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論一事不再理之憲法原則
壹、導 論∕1
貳、基本價值與目的∕8
一、防止冤獄∕9
二、防止審判所帶來之痛苦∕10
三、防止騷擾被告∕11
四、確保判決的終局性∕11
五、禁止重復處罰∕12
參、一事不再理之「一事」∕15
一、我國學說理論∕15
二、美國學說理論∕18
肆、不同法域之實務見解∕26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6
二、美國州法院∕38
三、英國法∕39
四、我國法∕42
伍、憲法標準之建立∕46
一、我國實務見解之缺點∕46
二、擬議之憲法標準∕53
陸、結 論∕65
第二章 起訴書與基本人權
壹、導 論∕67
貳、起訴書之功能∕69
參、美國法起訴書的改革∕72
肆、起訴書的要件∕76
一、犯罪構成要件∕77
二、事實充分特定∕79
三、法律效果∕80
四、我國法之比較與參考∕83
伍、起訴書之補充與修正∕90
一、詳情訴狀∕90
二、證據歧異∕91
三、修正起訴書∕95
四、我國法之比較與參考∕99
陸、結 論∕101
附件不同起訴書格式∕102
一、我國傳統起訴書例∕102
二、日本起訴書例∕105
三、美國起訴書例∕107
四、我國簡式起訴書例∕110
第三章 以一事不再理論撤迴起訴
壹、導 論∕113
貳、一事不再理與撤迴起訴∕118
一、憲法原則及核心價值∕118
二、判決形成前即受保護∕123
三、附著時間∕127
參、被告同意撤迴起訴∕131
肆、權利未附著前之保護∕136
伍、撤迴起訴之確定∕137
陸、結 論∕141
第四章 論審判之範圍
壹、導 論∕145
貳、我國法之審判範圍∕146
參、我國實務之弊病∕152
肆、美國法之審判範圍∕158
伍、理論分析∕161
一、與既判力範圍不同∕161
二、權力分立原則------不告不理 ∕167
三、受告知之權利與正當法律程序∕172
四、一事不再理的憲法權利∕178
陸、審判範圍之擬議∕180
柒、結 論∕183
第五章 以一事不再理論再審
壹、導 論∕185
貳、似而不同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89
一、一行為不二罰∕189
二、與一事不再理之不同∕191
參、美國法參考∕193
肆、理論分析∕196
一、核心價值∕197
二、詐騙例外∕200
三、犯罪未完成例外∕201
四、謹慎調查例外∕202
伍、我國再審閤憲性之探討∕204
一、證據價值動搖∕205
二、法官或檢察官犯罪或受懲戒∕209
三、自白或新證據∕213
陸、結 論∕221
第六章 不自證己罪保護之客體
壹、導 論∕223
貳、憲法上之不自證己罪∕225
參、判斷標準------供述或溝通性質∕227
肆、具體適用∕230
伍、結 論∕235
第七章 刑事訴訟中被遺忘的權利緘默權
壹、導 論∕239
貳、受「強迫」而為不利陳述∕241
參、直接或間接之強迫∕247
一、直接強迫∕248
二、間接強迫∕249
肆、強迫之推定與消除∕251
一、強迫之推定∕251
二、強迫之消除∕254
伍、審判中之緘默權∕263
陸、檢察官偵訊之緘默權∕270
柒、結 論∕272
第八章 開創自白法理的新紀元
壹、導 論∕275
貳、任意性的理論瑕疵∕277
參、使用任意性標準之判決評析∕283
一、最高法院四則判決∕283
二、整體觀察之瑕疵∕285
三、個彆觀察之瑕疵------第一則判決∕286
四、個彆觀察之瑕疵------第四則判決∕290
肆、預防性法則∕291
一、不得漠視的現實場景∕291
二、預防性措施∕295
伍、嚇阻性法則∕301
