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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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特色

  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乃基於其「溝通理論」之基本理念,對現代社會的法律問題加以反省之所得。本書先以深入淺齣的方式鋪陳其基本理念,接著論述他如何在阿佩爾、韋伯、魯曼、及社群主義哲人的挑戰下,本著其基本理念去建構齣自己的法律哲學思想、作為今日社會之依歸。此外,本書亦探索當代炙手可熱的「審議民主」議題、及哈伯瑪斯自己的審議學說。又,對於哈伯瑪斯著名的「憲法愛國主義」思想,本書亦詳細加以澄清及反省。最後,本書還整理他與當代另一位實踐哲學大師羅爾斯的爭辯,並試著對二人之誰是誰非,作一評斷。
好的,這是一本探討社會變革與法律觀念演進的專著的詳細簡介: 《現代性危機與法律的重構:後結構主義視閾下的法治理想探尋》 本書深入剖析瞭20世紀下半葉以來,伴隨全球化、技術革命與社會結構深刻轉型,傳統法律觀念與法治理想所麵臨的根本性挑戰。它不再將法律視為一套封閉、自洽的規範體係,而是將其置於復雜多變的社會場域中,考察其生成、運作、演變及其在重塑社會秩序中的能動性與局限性。 第一部分:現代性遺産的解構與法律的邊界 本書的開篇聚焦於對“現代性”這一宏大敘事的批判性反思。在福柯、德裏達等後結構主義思想傢的視野下,作者首先對啓濛運動所奠定的理性、普遍性與客觀性原則在法律領域的投射進行瞭細緻的審視。 一、 權力的滲透與知識的規訓: 傳統法哲學傾嚮於將法律視為中立的仲裁機製,是社會秩序的基石。然而,本書挑戰瞭這一“去權力化”的視角。它藉鑒福柯的譜係學方法,追溯現代法律規範如何從早期懲罰技術中演化而來,並論證法律實踐如何與新興的“生命權力”(Biopower)和“規訓權力”(Disciplinary Power)緊密交織。例如,刑法條文的製定、證據規則的采納,乃至司法程序的設置,都被視為權力意誌的體現,而非純粹的邏輯推導。重點探討瞭法律文本的“開放性”與司法能動性之間的張力,指齣法官在解釋和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無形中參與瞭社會知識的生産與主體身份的建構。 二、 文本的歧義與意義的漂移: 德裏達的“延異”(Différance)理論被引入法律文本分析的核心。本書強調,任何法律文本,無論是憲法原則還是普通法規,都無法抵達其最終、確定的意義。語言的內在不確定性使得法律的解釋成為一場永無止境的博弈。作者詳細分析瞭關鍵法律術語(如“正義”、“平等”、“自由”)在不同曆史時期和社會語境下的意義漂移現象,論證瞭法律穩定性的脆弱性。這種不確定性並非缺陷,而是法律在應對不斷湧現的新現象時所必須付齣的代價,同時也為激進的法律批判提供瞭空間。 三、 宏大敘事的黃昏與法律多元性的興起: 現代法治的核心是國傢主權的統一性和法律的排他性。本書則考察瞭後殖民理論和文化相對主義對這一核心構成的挑戰。在全球化加速的背景下,國傢法律體係麵對跨國資本、非國傢行為體以及多元文化社群的內部規範體係,其權威性受到瞭前所未有的稀釋。法律不再是單一的中心,而是嵌入於一個復雜、碎片化的社會網絡之中。 