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着作权法(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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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能够轻易理解着作权法的相关理论
  ◎用简洁的说明方式能快速的记忆重点
  ◎以图表方式来加深记忆


  着作权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每天看书报、听音乐、上网浏览下载资源等例行活动,就是在接触他人的着作;而平日所拍的照片、日记等等,让您也成为一位作家。当完成这些作品的那一刻起,就是着作权法中的着作人(俗称作家),同时授予着作权(精准的说是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这权利不但内容丰富多样,而且大多数会跟随您一辈子后,还能再延续50年,也就是说,它会存在比您更久,一定成为您身后遗产的一部分。

  本书将着作权法中的重要概念,或易误解之处,以一页文、一页图的方式,依序说明概念,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顺文字,说明最精华的着作权法概念。如此一来,当遇到着作权的问题时,就可以轻松釐清问题点所在,可保障自身权利,也可免于侵害他人权利。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曾胜珍

  
  现职
  岭东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专任教授
  中国大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台湾评鑑协会科技大学&台湾评鑑协会技术学院评鑑委员
  台中市政府劳资争议调解人
  台中市地政士公会顾问
  
  学历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美国宾州大学法学硕士
  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经历
  行政院经建会法规小组副研究员
  神达电脑机构总管理处法务专员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教育部保护校园智慧财产权跨部会谘询小组委员
  教育部大专校院校园保护智慧财产权行动方案访视活动委员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着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委员
  岭东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
  
  专书着作
  智慧财产权法专题研究(专书)
  论我国经济间谍法立法之必要性-以美国法制为中心(专书)
  论网路着作权之侵害(专书)
  智慧财产权论丛——第一辑(专书)
  营业秘密法(专书)
  智慧财产权论丛——第贰辑(专书)
  财经法研究的新轨迹(专书)
  论网路着作权之侵害(专书)(修订再版)
  智慧财产权法专论:科技时代新思维(专书)
  图解着作权法(专书)
  智慧财产权法新观点(专书)
  智慧财产权法专论——着作权之抄袭与侵害(专书)
  图解专利法(专书)
  学术期刊论文超过100篇
  
黄锋荣
  
  现职
  懋锋会计事务所执业会计师
  逢甲大学商学院博士学程(会计及租税组)博士生
  
  学历
  台中师专
  东海大学经济系
  中山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硕士
  岭东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硕士
  
  经历
  国小教师
  中台科技大学兼任讲师
  岭东科技大学兼任讲师
  台湾省政府建设厅科员、股长、秘书
  台湾省政府秘书、科长、专门委员
  科技部(原国科会)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专门委员

图书目录

第一章着作权法的基本概念
1-1着作权法的世界观
1-2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1-3着作权制度
1-4着作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一)
1-5着作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二)
1-6着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1-7着作权法的主管机关
1-8外国人的着作权
1-9不得为着作权之内容
1-10孤儿着作

第二章着作权法的用语
2-1「版权」与「着作权」
2-2「着作」与「着作物」
2-3「着作人」与「着作权人」
2-4「公众权」与「公众授权」
2-5CC授权条款
2-6「公开发表」与「公开发行」
2-7「着作权」与「着作邻接权」

第三章着作的类型
3-1语文着作
3-2音乐着作
3-3戏剧、舞蹈着作
3-4美术着作
3-5摄影着作
3-6图形着作
3-7视听着作
3-8录音着作
3-9建筑着作
3-10电脑程式着作
3-11衍生着作
3-12编辑着作
3-13表演着作

第四章着作权之归属
4-1独立着作与共同着作
4-2结合着作
4-3共同着作的权利归属
4-4僱佣关系所完成着作的权利归属
4-5出资关系所完成着作的权利归属
4-6僱佣或出资关系的区分
4-7「影子作家」与「捉刀代笔」所完成着作的权利归属
4-8参加征选、竞赛所完成着作的权利归属
4-9接受经费补助所完成着作的权利归属
4-10採访所完成着作的权利归属
4-11假着作的权利归属

