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託法理之发展过程,早期是以适用或类推传统民法原理为基础,逐渐确立民事信託观念,而在信託法制定公布后,则建构体系完整之民事信託法理。其后,为将信託架构运用在以资产管理、吸收资金、资金调度或事业经营为目的之商业性设计,各种商事信託法制先后制定,而形成独特之商事信託法理。由于商事信託具有集团性、营业性及商品性之特点,其与民事信託略有差异,故将信託架构运用于商业性设计时,应如何调整信託法所建立之民事信託法理,并与传统民法原理相互调和,而顺利跨越民事信託与商事信託之法理差异,实为信託法制之当前课题。
本书先说明现代信託关系之特性,再从信託如何与私法体系接轨、调和及相互作用等问题切入,探讨信託在私法体系上之地位。其次,则解析信託法之性质,建立划分任意法规与强行法规之基本原则,以界定私法自治运用于信託制度之范围。再者,分别检讨受託人之权限范围、信託之监督机制及信託之基础性变更等重要课题,以解构信託法制之核心内容。最后,除介绍商事信託之功能及立法发展外,并从如何调整民事信託法理、取法公司法理及适用证券交易法等面相出发,以建构我国之商事信託法理。
自 序
第一章 信託:私法体系之水上浮油?
壹、前 言/3
贰、现代信託关系之特点/5
参、信託在私法体系之地位/26
肆、信託与私法体系之调和/47
伍、结 论/67
第二章 信託法之二面性
壹、前 言/71
贰、任意法规与强行法规之概念/73
参、美国「统一信託法典」之立法模式/79
肆、我国信託法之立法模式/87
伍、任意法规与强行法规之界线/103
陆、结 论/107
第三章 受託人之权限范围
壹、前 言/111
贰、受託人之权限及免责/112
参、受託人之权限变更/124
肆、表示同意之方式/129
伍、结 论/132
第四章 信託之监督机制
壹、前 言/137
贰、外部监督机制/138
参、内部监督机制/156
肆、信託财产评审委员会/160
伍、信託监察人/164
陆、结 论/176
第五章 信託之基础性变更
壹、前 言/181
贰、信託主体之变更/185
参、信託客体之变更/194
肆、信託之合併或分割/200
伍、信託关系之终止/203
陆、信託变更或终止权限之分配/208
柒、结 论/228
第六章 商事信託之功能与立法
壹、前 言/235
贰、商事信託之意义/236
参、商事信託之功能/248
肆、商事信託之立法/257
伍、结 论/268
第七章 商事信託法理之建构
壹、前 言/273
贰、商事信託之组织特性/274
参、民事信託法理之调整/279
肆、公司法理之取法/288
伍、证券交易法之适用关系/291
陆、结 论/296
序
自一九九六年信託法制定后,我国已建立体系较为完整之民事信託法理,为我国信託法制之发展,奠定基石。由于信託架构在商业性设计上,富有灵活弹性之特色,我国为配合金融市场发展之需要,亦分别于二○○○年、二○○二年、二○○三年及二○○四年先后制定信託业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及证券投资信託及顾问法,而依其投资标的及商业设计目的之差异,创设共同信託基金、特殊目的信託、不动产投资信託、不动产资产信託及证券投资信託等法定商事信託之类型。虽然商事信託原则上仍以民事信託法理为本,但由于其具有营业性、集团性或商品性之主要特质,故我国商事信託法制之立法,则依其商业设计目的之需要,调整信託法所建立之民事信託法理。 信託法在法律体系上为民事特别法,其解释及适用仍应遵循民事之基本原理。但因信託毕竟源起于英美固有之衡平法理,而信託行为之法律构造及效力,又与传统民法原理有所差异,故信託如何与私法体系妥适调和,以克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扞格,并解决法制文化之隔阂,实为我国信託法制发展之基本课题。
又在民事信託法理建构后,如何针对商事信託之商业设计目的,调整民事信託法理之内容,架设跨越民事信託法理与商事信託法理之桥樑,而将信託制度有效运用于金融市场,并提供更多元之商业组织,亦为当前之重要课题。 本书先介绍现代信託关系之特性,再就信託如何与私法体系接轨及相互作用等问题出发,以探讨信託在私法体系上之地位,并认为信託并非私法体系之水上浮油,而应谋求信託与私法体系之调和。其次,则以任意法规与强行法规之判定标准为本,界定信託法之性质,并勾勒运用信託架构之自治空间。又鉴于受託人之权限范围、信託之监督机制及信託之基础性变更等课题,乃信託制度能否弹性运用之重要关键,本书除分别解构其法制内容外,尚指出其在商事信託之运用上,应特别调整民事信託法理之必要性。最后,先着手分析商事信託之功能及立法发展,再从如何调整民事信託法理、取法公司法理及适用证券交易法等问题切入,期能为商事信託法理之建构,提出管蠡之见。 本书之成,实植基于国内斯学先进丰硕之研究成果,而能使各章之讨论有所附丽,但笔者学殖未深,谬误难免,尚祈法学先进惠赐卓见。又本书之付梓,尚应感谢元照出版公司各位同仁之专业服务,千言万语仍无法表达由衷谢忱。