第二部分:技術、風險與新的治理模式 第二部分將焦點轉嚮21世紀初的社會現實,探討信息技術和全球風險社會對既有法律框架的衝擊,並分析法律領域為應對這些衝擊而齣現的治理模式轉變。 四、 算法時代的法律主體性: 本書對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技術在司法、監管領域的應用進行瞭深入的哲學考察。它質問:當決策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算法時,責任主體性該如何界定?如果一個自動化係統做齣瞭帶有偏見的裁決,我們該如何追溯其“意圖”或“過失”?作者認為,算法治理帶來的挑戰,本質上是對傳統“理性人”假設的顛覆,因為它引入瞭一種非人類的、卻又具有強大效力的“隱性規則製定者”。這迫使法律必須重新定義“意圖”、“可歸責性”和“透明度”。 五、 風險社會的法律焦慮: 基於貝剋的風險社會理論,本書探討瞭環境災難、金融危機和公共衛生安全等全球性風險如何超越傳統領土和法律管轄權。這些風險的特點是其“非預見性”和“無限責任性”。法律係統正從傳統的“懲罰性”和“補償性”模式,轉嚮一種強調“預防性”和“預警性”的治理模式。這種轉變帶來的問題是:預防性措施是否可能以犧牲公民自由為代價?我們是否正在進入一個“預防性國傢”?本書對“審慎原則”在法律中的過度應用進行瞭批判性反思。 六、 法律的符號化與錶演性: 在高度媒介化的社會中,法律行動往往被視為一種公共錶演。本書分析瞭熱點案件的媒體曝光如何影響司法過程,以及立法機構通過象徵性立法來迴應公眾情緒的傾嚮。法律的“有效性”越來越依賴於其在公眾視野中的“可理解性”和“道德正當性”,而非僅僅是其技術上的完備性。這使得法律的嚴肅性與娛樂化之間存在著危險的拉扯。 第三部分:重構法治理想的可能路徑 在對現代法律睏境的深度診斷之後,本書的最後一部分緻力於探索後現代語境下,法治理想如何獲得新的生命力,而非徹底消亡。 七、 規範的“去中心化”與網絡化治理: 作者主張,未來的法律有效性可能不再完全依賴於自上而下的國傢強製力,而更多地依賴於不同層級和領域規範之間的“協商”與“互操作性”。這涉及對國際法、軟法(Soft Law)和行業規範的重新評估。重點探討瞭如何構建一個能夠容納多元法律實踐的“多層級法律體係”,並強調瞭透明的、可審查的協商過程在確立閤法性中的關鍵作用。 八、 倫理的迴歸與實踐的智慧: 麵對算法和科學的冰冷理性,本書呼籲對法律實踐中的“倫理關懷”和“具體情境判斷”的價值進行再肯定。這並非簡單地迴歸自然法,而是強調司法者、立法者必須正視自身的局限性,並將“他者”的經驗納入考量。法律的重構,最終指嚮的不是一個更完美的文本,而是一個更具反思能力和適應性的社會實踐場域。本書通過對幾個關鍵判例的對比分析,展示瞭在模糊地帶,對特定情境的深度理解如何超越僵硬的規則,實現一種“情境正義”。 結語:在張力中前行 本書的結論是:現代法治的理想並未終結,但其實現路徑已然改變。它不再是一個靜止的目標,而是在結構性的張力——普遍性與特殊性、穩定與變化、國傢與網絡——中不斷自我修正和生成的動態過程。法律的未來,在於其對自身邊界的持續質疑和對社會復雜性的深刻迴應。本書為研究法律社會學、法理學以及政治哲學的學者提供瞭一個審視當代法律睏境的全新理論框架。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林立


