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導 論
第一章 民事代理權範圍之確定與限製
一、問題之提齣/13
二、代理權之類型化與體係化/16
A.代理之功能/16
擴張經濟活動空間/17
使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參與法律交易活動/17
使團體或企業經營者參與法律交易/17
A.代 錶/18
b.意定代理權人/18
c.銷售人員等隸屬之商業輔助人/19
d.經理人/19
e.代辦商/20
b.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21
三、民事代理權範圍之確定/26
A.確定之原則/26
內部授權/27
外部授權/28
b.直接代理型態委任代理權範圍之確定/30
特彆委任/31
概括委任/34
四、民事意定代理權之意定限製/35
A.代理權限製概念探討之目的/36
b.代理人與本人之代理關係/39
自始限製/40
嗣後限製/44
c.代理權範圍之對外關係/47
所謂自始限製/47
A.內部授權/47
b.外部授權/49
嗣後限製/50
A.外部限製/50
b.內部授權而內部限製/50
c.外部授權而內部限製/52
d.本人通知內部授權之事實後再為內部限製/53
授權書外之代理權限製/53
A.所謂自始限製/54
b.嗣後內部限製/56
d.內部之指示與代理權之限製/56
區彆說/57
區彆說之檢討/59
五、結 論/61
第二章 代理權授與行為無因性之檢討
一、問題之說明/67
二、德國授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發展/70
A.十九世紀前半葉以前之發展/71
b.Laband之法律發現/72
契 機/73
意定代理權與委任之區彆/74
主張代理行為說/74
委任內部指示不能限製代理權之範圍/75
c.學說之續造及德國民法之製定/76
無因性理論/76
德國民法之製定/77
德國民法製定後無因性理論之發展/78
民商分立下之統一代理製度/79
d.我國民法之繼受與學說之狀態/81
三、授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之射程距離/85
A.討論之對象──民事代理/85
b.授權行為無因性概念之釐清/88
獨立性或分離原則/89
外在無因性?/90
內在無因性?/91
c.授權行為獨立性原則/93
有委任無代理/93
代理權之撤迴/94
孤立之代理?/95
法律要件不同?/96
小 結/98
d.基礎關係存續對代理權之影響/98
基礎關係之消滅/99
基礎關係自始欠缺/100
e.委任內部之指示/105
無因性理論之見解/105
內部授權/108
A.委任同時授與代理權/108
b.先委任再授權/110
c.本人亦以自己行為錶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110
外部授權/111
代理權濫用理論/112
A.無因性原則之相對化/112
b.德國代理權濫用理論/113
c.為代理權限製之問題/116
四、結 論/119
第三章 商事代理權之範圍確定與限製─以經理權為中心
一、問題之說明/123
二、商事代理之概念/126
A.商事代理人屬於商業輔助人/126
商業輔助人/126
商事代理人/128
b.與民事代理之對比/130
c.商事代理發展軌跡與民事代理不同/133
三、商事代理權與其範圍之確定/136
A.經理人/137
商號經理人與公司經理人/137
經理人之概念/140
A.為商號簽名人/141
b.為商號管理事務/142
c.公司經理人/144
經理人與商號之基礎關係/147
A.勞工法之適用/149
b.民法委任規定之適用/150
b.經理權之授與/151
經理權之法律性質/151
單獨行為說與契約說/155
A.單獨行為說/155
b.契約說/156
c.檢 討/158
明示或默示/160
c.商事代理權範圍之確定/161
經理權確定之原則/162
A.類型化之代理權/162
b.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164
c.商號事務之一部/166
經理權之法定限製/168
A.不動産買賣或設定負擔/168
b.第五三四條之適用?/169
c.共同經理人/170
公司經理人/171
其他從屬商事代理人/176
A.與經理人之區彆/176
b.代理權之範圍/178
四、商事代理權之意定限製/180
A.比較法觀察/180
b.商事代理權限製之概念/181
經理權限製之概念/181
意定限製/183
A.自始與嗣後限製/183
b.內部指示/185
公司經理權限之限製/188
其他商事代理權之限製/188
c.善意第三人/189
五、結 論/192
第四章 錶見公司經理人
一、問題之提齣/199
二、無爭議之案型/203
A.無爭議之公司經理人/204
章程規定/204
符閤資格/204
經法定程序/205
委任契約之成立/205
登 記/206
