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5-01-16
本辑注以立法史料的整编为主,以法律历史的注释为辅。先透过原始档案与出版文献,蒐寻散逸在海内外各处的一手立法资讯,再进行多层次的辨析与疏理。
在内容的编纂体例上,以时间为纬,按史料生成之先后进行排序;以类别为经,划分为「法典与草案」和「立法相关文献」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收录经颁布(含未实际施行)的刑法典(含施行条例、施行法)八部和迄民国九十九年(2010)一月时之「现行刑法」条文,以及历次刑法草案八部,合计十七部。第二部分汇辑与各部法典、草案之制定与完成,具有密切关系的谕旨、奏折、说帖、呈文、议事纪录、审查意见等凡三十四篇,为刑法典的百年薪传,留下走过痕迹。
序∕1
编辑凡例∕9
目次∕11
上册
第壹部 法典与草案
一、《刑律草案》(稿本;1905年)∕3
第一编 总则∕5
第一章 法例∕5
第一节 法律效力∕5
第二节 称谓例∕8
第二章 刑制∕9
第一节 刑名∕9
第二节 征偿∕16
第三节 刑期∕17
第四节 假出狱∕18
第五节 期满免缉∕19
第六节 加减例∕20
第七节 赦∕22
第三章 行为∕22
第一节 罪责及减免∕22
第二节 未遂犯∕27
第三节 共犯∕29
第四节 数罪俱发∕30
第五节 再犯∕32
二、《刑律草案》(1907年)∕35
第一编 总则∕39
第一章 法例∕39
第二章 不论罪∕46
第三章 未遂罪∕53
第四章 累犯罪∕55
第五章 俱发罪∕57
第六章 共犯罪∕61
第七章 刑名∕63
第八章 宥恕减轻∕70
第九章 自首减轻∕71
第十章 酌量减轻∕73
第十一章 加减例∕73
第十二章 犹豫行刑∕76
第十三章 假出狱∕78
第十四章 恩赦∕79
第十五章 时效∕80
第十六章 时期计算∕83
第十七章 文例∕84
第二编 分则∕87
第一章 关于帝室之罪∕87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91
第三章 关于国交之罪∕93
第四章 关于外患之罪∕96
第五章 关于漏洩机务罪∕99
第六章 关于渎职之罪∕101
第七章 关于妨害公务之罪∕109
第八章 关于选举之罪∕110
第九章 关于骚扰之罪∕112
第十章 关于监禁者脱逃罪∕113
第十一章 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117
第十二章 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118
第十三章 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罪∕122
第十四章 关于危险物罪∕128
第十五章 关于往来通信罪∕130
第十六章 关于秩序罪∕132
第十七章 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136
第十八章 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140
第十九章 关于伪造度量衡罪∕145
第二十章 关于祀典及坟墓罪∕146
第二十一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149
第二十二章 关于赌博彩票之罪∕151
第二十三章 关于姦非及重婚之罪∕153
第二十四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157
第二十五章 关于卫生之罪∕158
第二十六章 关于杀伤之罪∕160
第二十七章 关于堕胎之罪∕170
第二十八章 关于遗弃之罪∕172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监禁之罪∕173
第三十章 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174
第三十一章 关于名誉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178
第三十二章 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181
第三十三章 关于诈欺取财罪∕192
第三十四章 关于侵占罪∕194
第三十五章 关于赃物罪∕198
第三十六章 关于毁弃损坏罪∕199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2月)∕203
第一编 总则∕207
第一章 法例∕207
第二章 不论罪∕209
第三章 未遂罪∕210
第四章 累犯罪∕210
第五章 俱发罪∕211
第六章 共犯罪∕212
第七章 刑名∕213
第八章 宥恕减轻∕216
第九章 自首减免∕216
第十章 酌量减轻∕216
第十一章 加减例∕216
第十二章 缓刑∕217
第十三章 暂释∕218
第十四章 恩赦∕219
第十五章 时效∕219
第十六章 时期计算∕220
第十七章 文例∕221
第二编 分则∕223
第一章 关于帝室之罪∕223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224
第三章 关于国交之罪∕225
第四章 关于外患之罪∕228
第五章 关于漏洩机务之罪∕229
第六章 关于渎职之罪∕230
第七章 关于妨害公务之罪∕232
第八章 关于选举之罪∕233
第九章 关于骚扰之罪∕234
第十章 关于监禁者脱逃之罪∕235
第十一章 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237
第十二章 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237
第十三章 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238
第十四章 关于危险物之罪∕241
第十五章 关于往来通信之罪∕242
第十六章 关于秩序之罪∕244
第十七章 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245
第十八章 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247
第十九章 关于伪造度量衡之罪∕249
第二十章 关于祀典及坟墓之罪∕250
第二十一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251
第二十二章 关于赌博彩票之罪∕252
第二十三章 关于姦非及重婚之罪∕253
第二十四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255
第二十五章 关于卫生之罪∕256
第二十六章 关于杀伤之罪∕257
第二十七章 关于堕胎之罪∕260
第二十八章 关于遗弃之罪∕261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监禁之罪∕262
第三十章 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263
第三十一章 关于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264
第三十二章 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265
第三十三章 关于诈欺取财之罪∕268
第三十四章 关于侵占之罪∕269
第三十五章 关于赃物之罪∕270
第三十六章 关于毁弃损坏之罪∕270
四、《钦定大清刑律》(1911年1月)∕273
《大清刑律》〈服制图〉∕278
《大清刑律》〈服制〉∕289
第一编 总则∕295
第一章 法例∕295
第二章 不为罪∕297
第三章 未遂罪∕298
第四章 累犯罪∕298
第五章 俱发罪∕299
第六章 共犯罪∕300
第七章 刑名∕301
第八章 宥减∕303
第九章 自首∕303
第十章 酌减∕304
第十一章 加减例∕304
第十二章 缓刑∕305
第十三章 假释∕306
第十四章 恩赦∕306
第十五章 时效∕306
第十六章 时例∕308
第十七章 文例∕308
第二编 分则∕311
第一章 侵犯皇室罪∕311
第二章 内乱罪∕312
第三章 外患罪∕313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315
第五章 漏洩机务罪∕317
第六章 渎职罪∕318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319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320
第九章 骚扰罪∕322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322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324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324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325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328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329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331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333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334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336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337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338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339
第二十三章 姦非及重婚罪∕340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342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343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344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347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348
第二十九章 私滥逮捕监禁罪∕349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350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351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352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354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356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357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357
暂行章程∕360
五、《暂行新刑律》(1912年)∕361
第一编 总则∕367
第一章 法例∕367
第二章 不为罪∕374
第三章 未遂罪∕382
第四章 累犯罪∕384
第五章 俱发罪∕386
第六章 共犯罪∕391
第七章 刑名∕395
第八章 宥减∕401
第九章 自首∕403
第十章 酌减∕404
第十一章 加减例∕405
第十二章 缓刑∕407
第十三章 假释∕410
第十四章 赦免∕411
第十五章 时效∕412
第十六章 时例∕415
第十七章 文例∕416
第二编 分则∕419
第一章 (删)
第二章 内乱罪∕419
第三章 外患罪∕421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425
第五章 漏洩机务罪∕428
第六章 渎职罪∕430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435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436
第九章 骚扰罪∕438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440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442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443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446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453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454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456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459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及印文罪∕463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467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毁掘坟墓罪∕468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471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472