  1963年生於颱北市
  颱大哲學係畢業,德國特裏爾(Trier)大學哲學博士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副教授
  著有:《德沃金與法學方法論》(學林)、《波斯納與法律經濟分析》(學林)

圖書目錄

序言/i

第一章 哈伯瑪斯溝通理論的基本理念/1
1.1 治學之動機─對抗「科技意識形態」的宰製/1
1.2 理解溝通理論之基礎思想的必要性及本章之內容/5
1.3 語言作為解放的鎖鑰/7
1.3.1 語言蘊含解放的力量/7
1.3.2 人類道德意識的進化與「溝通資質」的形成/10
1.3.2.1 三種世界的區分/15
1.3.2.2 相應於三種世界的三種「有效性要求」/16
1.3.2.3 針對三種「有效性要求」之相應的奠基方式/18
1.3.2.4 三種或四種分類方式之分歧/22
1.4 由狹義的「溝通」走嚮「論辯」(Diskurs)/24
1.4.1 「論辯」之意義/24
1.4.2 證成普遍規範的論證方式/27
1.4.3 「理想的言談情境」/29
1.4.3.1 對「真理」之執著/31
1.4.3.2 哈伯瑪斯早期對「理想的言談情境」之精心辯護/33
1.4.3.2.1 本身也信仰、或隻是企圖使他人信仰?/42
1.4.3.2.2 「理想的言談情境産生真理」與康德之「範導理念」相類比之不當/44
1.5 「溝通資質」應包括認知能力與道德意識/49
1.5.1 「溝通資質」學說是否為「西方中心主義」?/52
1.5.2 「溝通資質」是「人性的事實」或「對人性的期勉」?/52
1.6 Alexy對「論證規則」的提齣與整理釐清/55
1.6.1 「為什麼『以理性論證服人』是人類應該採取的行為方式」?/60
1.7 「D原則」與「U原則」的意涵及兩者的關係/62
1.7.1 「U原則」的相關問題/69
1.8 小結/72

第二章 阿佩爾的思想轉摺及推進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探索/75
2.1 哈伯瑪斯與阿佩爾之分歧/75
2.1.1 由「自我反思」奠立「基本規範」/77
2.1.2 剋服「無限的可錯主義」並完成「哲學之改造」/82
2.1.3 「責任倫理學」之諸道德義務的奠立/90
2.2 哈伯瑪斯對阿佩爾「強先驗」進路的批判/94
2.2.1 「論證規則」可能隻是「純形式」嗎?/98
2.2.2 「論辯倫理學」的師承/100
2.3 阿佩爾轉嚮「責任倫理學」的理由/101
2.3.1 對阿佩爾的思維方式之批判/105
2.3.1.1 對韋伯「責任倫理學」思想的評判/111
2.4 阿佩爾倫理學的「A部分」與「B部分」/115
2.4.1 對阿佩爾「責任倫理策略行動論」之正當性的質疑/118
2.4.2 阿佩爾的法律觀/121
2.5 哈伯瑪斯走嚮密集的法律哲學思考/122

第三章 哈伯瑪斯法律哲學「轉摺」前之發展/125
3.1 阿佩爾的促動與哈伯瑪斯對問題的改嚮/125
3.2 亞裏斯多德主義對普遍式抽象規範之挑戰/132
3.2.1 亞裏斯多德的「以實踐的智慧做適當的個案情境判斷」學說/136
3.2.2 哈伯瑪斯陣營對亞裏斯多德主義之挑戰的迴應/140
3.2.3 兩種不同內涵、卻同名稱的「普遍規範的『應用』問題」/146
3.3 源於早期思想之法律與道德的「互補」關係:法律對道德的「行動力欠缺」之補充、及道德對法律以「提供內容正當性」為補充/147
3.3.1 對韋伯及魯曼的批判/147
3.3.2 對亞裏斯多德的批判/152
3.3.3 道德在推動行為上的軟弱無力及「法律對道德的補充」/153
3.3.4 道德對法律的補充─提供內容上的正當性/157
3.3.4.1 承繼1981年之法律觀及開啓1992年之法律正當化思想/159
3.4 小結/165

第四章 哈伯瑪斯法律哲學的發展成熟/167
4.1 關鍵過渡之1988年/167
4.1.1 理性之三用/167
4.1.2 提齣「法律的論辯」及其三個分支/171
4.2 「論證規則」具規範性內涵、但道德上中立/174
4.2.1 「論辯原則」(即「D原則」)非專指「道德的論辯」/174
4.2.2 「論辯」概念的道德中立性之爭/177
4.2.2.1 對「論辯」概念的道德中立性之爭的評語/184
4.3 法律之中五種做判斷的方式/186
4.3.1 對「談判─妥協」及「多數決」方法之反省/190
4.4 嘗試更高的綜閤之中體係圓融性之維持的問題/193
4.4.1 「理性的三分」是否造成法律正當化之赤字/193
4.4.2 堅持「形式性」及對「憲法法院」之任務的界定/198
4.5 1986至1988年之間是否有「轉摺」?/205
4.6 對Klaus Günther之「普遍規範應用理論」的省思/210
4.6.1 亞裏斯多德主義的「個案情境判斷」學說/212
4.6.2 Günther的普遍規範應用理論/218
4.6.3 對Günther的普遍規範應用理論的評論/225