以外界所理解之經理人職稱對外以公司名義為
法律行為/207
b.既非經理人亦非錶見經理人之情形/207
三、有疑問案型對經理權授與行為效力之影響/208
A.公司法程序規定之瑕疵/210
章程未規定得設經理人/210
不符閤資格/211
未經法定程序/211
b.授權行為未成立與意思瑕疵/213
授權行為未有效成立/213
意思瑕疵/215
A.代理授權行為意思瑕疵斟酌說/215
b.代理授權行為意思錶示錯誤原則不斟酌說/218
c.本文見解:商事代理意思瑕疵不斟酌/218
c.未為經理人登記/220
未為經理人委任之登記/220
未為解任之登記/221
d.職稱是否屬於經理人有疑問/222
四、錶見代理法則之適用/225
A.商法錶見代理法則/226
b.對經理人登記之信賴保護/230
公司法第十二條之法律性質/230
未為解任登記/233
經理權自始不存在之委任登記/236
未為委任登記/238
c.經理人委任之錶見代理/239
d.容忍錶見經理/243
五、結 論/248
第五章 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
一、前 言/253
二、與民法獨立發展之商法/256
三、民商分立之商法/260
A.形式意義之商法/260
b.實質意義之商法/261
c.商法獨立性之意義/264
商法之特色/264
商法之傾嚮/266
商法與民法之關係/267
四、民商閤一中之商法/268
A.民商二法統一論/269
b.瑞士債務法/271
c.瑞士之商法學/274
五、颱灣民商閤一中之民商分立/277
A.民商閤一中獨立之商事法/277
從民商分立到民商閤一/277
商法之概念/278
法律繼受之分道揚鑣/282
b.民商閤一中民商分立之睏境/283
商人之概念無規定/284
企業或營業之概念有待建立/286
商事行為之特殊性被忽視/287
民法學與商法學交流不足/289
c.民商法學之舞颱/291
d.商事契約之研究/295
企業觀點之契約分類/295
雙方商事契約/296
純粹民事契約/300
單方商事契約/302
六、結 語/303
參考文獻
自序
在民事財産法研究領域,代理與經理均非熱門的話題,但經理人,尤其是公司總經理,卻經常是實際掌握公司經營管理生殺大權之人,其地位有時可與公司董事長相提並論,縱非如此,至少也位居公司管理之中上階層,在公司之實務上,扮演舉足輕重之角色。最近,更由於2001年太平洋崇光股權爭議一案,關於經理人權限之問題,成為公司法學界關注之焦點。本書希望從民法代理與商事代理之基本理論齣發,深掘代理與經理製度之來龍去脈,能為代理人乃至於經理人權限實務問題之解決,提供理論之基礎。
本書之主軸為「代理權範圍之確定與限製」,延伸齣來之子題為「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全書五個部分,係個人 2003年6月間以「從代理權範圍之確定談民商閤一」為題,在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心得報告擴充之結果。從一篇不到兩萬字的報告,膨脹到近二十萬言,應該不能算是略加潤飾之結果。我國雖無形式意義的商法,民法學與商法學分離之現象,似乎較若乾民商分立國傢更為民商分立。當立法者將經理人留在民法,民事財産法學者應如何善待之,又如何讓其與公司經理人之相處更為融洽,有待智慧之考驗。
本書除第四章「錶見公司經理人」為首次正式問世之作外,均曾按編排順序陸續發錶於法律專業雜誌。各章之安排,雖均有其論述之內在邏輯,但因各章各有其主題與重心,自成體係,讀者若無暇從第一章起閱讀,直接跳到其他各章,或許無法完全理解,但應該也能略知其梗概。國立政治大學林國全教授在上述報告撰寫過程,開示其對公司經理人之見解,並對該研究錶示支持與鼓勵;對前述報告,柯澤東教授、王文宇教授、王泰升教授,曾宛如教授等先進當場提齣質疑,對本書之續行研究,甚有啓發;匿名審稿人對本書內容之批評與指教,使本書更為周延;本書寫作過程,黃銘傑教授、曾宛如教授、林能光教授等公司法專傢不厭其煩解答個人關於公司法之疑惑,如黑暗中之明燈,指引前進之方嚮;颱灣大學法學碩士張誌朋律師詳讀本書各章,對用語遣詞及具體內容,提供建設性的建議;颱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助理廖姿婷小姐、許玉珊小姐協助本書之校對,並統一註釋文獻之格式;元照齣版公司的臨門一腳,使本書得以順利齣版,對以上諸位先生女士之協助,個人謹緻由衷之謝忱。關於公司經理人之論述,公司法學者若覺得可笑,請一笑置之。
陳自強二○○六年二月十六日於研究室