第二十三章 姦非及重婚罪∕473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476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478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479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485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486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488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489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490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493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498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500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503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503
六、《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1912年)∕507
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511
八、《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515
第一编 总则∕519
第一章 法例∕519
第二章 不为罪∕522
第三章 未遂罪预备罪阴谋罪∕524
第四章 累犯罪∕524
第五章 俱发罪∕525
第六章 共犯罪∕527
第七章 刑名∕529
第八章 亲属加重∕533
第九章 宥减∕534
第十章 自首∕534
第十一章 酌加酌减∕535
第十二章 加减例∕535
第十三章 缓刑∕537
第十四章 假释∕538
第十五章 时效∕539
第十六章 时例∕541
第十七章 文例∕542
第二编 分则∕545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545
第二章 内乱罪∕546
第三章 外患罪∕547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549
第五章 漏洩机务罪∕552
第六章 渎职罪∕553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556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557
第九章 骚扰罪∕558
第十章 脱逃罪∕559
第十一章 湮灭证据罪∕560
第十二章 伪证诬告罪∕561
第十三章 放火罪∕562
第十四章 决水罪∕565
第十五章 危险物罪∕567
第十六章 妨害交通罪∕568
第十七章 妨害秩序罪∕571
第十八章 伪造货币罪∕572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574
第二十章 私盐罪∕575
第二十一章 伪造文书罪∕577
第二十二章 亵渎祀典罪∕579
第二十三章 鸦片吗啡罪∕580
第二十四章 赌博罪∕583
第二十五章 姦非重婚罪∕584
第二十六章 妨害饮料水罪∕58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卫生罪∕589
第二十八章 杀伤罪∕590
第二十九章 堕胎罪∕593
第三十章 遗弃罪∕594
第三十一章 逮捕拘禁罪∕595
第三十二章 略诱和诱罪∕596
第三十三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598
第三十四章 窃盗强盗罪∕600
第三十五章 诈欺取财罪∕603
第三十六章 侵占罪∕605
第三十七章 赃物罪∕607
第三十八章 毁弃损坏罪∕608
九、《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8年)∕611
第一编 总则∕615
第一章 法例∕617
第二章 文例∕624
第三章 时例∕629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629
第五章 未遂罪∕635
第六章 共犯∕636
第七章 刑名∕639
第八章 累犯∕647
第九章 併合论罪∕648
第十章 刑之酌科∕652
第十一章 加减例∕654
第十二章 缓刑∕656
第十三章 假释∕657
第十四章 时效∕659
第二编 分则∕664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670
第二章 内乱罪∕671
第三章 外患罪∕673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678
第五章 渎职罪∕680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685
第七章 妨害选举罪∕687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689
第九章 脱逃罪∕694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695
第十一章 伪证诬告罪∕696
第十二章 公共危险罪∕698
第十三章 伪造货币罪∕706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709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710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715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719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722
第十九章 妨害商务罪∕724
第二十章 鸦片罪∕725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728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72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732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735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736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73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740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74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744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745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748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750
第三十三章 恐吓罪∕752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753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754
《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刑度表∕756
十、《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789
本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790
第一编 总则∕799
第一章 法例∕799
第二章 文例∕800
第三章 时例∕802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事之减免∕803
第五章 未遂罪∕805
第六章 共犯∕805
第七章 刑名∕806
第八章 累犯∕809
第九章 併合论罪∕810
第十章 刑之酌科∕811
第十一章 加减例∕812
第十二章 缓刑∕813
第十三章 假释∕814
第十四章 时效∕814
第二编 分则∕817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817
第二章 内乱罪∕817
第三章 外患罪∕818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820
第五章 渎职罪∕821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824
第七章 妨害选举罪∕825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826
第九章 脱逃罪∕828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829
第十一章 伪证及诬告罪∕829
第十二章 公共危险罪∕831
第十三章 伪造货币罪∕835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837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838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840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842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844
第十九章 妨害商务罪∕845
第二十章 鸦片罪∕845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84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847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849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850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85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85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854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855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856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85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858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859
第三十三章 恐吓罪∕860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861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862
下册
十一、《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1928年)∕865
第一编 总则∕869
第一章 法例∕869
第二章 文例∕876
第三章 时例∕882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883
第五章 未遂罪∕889
第六章 共犯∕890
第七章 刑名∕893
第八章 累犯∕902
第九章 併合论罪∕904
第十章 刑之酌科∕908
第十一章 加减例∕911
第十二章 缓刑∕914
第十三章 假释∕917
第十四章 时效∕919
第二编 分则∕925
第一章 内乱罪∕928
第二章 外患罪∕929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934
第四章 渎职罪∕937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942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945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947