一、自白與物證皆會引誘執法人員違法∕302
二、任意性、預防性法則之不足∕303
三、承認以嚇阻為目的嚇阻性法則∕304
四、稀釋例外∕306
五、嚇阻性法則之適用∕309
陸、結 論∕310
序
堅持學術理念,不隻一次與司法當道齟齬,少數司法高官的舉措,某個程度也反映當代決策者之心態,值得與讀者分享。
司法院在民國九十三年以學者身分,聘我為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之委員。在討論上訴審修正時,最大的爭議為二審究竟應採「事後審」或「續審」製,我在會中有許多意見與主席相左。在民國九十四年的一次會議中,身為大法官的主席言本委員會必須貫徹全國司改會之決議,而該決議為「二審為事後審兼續審製」,因此二審修法方嚮為「事後審兼續審製」。因當時我手中並無全國司改會之資料,僅請求委員會審慎考慮此一政策。會後查證全國司改會之決議係二審採「事後審」,並非「事後審兼續審製」,我乃於下一次會議開始時,在得到主席許可後發言,請求辨明澄清二審究竟應以「事後審」或「續審」為原則。孰料這位大法官主席,不自法理論證此國傢重大政策,竟然高聲怒斥我自入本研修會以來即一直代錶「律師」之利益提齣意見。對此無端指控,我極為憤怒,乃問有何依據作此陳述,這位大法官主席竟言「證據很多」。為錶達抗議,我憤而離席,並即嚮司法院提齣辭呈。事後,司法院多次找人勸我重返刑訴研修會,有一學者在受司法院囑託時嚴峻迴絕﹕「明明就是你們不對,你們為什麼不嚮王老師道歉,我不會當你們的說客。」
我早已無意與這位主席老先生計較,隻是司法院高高在上的心態令人遺憾。二十一世紀的颱灣,有那一個政府機關會在開會時,對於主動敦聘的學者,以子虛烏有之事詆毀之,用粗暴的言語羞辱之?除瞭司法院,我認為現今颱灣已經沒有任何單位還殘存這種戒嚴時代之威權餘毒。這位大法官傲居其位直至退休,司法院完全無可奈何,這位大法官或司法院迄今也不曾嚮我道歉。最令人遺憾者,司法院倡言貫徹全國司改會之決議,實際上卻背道而馳,至今在其政策文宣上仍言二審將採「事後審兼續審製」。誠信為一切執政之根本!最應公正廉潔的司法院,竟公然欺騙人民!
最高法院也視我為洪水猛獸,封殺我參與他們的學術研討會。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世新大學法學院段重民院長邀我參加最高法院十二月所舉辦之證據法研討會,隻有三個月的準備時間讓我百般猶豫,但想到段院長及最高法院新任楊仁壽院長都是多年好友,隻好在重重稿債中再添一筆新債。最高法院法官均為博學鴻儒之士,每一個判決影響亦極為深遠,在接下這個任務後,立即排除一切雜務苦苦構思論文的題材與內容,一方麵深恐貽笑大方毀瞭自己的聲譽,另一方麵也希望能透過論文影響最高法院的思想。孰知十月底,段院長來電告知最高法院「有一些人」對我有意見,已取消我一人的論文發錶。段院長對此莫名舉措極為憤怒,嚮最高法院錶達退齣論文研討會以示抗議。段院長錶示,他也嚮其他兩位論文發錶人說明原委,其中陳運財教授亦無法苟同最高法院的行為,已錶示與我們同進退。隔沒幾天,最高法院竟然真的發給我一份公文,言「研討會議程因故暫行改議」。
我也真是佩服最高法院。當初邀請我發錶論文時,發瞭一份蓋有院長官印的公文,受文者除瞭我之外,還有段重民院長、陳運財教授及另一位教授,而這次議程改議的公文,受文者竟然獨我一人,其他原先受邀的學者都不在其列。這兩份公文,我視若至寶珍藏,將來司法博物館成立時,得提供展齣我們這一代最高法院的思想作為。不贊同我的見解,最高法院大可公開指責我的錯誤,甚至得漠視不予理會,但為何要視一介學者為毒草,防蔽堵塞而至於斯?對於中華民國的最終審法院,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尚有如此之思想審查行為,身為一個國民,我隻覺得可悲及哀痛;身為一個學者,對此特殊待遇,我可能要感謝最高法院賜給我無上的「殊榮」。非常遺憾的是,到今天為止,最高法院不曾有一個人打一通電話嚮我說明此事,徒以二紙公文對其所邀請學者「呼之即來、揮之則去」,顢頇官僚,高高在上的心態,莫此為甚。最高法院許多法官都是我的好友,許多判決也都引用我的見解,我深信這個事件是行政體係的魯莽決策所緻。
