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序言
11-8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Kirtsaeng案
(一)Kirtsaeng案背景
本案有關一名泰國留學生(被告Kirtsaeng)在1997年從泰國到美國就讀Cornell大學,隨後又在UniversityofSouthernCalifornia取得博士學位,他依賴泰國政府的奬學金完成學業,並有迴去泰國後執教十年的義務,到美國唸書時,覺得美國的教科書價格昂貴,透過泰國的親朋好友從泰國購買當地相同版本後寄到美國,Kirtsaeng利用泰國當地便宜售價與美國的差價賺取利潤,原告是該教科書的齣版商(JohnWiley&Sons,Inc.公司),依據美國著作權法規範專屬權,著作權人可以散布重製品,但受到第107條到第122條的種種限製,所有權人可以散布復製品,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專屬權,尤其是「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saledoctrine),所有權人對其持有的閤法重製物或唱片,不需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可以將其拋棄或販售,但私自進口在國外製造的重製物,對國內的著作權人造成侵害。
2008年原告提起控訴,一審時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依每件75,000元的賠償金額,共需賠償原告美金600,000元,「第一次銷售理論」不適用於外國製造的受美國著作權保障的商品,原告(本案上訴人)是專門印製教科書的齣版社,從作者們取得外國及國內的著作授權,為美國國內的著作權人,經常將國外齣版、編輯、販售等事項全權委由國外的分支機構處理,在國外的齣版品往往載明隻限當地販售,原告就其英文教科書亞洲市場的銷售、印刷、製作,全部授權其外國分公司(WileyAsia),而在國外販售的這些書籍,在未經過原告同意下不能進口美國,因此,原告控告被告違反專屬權的規定與進口的限製;被告則抗辯其進口的書籍全部都是閤法製造,並且符閤「第一次銷售理論」,因此,販售行為不須經原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