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民法一般危險責任及特彆法之特殊危險責任

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民法一般危險責任及特彆法之特殊危險責任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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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現代科技發達,伴隨而來之危險及損害,經常為人類所無法預知,自無從就特定危險活動製定完備之特彆法,以使相關受害者獲得實質補償,而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對於他人有生損害危險之活動者,因事先不知危險性,亦無從預以責任保險或由商品價格分擔其危險,因此,立法者乃增訂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活動之一般概括性侵權行為責任條款,以備特彆法不足時之用。本書首先就民法第191條之3一般危險責任之法律性質(定性)、適用主體、危險活動之界定、保護客體、因果關係與過失及違法性之推定、損害賠償之範圍等加以說明,並分析其與民法規定一般及其他特殊侵權行為,乃至特彆法所定特殊侵權行為之適用關係,以供實務界及學界之參考,並進而促使高科技産業經營者得事先予以避險,被害人亦得因之獲得滿足之補償。

作者簡介

阮富枝

  現職 最高法院法官

  學曆
  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係法學士

  經曆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法官、庭長
  颱灣高等法院法官、庭長

  專長 民事法、強製執行法、智慧財産法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第一篇 概論

一、前言
二、民法第191條之3之法律性質(定性)
三、民法第191條之3之適用主體
四、危險工作或活動之界定
五、保護客體
六、因果關係之推定
七、過失之推定
八、違法性之推定
九、損害賠償之範圍
十、民法第191條之3與民法一般及其他特殊侵權行為之適用關係
十一、民法第191條之3與特彆法所定特殊侵權行為之適用關係
十二、結語

第二篇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相關判決解析

第一部分 係判決認定非屬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
一、非「高度」、「不閤理」之危險
二、非以獲利為目的

第二部分 係判決未論述是否屬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工作或活動
一、判決逕認行為與結果間無因果關係
二、判決逕認無過失

第三部分 係判決認定屬民法第191條之3之危險工作或活動
一、已推定因果關係及過失
二、被害人無法證明危險與損害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條之閤理蓋然性
三、裁判認被害人未提齣證據證明損害

第四部分 係當事人主張民法第191條之3然判決完全未就該條文予以論述,而以其他規定認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者
一、颱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五號
二、颱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七號民事判決
三、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颱上字第一二二二號民事判決
四、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颱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
五、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颱上字第一八四一號民事判決
六、颱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號民事判決

第五部分 係醫療行為是否有民法第191條之3之適用
一、判決認醫療行為屬於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工作(肯定說)
二、判決認為醫療行為非屬民法第191條之3之危險工作(否定說)
三、判決未論述醫療行為是否屬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工作

圖書序言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评分

最近迷上瞭看一些跟法律相關的書籍,尤其是那種能夠解釋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法律糾紛的書。我一直覺得,瞭解一些基礎的法律知識,就像給自己買瞭一份安心保險,至少在遇到問題時,不會完全處於被動。這本書的名字《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聽起來就很有畫麵感,讓人不禁聯想到那些驚險刺激的活動,比如賽車、滑翔翼,甚至是某些新興的娛樂項目。這些活動在帶來刺激和快樂的同時,也伴隨著潛在的風險,一旦發生意外,後果可能不堪設想。 我特彆期待這本書能夠詳細解釋,在這種“危險活動”中,如果發生瞭傷害事件,責任到底應該如何劃分。是活動的組織者需要承擔主要的責任?還是參與者自己要對風險有充分的認知並承擔一部分責任?這本書會不會從民法的角度,去探討“過錯”和“因果關係”這些核心概念,並且結閤一些實際案例來分析?而且,書名中提到的“特彆法之特殊危險責任”,讓我覺得這本書的探討會更加深入和全麵,不光是理論上的探討,還會有一些針對性很強的法律規定。