祈禱有一天,最高法院能重新邀請我迴去發錶相同的論文,我不為自己祈禱,而是為我的國傢祈禱。具備反省認錯的能力,是一個人或一個機關的偉大錶徵,我祈禱我們有一個胸懷開闊的最高法院。
案件單一性、同一性,幾乎是每年國傢考試的必考題材。我從大學時代開始死背這個議題,似懂非懂記誦瞭一堆,雖足以應付考試,但完全不知公平正義之基礎何在,似乎就隻是一堆技術規則。開始教授刑事訴訟法時,纔發覺所謂的案件單一性、同一性,是實務界創造的超級怪獸,對被告、被害人、整體社會都不盡然公平。一直想動筆批判,但總覺得無法提齣獨到而有說服力的理論取而代之,乃多次將這個議題提起又放下。
案件單一性、同一性,最主要在處理審判與既判力的範圍,傳統實務見解為﹕「同一案件之起訴事實是否同一,固決定審判之範圍,同時亦決定既判力之範圍」。我以前無力撼動此一根深蒂固的觀念,透過這本書的五篇論文,我自憲法基本人權的角度,剖析此立論之瑕疵,重新建立一套閤於公平正義的理論體係。審判之範圍與既判力之範圍,乃涇渭分明、截然不同之概念,其憲法或法理基礎迥然有異,審判之範圍不應受既判力範圍之影響,既判力之範圍亦未必應受審判範圍之影響。
一事不再理的憲法原則,引領我突破思想的層層障礙。這個議題對我一直是無與倫比的睏難與復雜,自留美讀書十多年來,隻膚淺知道幾個判決主旨,無力也無心積極探索。民國九十四年因為颱灣修法廢除連續犯、牽連犯,警覺不能也不應該再逃避這個議題,一事不再理因此成為我這幾年的研究重心。從基本原則及核心價值,推演到既判力的範圍、撤迴起訴的問題、再審的理由,先後寫成三篇論文。在奠立一事不再理之法理基礎後,我苦思如何擊破傳統審判範圍的藩籬,書、論文、判決常不能滿足我的許多疑問,也因此多次寫信求教於美國教授,終於完成瞭「論審判之範圍」、「起訴書與基本人權」兩篇論文。這五篇論文提齣許多革命性的見解,許多理論論述也是國內前所未有的創作。
「開創自白法理的新紀元」是我原先計畫在最高法院發錶的論文,但因為前述司法行政體係的顢頇,緻未能發錶。這個題目,也是我為我國刑事訴訟所許的大願。
我國自有刑事訴訟法以來,即規定訊問被告應齣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取供,否則所取得之自白不得為證據。遺憾的是,一直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執法人員違法取供之情事仍時有所聞,甚至連檢察官也不免違法。法務部首席參事民國九十六年在法務部「法務通訊」刊物中指齣,檢察官「有時以法律不允許之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有關之自白或其他相關之證據……因作法拙劣常為最高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指摘」、「檢察官 ……以押取供乃至聲色俱厲地訓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情事,仍所在多有,如此侵犯人性尊嚴的刑事追訴或辦案態度或作為…… 有損代錶國傢追訴犯罪之檢察官形象。」身為一個教授法律的老師,身為一個熱愛司法的法律人,除瞭慚愧及痛心外,我苦思能為這個國傢做些什麼?
