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导 论
第一章 民事代理权范围之确定与限制
一、问题之提出/13
二、代理权之类型化与体系化/16
A.代理之功能/16
扩张经济活动空间/17
使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参与法律交易活动/17
使团体或企业经营者参与法律交易/17
A.代 表/18
b.意定代理权人/18
c.销售人员等隶属之商业辅助人/19
d.经理人/19
e.代办商/20
b.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21
三、民事代理权范围之确定/26
A.确定之原则/26
内部授权/27
外部授权/28
b.直接代理型态委任代理权范围之确定/30
特别委任/31
概括委任/34
四、民事意定代理权之意定限制/35
A.代理权限制概念探讨之目的/36
b.代理人与本人之代理关系/39
自始限制/40
嗣后限制/44
c.代理权范围之对外关系/47
所谓自始限制/47
A.内部授权/47
b.外部授权/49
嗣后限制/50
A.外部限制/50
b.内部授权而内部限制/50
c.外部授权而内部限制/52
d.本人通知内部授权之事实后再为内部限制/53
授权书外之代理权限制/53
A.所谓自始限制/54
b.嗣后内部限制/56
d.内部之指示与代理权之限制/56
区别说/57
区别说之检讨/59
五、结 论/61
第二章 代理权授与行为无因性之检讨
一、问题之说明/67
二、德国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发展/70
A.十九世纪前半叶以前之发展/71
b.Laband之法律发现/72
契 机/73
意定代理权与委任之区别/74
主张代理行为说/74
委任内部指示不能限制代理权之范围/75
c.学说之续造及德国民法之制定/76
无因性理论/76
德国民法之制定/77
德国民法制定后无因性理论之发展/78
民商分立下之统一代理制度/79
d.我国民法之继受与学说之状态/81
三、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之射程距离/85
A.讨论之对象──民事代理/85
b.授权行为无因性概念之釐清/88
独立性或分离原则/89
外在无因性?/90
内在无因性?/91
c.授权行为独立性原则/93
有委任无代理/93
代理权之撤回/94
孤立之代理?/95
法律要件不同?/96
小 结/98
d.基础关系存续对代理权之影响/98
基础关系之消灭/99
基础关系自始欠缺/100
e.委任内部之指示/105
无因性理论之见解/105
内部授权/108
A.委任同时授与代理权/108
b.先委任再授权/110
c.本人亦以自己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110
外部授权/111
代理权滥用理论/112
A.无因性原则之相对化/112
b.德国代理权滥用理论/113
c.为代理权限制之问题/116
四、结 论/119
第三章 商事代理权之范围确定与限制─以经理权为中心
一、问题之说明/123
二、商事代理之概念/126
A.商事代理人属于商业辅助人/126
商业辅助人/126
商事代理人/128
b.与民事代理之对比/130
c.商事代理发展轨迹与民事代理不同/133
三、商事代理权与其范围之确定/136
A.经理人/137
商号经理人与公司经理人/137
经理人之概念/140
A.为商号签名人/141
b.为商号管理事务/142
c.公司经理人/144
经理人与商号之基础关系/147
A.劳工法之适用/149
b.民法委任规定之适用/150
b.经理权之授与/151
经理权之法律性质/151
单独行为说与契约说/155
A.单独行为说/155
b.契约说/156
c.检 讨/158
明示或默示/160
c.商事代理权范围之确定/161
经理权确定之原则/162
A.类型化之代理权/162
b.管理上一切必要行为/164
c.商号事务之一部/166
经理权之法定限制/168
A.不动产买卖或设定负担/168
b.第五三四条之适用?/169
c.共同经理人/170
公司经理人/171
其他从属商事代理人/176
A.与经理人之区别/176
b.代理权之范围/178
四、商事代理权之意定限制/180
A.比较法观察/180
b.商事代理权限制之概念/181
经理权限制之概念/181
意定限制/183
A.自始与嗣后限制/183
b.内部指示/185
公司经理权限之限制/188
其他商事代理权之限制/188
c.善意第三人/189
五、结 论/192
第四章 表见公司经理人
一、问题之提出/199
二、无争议之案型/203
A.无争议之公司经理人/204
章程规定/204
符合资格/204
经法定程序/205
委任契约之成立/205
登 记/206
以外界所理解之经理人职称对外以公司名义为
法律行为/207
b.既非经理人亦非表见经理人之情形/207
三、有疑问案型对经理权授与行为效力之影响/208
A.公司法程序规定之瑕疵/210
章程未规定得设经理人/210
不符合资格/211
未经法定程序/211
b.授权行为未成立与意思瑕疵/213
