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辑注以立法史料的整编为主,以法律历史的注释为辅。先透过原始档案与出版文献,蒐寻散逸在海内外各处的一手立法资讯,再进行多层次的辨析与疏理。
在内容的编纂体例上,以时间为纬,按史料生成之先后进行排序;以类别为经,划分为「法典与草案」和「立法相关文献」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收录经颁布(含未实际施行)的刑法典(含施行条例、施行法)八部和迄民国九十九年(2010)一月时之「现行刑法」条文,以及历次刑法草案八部,合计十七部。第二部分汇辑与各部法典、草案之制定与完成,具有密切关系的谕旨、奏折、说帖、呈文、议事纪录、审查意见等凡三十四篇,为刑法典的百年薪传,留下走过痕迹。
序∕1
编辑凡例∕9
目次∕11
上册
第壹部 法典与草案
一、《刑律草案》(稿本;1905年)∕3
第一编 总则∕5
第一章 法例∕5
第一节 法律效力∕5
第二节 称谓例∕8
第二章 刑制∕9
第一节 刑名∕9
第二节 征偿∕16
第三节 刑期∕17
第四节 假出狱∕18
第五节 期满免缉∕19
第六节 加减例∕20
第七节 赦∕22
第三章 行为∕22
第一节 罪责及减免∕22
第二节 未遂犯∕27
第三节 共犯∕29
第四节 数罪俱发∕30
第五节 再犯∕32
二、《刑律草案》(1907年)∕35
第一编 总则∕39
第一章 法例∕39
第二章 不论罪∕46
第三章 未遂罪∕53
第四章 累犯罪∕55
第五章 俱发罪∕57
第六章 共犯罪∕61
第七章 刑名∕63
第八章 宥恕减轻∕70
第九章 自首减轻∕71
第十章 酌量减轻∕73
第十一章 加减例∕73
第十二章 犹豫行刑∕76
第十三章 假出狱∕78
第十四章 恩赦∕79
第十五章 时效∕80
第十六章 时期计算∕83
第十七章 文例∕84
第二编 分则∕87
第一章 关于帝室之罪∕87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91
第三章 关于国交之罪∕93
第四章 关于外患之罪∕96
第五章 关于漏洩机务罪∕99
第六章 关于渎职之罪∕101
第七章 关于妨害公务之罪∕109
第八章 关于选举之罪∕110
第九章 关于骚扰之罪∕112
第十章 关于监禁者脱逃罪∕113
第十一章 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117
第十二章 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118
第十三章 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罪∕122
第十四章 关于危险物罪∕128
第十五章 关于往来通信罪∕130
第十六章 关于秩序罪∕132
第十七章 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136
第十八章 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140
第十九章 关于伪造度量衡罪∕145
第二十章 关于祀典及坟墓罪∕146
第二十一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149
第二十二章 关于赌博彩票之罪∕151
第二十三章 关于姦非及重婚之罪∕153
第二十四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157
第二十五章 关于卫生之罪∕158
第二十六章 关于杀伤之罪∕160
第二十七章 关于堕胎之罪∕170
第二十八章 关于遗弃之罪∕172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监禁之罪∕173
第三十章 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174
第三十一章 关于名誉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178
第三十二章 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181
第三十三章 关于诈欺取财罪∕192
第三十四章 关于侵占罪∕194
第三十五章 关于赃物罪∕198
第三十六章 关于毁弃损坏罪∕199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2月)∕203
第一编 总则∕207
第一章 法例∕207
第二章 不论罪∕209
第三章 未遂罪∕210
第四章 累犯罪∕210
第五章 俱发罪∕211
第六章 共犯罪∕212
第七章 刑名∕213
第八章 宥恕减轻∕216
第九章 自首减免∕216
第十章 酌量减轻∕216
第十一章 加减例∕216
第十二章 缓刑∕217
第十三章 暂释∕218
第十四章 恩赦∕219
第十五章 时效∕219
第十六章 时期计算∕220
第十七章 文例∕221
第二编 分则∕223
第一章 关于帝室之罪∕223
第二章 关于内乱之罪∕224
第三章 关于国交之罪∕225
第四章 关于外患之罪∕228
第五章 关于漏洩机务之罪∕229
第六章 关于渎职之罪∕230
第七章 关于妨害公务之罪∕232
第八章 关于选举之罪∕233
第九章 关于骚扰之罪∕234
第十章 关于监禁者脱逃之罪∕235
第十一章 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237
第十二章 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237
第十三章 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238
第十四章 关于危险物之罪∕241
第十五章 关于往来通信之罪∕242
第十六章 关于秩序之罪∕244
第十七章 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245
第十八章 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247
第十九章 关于伪造度量衡之罪∕249
第二十章 关于祀典及坟墓之罪∕250
第二十一章 关于鸦片烟之罪∕251
第二十二章 关于赌博彩票之罪∕252
第二十三章 关于姦非及重婚之罪∕253
第二十四章 关于饮料水之罪∕255
第二十五章 关于卫生之罪∕256
第二十六章 关于杀伤之罪∕257
第二十七章 关于堕胎之罪∕260
第二十八章 关于遗弃之罪∕261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逮捕监禁之罪∕262
第三十章 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263
第三十一章 关于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264
第三十二章 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265
第三十三章 关于诈欺取财之罪∕268
第三十四章 关于侵占之罪∕269
第三十五章 关于赃物之罪∕270
第三十六章 关于毁弃损坏之罪∕270
四、《钦定大清刑律》(1911年1月)∕273
《大清刑律》〈服制图〉∕278
《大清刑律》〈服制〉∕289
第一编 总则∕295
第一章 法例∕295
第二章 不为罪∕297
第三章 未遂罪∕298
第四章 累犯罪∕298
第五章 俱发罪∕299
第六章 共犯罪∕300
第七章 刑名∕301
第八章 宥减∕303
第九章 自首∕303
第十章 酌减∕304
第十一章 加减例∕304
第十二章 缓刑∕305
第十三章 假释∕306
第十四章 恩赦∕306
第十五章 时效∕306
第十六章 时例∕308
第十七章 文例∕308
第二编 分则∕311
第一章 侵犯皇室罪∕311
第二章 内乱罪∕312
第三章 外患罪∕313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315
第五章 漏洩机务罪∕317
第六章 渎职罪∕318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319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320
第九章 骚扰罪∕322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322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324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324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325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328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329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331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333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334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336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337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338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339
第二十三章 姦非及重婚罪∕340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342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343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344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347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348
