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哈伯玛斯在他的学思生涯之最晚近阶段,将很大的关怀投注在法律哲学、「审议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以及处理「多元文化社会」问题之「宪法爱国主义」(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这三个议题之上。而他的研究成果,也都受到世人的瞩目。
上述这三个议题,都是本书要介绍并省思的内容。另外,再加上一个议题,那就是本书要对哈伯玛斯与罗尔斯(John Rawls)的争论做一个完整的回顾与评价;而这两位影响当代实践哲学最鉅的大师之交锋,也是发生在这一个时段。
以上的这些议题,有些部分也属于政治哲学的领域,但毕竟在现代化的国家之中,这些问题最终仍须借由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寻求解决,因此本书仍以《哈伯玛斯的法律哲学》为名,全书共有七章。
本书首先介绍哈伯玛斯严格意义的法律哲学。哈伯玛斯针对当代工业社会的特质,思考并建构有关「法律的本质与结构」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主张。这个学说是经过一个较长的酝酿过程才成型的,内容也涉及到其基本学说、和他与别的学者及学派之争论,因此内容较为庞大,本书从第一章到第四章都是要处理其严格意义的法律哲学。
在严格意义的法律哲学这个议题中,哈伯玛斯的主张也是衍生自其(广义的)「沟通」基本理论之立场,因此对他这个基本理论之介绍及检讨,似无法避免,所以将此工作交由本书的第一章来做。
本书第二章则介绍阿佩尔(Karl-Otto Apel)的思想,他对哈伯玛斯建构「论辩伦理学」(Diskursethik)之理论、以及走向密集的法律哲学探索,皆有直接的影响;若要真正深入理解哈伯玛斯,不能不了解阿佩尔的思想、以及他与哈伯玛斯之间长期进行的争辩。
本书第三、四两章,分别探讨哈伯玛斯法律哲学发展过程中,经历一个「转折」之前与之后的两个阶段:第三章讨论由1982年至1986年的思想;第四章讨论由1988年至1992年出版《事实性与有效性》一书为止的思想。易言之,在1986至1988年之间有出现一个「转折」(参阅 林远泽,〈论哈伯马斯沟通理性建筑学的法权定位〉,《沟通、批判和实践─哈伯马斯八十论集》,台北:允晨 2010,页83-123;页90、103。有关哈伯玛斯的法律哲学在1986至1988年之间发生一个「转折」,笔者赞成此见解。但人们可以质疑是否有一转折;本书在第四章中会答覆这个质疑。另外,在1982年之前,哈伯玛斯当然也有与法律相关的思想,而且有些一直被保留下来至终,本书也会加以介绍。本书之所以没有从更早的着作写起,在本书第三章开头会加以解释。)。在此转折发展的过程中,清晰可见哈伯玛斯受到「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及鲁曼(Niklas Luhmann)之「功能论」的影响,他在原本与自己对抗的这两个思想中,最终发现了对手的若干有理之处,因此企图将它们整合入一己的体系之中,而终于达到其法律哲学的成熟发展。但是在这种企图「达成更高的综合」之思想尝试中,其学说也生出不少的疑义,本书将详细探讨之。
本书第五章探讨哈伯玛斯的「审议政治」学说,即堪称当代炙手可热之显学的所谓「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思想。哈伯玛斯将「审议政治」视为超克「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两极对立的「第三条路」,可避免两者之缺陷或危险,而能给予民主制度一个更具理性与正当性的形貌。但是,哈伯玛斯的审议理论其实只是多种可行的审议形态中的其中一种而已,为什么他独钟这一种?这样是否恰当?他的审议理论其实有许多可待省思检讨之处。
本书第六章则思考哈伯玛斯可以被统归在「宪法爱国主义」之名下的学说。现代化的国家,已经不会再是仅由单一的族群、单一的语言、单一的风俗信仰或宗教所建构;「国家的整合与凝聚力」、「弱势族群文化的保护」、「各族裔文化交流及创新」……这些议题,成为棘手的问题、也被激情地争论着;不同的「主义」代表政治光谱上不同的位置,它们所提供的解决方策也南辕北辙、互不相让。而哈伯玛斯的思想则可以作为吾人寻思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重要参考之一。
本书第七章则探讨哈伯玛斯与罗尔斯这两位当代大师的交锋;本书对其二人的「交锋」分为两个部分来处理:
第一是哈伯玛斯在其着作中对罗尔斯的批评、以及罗尔斯对某些批评亲自做出的反驳。本章将哈伯玛斯对罗尔斯的批评整理出七个点,将逐一列出并省思之。
第二,由他们两人之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其分歧的根源是对「真理」这个观念的分歧、或者说是对人类「理性的能力」之认定的分歧;后期的罗尔斯已经转向「民主社会中的人们抑制一己之真理观、以便务实地获取保障和平共存之基础」,而非追求永恆普效的「真理」。本书因此打算借这个地方澈底省思二人的知识论立场,并透过对这个根本问题的探究,为本书画下句点。
我们都知道,哈伯玛斯的「共识真理观」一直都引人热议;笔者在前面诸章中触及这类疑点时,并不当场便予以澈底探究,因为这个问题牵涉极广;而是将之放在第七章中予以一併处理、并且探究「哈伯玛斯在饱受质难之后,在他的后期,到底有没有修改其真理观」?笔者这样写作的原因,是为了避免横生的庞大讨论影响了论述的进展、而偏离主要的论述路径;因为这个知识论的问题非常棘手,并非三言两语就能解决,甚至直到今天恐怕也没有终局的解答。又,放在第七章中澈底加以探究的另一好处是:当我们了解罗尔斯对这个问题的反省、以及他与哈伯玛斯在此问题上的争辩之后,参考两人针锋相对的立场,再来反思这个难题,将更能深入。
最后,笔者研究及写作后的感触告白是:哈伯玛斯的体系涉猎广博、尽纳西方百家之言、无所不谈,让人读起来目不暇给,每每令笔者惊异、并感叹一己之才疏学浅。再加上其行文非常晦涩,对于资质驽钝的我来说,本来就觉得艰深费解、难以把捉;而学者们对其思想的叙述与诠释也经常出现分歧、各执一词、宣称自己的理解才是「唯一正解」。因此,笔者研读哈伯玛斯,总慨然有「难于上青天」之感!是以本书疏漏及误解之处势必难免,还望读者们对此抛砖引玉之作,予以海涵,则不胜感激矣!
林立 写于淡水暮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