如「参加旅行团,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行程说明说得天花乱坠,结果却大幅缩水」「订了旅行团,临时有事能否让给朋友」等,这些以前经常发生的状况,现在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合会:又如「会首倒会跑了,会员能否向其他会员直接请求会款」「会单上到底要记载哪些事项」「公司能否担任会首」等,现在均有明确规定。
◆人事保证:再如「人事保证的期间到底是一辈子还是有期限」「如果被保证人还有钱,保证人还要不要负责」等相关问题,此次新法亦作规定。
本书特色
将民法债编此一法规,以简易白话的方式,逐条说明其意义,并辅以实例说明,以利读者尽快了解相关法条内容。
作者简介
王惠光
现职:福汇法律事务所律师
学历:美国加州柏克莱大学法学硕士
经历:
律师、司法官特考、外交官特考
行政法制人员高考及格
东吴、淡江大学兼任讲师
黄碧芬
现任:
义理法律事务所律师
台北县性骚扰申诉审议委员会委员
学历: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研究所硕士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毕业
经历:
大专兼任讲师
台北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委员
台北市社会局荣誉法律顾问
律师高考合格
着作:
《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
《儿童福利与保护》
《中德美三国附条件买卖之比较研究》
《家庭暴力防治法》
《女人法律智典》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节 债之发生
第二节 债之标的
第三节 债之效力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第五节 债之移转
第六节 债之消灭
第二章 各种之债
第一节 买卖
第二节 互易
第三节 交互计算
第四节 赠与
第五节 租赁
第六节 借贷
第七节 僱佣
第八节 承揽
第八节之一 旅游
第九节 出版
第十节 委任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十二节 居间
第十三节 行纪
第十四节 寄託
第十五节 仓库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第十八节 合伙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第十九节之一 合会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第二十三节 和解
第二十四节 保证
第二十四节之一 人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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