第二十九章 私滥逮捕监禁罪∕349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350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351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352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354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356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357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357
暂行章程∕360
五、《暂行新刑律》(1912年)∕361
第一编 总则∕367
第一章 法例∕367
第二章 不为罪∕374
第三章 未遂罪∕382
第四章 累犯罪∕384
第五章 俱发罪∕386
第六章 共犯罪∕391
第七章 刑名∕395
第八章 宥减∕401
第九章 自首∕403
第十章 酌减∕404
第十一章 加减例∕405
第十二章 缓刑∕407
第十三章 假释∕410
第十四章 赦免∕411
第十五章 时效∕412
第十六章 时例∕415
第十七章 文例∕416
第二编 分则∕419
第一章 (删)
第二章 内乱罪∕419
第三章 外患罪∕421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425
第五章 漏洩机务罪∕428
第六章 渎职罪∕430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435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436
第九章 骚扰罪∕438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440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442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443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446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453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454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456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459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及印文罪∕463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467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毁掘坟墓罪∕468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471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472
第二十三章 姦非及重婚罪∕473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476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478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479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485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486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488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489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490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493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498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500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503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503
六、《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1912年)∕507
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511
八、《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515
第一编 总则∕519
第一章 法例∕519
第二章 不为罪∕522
第三章 未遂罪预备罪阴谋罪∕524
第四章 累犯罪∕524
第五章 俱发罪∕525
第六章 共犯罪∕527
第七章 刑名∕529
第八章 亲属加重∕533
第九章 宥减∕534
第十章 自首∕534
第十一章 酌加酌减∕535
第十二章 加减例∕535
第十三章 缓刑∕537
第十四章 假释∕538
第十五章 时效∕539
第十六章 时例∕541
第十七章 文例∕542
第二编 分则∕545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545
第二章 内乱罪∕546
第三章 外患罪∕547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549
第五章 漏洩机务罪∕552
第六章 渎职罪∕553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556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557
第九章 骚扰罪∕558
第十章 脱逃罪∕559
第十一章 湮灭证据罪∕560
第十二章 伪证诬告罪∕561
第十三章 放火罪∕562
第十四章 决水罪∕565
第十五章 危险物罪∕567
第十六章 妨害交通罪∕568
第十七章 妨害秩序罪∕571
第十八章 伪造货币罪∕572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574
第二十章 私盐罪∕575
第二十一章 伪造文书罪∕577
第二十二章 亵渎祀典罪∕579
第二十三章 鸦片吗啡罪∕580
第二十四章 赌博罪∕583
第二十五章 姦非重婚罪∕584
第二十六章 妨害饮料水罪∕58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卫生罪∕589
第二十八章 杀伤罪∕590
第二十九章 堕胎罪∕593
第三十章 遗弃罪∕594
第三十一章 逮捕拘禁罪∕595
第三十二章 略诱和诱罪∕596
第三十三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598
第三十四章 窃盗强盗罪∕600
第三十五章 诈欺取财罪∕603
第三十六章 侵占罪∕605
第三十七章 赃物罪∕607
第三十八章 毁弃损坏罪∕608
九、《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8年)∕611
第一编 总则∕615
第一章 法例∕617
第二章 文例∕624
第三章 时例∕629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629
第五章 未遂罪∕635
第六章 共犯∕636
第七章 刑名∕639
第八章 累犯∕647
第九章 併合论罪∕648
第十章 刑之酌科∕652
第十一章 加减例∕654
第十二章 缓刑∕656
第十三章 假释∕657
第十四章 时效∕659
第二编 分则∕664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670
第二章 内乱罪∕671
第三章 外患罪∕673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678
第五章 渎职罪∕680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685
第七章 妨害选举罪∕687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689
第九章 脱逃罪∕694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695
第十一章 伪证诬告罪∕696
第十二章 公共危险罪∕698
第十三章 伪造货币罪∕706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709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710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715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719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722
第十九章 妨害商务罪∕724