第八章 脱逃罪∕951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953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954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958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966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970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971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977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981
第十七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983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986
第十九章 鸦片罪∕987
第二十章 赌博罪∕989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990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994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997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999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1000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1004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1007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1008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010
第三十章 侵占罪∕1014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1016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1018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1019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1020
十二、《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1928年)∕1023
十三、《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初稿》(1933年)∕1027
第一编 总则∕1031
第一章 适用范围∕1031
第二章 刑事责任∕1033
第三章 未遂犯∕1035
第四章 共犯∕1035
第五章 刑∕1036
第六章 累犯∕1037
第七章 数罪併罚∕103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1039
第九章 缓刑∕1041
第十章 假释∕1041
第十一章 时效∕1042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1043
第二编 分则∕1046
第一章 内乱罪∕1046
第二章 外患罪∕1046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1049
第四章 渎职罪∕104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105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053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054
第八章 脱逃罪∕105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057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105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1058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1063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1064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1065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1065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106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069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1070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1071
第二十章 鸦片罪∕1072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1073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1074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1075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1077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1078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07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1080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081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1082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082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084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1085
第三十三章 重利罪∕1086
第三十四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1086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1087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1087
十四、《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1934年)∕1089
第一编 总则∕1093
第一章 法例∕1093
第二章 刑事责任∕1095
第三章 未遂犯∕1096
第四章 共犯∕1097
第五章 刑∕1098
第六章 累犯∕1100
第七章 数罪併罚∕1101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1102
第九章 缓刑∕1104
第十章 假释∕1105
第十一章 时效∕1105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1107
第二编 分则∕1110
第一章 内乱罪∕1110
第二章 外患罪∕1110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1113
第四章 渎职罪∕1113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111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11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118
第八章 脱逃罪∕1120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121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1121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1122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1126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1127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1128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1129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1130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132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1134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1135
第二十章 鸦片罪∕1136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113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1138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1139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1141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1142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14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1144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145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1146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1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149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1149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1150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1151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1151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要旨∕1153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刑度表∕1165
十五、《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1185
第一编 总则∕1189
第一章 法例∕1189
第二章 刑事责任∕1191
第三章 未遂犯∕1193
第四章 共犯∕1193
第五章 刑∕1194
第六章 累犯∕1196
第七章 数罪併罚∕119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1198
第九章 缓刑∕1200
第十章 假释∕1201
第十一章 时效∕1202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1203
第二编 分则∕1206
第一章 内乱罪∕1206
第二章 外患罪∕1206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1209
第四章 渎职罪∕120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121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213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214
