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拜科技快速进步之赐,数位化已成为今日的主流。此种数位化的趋势,不但让人类所创造的知识得以跳脱传统的纸本等媒介之束缚,并能透过网路将0与1的数位内容快速的传播到全世界。此等革命性的变化,不但形成一种典范移转的现象,也出现无数的新兴利用模式,更便利了知识的取得与传播,也丰富民众的生活。但是福祸相倚,数位化的变革也相对的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衍生出诸多争议议题,对创作人、权利人以及利用人都带来极大的挑战。
而此等针对数位化内容保护与利用的拔河,并非仅侷限于一般的报章杂志书籍,而是涵盖所有的文创产业,特别是与音乐与影视攸关的娱乐与媒体产业。而且此等数位化的趋势,更突破传统,不论在软体或是硬体,甚至在平台方面,都开创出许多过去所无法想像的新兴产品与利用模式,例如苹果赖以翻身的iPod, iTune、奠下苹果帝国基础的iPhone, iPad、以及无所不在的行动商务等等,都是例证。更不用说民众已经广泛利用的搜寻引擎、电子资料库、数位图书馆、数位影像、网路影音串流等,也都凸显出着作权保护与利用争议之拔河。
也由于技术与相关应用平台的成熟,再加上数位化内容传输便利、应用方便、重制成本低、价格也相对低廉等因素,使得数位化早就以一股锐不可挡的态势席卷全球。但是对数位化内容究竟应该如何加以保护、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为何、合理使用如何继续发挥其功能、是否应该加以适当的规范、以及如何弥补此等新技术对着作权法所带来的挑战等问题也随之而生。
为了因应数位化问题所可能带来的挑战,国际间很早就开始积极因应。例如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IPO)早在1996年就通过WIPO着作权条约(WCT)以及WIPO表演人暨录音物公约(WPPT),以因应数位化对着作权所带来之挑战。而美国也在1998年通过数位千禧年着作权法案(DMCA),对数位化内容之利用与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例如DMCA所增订的美国着作权法第512条,不但建构了通知/取下(notice and take down)的网路服务提供者(ISP)免责规定的基本原则,更为ISP提供4个安全避风港(safe-harbor),成为现今ISP对其使用者之侵权行为免责的最主要依据。而美国DMCA的相关立法架构与规范内容也进而影响全球,各国也纷纷订定类似的规范。
虽然各国已经先后修改其着作权法,并将数位内容之着作权以及网路利用的相关问题纳入规范,但是就实务发展而言,此等规范仍然明显不足,也因此产生诸多的侵权与法律适用之疑义。因此如何因应数位着作权之相关前瞻议题,并进而兼顾数位着作权之发展趋势,乃成为现今研究着作权法与相关应用之人士不可忽略的议题。
而在两岸之间,由于两岸同文同种,相关之文创与数位内容商品在网路的推波助澜之下,早已跨越两岸之政治现实,以致侵权情事时有所闻,也更凸显于两岸间保护着作权之重要性与挑战性。因此,两岸之着作权法应如何去因应各种的着作权争议问题,更关系到两岸业者与利用人的权益。而在两岸均致力于发展文创产业之际,此等议题也更显重要。
也是基于此等考量,政大法律系与政大智慧财产研究所特别于2013年举办「两岸着作权重要争议研讨会」,邀请两岸着作权法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对攸关两岸着作权发展与应用的相关问题,特别是两岸着作权法之修法与数位着作权相关议题进行讨论,也获致重要的成效,而参与的两岸学者也针对相关议题,费心准备了具有深度与内涵的论文,凸显出参与学者之研究成果。由于这些论文具有相当的价值,为避免此等论文于研讨会结束后就此散失,因此政大法学院财经法中心以及智慧财产研究所特别与元照出版社合作,将相关论文编辑成册,以飨未能参与此次盛会并对数位着作权有兴趣的各界人士。
由于参与的两岸学者发表之论文甚多,且论文着重点不尽相同,因此经讨论后,决定将所有论文依其讨论重点编辑为两本书,其中「两岸着作权法之修正检讨与展望」,探讨两岸各自进行之着作权法修法重点与争议问题,已经于2013年10月顺利出版,至于有关数位着作权相关议题之论文,则纳入本书「数位着作权前瞻议题与发展趋势」内与各位读者见面。
惟本书之所以能够完成,要特别感谢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何敏、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暨智慧财产学院特聘讲座教授孙远钊、(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教授、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宗伦教授、政治大学法学院与商学院合聘李治安教授、以及大业大学智财学位学程章忠信教授等两岸知名着作权学者,没有他们慷慨同意授权利用其等研究成果,就不可能有本书的出版。另外,感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赐序,让本书增色不少。最后则要感谢助理秋玲、瑞清等人的大力协助,没有他们的支持与努力,也不可能有此本书之问世。
本书的出版,见证两岸着作权法学者相互交流的成果,随着两岸着作权法的修正,以及网路应用不断的推陈出新,将会有更多新兴的着作权法争议问题出现,也期盼两岸着作权法学者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再次携手写下另一篇合作的乐章。
政大法律系教授 冯震宇 谨识于烟波庭
2014年7月8日