第二十章 鸦片罪∕725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728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72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732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735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736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73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740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74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744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745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748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750
第三十三章 恐吓罪∕752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753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754
《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刑度表∕756
十、《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789
本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790
第一编 总则∕799
第一章 法例∕799
第二章 文例∕800
第三章 时例∕802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事之减免∕803
第五章 未遂罪∕805
第六章 共犯∕805
第七章 刑名∕806
第八章 累犯∕809
第九章 併合论罪∕810
第十章 刑之酌科∕811
第十一章 加减例∕812
第十二章 缓刑∕813
第十三章 假释∕814
第十四章 时效∕814
第二编 分则∕817
第一章 侵犯大总统罪∕817
第二章 内乱罪∕817
第三章 外患罪∕818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820
第五章 渎职罪∕821
第六章 妨害公务罪∕824
第七章 妨害选举罪∕825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826
第九章 脱逃罪∕828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829
第十一章 伪证及诬告罪∕829
第十二章 公共危险罪∕831
第十三章 伪造货币罪∕835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837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838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840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842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844
第十九章 妨害商务罪∕845
第二十章 鸦片罪∕845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84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847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849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850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85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85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854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855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856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85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858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859
第三十三章 恐吓罪∕860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861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862
下册
十一、《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1928年)∕865
第一编 总则∕869
第一章 法例∕869
第二章 文例∕876
第三章 时例∕882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883
第五章 未遂罪∕889
第六章 共犯∕890
第七章 刑名∕893
第八章 累犯∕902
第九章 併合论罪∕904
第十章 刑之酌科∕908
第十一章 加减例∕911
第十二章 缓刑∕914
第十三章 假释∕917
第十四章 时效∕919
第二编 分则∕925
第一章 内乱罪∕928
第二章 外患罪∕929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934
第四章 渎职罪∕937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942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945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947
第八章 脱逃罪∕951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953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954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958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966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970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971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977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981
第十七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983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986
第十九章 鸦片罪∕987
第二十章 赌博罪∕989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990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994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997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999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1000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1004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1007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1008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010
第三十章 侵占罪∕1014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1016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1018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1019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1020
十二、《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1928年)∕1023
十三、《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初稿》(1933年)∕1027
第一编 总则∕1031
第一章 适用范围∕1031
第二章 刑事责任∕1033
第三章 未遂犯∕1035
第四章 共犯∕1035
第五章 刑∕1036
第六章 累犯∕1037
第七章 数罪併罚∕103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1039
第九章 缓刑∕1041