第五章着作人格权
5-1着作人格权的内容
5-2公开发表权
5-3姓名表示权
5-4同一性保持权
5-5公务员的着作人格权
5-6着作人格权不得转让
5-7约定不行使着作人格权的效果
5-8着作财产权与着作人格权间调和
5-9着作人格权合理使用的抗辩
5-10着作人格权的继承问题

第六章着作财产权的种类
6-1重制权
6-2公开口述权
6-3公开播送权
6-4公开上映权
6-5公开演出权
6-6公开传输权
6-7改作权
6-8散布权
6-9出租权
6-10公开展示权
6-11编辑权
6-12制版权

第七章着作财产权存续期间、行使与消灭
7-1着作财产权存续期间的长短
7-2着作财产权存续期间的计算
7-3着作财产权的移转
7-4着作财产权的部分让与
7-5着作财产权的授权利用
7-6着作财产权设定质权
7-7出版权
7-8着作财产权的消灭
7-9制版权与出版权的消灭

第八章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8-1为何要有合理使用与强制或法定授权的规定
8-2为教育及学术研究目的的合理使用
8-3图书馆的合理使用
8-4政府机关的合理使用
8-5媒体机构的合理使用
8-6公益及艺文活动的合理使用
8-7美术着作、建筑着作与电脑程式着作的合理用
8-8着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所有人的着作使用权利
8-9一般的合理使用
8-10合理使用的判断基准
8-11音乐着作的录音强制授权
8-12法定授权

第九章保障着作权的救济方法
9-1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
9-2着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9-3着作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9-4着作财产权或制版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9-5什么情况算是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9-6查扣及没入
9-7着作权禁止平行输入

第十章网路环境中着作权法的保护
10-1美国电子千禧着作权法
10-2权利管理电子资讯
10-3防盗拷措施
10-4避风港条款
10-5网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保护责任
10-6连线服务提供者免责之特别要件
10-7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与搜寻服务提供者免责之特别要件
10-8快速存取服务提供者及搜寻服务提供者免责之特别要件

第十一章科技时代中着作权法新议题
11-1网路公司公司之战
11-2网路着作权管理
11-3点对点传输概念
11-4P2P档案分享与散布权
11-5P2P着作权争讼
11-6着作权的间接侵害责任
11-7未来展望
11-8201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Kirtsaeng案
11-9着作权集体管理

图书序言

11-8201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Kirtsaeng案
 
(一)Kirtsaeng案背景

 
本案有关一名泰国留学生(被告Kirtsaeng)在1997年从泰国到美国就读Cornell大学,随后又在UniversityofSouthernCalifornia取得博士学位,他依赖泰国政府的奖学金完成学业,并有回去泰国后执教十年的义务,到美国唸书时,觉得美国的教科书价格昂贵,透过泰国的亲朋好友从泰国购买当地相同版本后寄到美国,Kirtsaeng利用泰国当地便宜售价与美国的差价赚取利润,原告是该教科书的出版商(JohnWiley&Sons,Inc.公司),依据美国着作权法规范专属权,着作权人可以散布重制品,但受到第107条到第122条的种种限制,所有权人可以散布复制品,主张被告侵害其着作专属权,尤其是「第一次销售理论」(firstsaledoctrine),所有权人对其持有的合法重制物或唱片,不需经过着作权人同意可以将其抛弃或贩售,但私自进口在国外制造的重制物,对国内的着作权人造成侵害。
 
2008年原告提起控诉,一审时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判决被告,依每件75,000元的赔偿金额,共需赔偿原告美金600,000元,「第一次销售理论」不适用于外国制造的受美国着作权保障的商品,原告(本案上诉人)是专门印制教科书的出版社,从作者们取得外国及国内的着作授权,为美国国内的着作权人,经常将国外出版、编辑、贩售等事项全权委由国外的分支机构处理,在国外的出版品往往载明只限当地贩售,原告就其英文教科书亚洲市场的销售、印刷、制作,全部授权其外国分公司(WileyAsia),而在国外贩售的这些书籍,在未经过原告同意下不能进口美国,因此,原告控告被告违反专属权的规定与进口的限制;被告则抗辩其进口的书籍全部都是合法制造,并且符合「第一次销售理论」,因此,贩售行为不须经原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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