這本書的齣現,可說是填補瞭許多我在法律知識上的空白,並且帶來瞭全新的思考角度。《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光是書名就足以引起我的好奇心。我一直對公司法中的權力劃分與責任歸屬感到睏惑,而這本書正好深入探討瞭這個核心問題。 作者以一種極具條理性的方式,引導讀者深入理解「代理權」和「經理權」在不同法律脈絡下的區別。在民法領域,代理的基礎是「授權」和「本人意思」,強調的是代理人對本人負責。然而,在商事法中,經理人的權力往往是基於公司法的明文規定,或是公司內部章程的授權,其目的更傾嚮於促成商業交易的效率。書中對於這兩者之間細微的界線,有著極為精準的闡釋。 更讓我佩服的是,作者對於「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的論述。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體係,對整個國傢的法律運行方式有著深遠的影響。作者不僅介紹瞭它們的起源和發展,更重要的是,他分析瞭這兩種模式在實踐中可能產生的優劣勢。例如,民商閤一的體係或許更能貫徹法律的統一性,但商事法的特殊性可能難以被充分體現;而民商分立的體係,則可能導緻法律適用上的複雜性。 書中對「權力」與「責任」的辯證關係,更是讓我受益匪淺。當公司經理對外代錶公司簽訂閤約時,一旦齣現問題,究竟是誰該為此負責?是經理本人,還是公司?這其中的判斷,往往牽涉到代理權的範圍,以及經理權的性質。作者透過大量的案例分析,為我們揭示瞭判斷這些複雜情況的關鍵。 總而言之,這是一本兼具學術深度與實務價值的著作。它不僅讓我對代理權和經理權有瞭更清晰的認識,更讓我對颱灣法律體係中的民商劃分有瞭更深刻的理解。我強烈推薦所有對公司法、商事法,以及法律在現代商業運營中扮演角色的讀者,都能夠細讀這本書。
评分這本書真是讓我大開眼界!從書名《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就可以感受到作者在探討一個非常核心且複雜的法律議題。我一開始以為會是一本比較學術、枯燥的書籍,但讀起來卻意外的引人入勝。作者以非常清晰的邏輯,一步一步引導讀者進入民事與商事法律在代理權和經理權上的交織與分歧。 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對於「代理權」和「經理權」在不同體係下的定義與實踐進行瞭深入的比較。在民法領域,代理權的範圍相對較為明確,但也容易與本人意思產生混淆;而在商事法中,經理權的賦予則更加彈性,但也伴隨著較大的風險。作者透過大量的案例分析,讓我們看到這兩者在實際運作中的細微差異,以及在特定情境下,界線如何變得模糊。 書中對「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的討論,更是讓我對颱灣現行的法律體係有瞭更深的理解。從歷史脈絡到學術爭議,作者都做瞭詳盡的介紹,並提齣瞭一些發人深省的觀點。我尤其認同作者對於「效率」與「保障」在法律選擇上的權衡。有時候,為瞭追求商業活動的效率,我們可能會犧牲一些民事上的嚴謹;反之,過於強調民事上的保障,又可能阻礙瞭商業的發展。這本書讓我對這個兩難睏境有瞭更具體的認識。 總體來說,這本書的論述結構嚴謹,但語言並不艱澀。即使是對法律領域沒有深厚背景的讀者,也能夠從中獲得啟發。作者對於細節的關注,以及對不同學說的客觀呈現,都展現瞭其專業素養。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法律學術著作,更像是一本引導我們思考法律與社會互動的指南。對於關心公司法、票據法、甚至是一般民事代理關係的讀者,這本書都絕對值得一讀。
评分《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這本書,絕對是近期我看過最引人入勝的法律專著瞭!我一直對法律上的「代理」和「經理」這些概念感到有些模糊,尤其是在思考公司法的時候,更是常常睏惑於權力劃分的界線。這本書恰恰解決瞭我長久以來的疑惑。 作者在書中對「代理權」和「經理權」的定義與界定,進行瞭極為細緻的剖析。他清楚地劃分瞭這兩者在民事法和商事法下的不同意涵。在民事領域,代理權往往是基於「本人」的授權,重點在於「本人意思」的實現;而在商事法中,經理權的賦予則更具商業導嚮,旨在提高經營效率,其權力範圍往往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書中舉例豐富,讓原本枯燥的法律概念變得生動易懂。 尤其讓我感到驚喜的是,作者對「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的學說爭議進行瞭深入的探討。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體係,對一個國傢的經濟活動和法律製度有著根本性的影響。作者沒有簡單地採用某一種學說,而是客觀地呈現瞭它們各自的優缺點,以及在歷史發展中的演變。這讓我對颱灣法律體係的形成有瞭更深層次的理解。 書中對於「權責」的釐清,更是讓我印象深刻。當經理人行使其權力時,他同時也承擔瞭相應的責任。如何界定這些責任的範圍,以及在齣現過失或侵權行為時,應如何進行追究,這些都是本書重點關注的問題。作者透過大量的案例分析,讓我們看到這些抽象的法律原則是如何在實際案件中被應用的。 總之,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像是一本引導我們理解複雜法律關係的入門指南。它以清晰的邏輯、豐富的案例和深刻的洞察,為讀者打開瞭一扇通往民商法世界的大門。我強烈推薦所有對公司治理、法律實務,以及法律理論感興趣的朋友,都能夠翻閱這本書。
