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海浮沉录》收录了三十五篇有关香港由开埠到二十世纪初的法政历史的文章,早年的香港华洋杂处,政法制度一时未备,于是诸如「全港英人中毒事件」、「顾利臣街的警匪大枪战」和「大难财标参的故事」等令人啧啧称奇的事件,遂层出不穷。在书中,叶灵凤以舒徐不疾、寓考证于趣味的文字将段段旧事娓娓道来,从侧面写出早年香港殖民地的种种危机。
作者简介
叶灵凤
1904年生,江苏南京人。早年就读上海艺术大学,二十年代开始以小说为主的写作,是创造社第二期着名作家。曾在上海主编《戈壁》、《幻洲》及《现代小说》等文艺刊物。
1938年,他南来香港,在此定居直到 1975年逝世。期间先后主编《星岛日报》及《立报》文艺副刊。着作转以随笔小品及翻译为主,并从事香港掌故、方物的开创性研究。
叶氏着作甚丰,小说集有《未完成的忏悔录》、《女祸氏的余孽》等;随笔有《天竹》、《白叶杂记》; 翻译有《新俄短篇小说集》等。
刘润和导读
本书共收录了三十五篇文章,全部环绕.香港早期法政历史而开展,时间触及由香港开埠到十九至二十世纪交替之间这个时段。表面看似是散篇零章的掌故文字,其实也不尽是如此。所谓 「掌故」即未经考证的史料,事实可真可假,有真有假,亦真亦假。可是本书的文章有很多地方都透露.考证的痕迹,引用了一定数量的中英文材料,如报章、政府文献,及其他史着的论述等等,加上叶灵凤是作家,文采斐然,生动有趣,实非一般掌故文章可比(连写原本极为枯燥无味的香港鸟兽虫鱼等自然风物,也令人觉得趣味盎然,读读他的《香港方物志》便知道了)。只不过这里辑录的文字,都是刊于不同时段的报刊文章(本书各篇先后见于一九四七年六月五日发刊的《星岛日报》副刊《香港史地》,以香客的笔名发表),缺乏了一个贯穿前后的主轴,读来虽觉有趣,但读者若不明了当中的历史背景,少不免有难于掌握之叹。下面的文字就是为了填补这个缺憾而写的,希望有助读者加深对本书的了解。
一八四一年一月,当英军在港岛水坑口登陆,香港实际上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后,香港当时面临.最少三种危机:一、与中国传统基层乡治组织断裂的危机;二、中英文化甚至是中西文化冲突的危机;三、英国管治香港殖民地的危机。
首先,谈与中国乡治基层组织断裂的危机,这与明清时期的保甲制有关。保甲制在明代原称为「里甲制」,每里一百一十户,设里长十人,由丁口及纳粮多的十户担当,其余一百户就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甲每年一人轮任甲首,负责管理一甲的事务。明代末期及清代,里甲制出现了变化,被保甲制所取代,因为里甲制成了专管赋役征发的组织制度,保甲制就专责维持乡里的社会秩序和保安管理,职责包括了催征赋税、监督劳力工作、圈派徭役、维护治安,及捕拿盗贼等等。每十家既为一甲,即为一牌,每家值勤十天,而每家门上悬牌均列明丁口人数,便利互相稽查。若遇不法之徒,必须举报,不报者十家连坐。这种乡里互保与防卫的系统十分严密,有利于及时发现与办治奸邪分子。