授权行为未有效成立/213
意思瑕疵/215
A.代理授权行为意思瑕疵斟酌说/215
b.代理授权行为意思表示错误原则不斟酌说/218
c.本文见解:商事代理意思瑕疵不斟酌/218
c.未为经理人登记/220
未为经理人委任之登记/220
未为解任之登记/221
d.职称是否属于经理人有疑问/222
四、表见代理法则之适用/225
A.商法表见代理法则/226
b.对经理人登记之信赖保护/230
公司法第十二条之法律性质/230
未为解任登记/233
经理权自始不存在之委任登记/236
未为委任登记/238
c.经理人委任之表见代理/239
d.容忍表见经理/243
五、结 论/248
第五章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一、前 言/253
二、与民法独立发展之商法/256
三、民商分立之商法/260
A.形式意义之商法/260
b.实质意义之商法/261
c.商法独立性之意义/264
商法之特色/264
商法之倾向/266
商法与民法之关系/267
四、民商合一中之商法/268
A.民商二法统一论/269
b.瑞士债务法/271
c.瑞士之商法学/274
五、台湾民商合一中之民商分立/277
A.民商合一中独立之商事法/277
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277
商法之概念/278
法律继受之分道扬镳/282
b.民商合一中民商分立之困境/283
商人之概念无规定/284
企业或营业之概念有待建立/286
商事行为之特殊性被忽视/287
民法学与商法学交流不足/289
c.民商法学之舞台/291
d.商事契约之研究/295
企业观点之契约分类/295
双方商事契约/296
纯粹民事契约/300
单方商事契约/302
六、结 语/303
参考文献
自序
在民事财产法研究领域,代理与经理均非热门的话题,但经理人,尤其是公司总经理,却经常是实际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生杀大权之人,其地位有时可与公司董事长相提并论,纵非如此,至少也位居公司管理之中上阶层,在公司之实务上,扮演举足轻重之角色。最近,更由于2001年太平洋崇光股权争议一案,关于经理人权限之问题,成为公司法学界关注之焦点。本书希望从民法代理与商事代理之基本理论出发,深掘代理与经理制度之来龙去脉,能为代理人乃至于经理人权限实务问题之解决,提供理论之基础。
本书之主轴为「代理权范围之确定与限制」,延伸出来之子题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全书五个部分,系个人 2003年6月间以「从代理权范围之确定谈民商合一」为题,在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心得报告扩充之结果。从一篇不到两万字的报告,膨胀到近二十万言,应该不能算是略加润饰之结果。我国虽无形式意义的商法,民法学与商法学分离之现象,似乎较若干民商分立国家更为民商分立。当立法者将经理人留在民法,民事财产法学者应如何善待之,又如何让其与公司经理人之相处更为融洽,有待智慧之考验。
本书除第四章「表见公司经理人」为首次正式问世之作外,均曾按编排顺序陆续发表于法律专业杂志。各章之安排,虽均有其论述之内在逻辑,但因各章各有其主题与重心,自成体系,读者若无暇从第一章起阅读,直接跳到其他各章,或许无法完全理解,但应该也能略知其梗概。国立政治大学林国全教授在上述报告撰写过程,开示其对公司经理人之见解,并对该研究表示支持与鼓励;对前述报告,柯泽东教授、王文宇教授、王泰升教授,曾宛如教授等先进当场提出质疑,对本书之续行研究,甚有启发;匿名审稿人对本书内容之批评与指教,使本书更为周延;本书写作过程,黄铭杰教授、曾宛如教授、林能光教授等公司法专家不厌其烦解答个人关于公司法之疑惑,如黑暗中之明灯,指引前进之方向;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张志朋律师详读本书各章,对用语遣词及具体内容,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助理廖姿婷小姐、许玉珊小姐协助本书之校对,并统一註释文献之格式;元照出版公司的临门一脚,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对以上诸位先生女士之协助,个人谨致由衷之谢忱。关于公司经理人之论述,公司法学者若觉得可笑,请一笑置之。
陈自强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于研究室
