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5
同样有着强烈菁英主导审判思考的韩国与日本,无独有偶的,相继在2008与2009年,针对刑事的重罪案件,引入国民参审制度,虽两者制度不同,如韩国採取类似美国12人的陪审制,日本则採取3位法官与6位平民的裁判员制度,但其产生的原因却相同,即是长久以来,对法官的恣意与专断所为的一种强烈反弹,平民或无法律专业,但法官却不能没有制衡,则与韩国与日本有相类似背景,且司法公正性屡遭质疑的我国,岂有不效尤之理。本书即以日本裁判员制度为主轴,并以相关的陪审与参审制度为辅,来为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介绍,以他山之石的取法对象。
作者简介
吴景钦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学士
辅仁大学法律硕士
辅仁大学法律博士
经历
辅仁大学法律系兼任讲师、助理教授
现任
真理大学财经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宗教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总论
第一章 日本大正时期的陪审制
第二章 日本二次大战后的陪审制发展
第三章 裁判员制度的立法过程
第四章 裁判员法庭的组成
第五章 裁判员案件的审理程序
各论
第一章 裁判员制度于侦查透明化与自白取得的影响
第二章 裁判员制度与辩护权的强化
第三章 裁判员制度下的责任能力判断
第四章 裁判员制度下的定罪与量刑
第五章 日本裁判员制度于我国的参考
附录一 日本裁判员法
附录二 韩国陪审法
附录三 台湾国民参审试行条例草案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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