第五章 哈伯瑪斯的「審議」學說/235
5.1 哈伯瑪斯審議學說之定性/235
5.2 哈伯瑪斯對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品評取捨與審議學說/238
5.2.1 共和主義的範式/238
5.2.2 自由主義的範式/245
5.2.3 哈伯瑪斯對共和主義及自由主義之評定及取捨/252
5.3 「公共領域」與「公民社會」/258
5.4 哈伯瑪斯的雙軌製審議學說/264
5.5 進行審議的四大可能模式/268
5.6 恐懼直接民權的緣由─威瑪及納粹曆史與Schmitt之學說/273
5.6.1 全民之「主權行為」至高無上,造成法律秩序之錯亂與崩潰/273
5.6.2 「主權行為」之「無形式性」,造成非理性化/275
5.6.3 進一步推嚮浪漫化及非理性化之危險─「歡呼」/279
5.6.4 Schmitt特殊的「代錶」理論之創立及總統的「委託獨裁」/282
5.7 對哈伯瑪斯審議學說的三點省思/286
5.7.1 哈伯瑪斯審議學說的「血緣成分」判定問題/287
5.7.2 哈伯瑪斯「組閤建構」而成的審議學說,是否能成為一個圓融和諧的體係?以「共識」問題為準/291
5.7.3 審議民主隻允許採用哈伯瑪斯的(IIIb)模式,或者其它模式也是正當的、可並行的?/293
5.7.3.1 哈伯瑪斯的審議思想可否與直接民權相容?/296

第六章 族群文化保護與「憲法愛國主義」/299
6.1 「集體權利」之有無之爭/299
6.2 道德的本能與「強評價」/300
6.2.1 實施「強評價」之基礎在於語言社群之文化/306
6.2.2 語言社群的被承認權/310
6.2.2.1 語言社群之「實體化」/312
6.2.3 社群文化的建構性地位/314
6.3 「啓濛運動」造成「框架」及生命意義的失落/317
6.4 人是否真的需要「框架」?「框架」是什麼?/325
6.4.1 集體性的「框架」內涵之可改變性/331
6.4.1.1 「承認」的真正意義:僅指「維護其它文化續存」、而非「贊許其文化內涵」/337
6.4.2 個人對「框架」的脫離/339
6.4.3 對泰勒理論的評論/343
6.5 哈伯瑪斯之「憲法愛國主義」的三個麵嚮/346
6.5.1 作為德國戰後(西德)之「悔過政治」的自我反省、矯治民族主義情操/348
6.5.2 作為「多元族群及文化國傢整閤凝聚的基礎」/354
6.5.2.1 「憲法」所激發的「愛」足夠嗎?/363
6.5.3 作為「世界國」願景的理論基礎以及「後民族格局」的難題/365
6.5.3.1 哈伯瑪斯齣於另一種範式之立論點/377
6.6 哈伯瑪斯對族群文化保護問題的思考/379
6.6.1 哈伯瑪斯哲學中是否有「集體文化保護權」之空間?/386
6.7 對社群主義之「文化維持論」的總評/389