英国于一八四一年佔领了香港岛之后,由首席商务监督义律(Charles Elliot)和英军总司令伯麦(G. Bremer)于二月一日发佈了一个联名公告,上面清楚表明所有居民,希望一切如旧,变动越少越好,因此承诺以大清朝行之有素的旧制,包括保甲制在内为管治香港的根本。根据这个公告,香港政府刊印了第一号宪报,宣佈政府将以普通法和《大清律例》互补使用,统治香港(参看书中〈第一号香港政府宪报〉一文),而基于此,港督戴维斯(Sir John Francis Davis,任期一八四四年 – 一八四八年,这位港督并不受香港中外市民欢迎,政绩乏善足陈,可参看本书〈中国通港督的失败〉一文)亦于一八四四年正式立法推出保甲制。
这种制度既可令华人自治,减少政府压力,增加管治效率,而且又不费公帑,因为保甲制内的牌头、甲长、保长,或地保等等的职务都经选举产生,并且是义务性质的。一八四四年的保甲制法例中,特别突出了其中地保一职的地位。政府又于一八五三年更新保甲制的法例时,扩阔了地保的权力,授权地保不只有调解之权,还有促成双方和解之力,变相成了一种裁决权。源自明清的保甲制中,地保的权力只有上报、调解之权,却无裁决权,可见香港岛保甲制法例中的地保权力,比明清时期还要大。
一八五七年三月,政府再火速进行第二次有关地保的条款修订,明确规定地保在本甲之内,可以行使一般警察权力,协助民政及军政人员逐屋搜查、缉捕、询问疑犯等刑事步骤。这时因为「亚罗号事件」令中英关系又出现紧张和不安(最后导至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当时港督宝灵(Sir John Bowring,任期一八五四年— 一八五九年)明指九龙是包藏祸心的地方,屡屡骚扰香港岛,令港岛的治安很不安宁。
殖民管治最重要是治安宁定,社会安然和谐,可惜由一八四四年到一八五七年前后十三年多,显然并未达到这个目标。政府于一八六一年正式取消地保的职能,等于宣佈了「以华治华」的理想破灭。保甲制的失败及最终的消失,最重要的原因是制内的自毁成份,即地保本身的贪赃枉法。一八五八年末期,政府曾刊宪警告所有地保不能向华商勒索金钱,这反映了地保贪赃不洁的整体情况,否则政府何必如此公开揭自己疮疤。至此,香港的管治危机似正逐步踏入一个不可挽回的险境。
第二,谈中英文化甚至是中西文化冲突的危机;最明显的冲突是言语不通,英国人不知如何把自己的讯息传达给华人,否则他们也不需要利用保甲制这种传统的管治手法了。另外还有生活习惯上的差异,英国人一直歧视华人的起居习惯,以为既不卫生,亦不健康,所以把华人居住的区域当成非人之居地,如于一八五六年颁佈的《华人屋宇条例》,严格规定居屋的门窗间隔一律必须按照外国规定办理,这促成了香港最早一次的华籍商人大罢市(参看本书〈香港最早的中国商店罢市〉)。但令他们更大惑不解的,是华人极度抗拒西洋医疗文化的心理,竟到了宁死不从的境地。
一八六六年广福义祠被发现除神主牌之外,还有内藏尸体的棺木,而更为惊人的是,义祠竟然是穷人等死待殓的葬身之地。传媒得知事件之后,立即全城轰动。后来政府勒令清理并接管广福义祠,赶走了所有等死待殓的人,结果尚未断气的就伏在街上等死,因为广福义祠不再是他们的避难所了,结果是死尸就此随便乱放街头,不知如何了局。因为华人宁死也不肯进西式医院,即宁愿暴尸街头,亦不妥协,令殖民统治者伤尽脑筋也找不出解决的办法(这是后来政府决定赞助建置东华中医院的重要契机)。
上面两种因素最后直接导致英国管治香港殖民地的危机。英国开始殖民统治香港之日,表面採取「以华治华」的间接怀柔手法,其实真正的直接管治手法是十分严苛的,这种手法一般不易察觉,但却从刑事审判及执行刑罚过程中完全暴露了出来(参看书中〈早年香港刑罚杂谈〉、〈香港执行死刑沿革〉及〈香港笞刑史话〉)等文章)。