第十章 假释∕1041
第十一章 时效∕1042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1043
第二编 分则∕1046
第一章 内乱罪∕1046
第二章 外患罪∕1046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1049
第四章 渎职罪∕104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105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053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054
第八章 脱逃罪∕105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057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105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1058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1063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1064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1065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1065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106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069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1070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1071
第二十章 鸦片罪∕1072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1073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1074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1075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1077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1078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07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1080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081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1082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082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084
第三十二章 诈欺及背信罪∕1085
第三十三章 重利罪∕1086
第三十四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1086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1087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1087
十四、《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1934年)∕1089
第一编 总则∕1093
第一章 法例∕1093
第二章 刑事责任∕1095
第三章 未遂犯∕1096
第四章 共犯∕1097
第五章 刑∕1098
第六章 累犯∕1100
第七章 数罪併罚∕1101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1102
第九章 缓刑∕1104
第十章 假释∕1105
第十一章 时效∕1105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1107
第二编 分则∕1110
第一章 内乱罪∕1110
第二章 外患罪∕1110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1113
第四章 渎职罪∕1113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111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11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118
第八章 脱逃罪∕1120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121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1121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1122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1126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1127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1128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1129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1130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132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1134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1135
第二十章 鸦片罪∕1136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113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1138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1139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1141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1142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14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1144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145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1146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1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149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1149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1150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1151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1151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要旨∕1153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刑度表∕1165
十五、《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1185
第一编 总则∕1189
第一章 法例∕1189
第二章 刑事责任∕1191
第三章 未遂犯∕1193
第四章 共犯∕1193
第五章 刑∕1194
第六章 累犯∕1196
第七章 数罪併罚∕119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1198
第九章 缓刑∕1200
第十章 假释∕1201
第十一章 时效∕1202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1203
第二编 分则∕1206
第一章 内乱罪∕1206
第二章 外患罪∕1206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1209
第四章 渎职罪∕120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121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213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214