違法取供最主要的責任,當然應歸責立法機關怠於立法、行政機關疏於約束其執法人員。但司法機關是否應共負其責?在立法怠惰的時代,司法機關是否有能力及責任改變執法人員違法取供的惡習?我在論文中論證:最高法院不能突破思想的桎梏,有縱容鼓勵違法之嫌;透過法律的解釋,司法機關也有絕對之能力公平閤理解決違法取供的問題,呼籲審判機關應勇於肩負此一重大責任。
辯護權、緘默權是司法機關解決違法取供的重要法門。關於辯護權,我去年已經齣版一本專書予以討論。緘默權源自於不自證己罪,本書有三篇論文與此有關:「不自證己罪保護之客體」、「刑事訴訟中被遺忘的權利—緘默權」、「開創自白法理的新紀元」。三篇論文提齣瞭許多新的看法,共同的主旨就是籲請最高法院依現行法律解釋,開創新的自白法哲學,以解決自白在實務上所造成的種種睏擾,使人民的權利受到尊重,增進人民對司法程序的信賴。
我的助理,颱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生魏潮宗、鄭雯娗、蘇凱平、嚴心吟、林劭燁、黃慧儀、莫孟衡、張琬婷,聰敏勤奮,遠甚於我,協助蒐尋資料,幫忙校正,也提供許多寶貴意見。毋庸置疑,文責一切歸我。
王兆鵬 2008年2月4日 颱大法律學院研究室
說實話,第一次看到《一事不再理》這個書名的時候,我心裡閃過一個念頭:“這不就是我在找的東西嗎?” 感覺好像有人讀懂瞭我內心深處的吶喊。我們生活中總有那麼一些事情,明明知道它不會有結果,或者根本不屬於我該管的範疇,但就是放不下,放不下。它可能是一段已經結束的感情,一個無關緊要的八卦,或者是一個永遠也解決不瞭的社會問題。這些“事”就像黏在你身上的泥巴,甩都甩不掉,每一次想起,都會在心裡泛起一絲漣漪,然後又是一陣莫名的煩躁。我之前也看過一些勵誌的書,它們總是鼓勵我們要積極進取,永不放棄。但有時候,我覺得“永不放棄”這句話,好像被過度解讀瞭。有些事情,真的就該在適當的時候“放手”,不再去糾纏,不再去執著。這並不是懦弱,而是一種智慧,一種對自身精力和情緒的珍視。這本《一事不再理》的作者,我猜一定是一個對人性洞察入微的人。他應該能理解那種明明知道不該繼續,卻又身不由己的掙紮。我希望這本書能提供一些更具操作性的方法,比如,在麵對那些“令人糾結”的事情時,我們該如何進行心理上的切割?如何訓練自己不去過度思考,不去過度擔憂?在颱灣,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很緊密,有時候“人情債”也是一種很難“不再理”的事情。我很好奇這本書會不會涉及到這方麵的內容。總之,這本書名非常有吸引力,讓我有種迫不及待想要翻開一探究竟的衝動。
评分這本《一事不再理》的書名,一聽就讓我聯想到生活中的種種。我們常常在事情一發生,就急著去處理、去解決,好像不立刻行動就無法安心。但有時候,是不是該停下來想一想,很多事情真的需要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去糾纏嗎?我最近在讀一本關於個人成長和時間管理的書,書名也是類似的概念,講的是如何篩選掉那些不重要、不緊急,但又會耗費我們大量精力的事情。它提到一個很有趣的觀點,說我們的大腦就像一個容量有限的處理器,如果你不斷地將各種“待處理”事項塞進去,最終隻會導緻係統過載,效率低下。所以,學習“不再理”那些不值得投入的事情,反而是另一種更高級的“理”,是一種對自我能量的保護和聚焦。這本書裏有很多關於如何辨識“值得理”和“不值得理”的事情的實用方法,比如設定清晰的界限,學會拒絕,以及定期迴顧自己的目標,看看哪些事情是在真正推動你前進的。雖然這本《一事不再理》我還沒來得及細讀,但光是書名,就足以引發我很多關於“放下”和“專注”的思考。颱灣的生活節奏很快,我們每個人都好像在追趕著什麼,常常顧此失彼。如果這本書能幫助我們找到一種更輕鬆、更有效率的生活方式,那真是太好瞭。我期待這本書能為我提供一些具體的啓發,讓我能更從容地應對生活中的各種“事”。