香港第六任总督麦当奴爵士(Sir Richard G. Macdonnell,任期一八六六年— 一八七二年)便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他一方面以苛酷的手法管治香港,另一方又催生东华医院作为其间接管治的缓冲。何以如此?我们必须明白其间的来龙去脉,因此有必要分析一下其中的两面管治手法。
港督麦当奴接任前后,香港正面临.另一空前的冲击与震盪。一八五六年十月发生了「亚罗号事件」,引发第二次鸦片战争。新安县全县士绅为此无不同仇敌忾,于一八五六年十二月议决严禁向香港供应食物,并号召港岛华人停止粮食交易,一月内罢市还乡,很多居港华人即时响应。香港政府立刻于一八五七年一月初颁佈《维持地方治安法例》,授权警察司颁发夜间通行证。每晚八时至黎明前,任何华人被发现于住宅外而没有夜间通行证,太平绅士有权即席惩处,或罚款一至五十元,或拘留一至十四日,或当众鞭笞二十鞭以上。任何人被怀疑为密探、搧动破坏者及海盗等,政府有权将之驱逐往其他中国地方。在宵禁期间,任何华人若被怀疑意图不轨,军警有权格杀勿论。这条极尽歧视华人能事的法例,足可看出当时华洋之间局面的紧张,与政府杯弓蛇影、宁枉无纵的手法(在此危疑不安的气氛下,于一八五七年一月十五日爆发了「毒面包案」,全港四百多名英国人,不分男女老幼,吃完张亚霖裕盛办馆供应的早餐面包后,都中了砒毒,案情扑朔迷离,最终成了悬案。参看书中〈全港英人中毒的毒面包案〉一文)。
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割让九龙半岛告终,英国于一八六一年接管了九龙,面对的是更盛的华人怒火;同是一八六一年,政府正式宣佈取消保甲制和制内地保的职能,连间接管治以作缓冲的愿望,也正式幻灭。一八六七年,清廷和香港因为走私鸦片的关税问题而反目,清廷一怒之下,派出船舰封锁香港二十年,由西自汲水门,到东面鲤鱼门外的佛头洲,及北面九龙城寨等地设立关卡收税,大有同归于尽的意思。
基于以上种种事态,实在无法令人相信英国的殖民手段会是前述 「以华治华」的间接缓冲方式。可是英国的直接严苛管治手段,在一八五七年颁发夜间通行证之前,不易令人察觉,只有在刑事审判的框架内才能够看得比较清楚。
延伸至香港的英国法制与本土不同之处包括:一、香港没有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这个制度决定法庭应否受理案件,不应的话法律程序就宣佈终结。二、香港以律政司取代了大陪审团的职能,由他决定案件应否受审,而又同时担任主控官员。三、香港法庭的陪审团只有六名成员,是英国的一半,而所有陪审员均是欧籍人士,其中有些甚至不懂英语(参看书中〈陪审员制度〉)。四、香港受审的华人绝大部分不懂英语,过程中必须倚靠翻译,而这些翻译在法庭上起.决定性的作用,影响审讯至巨。欧籍人士更常常借此攻击他们无能,水准低劣,贪污舞弊等等(参看书中〈早年的法庭通译〉)。
法庭的中文翻译由一八五○年代中期开始,当时最大的一宗丑闻是「高和尔(Daniel Caldwell,他另有一个中文名字叫高三贵)事件」。高和尔语言天份极高,除英语外,还懂马来语、印度斯坦语、葡萄牙语和广东话。大部分审讯都由他负责翻译,而他另外又常身兼两职,即助理警察司及控方证人。后来高和尔被揭发贪赃枉法,私通海盗,如此的官员出任法庭翻译员,在审讯过程中,真有司法公正可言吗(参看书中〈高和尔与黄墨洲案〉及〈华民司宪高和尔的丑闻〉二文)?