第七章 哈伯瑪斯與Rawls之爭─「真理」vs.「適當的閤理」/395
7.1 哈伯瑪斯對Rawls的七項批評/395
7.1.1 Rawls的證成方式是「獨白式的」/399
7.1.2 「原初情境」的討論不應在「訊息遮蔽」下進行/401
7.1.3 Rawls的契約論僅是利益妥協、不具「道德性」與「真理」意涵/404
7.1.4 討論的進行隻需遵守形式性條件,不需受到實質正義原則之約束/406
7.1.5 反對Rawls之後期思想退讓到隻要求「閤理性」(reasonableness)、而放棄瞭「真理性」,而且也非真正是「互為主體性」的/409
7.1.6 Rawls主張「公共理性」隻限於處理基本的政治問題,將「非基本問題」排除於追求共識的討論之外/417
7.1.7 Rawls專注於具有實質價值的憲政框架之建構,將妨礙「政治自主」的實現/420
7.2 對哈伯瑪斯「共識真理觀」的總省思/421
7.2.1 如何證明在「理想的言談情境」下,一定最終能夠達成互相說服、即會達成共識?世界上有多少例子讓我們看到人們會有共識的?/424
7.2.2 如何確定「共識」一定命中真理?/425
7.2.3 哈伯瑪斯1999年真理之「實用主義之轉嚮」有放棄對「共識」與「真理」的追求嗎?/429
7.2.3.1 Rorty與哈伯瑪斯之真理觀的差彆/432
7.3 Rawls「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437
7.3.1 對「交疊共識」之描述的質疑/443
7.3.2 哈伯瑪斯與Rawls基本理念之分歧/446
7.4 「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學說是否多餘?/451
7.4.1 「公共理性」內涵的進一步釐清/451
7.4.2 「公共理性」的問題/454
7.4.2.1 「整全性學說」可否左右重大政治議題的討論?/455
7.4.3 以「整全性學說」挑戰「公共理性」之結論的可能性/457
7.4.4 「公共理性」在健全的民主社會是否必要?/461
7.5 轉嚮Rawls?人類可能放棄「有效性要求」嗎?/463
7.5.1 對「旁觀者」視角的質疑/469
7.5.2 司法及人類生活可能放棄「真理要求」嗎?/477
7.6 「未濟」─永恆的難題/482

圖書序言

序言

  哈伯瑪斯在他的學思生涯之最晚近階段,將很大的關懷投注在法律哲學、「審議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以及處理「多元文化社會」問題之「憲法愛國主義」(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這三個議題之上。而他的研究成果,也都受到世人的矚目。

  上述這三個議題,都是本書要介紹並省思的內容。另外,再加上一個議題,那就是本書要對哈伯瑪斯與羅爾斯(John Rawls)的爭論做一個完整的迴顧與評價;而這兩位影響當代實踐哲學最钜的大師之交鋒,也是發生在這一個時段。

  以上的這些議題,有些部分也屬於政治哲學的領域,但畢竟在現代化的國傢之中,這些問題最終仍須藉由法律製度的設計來尋求解決,因此本書仍以《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為名,全書共有七章。

  本書首先介紹哈伯瑪斯嚴格意義的法律哲學。哈伯瑪斯針對當代工業社會的特質,思考並建構有關「法律的本質與結構」以及「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之主張。這個學說是經過一個較長的醞釀過程纔成型的,內容也涉及到其基本學說、和他與彆的學者及學派之爭論,因此內容較為龐大,本書從第一章到第四章都是要處理其嚴格意義的法律哲學。

  在嚴格意義的法律哲學這個議題中,哈伯瑪斯的主張也是衍生自其(廣義的)「溝通」基本理論之立場,因此對他這個基本理論之介紹及檢討,似無法避免,所以將此工作交由本書的第一章來做。

  本書第二章則介紹阿佩爾(Karl-Otto Apel)的思想,他對哈伯瑪斯建構「論辯倫理學」(Diskursethik)之理論、以及走嚮密集的法律哲學探索,皆有直接的影響;若要真正深入理解哈伯瑪斯,不能不瞭解阿佩爾的思想、以及他與哈伯瑪斯之間長期進行的爭辯。

  本書第三、四兩章,分彆探討哈伯瑪斯法律哲學發展過程中,經曆一個「轉摺」之前與之後的兩個階段:第三章討論由1982年至1986年的思想;第四章討論由1988年至1992年齣版《事實性與有效性》一書為止的思想。易言之,在1986至1988年之間有齣現一個「轉摺」(參閱 林遠澤,〈論哈伯馬斯溝通理性建築學的法權定位〉,《溝通、批判和實踐─哈伯馬斯八十論集》,颱北:允晨 2010,頁83-123;頁90、103。有關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在1986至1988年之間發生一個「轉摺」,筆者贊成此見解。但人們可以質疑是否有一轉摺;本書在第四章中會答覆這個質疑。另外,在1982年之前,哈伯瑪斯當然也有與法律相關的思想,而且有些一直被保留下來至終,本書也會加以介紹。本書之所以沒有從更早的著作寫起,在本書第三章開頭會加以解釋。)。在此轉摺發展的過程中,清晰可見哈伯瑪斯受到「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及魯曼(Niklas Luhmann)之「功能論」的影響,他在原本與自己對抗的這兩個思想中,最終發現瞭對手的若乾有理之處,因此企圖將它們整閤入一己的體係之中,而終於達到其法律哲學的成熟發展。但是在這種企圖「達成更高的綜閤」之思想嘗試中,其學說也生齣不少的疑義,本書將詳細探討之。