评分看到《一事不再理》這個書名,我的腦海裏立刻浮現齣我媽的口頭禪:“事情一件一件做,做完瞭就放下瞭。” 她常說,糾結於過去或者不該管的事,隻會讓自己心煩意亂,做什麼事情都做不好。這句話聽起來樸實無華,卻蘊含著深刻的道理。生活就像一場馬拉鬆,我們不可能把所有的賽道都跑一遍,更不可能把所有在賽道旁呐喊助威的人都一一迴應。這本書名,似乎是在提醒我們,要學會辨識賽道,學會專注,學會放過自己。我最近也在思考如何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質,減少不必要的內耗。很多時候,我們之所以感到疲憊,並不是因為事情本身有多難,而是因為我們對那些“不值得的事”投入瞭太多的情緒和精力。這本書,或許就是一本關於“情緒管理”和“精力管理”的教科書。我好奇它會從哪個角度切入,是心理學,還是哲學,或者是更偏嚮於生活實踐?如果它能教會我如何在麵對那些“讓人糾結”的事情時,保持冷靜,不被情緒裹挾,並且能找到一個閤理的方式去“放下”,那將是一筆寶貴的財富。在颱灣,我們常常被各種“人情世故”所睏擾,很多時候,我們無法“一事不再理”,是因為礙於情麵,或者害怕承擔後果。這本書會不會提供一些關於如何處理這些復雜人情關係,同時又不失去自我的方法?我很期待這本書能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啓示。
评分《一事不再理》這個書名,就像一股清流,瞬間擊中瞭我的“痛點”。 我們生活的世界,充斥著太多的“應該”和“不得不”。 好像我們的人生,就是一場永無止境的“處理”和“解決”的過程。 但有沒有想過,有時候,我們之所以感到焦慮和疲憊,恰恰是因為我們“太理”瞭? 很多事情,不是不能解決,而是根本就不值得我們去“理”。 就像一些無效的社交,一些無謂的爭論,一些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執著。 這些,都在悄悄地吞噬著我們的時間和精力,讓我們本可以去做更重要、更有意義的事情。 這本書的作者,一定是一個非常通透的人。 他或者她,一定看透瞭我們在這個時代普遍存在的“過度思考”和“過度糾纏”的毛病。 我希望這本書,能給我提供一套係統的思維方式,幫助我建立起一種“辨彆機製”,能夠快速地識彆齣那些“值得我投入”的事情,並果斷地“不再理”那些消耗我、阻礙我的事情。 在颱灣,我們生活在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各種新知、潮流、八卦撲麵而來,稍不留神就會被捲入其中。 如何在這個喧囂的世界裏,找到一片屬於自己的寜靜,保持內心的清醒和專注,是每一個現代人都應該學習的課題。 《一事不再理》,這本書名本身就有一種“解脫”的意味,我迫不及待想通過閱讀它,找到屬於自己的那份“放下”的智慧。
评分《一事不再理》這個書名,讓我聯想到一種境界。我想象中的“一事不再理”是一種非常灑脫的狀態,就像風吹過,不留痕跡;水流過,不積淤泥。我們每天被無數的信息轟炸,被無數的要求裹挾,很多時候,我們就像一顆陀螺,不停地鏇轉,卻找不到自己的中心。這本書名,恰恰點齣瞭問題的核心——我們是不是太在意那些本不值得我們投入太多關注和情感的事情瞭?我在一個朋友的書架上看到瞭這本書,他平時是個很講究效率的人,他說這本書給瞭他很多啓發。他跟我分享說,書裏講瞭一個很有意思的“止損點”理論,不僅僅是用在投資領域,也可以用在我們處理人際關係和個人事務上。比如,當你發現某件事情已經耗費瞭你大量的精力,但依然看不到積極的進展,甚至可能是在消耗你,那麼,你就應該果斷地設立一個“止損點”,然後放手,不再繼續投入。這需要很大的勇氣,因為我們很多人習慣瞭“堅持到底”,但有時“堅持”變成瞭一種固執,一種自我消耗。這本書,我希望它不僅僅是停留在理論層麵,而是能給我們提供一些具體的工具和技巧,幫助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實踐“一事不再理”的智慧。比如,它會不會提供一些冥想練習,或者一些思考框架,來幫助我們分辨哪些是“重要的事”,哪些隻是“噪音”?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幫助我擺脫一些不必要的包袱,讓我的生活變得更清爽、更有力量。
本站所有內容均為互聯網搜尋引擎提供的公開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儲任何數據與內容,任何內容與數據均與本站無關,如有需要請聯繫相關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於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tbooks.qcis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特书站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