评分這本《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簡直就是一本讓我在法律學習路上醍醐灌頂的寶典!老實說,一開始翻開書名,我心裡還有些猶豫,畢竟「代理權」、「經理權」、「民商閤一」、「民商分立」這些詞彙聽起來就頗有深度,擔心會是一本讓人望而卻步的學術論文。但實際閱讀後,我纔發現自己的擔憂是多餘的。 作者的筆觸非常流暢,而且善於將艱澀的法律術語,轉化為生動有趣的論述。他對於「代理權」和「經理權」在不同法律體係下的差異,進行瞭非常細緻的剖析。例如,在民法上,代理的重點在於「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代理人是否依據本人意思行使權力;而在商事法上,經理人的權力則更多是基於法律的賦予和契約的約定,目的是為瞭促進商業活動的發展。 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探討「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時,並沒有簡單地給齣一個非黑即白的結論,而是呈現瞭兩種學說的演變、爭議以及各自的優劣。這讓我明白,法律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而是不斷在各種需求之間尋求平衡。對於颱灣這樣一個同時深受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影響的地區,理解這兩種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更是顯得格外重要。 書中對於「權力」與「責任」的連結,也有著深刻的洞察。當一個人被賦予代理權或經理權時,他同時也承擔瞭相應的責任。如何界定這些責任的範圍,以及在發生侵權行為時,應如何追究責任,這些都是本書深入探討的重點。作者透過許多貼近實務的案例,讓我們看到法律在這些關鍵時刻所扮演的角色。 總體而言,這本書不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是一本啟迪思維的工具。它讓我在麵對複雜的法律問題時,不再感到無所適從,而是能夠從更宏觀的角度去理解問題的根源。對於所有對公司法、證券法、甚至是普通代理關係感興趣的讀者,這本書絕對不容錯過。
评分《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這本書,可謂是法學界的一股清流,以其獨特的視角切入瞭許多讀者可能忽略的實務問題。我原先對「代理權」與「經理權」的認知,大多停留在課本上的基本定義,但這本書讓我看到,原來這兩者在民事和商事法之下,竟有如此豐富多元的樣貌。作者在書中巧妙地運用瞭許多實務判例,生動地闡釋瞭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落差。 最讓我驚喜的是,作者在探討「民商閤一」與「民商分立」這兩個大的學說框架時,並非僅僅停留在概念的闡述,而是深入分析瞭這兩種體係各自的優缺點,以及它們在颱灣法製發展歷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在某些國傢,商事法被視為民法的特別法,依循「民商閤一」的原則;而在另一些國傢,則獨立發展齣獨立的商事法典,強調「民商分立」。作者對這兩種模式的比較,讓我對不同法係下的法律思維有瞭更宏觀的認識。 在關於「代理權」的討論上,書中特別強調瞭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不同角色的代理權範圍與界限。這對於我們理解公司法的運作至關重要。當一個公司經理對外簽訂閤約時,他的行為究竟是代錶公司,還是個人的行為?這其中的界線,往往牽涉到無數的法律糾紛。作者透過精闢的分析,為我們釐清瞭這些複雜的關係。 而「經理權」的部分,則更側重於商事活動中的權力劃分與責任承擔。在快速變動的商業環境中,經理人往往需要迅速做齣決策,這也使得他們的權力範圍變得更加廣泛。本書對此的探討,讓我意識到,如何有效地規範經理權,既能鼓勵企業傢精神,又能防止濫用權力,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法律課題。 總之,這是一本能夠引發深度思考的著作。作者不僅具備紮實的法律功底,更懂得如何將抽象的法律概念,轉化為讓讀者能夠理解和應用的知識。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企業經營者,乃至關心公司治理的社會大眾,這本書都將提供寶貴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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