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序言
11-8201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Kirtsaeng案
(一)Kirtsaeng案背景
本案有关一名泰国留学生(被告Kirtsaeng)在1997年从泰国到美国就读Cornell大学,随后又在UniversityofSouthernCalifornia取得博士学位,他依赖泰国政府的奖学金完成学业,并有回去泰国后执教十年的义务,到美国唸书时,觉得美国的教科书价格昂贵,透过泰国的亲朋好友从泰国购买当地相同版本后寄到美国,Kirtsaeng利用泰国当地便宜售价与美国的差价赚取利润,原告是该教科书的出版商(JohnWiley&Sons,Inc.公司),依据美国着作权法规范专属权,着作权人可以散布重制品,但受到第107条到第122条的种种限制,所有权人可以散布复制品,主张被告侵害其着作专属权,尤其是「第一次销售理论」(firstsaledoctrine),所有权人对其持有的合法重制物或唱片,不需经过着作权人同意可以将其抛弃或贩售,但私自进口在国外制造的重制物,对国内的着作权人造成侵害。
2008年原告提起控诉,一审时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判决被告,依每件75,000元的赔偿金额,共需赔偿原告美金600,000元,「第一次销售理论」不适用于外国制造的受美国着作权保障的商品,原告(本案上诉人)是专门印制教科书的出版社,从作者们取得外国及国内的着作授权,为美国国内的着作权人,经常将国外出版、编辑、贩售等事项全权委由国外的分支机构处理,在国外的出版品往往载明只限当地贩售,原告就其英文教科书亚洲市场的销售、印刷、制作,全部授权其外国分公司(WileyAsia),而在国外贩售的这些书籍,在未经过原告同意下不能进口美国,因此,原告控告被告违反专属权的规定与进口的限制;被告则抗辩其进口的书籍全部都是合法制造,并且符合「第一次销售理论」,因此,贩售行为不须经原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