第八章 脱逃罪∕121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217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121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1218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1223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1224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1225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1225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122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229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1231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1232
第二十章 鸦片罪∕1232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1234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1235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1236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1237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1238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239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124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24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1243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244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246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1246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1247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1248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1248
十六、《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1935年)∕1251
十七、现行刑法(2010年)历次修订沿革暨理由∕1255
第一编 总则∕1261
第一章 法例∕1261
第二章 刑事责任∕1267
第三章 未遂犯∕1270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1272
第五章 刑∕1274
第六章 累犯∕1292
第七章 数罪併罚∕1294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1296
第九章 缓刑∕1302
第十章 假释∕1308
第十一章 时效∕1316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1320
第二编 分则∕1329
第一章 内乱罪∕1329
第二章 外患罪∕1330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1332
第四章 渎职罪∕1333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133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33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339
第八章 脱逃罪∕1341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342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1342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1343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1355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1356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1358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1358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1361
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风化罪∕1369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374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1376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1377
第二十章 鸦片罪∕1377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137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1380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1381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1383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1384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38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139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39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1397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39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406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1406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1410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1412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1413
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1414
第贰部 立法相关文献
一、《刑律草案》(1907年)立法资料∕1421
(一)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1422
(二)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1426
二、《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2月)立法资料∕1429
(一)法部尚书臣廷杰等奏为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折∕1430
三、《新刑律草案》(1910年)立法资料∕1433
(一)修正刑律草案说帖(劳乃宣)∕1435
(二)沈大臣酌拟办法说帖(沈家本)∕1451
(三)声明管见说帖(劳乃宣)∕1454
(四)陈阁学读劳提学及沈大臣论刑律草案平议(陈宝琛)∕1457
(五)陈阁学新刑律无夫姦罪说(陈宝琛)∕1460
(六)宪政编查馆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奏为核订新刑律竣折∕1464
四、《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立法资料∕1469
(一)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三号议场速记录∕1470
五、《钦定大清刑律》(1911年1月)立法资料∕1493
(一)倡议修正新刑律案说帖(附新刑律修正案)∕1495
(二)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七号议场速记录∕1506
(三)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八号议场速记录∕1549
(四)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1581
(五)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十号议场速记录∕1624
(六)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十一号议场速记录∕1637
(七)军机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奏为议决新刑律总则缮单请旨裁夺折∕1645