這本書真是讓我大開眼界!從書名《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就可以感受到作者在探討一個非常核心且複雜的法律議題。我一開始以為會是一本比較學術、枯燥的書籍,但讀起來卻意外的引人入勝。作者以非常清晰的邏輯,一步一步引導讀者進入民事與商事法律在代理權和經理權上的交織與分歧。 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對於「代理權」和「經理權」在不同體系下的定義與實踐進行了深入的比較。在民法領域,代理權的範圍相對較為明確,但也容易與本人意思產生混淆;而在商事法中,經理權的賦予則更加彈性,但也伴隨著較大的風險。作者透過大量的案例分析,讓我們看到這兩者在實際運作中的細微差異,以及在特定情境下,界線如何變得模糊。 書中對「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討論,更是讓我對台灣現行的法律體系有了更深的理解。從歷史脈絡到學術爭議,作者都做了詳盡的介紹,並提出了一些發人深省的觀點。我尤其認同作者對於「效率」與「保障」在法律選擇上的權衡。有時候,為了追求商業活動的效率,我們可能會犧牲一些民事上的嚴謹;反之,過於強調民事上的保障,又可能阻礙了商業的發展。這本書讓我對這個兩難困境有了更具體的認識。 總體來說,這本書的論述結構嚴謹,但語言並不艱澀。即使是對法律領域沒有深厚背景的讀者,也能夠從中獲得啟發。作者對於細節的關注,以及對不同學說的客觀呈現,都展現了其專業素養。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法律學術著作,更像是一本引導我們思考法律與社會互動的指南。對於關心公司法、票據法、甚至是一般民事代理關係的讀者,這本書都絕對值得一讀。
评分《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這本書,可謂是法學界的一股清流,以其獨特的視角切入了許多讀者可能忽略的實務問題。我原先對「代理權」與「經理權」的認知,大多停留在課本上的基本定義,但這本書讓我看到,原來這兩者在民事和商事法之下,竟有如此豐富多元的樣貌。作者在書中巧妙地運用了許多實務判例,生動地闡釋了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落差。 最讓我驚喜的是,作者在探討「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這兩個大的學說框架時,並非僅僅停留在概念的闡述,而是深入分析了這兩種體系各自的優缺點,以及它們在台灣法制發展歷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在某些國家,商事法被視為民法的特別法,依循「民商合一」的原則;而在另一些國家,則獨立發展出獨立的商事法典,強調「民商分立」。作者對這兩種模式的比較,讓我對不同法系下的法律思維有了更宏觀的認識。 在關於「代理權」的討論上,書中特別強調了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不同角色的代理權範圍與界限。這對於我們理解公司法的運作至關重要。當一個公司經理對外簽訂合約時,他的行為究竟是代表公司,還是個人的行為?這其中的界線,往往牽涉到無數的法律糾紛。作者透過精闢的分析,為我們釐清了這些複雜的關係。 而「經理權」的部分,則更側重於商事活動中的權力劃分與責任承擔。在快速變動的商業環境中,經理人往往需要迅速做出決策,這也使得他們的權力範圍變得更加廣泛。本書對此的探討,讓我意識到,如何有效地規範經理權,既能鼓勵企業家精神,又能防止濫用權力,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法律課題。 總之,這是一本能夠引發深度思考的著作。作者不僅具備紮實的法律功底,更懂得如何將抽象的法律概念,轉化為讓讀者能夠理解和應用的知識。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企業經營者,乃至關心公司治理的社會大眾,這本書都將提供寶貴的啟示。
评分《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這本書,絕對是近期我看過最引人入勝的法律專著了!我一直對法律上的「代理」和「經理」這些概念感到有些模糊,尤其是在思考公司法的時候,更是常常困惑於權力劃分的界線。這本書恰恰解決了我長久以來的疑惑。 作者在書中對「代理權」和「經理權」的定義與界定,進行了極為細緻的剖析。他清楚地劃分了這兩者在民事法和商事法下的不同意涵。在民事領域,代理權往往是基於「本人」的授權,重點在於「本人意思」的實現;而在商事法中,經理權的賦予則更具商業導向,旨在提高經營效率,其權力範圍往往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書中舉例豐富,讓原本枯燥的法律概念變得生動易懂。 尤其讓我感到驚喜的是,作者對「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學說爭議進行了深入的探討。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對一個國家的經濟活動和法律制度有著根本性的影響。作者沒有簡單地採用某一種學說,而是客觀地呈現了它們各自的優缺點,以及在歷史發展中的演變。這讓我對台灣法律體系的形成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 書中對於「權責」的釐清,更是讓我印象深刻。當經理人行使其權力時,他同時也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如何界定這些責任的範圍,以及在出現過失或侵權行為時,應如何進行追究,這些都是本書重點關注的問題。作者透過大量的案例分析,讓我們看到這些抽象的法律原則是如何在實際案件中被應用的。 總之,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像是一本引導我們理解複雜法律關係的入門指南。它以清晰的邏輯、豐富的案例和深刻的洞察,為讀者打開了一扇通往民商法世界的大門。我強烈推薦所有對公司治理、法律實務,以及法律理論感興趣的朋友,都能夠翻閱這本書。