序二 数位着作权保护任重道远 自从互联网诞生,数位着作权保护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不同利益主体甚至表现出大相径庭的态度:早期来自于自由软体的共用理念,认为着作权制度阻碍了电脑软体产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反着作权思想。自由软体之父Richard Stallman就提出过 Copyleft和copywrong的极端口号,他在《为什么软体不应有「所有者」?》一文中指出:软体的编写者将软体「据为己有」看上去天经地义。但必须看到,一个软体并不是单纯的工具,一旦软体的编写者将其传播出去,就不简单地是在提供「工具」,而是在传播「思想」。在这一点上,现有的版权体系採用了所谓保护「表达?(expression)」,不保护「思想(Idea)」的两分法,为软体保护问题设置了无法解释的障碍,造成了软体的精神分裂。而后,当时还在斯坦福任教的法学家Lawrence Lessig教授提出了知识共用理论(creative commons),主张在互联网环境下应当对着作权、商标和无线广播加以法律限制:「少数大公司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正在以保护私有财产的旗号,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瓦解互联网继续创新的活力」。「美国人是有些精神分裂的,一方面,在文化建设方面,我们鼓励创新,重视自由;但另一方面,我们却採纳极端保护主义的版权法律架构,垄断知识,压制创新。」如果说Stallman是从技术角度以感性来反抗着作权制度,那么Lessig就是从法律上以理性来审判着作权制度了。
在数字馆藏、线上教育的着作权利用上,社会公益机构和大学更是表现出了超越精神,不顾现行着作权制度的约束,纷纷将现有馆藏数位化,谷歌数字图书馆甚至已经做了一个「世界图书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各国的图书囊于旗下。
依託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产业的在早期几乎无一例外的站在了弱化着作权保护的立场上了。而那些基于传统文化产业发展起来的企业们大唿互联网盗版毁掉了他们的前(钱)途。伴随互联网对着作权保护持续的漠视,权利机关开始用「三振出局」法,在对那些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发出三次警告之后,如果仍不停止侵权,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但时至今日,在互联网大浪淘沙、重新洗牌之后,我们又看到了另外的局面,传统文化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手打造正版网站,新一代网路着作权淘金者诞生。真所谓「恨也网路,爱也网路」,互联网30余年的历程,大公司们在着作权保护的立场上如同探戈舞姿一样摇摆不定,这一阶段的司法实践也尽在「自由裁量」之中,从产业利益角度看,就不难理解美国在数位着作权保护上的「精神分裂」了。
立法者的反映相对审慎一些,但也还是不断在跟随时代的大潮。1998年,美国「数位千年版权法」专门为互联网服务商创立的「通知──删除」的「安全港」原则,由于互联网的交互、自由、共用的商业模式,目前遇到了巨大的执行问题。2014年3月,谷歌向美国国会提供证据,称其每天接到的请求删除侵权资讯的通知已经不堪重负,在无法彻底删除侵权资讯的情况下,让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是不公平的。2014年3月20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就「通知──删除」这个问题进行了听证。其中包含权利人、互联网公司以及学者的观点。这次听证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第一次通知删除后,同一内容在短时间又被上传是否要求互联网公司继续删除,是否施以互联网公司积极审查/监督义务?还有观点认为,当互联网公司尽到基本义务(已经有第一次删除),之后就不应再承当间接侵权责任,这意味着美国开始思考调整「通知──删除」责任规则了。
着作权制度诞生的300年间,变动之巨,修法之频繁,在所有法律部门中堪称之最,而每次法律的变化都是大公司利益推动的结果,这足以说明着作权制度的社会功能所在。在2012年启动的大陆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更是看到了诸多方面的利益推手。在音乐着作权和影视作品的保护、集体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互联网服务商的责任、电脑软体保护上远没有达成共识,而之后台湾启动的着作权法修法也有激烈的社会反响,在利益的影响下,着作权法似乎越来越偏离它理想的初衷了。
两岸文化同源,在着作权保护上的体系极为接近,在全球经济和互联网产业发展上也面对同样挑战,在这样的环境下,两岸的学者秉承学术之本,担当社会责任,在着作权制度发展与改革上和衷共行,已经共同主办了多次研讨会。2013年夏,由政治大学冯振宇教授主持的「两岸着作权重要争议研讨会」更是一次着作权修法的学术聚焦,作为这次会议的研究成果,本论文集的出版,也再一次体现了两岸学者对数位着作权问题的深度关注。在这样的研讨会上领识台湾学者勤奋治学精神,聆听两岸着作权法名家之高见,实在是学术生涯之幸事。
互联网依然蓬勃的向前发展,以传统文化产业为基础建立的着作权制度一定会继续变革,期待两岸的学者们有更多的智慧贡献给社会。
任重道远,渐行渐进。
不知不觉端午节已经到来就此落笔。
张 平
2014年6月2日午夜1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