(八)宪政编查馆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奏为新刑律分则并
暂行章程未经资政院议决应否遵限颁布请旨办理折∕1647
(九)清廷颁布《钦定大清刑律》谕旨∕1649
六、《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立法资料∕1651
(一)修正刑法草案告竣呈∕1652
(二)修正刑法草案理由缮单呈∕1655
七、《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立法资料∕1657
(一)刑法草案序言(王宠惠)∕1659
(二)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王宠惠)∕1660
(三)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更移损益表(王宠惠)∕1666
(四)审查刑法草案意见书(伍朝枢、徐元诰、王宠惠)∕1669
(五)为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呈中央文(王世杰)∕1674
(六)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王世杰)∕1675
(七)致国民政府秘书处审核王局长修正刑法草案意见函(司法部)∕1681
(八)审查刑法草案报告书(谭延闿、于右任、徐元诰、魏道明、王世杰)∕1686
(九)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刑法草案之决议案∕1687
(十)致国府委员论刑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书(徐元诰)∕1688
八、《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1934年)立法资料∕1689
(一)司法行政部代表出席立法院刑法委员会口头陈述要点∕1690
(二)中华民国刑法草案审查报告∕1695
九、《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立法资料∕1697
(一)修正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条文案审查报告∕1698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488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489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490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493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498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500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503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503
序言
古今之间一线牵-刑法典的百年薪传
法史学研究的范围,究竟该涵盖多广,可能言人人殊,但至少宜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意识以及司法实践等各个层面,并侧重在观察法律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常与变。而在具体的探讨中,研究者所观照的面向,一在史实的重建,一在历史现象的探因与诠释。前者指的是法律历史的「现象世界」,即「当时的法规范是什么?」后者则是法律历史的「根源世界」与「意义世界」,即「法制历史的发展为什么是如此?」以及「法制历史现象背后所蕴涵的意义到底为何?」
长年以来,我总觉得,完整而深刻的法史学研究,既不能忽略基本史料的辨证与整建,以追求对于过往法律生活现象最大程度的客观呈现;同时,也要致力于法律历史发展动因的探寻,以了解其所以然的因素,乃至联想起历史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进而达到知其所应然的境地。可以说,法律史料的蒐集与整理,是法史学研究的起点,也为一切推论与评价的基石。
一、本书的纂辑缘起
远的来说,台湾现行的法制,绝大部分肇端于晚清民初乃至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继受工程,惟该段法制历史,囿于种种因缘,在海内外法史学的研究上,曾经长期埋于荒烟蔓草中。即使少数人有心耕耘于焉,也只能根据零散的文献与单薄的间接资料,进行局部或浅层的探勘。为了填补罅漏与不足,笔者于一九九八至二○○四年间,曾多次远赴海外各地,蒐集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大理院的民、刑事判决例与平政院(1914-1928)的行政诉讼裁决书,初步整编成原件影印本的《大理院刑事判例全文汇编》(十七册)、《大理院刑事判决汇览》(三十册)、《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二十七册)、《大理院民事判决汇览》(二十五册)、《平政院裁决录存》(二册)等。其后,针对上述的《大理院刑事判例全文汇编》、《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以及《平政院裁决录存》,进行数位化、标点加註、制作关键字索引,予以重新编目排版,辑成「校注本」,数年来,仍不断反覆核校。其中,标点汇编的《平政院裁决录存》,业于二○○七年九月间先行出版(台北,五南);民事判例的原始档案精选《景印大理院民事判例百选》,也于二○○九年四月间问世(台北,五南),其余部分规划于近期内能再陆续付梓。
在上述民、刑司法档案整编暂告一段落后,深感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本为体用关系,研究裁判文书,不能轻忽同一时期的相关立法史料。盖唯有将立法文献与司法审判档案两相对照,才能洞察规范「应然面」与审判「实然面」间存在的落差,以精确掌握法制发展的真实面貌,也才能赋予中肯的解析与诠释。为此,最近几年来,又将关注的重点转移到立法史料上面。
经过访查,关于晚清民国时期的立法史料,在民事法方面,已出版有《中华民国民法制定史料汇编》(台北,司法行政部,1976 年);惟刑法方面,相关制定史料虽见有零星纂辑,仍属残阙不全,对于学术界的研究与实务界的运用,双感不便,甚或陷于无处可觅的窘境。一时「使命感」作祟,乃又拟针对自晚清变法修律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降的大清《刑律草案》(稿本)以迄民国九十九年(2010)的现行《中华民国刑法》,就其立法过程中的历次草案、正式颁布、修正的法典及其周边相关史料,进行完整而有系统的整编,以期全豹可窥。
二、本书的编纂经过
本辑注以立法史料的整编为主,以法律历史的注释为辅,一本兢兢业业之情,对于蒐集来的一手资料,进行多层次的辨析与疏理。在具体编纂时,先透过原始档案与出版文献,蒐寻散逸已久的立法资讯,再利用交叉比对,辨识、订正史料的内容。在时程的安排上,分两阶段进行:首先,将清末以来历次刑法草案与法典逐步搜齐,先釐清条文及立法理由的正确版本,加以标点、校释,附上相关的说明,并输入电脑,重新排版;其次,除针对第一阶段的成果内容反覆校勘外,另增辑历次刑事立法过程中的议事记录与相关的官方重要文献。至于具体的执行步骤大致如下:
(一)立法史料的蒐集
关于史料的蒐集,一方面,汇整、辨证既有出版的文献,例如台北,成文出版社于一九七三年间,曾重印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编辑的《法律草案汇编》,内收录有《修正刑法草案》(附理由书)、《刑法第二次修正案》(附理由书及刑度表)和《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而本书即以此作为基础,参考相关史料,釐定三部刑法草案的内容;另一方面,在众多有关近代法制的历史文献与前人的论着中,辗转寻绎尚未出版史料的线索,并透过各种可能管道,在海外寻访珍稀的新资料,例如: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摄得光绪三十一年《刑律草案》(稿本);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特藏组摄得宣统三年(1911)刻板的《钦定大清刑律》;又赴北京、上海地区的古本书肆购回一九一七年出版的《中华民国新刑律集解》,以及一九一二年、一九二三年、一九三三年与一九四七年间出版的《六法全书》,併南京出版社于一九八九年出版的《立法院公报》(全40册);另赴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拍摄清末《资政院会议速纪录》;赴早稻田大学、京都大学与大坂关西大学图书馆,复印刊载于晚清民初法学期刊上的《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与《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初稿》等。
(二)档案文献的辨识与重新排校
由于所蒐集的立法史料中,大多为清末民初时期的印制成品,或因庋藏善,或因纸质欠佳,内容上常有辨识不清之处,而排版形式既较陈旧,又不统一,读来颇多窒碍。因此,在进行整编过程中,首先将所有的史料重新打字,并以今日较常见的文书格式,将版面另行编排划一。
(三)添加新式标点与註解
本书所蒐集的原始史料,属近现代产物,惟大多数并未附加新式标点,文体上或通篇文言,或属文、白夹杂,阅读时虽未必艰涩难解,但其流畅度与阅读今日通行的白话文体毕竟不同,甚或常有误读的可能。为此,在将立法史料重新数位化后,我与助理伙伴们审慎地附加了新式标点符号。此外,针对史料内容有不明或难读之处,适时地插入扼要的註脚,例如在各部法典、草案及史料的卷首处,附上立法沿革的「编辑说明」,以利阅读。又如国民政府于一九二八年制定《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时,虽未设有逐条理由书,但本书仍参阅当时出版的刑法论着和六法全书,将此前法典与草案中可据之理由内容,附列于旧刑法各条文后,以明其立法意旨。而完成了打字、排版后,我们仍继续进行多层次的校对工作,除订正缮打错漏,琢磨标点符号外,也多方反覆比对周边史料,校正出原出版物中明显错误刊刻的法条文字。