评分

讀這本書之前,我對“侵權責任”這個概念一直停留在比較模糊的認識層麵,總覺得是一種“誰對誰錯”的簡單判斷。直到我開始接觸一些法律類書籍,纔意識到這個概念的復雜性和細緻性。特彆是《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這本書,光是書名就點燃瞭我對這個主題的好奇心。想象一下,在那些充滿腎上腺素的活動中,一旦發生瞭意外,法律是如何介入,又是如何厘清責任的? 我非常好奇,這本書會如何深入探討“危險活動”的定義,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民法上的一般危險責任是如何適用的。會不會涉及到“危險性預見”和“風險承擔”等概念?更讓我感興趣的是“特彆法之特殊危險責任”這一部分,這是否意味著,對於某些特定的危險活動,法律有更詳細、更嚴格的規定?比如,關於特技錶演、某些競技體育的責任認定,這些會不會有專門的法律條文進行約束?我希望這本書能夠通過案例分析,將這些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易懂,讓我能夠真正理解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律是如何保障各方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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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法律知識就像是生活中的一麵盾牌,尤其是在麵對一些潛在風險的時候。這本書的題目,《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正是我最近一直想要深入瞭解的領域。現在的生活方式越來越多元,各種刺激的、需要挑戰極限的活動也層齣不窮,從潛水、攀岩到一些更具爭議性的極限運動。這些活動本身就帶有不小的風險,一旦發生意外,責任的劃分絕對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 我特彆期待這本書能從民法的角度,詳細闡述“侵權責任”在“危險活動”中的適用。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活動組織者需要承擔責任?參與者如果因為自身的疏忽導緻意外發生,責任又該如何判定?書中會不會引用一些實際案例來佐證理論?而書名中提到的“特彆法之特殊危險責任”,更是讓我感到眼前一亮,這是否意味著,對於某些特定的危險活動,比如航空、水上活動,或者一些具有特殊風險的商業運營,法律有更詳細、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我希望這本書能夠為我揭示這些法律背後的邏輯,讓我對這類事件的責任認定有更清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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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光看書名就讓人頭皮發麻,"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這可不是什麼輕鬆的讀物,擺明瞭是要鑽研法律條文的硬菜。我這人一直對這種貼近生活又充滿理論性的東西很感興趣,特彆是那些一旦齣瞭問題,就能牽扯齣大筆賠償的議題。想象一下,如果一個人在玩極限運動,比如高空彈跳、蹦極,結果齣瞭意外,那麼責任到底怎麼算?是場地提供者的責任?教練的責任?還是參與者自己沒做好安全措施的責任?這本書應該就是針對這些復雜的狀況,從民法的基本原則齣發,一層層剖析,找齣最閤理的歸責方式。 而且,書名裏還提到瞭“特彆法之特殊危險責任”,這讓我特彆好奇。除瞭民法總則的一些基本規定,是不是還有一些針對特定行業或特定危險活動製定的法律?比如,關於航空事故、海上運輸,或者建築工地上的高風險作業,這些是不是都有專門的法律來規範?我想,這本書一定不會迴避這些具體而微的特殊情況,而是會深入研究這些特彆法的精神和具體條文,並且將其與民法的一般原則進行比對和融閤。對於法律從業者,或者那些對這類復雜法律問題有深入研究需求的讀者來說,這絕對是一本值得仔細研讀的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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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書店裏閑逛,偶然看到瞭這本書,當時就被它的書名吸引住瞭。《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這個題目本身就充滿瞭一種探索未知、揭示真相的意味。我們生活在一個充滿各種“危險活動”的時代,從戶外的極限運動到城市裏的各種新興娛樂項目,似乎總有那麼一些挑戰人極限的事情在吸引著人們。但是,一旦這些活動齣瞭岔子,誰來承擔責任?這絕對是一個讓人深思的問題。 我對於這本書的期待,主要集中在它如何解析“侵權責任”。尤其是在“危險活動”這個前提下,侵權責任的界定會不會比一般情況更加復雜?比如,在參與某些高風險運動時,如果參與者明知故犯,是否還需要賠償?又或者,活動組織者在安全措施上是否存在疏忽?這本書會不會從民法的基本原則齣發,一步步地拆解這些責任的構成要件,並且還會深入到“特彆法”的部分,探討那些針對特定危險活動製定的法律條文,看看它們是如何為這些特殊情況提供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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