评分這本《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簡直就是一本讓我在法律學習路上醍醐灌頂的寶典!老實說,一開始翻開書名,我心裡還有些猶豫,畢竟「代理權」、「經理權」、「民商合一」、「民商分立」這些詞彙聽起來就頗有深度,擔心會是一本讓人望而卻步的學術論文。但實際閱讀後,我才發現自己的擔憂是多餘的。 作者的筆觸非常流暢,而且善於將艱澀的法律術語,轉化為生動有趣的論述。他對於「代理權」和「經理權」在不同法律體系下的差異,進行了非常細緻的剖析。例如,在民法上,代理的重點在於「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代理人是否依據本人意思行使權力;而在商事法上,經理人的權力則更多是基於法律的賦予和契約的約定,目的是為了促進商業活動的發展。 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探討「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時,並沒有簡單地給出一個非黑即白的結論,而是呈現了兩種學說的演變、爭議以及各自的優劣。這讓我明白,法律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而是不斷在各種需求之間尋求平衡。對於台灣這樣一個同時深受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影響的地區,理解這兩種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更是顯得格外重要。 書中對於「權力」與「責任」的連結,也有著深刻的洞察。當一個人被賦予代理權或經理權時,他同時也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如何界定這些責任的範圍,以及在發生侵權行為時,應如何追究責任,這些都是本書深入探討的重點。作者透過許多貼近實務的案例,讓我們看到法律在這些關鍵時刻所扮演的角色。 總體而言,這本書不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是一本啟迪思維的工具。它讓我在面對複雜的法律問題時,不再感到無所適從,而是能夠從更宏觀的角度去理解問題的根源。對於所有對公司法、證券法、甚至是普通代理關係感興趣的讀者,這本書絕對不容錯過。
评分這本書的出現,可說是填補了許多我在法律知識上的空白,並且帶來了全新的思考角度。《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光是書名就足以引起我的好奇心。我一直對公司法中的權力劃分與責任歸屬感到困惑,而這本書正好深入探討了這個核心問題。 作者以一種極具條理性的方式,引導讀者深入理解「代理權」和「經理權」在不同法律脈絡下的區別。在民法領域,代理的基礎是「授權」和「本人意思」,強調的是代理人對本人負責。然而,在商事法中,經理人的權力往往是基於公司法的明文規定,或是公司內部章程的授權,其目的更傾向於促成商業交易的效率。書中對於這兩者之間細微的界線,有著極為精準的闡釋。 更讓我佩服的是,作者對於「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論述。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對整個國家的法律運行方式有著深遠的影響。作者不僅介紹了它們的起源和發展,更重要的是,他分析了這兩種模式在實踐中可能產生的優劣勢。例如,民商合一的體系或許更能貫徹法律的統一性,但商事法的特殊性可能難以被充分體現;而民商分立的體系,則可能導致法律適用上的複雜性。 書中對「權力」與「責任」的辯證關係,更是讓我受益匪淺。當公司經理對外代表公司簽訂合約時,一旦出現問題,究竟是誰該為此負責?是經理本人,還是公司?這其中的判斷,往往牽涉到代理權的範圍,以及經理權的性質。作者透過大量的案例分析,為我們揭示了判斷這些複雜情況的關鍵。 總而言之,這是一本兼具學術深度與實務價值的著作。它不僅讓我對代理權和經理權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更讓我對台灣法律體系中的民商劃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我強烈推薦所有對公司法、商事法,以及法律在現代商業運營中扮演角色的讀者,都能夠細讀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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