第八章 脱逃罪∕121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217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121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1218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1223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1224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1225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1225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122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229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1231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1232
第二十章 鸦片罪∕1232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1234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1235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1236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1237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1238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239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124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24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1243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244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246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1246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1247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1248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1248
十六、《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1935年)∕1251
十七、现行刑法(2010年)历次修订沿革暨理由∕1255
第一编 总则∕1261
第一章 法例∕1261
第二章 刑事责任∕1267
第三章 未遂犯∕1270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1272
第五章 刑∕1274
第六章 累犯∕1292
第七章 数罪併罚∕1294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1296
第九章 缓刑∕1302
第十章 假释∕1308
第十一章 时效∕1316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1320
第二编 分则∕1329
第一章 内乱罪∕1329
第二章 外患罪∕1330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1332
第四章 渎职罪∕1333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133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33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339
第八章 脱逃罪∕1341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342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1342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1343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1355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1356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1358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1358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1361
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风化罪∕1369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374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1376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1377
第二十章 鸦片罪∕1377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137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1380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1381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1383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1384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38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139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39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1397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39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406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1406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1410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1412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1413
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1414
第贰部 立法相关文献
一、《刑律草案》(1907年)立法资料∕1421
(一)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1422
(二)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1426
二、《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2月)立法资料∕1429
(一)法部尚书臣廷杰等奏为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折∕1430
三、《新刑律草案》(1910年)立法资料∕1433
(一)修正刑律草案说帖(劳乃宣)∕1435
(二)沈大臣酌拟办法说帖(沈家本)∕1451
(三)声明管见说帖(劳乃宣)∕1454
(四)陈阁学读劳提学及沈大臣论刑律草案平议(陈宝琛)∕1457
(五)陈阁学新刑律无夫姦罪说(陈宝琛)∕1460
(六)宪政编查馆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奏为核订新刑律竣折∕1464
四、《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立法资料∕1469
(一)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三号议场速记录∕1470
五、《钦定大清刑律》(1911年1月)立法资料∕1493
(一)倡议修正新刑律案说帖(附新刑律修正案)∕1495
(二)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七号议场速记录∕1506
(三)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八号议场速记录∕1549
(四)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1581
(五)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十号议场速记录∕1624
(六)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十一号议场速记录∕1637
(七)军机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奏为议决新刑律总则缮单请旨裁夺折∕1645
(八)宪政编查馆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奏为新刑律分则并
暂行章程未经资政院议决应否遵限颁布请旨办理折∕1647
(九)清廷颁布《钦定大清刑律》谕旨∕1649
六、《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立法资料∕1651
(一)修正刑法草案告竣呈∕1652
(二)修正刑法草案理由缮单呈∕1655
七、《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立法资料∕1657
(一)刑法草案序言(王宠惠)∕1659
(二)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王宠惠)∕1660
(三)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更移损益表(王宠惠)∕1666
(四)审查刑法草案意见书(伍朝枢、徐元诰、王宠惠)∕1669
(五)为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呈中央文(王世杰)∕1674
(六)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王世杰)∕1675
(七)致国民政府秘书处审核王局长修正刑法草案意见函(司法部)∕1681
(八)审查刑法草案报告书(谭延闿、于右任、徐元诰、魏道明、王世杰)∕1686
(九)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刑法草案之决议案∕1687
(十)致国府委员论刑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书(徐元诰)∕1688
八、《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1934年)立法资料∕1689
(一)司法行政部代表出席立法院刑法委员会口头陈述要点∕1690
(二)中华民国刑法草案审查报告∕1695
九、《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立法资料∕1697
(一)修正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条文案审查报告∕1698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488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489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490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493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498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500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503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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