  本書第五章探討哈伯瑪斯的「審議政治」學說,即堪稱當代炙手可熱之顯學的所謂「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思想。哈伯瑪斯將「審議政治」視為超剋「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之兩極對立的「第三條路」,可避免兩者之缺陷或危險,而能給予民主製度一個更具理性與正當性的形貌。但是,哈伯瑪斯的審議理論其實隻是多種可行的審議形態中的其中一種而已,為什麼他獨鍾這一種?這樣是否恰當?他的審議理論其實有許多可待省思檢討之處。

  本書第六章則思考哈伯瑪斯可以被統歸在「憲法愛國主義」之名下的學說。現代化的國傢,已經不會再是僅由單一的族群、單一的語言、單一的風俗信仰或宗教所建構;「國傢的整閤與凝聚力」、「弱勢族群文化的保護」、「各族裔文化交流及創新」……這些議題,成為棘手的問題、也被激情地爭論著;不同的「主義」代錶政治光譜上不同的位置,它們所提供的解決方策也南轅北轍、互不相讓。而哈伯瑪斯的思想則可以作為吾人尋思如何處理這類問題的重要參考之一。

  本書第七章則探討哈伯瑪斯與羅爾斯這兩位當代大師的交鋒;本書對其二人的「交鋒」分為兩個部分來處理:

  第一是哈伯瑪斯在其著作中對羅爾斯的批評、以及羅爾斯對某些批評親自做齣的反駁。本章將哈伯瑪斯對羅爾斯的批評整理齣七個點,將逐一列齣並省思之。

  第二,由他們兩人之爭論,我們可以看齣其分歧的根源是對「真理」這個觀念的分歧、或者說是對人類「理性的能力」之認定的分歧;後期的羅爾斯已經轉嚮「民主社會中的人們抑製一己之真理觀、以便務實地獲取保障和平共存之基礎」,而非追求永恆普效的「真理」。本書因此打算藉這個地方澈底省思二人的知識論立場,並透過對這個根本問題的探究,為本書畫下句點。

  我們都知道,哈伯瑪斯的「共識真理觀」一直都引人熱議;筆者在前麵諸章中觸及這類疑點時,並不當場便予以澈底探究,因為這個問題牽涉極廣;而是將之放在第七章中予以一併處理、並且探究「哈伯瑪斯在飽受質難之後,在他的後期,到底有沒有修改其真理觀」?筆者這樣寫作的原因,是為瞭避免橫生的龐大討論影響瞭論述的進展、而偏離主要的論述路徑;因為這個知識論的問題非常棘手,並非三言兩語就能解決,甚至直到今天恐怕也沒有終局的解答。又,放在第七章中澈底加以探究的另一好處是:當我們瞭解羅爾斯對這個問題的反省、以及他與哈伯瑪斯在此問題上的爭辯之後,參考兩人針鋒相對的立場,再來反思這個難題,將更能深入。

  最後,筆者研究及寫作後的感觸告白是:哈伯瑪斯的體係涉獵廣博、盡納西方百傢之言、無所不談,讓人讀起來目不暇給,每每令筆者驚異、並感嘆一己之纔疏學淺。再加上其行文非常晦澀,對於資質駑鈍的我來說,本來就覺得艱深費解、難以把捉;而學者們對其思想的敘述與詮釋也經常齣現分歧、各執一詞、宣稱自己的理解纔是「唯一正解」。因此,筆者研讀哈伯瑪斯,總慨然有「難於上青天」之感!是以本書疏漏及誤解之處勢必難免,還望讀者們對此拋磚引玉之作,予以海涵,則不勝感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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