三、本书的主要内容
本书之汇纂,原先设定的目标,侧重在立法史料的客观呈现,不在史论的诠释。事实上,在整编、校注的同时,借由阅读大量已刊行或未出版文献,也进一步釐清了自一九○五年以迄二○一○年为止,历次刑法立法制定的整个艰辛过程。
在内容编纂体例上,以时间为纬,按史料生成之先后进行排序;以类别为经,划分为「法典与草案」和「立法相关文献」两大部分,分述如下:
(一)第一部分——法典与草案
此部分收录经颁布(含未实际施行)的刑法典(含施行条例、施行法)八部,以及历次刑法草案八部:
1. 光绪三十一年(1905)草拟的《刑律草案》(稿本)。
2. 光绪三十三年(1907)编订的《刑律草案》(新刑律第一次草案)暨理由。
3. 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910.2.2)奏进的《修正刑律草案》(新刑律第二次草案)。
4.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1.25)颁布的《钦定大清刑律》(新刑律之定案)
5. 民国元年(1912)颁行的《暂行新刑律》、立法理由及《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6. 民国三年(1914)颁行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7. 民国四年(1915)拟订的《修正刑法草案》暨立法理由。
8. 民国七年(1918)拟订的《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暨立法理由。
9. 民国八年(1919)修订的《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10. 民国十七年(1928)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暨立法理由,以及《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
11. 民国二十二年(1933)草拟的《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初稿》。
12. 民国二十三年(1934)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及修正要旨。
13. 民国二十四年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及《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
此外,并辑录民国二十四年《中华民国刑法》迄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为止的历次修正沿革及其理由,故合计十七部。
(二)第二部分——立法相关文献
条文毕竟只是骨架,须有灵肉才能显其精神,为此,我们又积极找寻迄法典正式出台为止,与各部法典、草案之制定与完成,具有密切关系之谕旨、奏折、说帖、呈文、议事纪录、审查意见等凡三十四篇:
1. 与光绪三十三年(1907)《刑律草案》相关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
2. 与宣统元年(1910.2)《修正刑律草案》相关的「法部尚书臣廷杰等奏为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折」。
3. 与《修正刑律草案》后之再修正案《新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第三次草案)相关的「修正刑律草案说帖」(劳乃宣)、「沈大臣酌拟办法说帖」(沈家本)、「声明管见说帖」(劳乃宣)、「陈阁学读劳提学及沈大臣论刑律草案平议」(陈宝琛)、「陈阁学新刑律无夫姦罪说」(陈宝琛)及「宪政编查馆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奏为核订新刑律告竣折」。
4. 与《新刑律草案》之再修正案《大清新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第四次草案)相关的「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5. 与《大清新刑律草案》之再修正案(大清新刑律第五次草案)及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1)《钦定大清刑律》有关的「倡议修正新刑律案说帖」(附「新刑律修正案」;劳乃宣等人提出)、「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七号议场速记录」、「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八号议场速记录」、「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十号议场速记录」、「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十一号议场速记录」、「军机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奏为议决新刑律总则缮单请旨裁夺折」、「宪政编查馆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奏为新刑律分则并暂行章程未经资政院议决应否遵限颁布请旨办理折」、「清廷颁布《钦定大清刑律》谕旨」。
6. 与民国四年(1915)《修正刑法草案》相关之「修正刑法草案告竣呈」、「修正刑法草案理由缮单呈」。
7. 与民国十七年(1928)《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相关的「刑法草案序言」(王宠惠)、「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王宠惠)、「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更移损益表」(王宠惠)、「审查刑法草案意见书」(伍朝枢、徐元诰、王宠惠)、「为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呈中央文」(王世杰)、「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王世杰)、「致国民政府秘书处审核王局长修正刑法草案意见函」(司法部)、「审查刑法草案报告书」(谭延闿、于右任、徐元诰、魏道明、王世杰)、「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刑法草案之决议案」、「致国府委员论刑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书」(徐元诰)。
8. 与民国二十三年《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相关之「司法行政部代表出席立法院刑法委员会口头陈述要点」、「中华民国刑法草案审查报告」。
9. 与民国二十四年(1935)《中华民国刑法》相关的「修正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条文案审查报告」。
四、本书的圆与阙
前已提及,本辑注的主要内容,重在蒐集散逸在海内外的法制史料,希望对于晚清民国立法史的相关研究,乃至于当前刑法的实务运用,能奠下扎实的根基。四年多来,都云作者痴,外双溪门前,吉野樱花开花落几度,竟也无暇细细欣赏,虽自忖已竭尽所能,但其中,一定还有未尽之处。例如在晚清刑事立法史料方面,已知悉北京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典藏有中央部院和各省督抚对于一九○七年《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第一次草案)的签注,惟诸缘不谐,仅能取得少许内容(另有部分内容略见于刘锦藻所撰的《清朝续文献通考》),考量到该史料的蒐集欠缺完整性,只好忍痛割舍,终未能整编于本书之中。
此外,关于民国时期的史料,已访得民国二十三年《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修订要旨,即民国二十四年《中华民国刑法》的立法说明大要,此或有助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台湾现行刑法立法理由的法意认识。值得一提的是,民国前期的法律家编辑出版一九二八年的《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时,因当年并未明列立法理由,乃参校比对《暂行新刑律》和民初历次刑法草案的立法说明,择要附载于各该条文之后,以利读者明悉其立法缘由。惟目前坊间所编订的《六法全书》,对于民国二十四年《中华民国刑法》各条的来龙去脉似无多考究,往往未加辨证,迳将前人对于旧刑法所摘纂的立法说明,原封不动地照搬于现行刑法条文之下,造成条文与理由间,偶见风马牛不相及的突兀。而本书的纂辑,对此一情形,已尽可能加以匡正与釐清。
不过,遗憾的是,针对民国二十四年刑法制定过程的官方史料,目前仅寻获该部法律的修正案初稿、修正案定稿暨修订要旨,以及部分审查及报告意见,至于期间历经的各次改订稿,以及起草委员会内部更详尽的议事记录等资料,仍有待进一步探寻相关线索,再为补齐。
尽管自我期许如此,但人世间,似乎难以事事求圆,「有阙」未尝不是继续往前精进的一股动力。难得的是,透过此次的整编过程,对于如何搜集、整理及校注立法文献,已获得精实的宝贵经验。而目前的纂辑成果,大致得以窥见清末民国刑法重点变迁的整体轮廓。深盼这些史料的问世,能提供有心人进行立说时,益加贴近历史事实,避免主观臆测,从而建立精确的法制文献整序与研究方法,而对于当今的立法及司法实务界检讨法制兴革时,或也可提供一隅之得。
历史证明,「过去」与「当代」并非完全的「对立」与「断裂」;其实,于今看来,一部百年刑法史具有很高的连续性与累积性,更有数不尽前贤的智慧在其中。晚清、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与当今台湾之间一线牵,这一以贯之的「线」似无法由沧桑的政权轮替所任意切割,它是一种思想、一种传承;薪尽而火传,传的是法之「意」,而不是有「形」之薪,然乎?否乎?