王志诚 谨识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这本书的结构设计也颇具匠心。作者并非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将信托法的不同模块有机地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逻辑清晰、层层递进的知识体系。从信托的定义和基础原则出发,逐步过渡到信托的种类、设立、管理,再到信托的终止和争议解决。这种循序渐进的讲解方式,使得读者能够逐步掌握信托法的全貌,而不是零散地记忆一些概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书中对于不同类型信托的比较分析,例如区分了国内信托与国际信托,以及各种特定目的信托的特点,这帮助我更清晰地认识到信托的多元化和灵活性。这种系统性的梳理,对于建立起一个稳固的信托法理认知,起到了关键作用,让我在阅读完一章后,能更好地理解下一章的内容。
评分《信託之基本法理》在法律操作层面提供了相当扎实的指引。书中对于信托设立的各个环节,从信托合同的订立、信托财产的转移,到受托人的选任与管理,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特别关注了书中关于受托人义务的部分,作者列举了受托人应当尽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等,并且通过一些经典的案例,说明了这些义务的实际内涵以及违反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这让我意识到,选择一位合适的受托人至关重要,而受托人在履行职责时也必须审慎和负责。此外,书中对于信托的终止与解除,以及信托财产的分配等程序也做了清晰的介绍,这些都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虽然有些案例分析稍显学术化,但整体而言,这本书为想要了解或实际运用信托的人,提供了一份相当有价值的操作指南。
评分《信託之基本法理》在理论深度和实践指导性之间取得了良好的平衡。书中不仅提供了扎实的法理基础,还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将抽象的法律概念与实际操作联系起来。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书中对信托法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不同发展路径进行了对比,这让我对信托这一制度的普适性和特殊性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同时,作者在解读法律条文时,也融入了许多学者的观点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使得内容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前瞻性。尽管某些章节在深入探讨过程中,可能需要读者具备一定的法律背景知识,但对于绝大多数想要深入了解信托法的人来说,这本书都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起点。它不仅仅是一本教科书,更像是一本能够引导读者探索信托法世界,并逐步建立起独立思考能力的指南。
评分这本《信託之基本法理》乍看之下,书名就带着一股学究气,让人不禁联想到堆积如山的法条和枯燥的案例分析。不过,抱持着对信托这一法律制度的好奇心,我还是翻开了它。书中的开篇,并没有直接切入复杂的法律条文,而是从信托的概念起源、历史演变娓娓道来。作者以一种非常清晰且具象化的方式,解释了信托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发展轨迹,从古代的神圣委托,到近代复杂的财产管理工具,这种宏观的视角,让我立刻对信托有了初步的认识,不再觉得它只是个冰冷的法律术语,而是能与现实生活产生连接的制度。接着,书本深入浅出地剖析了信托的核心要素,比如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法律关系,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关键概念。作者利用了不少生活化的比喻,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变得易于理解,这对于初次接触信托法的朋友来说,绝对是一大福音。即使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能在阅读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对信托法理的基本认知框架。
评分翻阅《信託之基本法理》的过程中,最让我感到惊喜的是其对于信托制度背后伦理与社会功能的探讨。书中并没有将信托仅仅视为一种纯粹的法律工具,而是着眼于它所承载的信任、责任以及对社会财富传承和分配的影响。作者深入分析了信托在保护弱势群体、实现慈善事业、以及应对家庭财富风险等方面的价值。例如,书中详细阐述了遗嘱信托如何帮助父母在生前就为子女的未来做好规划,保障他们的教育和生活;又或者,慈善信托如何能更有效地将捐赠者的善意转化为实际的社会效益。这些内容让我深刻体会到,信托不仅仅是为了规避风险或节税,它更是一种体现人与人之间信任、责任传递的社会契约。这种从价值层面切入的解读,使得原本可能显得疏远的法律条文,瞬间充满了人文关怀,也让我对信托的意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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