但欧籍人士不断向政府施压,说一些罪犯本可顺利定罪,但由于技术问题而被他们脱出法律网罗,又指责警察无能和法庭定罪率低。为了回应这些责难,政府于是採取激烈的改革,目的是加快定罪程序和提高定罪率。此外又尽量利用下级法庭审案,为避开陪审团审讯而减少使用高等法院,并以警察力量干涉个体自由,作出侵权的行为。这种改革即时令香港裁判司法庭的定罪率上升,因为改革令裁判司法庭内控方的举证标准大为降低,令裁判司得以轻下判罪,间接令辩方的论证可有可无,草草了事。
在高等法院方面,也推出了四种激烈改革。第一,放宽定罪的严谨性,例如模煳不清的财产拥有权,及受害者名字并未弄清楚的环境下等等都可以令被告定罪,而非作为疑点,利益归被告。第二,当证人潜逃不现身于法庭时,他被拘留时所作的文本宣誓证言,容许在审讯时作为证言宣读。英国法院只容许证人因死亡缺席审讯时才能这样做,否则无效。第三,由一八五一年九月以后,废除陪审员全票定罪的规定,一般案件只需四比二票即可定罪,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全票定罪。如此一来,陪审员定罪的速度自然加快。
一八五八年又修订陪审员人数。由六人增至七人,定罪的多数票就更容易取得了。一八六七年以前,这种情况在英国是完全不能接受的。第四,当时华人在法庭宣誓,如斩鸡头、摔破碗、烧黄纸等的发誓形式(参看书中〈早年法庭上的古怪宣誓方法〉一文),令人感觉十分可笑而被奚落嘲弄,香港法庭因此于一八五一年至一八五六年间将之取消。可见,在这五年里香港法庭的做法等于逐步向陪审员指明华人的证词是不可信的,完全可以置而不问,否则何以连宣誓也被作废了!
传统中国一向不鼓励民众告上法院,只希望在士绅或乡里长老之间和解收场,但由一八四六年至一八六六年二十年间,作为被告而现身香港低级法庭的人,接近十三万四千人,每年约为六千七百人,等于当时人口的百分之八到十,有些年头甚至达到百分之十二。这些被告大部分是华人,所犯的罪行在英国法律中简直是闻所未闻,例如忘记携带登记证、夜行违反宵禁令、形迹可疑等等。其中少于三分一被告被裁判司判定无罪开释,其余大都被判处短期监禁、公开鞭笞、剪辫、驱逐出境和担枷示众等。
除法庭审案外,还有其他苛酷的措施,例如为了控制华人而实施的警政手段,包括夜间通行证及必须携带灯笼的规定;华人住民登记条例;大幅提高警力与民众的比率;禁止娼妓、苦力等与欧籍人士的频繁接触等等。以上就是麦当奴爵士于一八六六年接任港督时需要直接面对的场景和实况。
港督麦当奴对此当然毫不畏缩,而且更加变本加厉。他叫自己的政策为对付华人的社会革命。他坚决认为,自己面对的是一班毫无人性的顽劣海盗暴徒,只会杀人纵火,结论是以文明的法律待暴徒,只会徒费心力而已。
接下来他又扩阔了控制和打击范围。他恢复了港督宝灵于一八五○年代末期已取消的华人户籍登记,还加入了一些罪行的集体连坐责任;加大了管控娼妓和赌博的力度,以便警察监控;扩大了香港警队的编制,成了英帝国最庞大的警队编制之一;还有,他又推行了墨刑和驱逐离境的政策。根据规定,所有犯罪的华人,宣判后都容许缓刑,但必须于左耳珠刻一箭形符号,然后立即驱逐出境。若犯人潜回香港被捕,等于两罪俱发,先公开接受鞭笞之刑,接.送回监房服完先前缓刑的全部刑期。其实这个政策于一八六六至一八七○年之间是违法施行的,因为并无法律依据,到一八七二年才完成立法的程序。
虽是如此,港督麦当奴并没有放弃以间接缓冲的手法来治理香港,因为管治殖民地需要两手准备,软硬兼施。他于是利用先斩后奏的形式以赌博发牌政策把赌博合法化了(参看书中〈麦当奴的开赌法例〉及〈开赌助饷的防务馆风光〉),并把由此而日益膨涨的收入,挪移去兴建东华中医院,最终催生了一个为政府默许的「华人政府」,完成了最初「以华治华」间接统治香港的初衷。由于不涉及本书的内容,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刘润和博士,历史档案管理学及历史学者,现为香港大学中文学院名誉副教授,岭南大学香港与华南历史研究部名誉院士,香港历史博物馆、文化博物馆名誉顾问,主要着作有《新界简史》、《香港市议会史一八八三至一九九九》、《归程熹愿:香港走过的道路》、《经明国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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