黄源盛
2010 年初夏
于外双溪犁斋
读到《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下)》的书名,立刻勾起了我对那个风云际会年代的好奇心。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但对那个时期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方方面面都颇感兴趣,尤其是法律制度的演变。我总觉得,法律是社会肌理最真实的体现,一个时代的法律,能够折射出那个时代的价值观念、权力结构,甚至是人们普遍的心理状态。我设想,书中辑录的那些史料,或许会包含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案例,比如一些在现代法律体系下难以想象的罪名,或者是一些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具有特殊意义的判决。我想知道,在那个旧秩序崩塌、新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的缝隙里,刑法是如何运作的?它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犯罪的同时,又承载了哪些历史的印记?我期待这本书能让我窥见那个时代法律的生动面貌,以及它在塑造近代中国社会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评分作为一个对历史文献整理稍有涉猎的爱好者,我深知史料辑注工作的艰辛与不易。要将散落在浩瀚史海中的晚清民国刑法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性的搜集、校勘、整理,并加以注释,这绝对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下)》的出版,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研究平台。我设想,这本书或许能够将以往零散的资料串联起来,展现出一条清晰的历史脉络。或许书中会包含一些我们平常不易接触到的地方志、家族谱牒中的法律痕迹,或是当时报刊杂志上关于司法改革的讨论,甚至是文人墨客在作品中对法律现象的影射。我更期待的是,辑注者能够基于深厚的学术功底,对这些史料进行深入的解读,指出其背后的历史语境、法律意义,甚至是对后世的影响。这样的研究,远比单纯的文献堆砌更有价值,它能帮助我们拨开历史的迷雾,更真切地理解那个时代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如何渗透进当时社会的肌理。
评分对于历史研究者而言,可靠的史料是基石。《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下)》的出现,对于任何想要深入了解晚清民国时期刑法发展的学者来说,都无疑是一份厚礼。我设想,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其严谨的考证和详实的注释,这能够极大地降低研究者的史料搜集成本,并提供一个可靠的出发点。也许书中会收录一些关于早期刑事立法、司法机构设置、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原始文献,这些都是理解法律体系如何逐步成形的关键。我尤其关注的是,书中是否能够揭示不同学派、不同派别的法律思想在当时是如何碰撞与演变的,以及这些思想如何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例如,对于西方刑法理论的引进,是全盘接受,还是经过本土化的改造?这些问题,往往需要依靠第一手史料的深入解读才能得到解答。这本书,或许就是开启这些研究的钥匙。
评分我一直对民国初年那种新旧交替的复杂情绪很感兴趣,尤其是在法律领域。那个时期,旧的帝制法律体系刚刚瓦解,新的法律体系还在摸索建立的过程中,其间的混乱与活力并存,实在是太迷人了。《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下)》这个名字,就让我立刻联想到许多我尚未了解的细节。我很好奇,书中所辑录的史料,是否会触及到一些我们现在看来颇为奇特的法律条文或判例。例如,在那个思想解放与传统观念碰撞的年代,一些关于人伦道德、家庭关系,甚至是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会呈现出怎样的面貌?是否会有一些案例,反映出法律在试图平衡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时的困境?我希望能从中看到,当一个国家试图从根本上重塑其法律框架时,所经历的痛苦挣扎与初步成效。这不仅仅是学术上的探究,更是对一个民族如何在历史巨变中寻找自身定位的一次深刻洞察。
评分晚清民国这段波诡云谲的时期,一直是我非常着迷的时代。尤其是法律体系的变迁,那简直是一场剧烈的蜕变,旧时代的遗影与新思潮的冲击,在法律条文中留下了深刻的痕迹。虽然我尚未拜读《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下)》,但光是书名就足以勾起我对这段历史的好奇心,让我迫不及待想一探究竟。我常常在想,在那段转型期,刑法是如何从传统的、带有浓厚宗法色彩的规训,逐步接纳西方法律思想,并在这个过程中摸索、碰撞、融合的。那些被收录在史料中的案例、律条,想必是研究当时社会风貌、权力运作,乃至民生疾苦最直接的窗口。想象一下,那些被尘封的奏折、判决书,里面字字句句都凝聚着那个时代的智慧与挣扎。我尤其期待书中能够揭示一些鲜为人知的细节,比如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在面对法律时的差异,以及法律条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所遭遇的种种挑战。这不仅仅是对历史文献的辑录,更是对一个民族在剧烈变革中,如何重塑自我,构建秩序的一次深度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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