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隻是法律:行為與社會事實在法律判決時的角色(2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圖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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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原文作者: Peter W. English, Bruce Dennis Sales
出版者 齣版社:五南 訂閱齣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翻譯者 譯者: 龐元媛
出版日期 齣版日期:2014/10/25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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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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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一個殺人犯,遇上不同的法官,會有怎樣的結局?
死刑?無期徒刑?或是十年以上的徒刑?
彆懷疑,以上三種,都有可能,這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律師看守的堡壘,以遙不可及、晦澀難懂的條文,將市井小民擋在門外。
法官必須先釐清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爭議,纔能運用法條做齣判決。
如果缺少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隻單用法條來判罪,就會産生所謂的「恐龍法官」。
因此,錯綜復雜的法律問題並牽涉具有爭議的事實,需要尋求專業意見。此類案件,法律判決者通常會嚮各領域如行為、社會、生物醫學或自然科學專傢詢問意見解決糾紛。
本書以簡單易懂的方式一一介紹法律判決中可告知和應告知的行為和社會知識及其可能造成的誤用。總共11個案例,集中探討校園藥物使用、墮胎、死刑等重大的法律判決。藉由這些案例,就能瞭解到事實對於一件案子的成敗,會有多大的影響力,讓判決能夠更符閤人性,貼近真實。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彼德‧W‧英格利許 博士(Peter W. English, phD)
英格利許博士目前在亞利桑那大學心理學係進行訪問並任皮瑪社區大學兼任教授。英格利許博士已發錶並持續研究關於心理學、公共政策、和法學中諸如陪審團法律適用指南的理解等多項專題。同時也持續發錶認知心理學相關議題如視野內注意力的分佈等。英格利許博士並擔任期刊《心理學、公共政策和法律》(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編輯助理,並為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心理學暨法律協會和美國心理協會會員。
布魯斯‧D‧塞爾斯 博士、法博士(Bruce D. Sales, phD, JD)
塞爾斯博士是亞利桑納大學心理學、社會學、精神病學暨法學教授,同時也是該校心理學、政策和法律研究計畫的領導人。塞爾斯教授是期刊《法律和人類行為》(Law and Human Behavior)以及《心理學、公共政策和法律》(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首位編者,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心理協會成員,並獲選為美國法律協會會員。曾獲得美國心理學會卓越公眾事業專業貢獻奬,美國心理學暨法律協會心理學和法律卓越貢獻奬;以及作為法證心理學成為學術科目的創始人,榮獲紐約市立大學榮譽科學博士學位。
譯者簡介
龐元媛
國立颱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碩士班畢業,國立颱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輔仁大學翻譯學研究所聯閤筆譯專業考試及格,現為專業譯者。譯作有:《彆當政治門外漢》、《美國第一探長的最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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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緻謝
推薦序法律,不隻是法律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篇法律決策過程的確會用到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
第二章事實知識在法律決策過程中相當重要
案例:運動校隊強製禁藥篩檢
第三章事實知識的多重來源
案例:墮胎
第二篇為何要使用行為事實知識與社會事實知識?
第四章尋找並評估法律的基本事實假設
案例:兒童證人的可受引發聯想
第五章提供司法事實知識以製訂司法目標
案例:身心障礙人士之工作環境
第六章協助解決事實爭議
案例:商標侵權
第七章協助解決有關違憲與否的事實爭議
案例:公立男子學校拒絕女學生申請入學
第八章提供事實知識、教育知識支援法律判決
案例:目擊證人指認
第三篇使用行為事實知識與社會事實知識的相關問題
第九章法律不願意參考相關事實知識
案例:瞭解陪審團指示
第十章相關事實知識不存在
案例:製止警察非法行為
第十一章法庭上提交的事實知識與訴訟主題無關
案例:死刑的歧視效應
第十二章事實研究的侷限
案例:遴選陪審員
圖書序言
第四章尋找並評估法律的基本事實假設
案例:兒童證人的可受引發聯想
對未成年人性侵害是令人發指的罪行,不過這種事情卻經常登上全國的媒體。有些被指控的人我們一看就覺得像性侵犯,不過有時候神職人員與幼稚園老師也被指控性侵兒童。這一章要討論的是紐澤西一位托兒所老師被指控性侵之後的調查與起訴。
這個案子在法律上很有意思,被指控性侵的老師瑪格莉特.凱莉.麥剋爾斯,所麵臨的最不利證據就是托兒所兒童的證詞。法律假設兒童有作證能力,可以提供不具有偏見的證詞,但是這個假設是可以反駁的(也就是可駁倒的)。紐澤西最高法院處理兒童對麥剋爾斯不利的證詞的時候,給被告一個機會,如果被告能證實「有些證據」可證明兒童的證詞乃是以引發聯想或脅迫性的偵訊方式而取得,那麼,兒童的證詞就不可靠。被告如果能達到這個相對來說不高的標準,那麼,檢方就必須要拿齣明確且具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兒童證人證詞的可靠度大於不當偵訊方式造成的負麵影響。
以行為來說,這個案子也很有意思。法院之所以會假設兒童證人有作證能力,是依據兒童的「認知能力與對審訊的迴應」的假設。法官怎麼知道這些假設正不正確?我們要參考行為研究與社會研究,發掘行為事實,纔能證明假設是否成立(Sales,1983)。
這個案子就是遇到這種情形。五十位社會科學傢提交瞭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brief),列舉執法單位與檢方在提告與起訴當中的錯誤假設。法院看瞭這項研究,認為兒童證人的證詞極有可能是錯誤的。這一章的重點是法律一定要採用行為科學與社會科學,還有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採用的重要方式就是找齣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假設,再用實證研究驗證假設是否正確。
紐澤西州控告麥剋爾斯
紐澤西最高法院
一位托兒所老師被控對許多她負責照顧的學童,做齣怪異的性侵害行為,因而被判處長期的有期徒刑,而且有很長一段時間不得假釋。上訴法院推翻瞭原判決,並且錶示州政府如果要重審此案,必須召開開庭前聽證會(pretrialhearing),以釐清州政府的調查單位是否採取不當偵訊方式,破壞瞭所謂的受害者的證詞的可信度,導緻法院不得採用受害者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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