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伯玛斯的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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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特色

  哈伯玛斯的法律哲学乃基于其「沟通理论」之基本理念,对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加以反省之所得。本书先以深入浅出的方式铺陈其基本理念,接着论述他如何在阿佩尔、韦伯、鲁曼、及社群主义哲人的挑战下,本着其基本理念去建构出自己的法律哲学思想、作为今日社会之依归。此外,本书亦探索当代炙手可热的「审议民主」议题、及哈伯玛斯自己的审议学说。又,对于哈伯玛斯着名的「宪法爱国主义」思想,本书亦详细加以澄清及反省。最后,本书还整理他与当代另一位实践哲学大师罗尔斯的争辩,并试着对二人之谁是谁非,作一评断。
好的,这是一本探讨社会变革与法律观念演进的专著的详细简介: 《现代性危机与法律的重构:后结构主义视阈下的法治理想探寻》 本书深入剖析了20世纪下半叶以来,伴随全球化、技术革命与社会结构深刻转型,传统法律观念与法治理想所面临的根本性挑战。它不再将法律视为一套封闭、自洽的规范体系,而是将其置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场域中,考察其生成、运作、演变及其在重塑社会秩序中的能动性与局限性。 第一部分:现代性遗产的解构与法律的边界 本书的开篇聚焦于对“现代性”这一宏大叙事的批判性反思。在福柯、德里达等后结构主义思想家的视野下,作者首先对启蒙运动所奠定的理性、普遍性与客观性原则在法律领域的投射进行了细致的审视。 一、 权力的渗透与知识的规训: 传统法哲学倾向于将法律视为中立的仲裁机制,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然而,本书挑战了这一“去权力化”的视角。它借鉴福柯的谱系学方法,追溯现代法律规范如何从早期惩罚技术中演化而来,并论证法律实践如何与新兴的“生命权力”(Biopower)和“规训权力”(Disciplinary Power)紧密交织。例如,刑法条文的制定、证据规则的采纳,乃至司法程序的设置,都被视为权力意志的体现,而非纯粹的逻辑推导。重点探讨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与司法能动性之间的张力,指出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形中参与了社会知识的生产与主体身份的建构。 二、 文本的歧义与意义的漂移: 德里达的“延异”(Différance)理论被引入法律文本分析的核心。本书强调,任何法律文本,无论是宪法原则还是普通法规,都无法抵达其最终、确定的意义。语言的内在不确定性使得法律的解释成为一场永无止境的博弈。作者详细分析了关键法律术语(如“正义”、“平等”、“自由”)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语境下的意义漂移现象,论证了法律稳定性的脆弱性。这种不确定性并非缺陷,而是法律在应对不断涌现的新现象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时也为激进的法律批判提供了空间。 三、 宏大叙事的黄昏与法律多元性的兴起: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排他性。本书则考察了后殖民理论和文化相对主义对这一核心构成的挑战。在全球化加速的背景下,国家法律体系面对跨国资本、非国家行为体以及多元文化社群的内部规范体系,其权威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稀释。法律不再是单一的中心,而是嵌入于一个复杂、碎片化的社会网络之中。 第二部分:技术、风险与新的治理模式 第二部分将焦点转向21世纪初的社会现实,探讨信息技术和全球风险社会对既有法律框架的冲击,并分析法律领域为应对这些冲击而出现的治理模式转变。 四、 算法时代的法律主体性: 本书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在司法、监管领域的应用进行了深入的哲学考察。它质问:当决策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算法时,责任主体性该如何界定?如果一个自动化系统做出了带有偏见的裁决,我们该如何追溯其“意图”或“过失”?作者认为,算法治理带来的挑战,本质上是对传统“理性人”假设的颠覆,因为它引入了一种非人类的、却又具有强大效力的“隐性规则制定者”。这迫使法律必须重新定义“意图”、“可归责性”和“透明度”。 五、 风险社会的法律焦虑: 基于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本书探讨了环境灾难、金融危机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全球性风险如何超越传统领土和法律管辖权。这些风险的特点是其“非预见性”和“无限责任性”。法律系统正从传统的“惩罚性”和“补偿性”模式,转向一种强调“预防性”和“预警性”的治理模式。这种转变带来的问题是:预防性措施是否可能以牺牲公民自由为代价?我们是否正在进入一个“预防性国家”?本书对“审慎原则”在法律中的过度应用进行了批判性反思。 六、 法律的符号化与表演性: 在高度媒介化的社会中,法律行动往往被视为一种公共表演。本书分析了热点案件的媒体曝光如何影响司法过程,以及立法机构通过象征性立法来回应公众情绪的倾向。法律的“有效性”越来越依赖于其在公众视野中的“可理解性”和“道德正当性”,而非仅仅是其技术上的完备性。这使得法律的严肃性与娱乐化之间存在着危险的拉扯。 第三部分:重构法治理想的可能路径 在对现代法律困境的深度诊断之后,本书的最后一部分致力于探索后现代语境下,法治理想如何获得新的生命力,而非彻底消亡。 七、 规范的“去中心化”与网络化治理: 作者主张,未来的法律有效性可能不再完全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国家强制力,而更多地依赖于不同层级和领域规范之间的“协商”与“互操作性”。这涉及对国际法、软法(Soft Law)和行业规范的重新评估。重点探讨了如何构建一个能够容纳多元法律实践的“多层级法律体系”,并强调了透明的、可审查的协商过程在确立合法性中的关键作用。 八、 伦理的回归与实践的智慧: 面对算法和科学的冰冷理性,本书呼吁对法律实践中的“伦理关怀”和“具体情境判断”的价值进行再肯定。这并非简单地回归自然法,而是强调司法者、立法者必须正视自身的局限性,并将“他者”的经验纳入考量。法律的重构,最终指向的不是一个更完美的文本,而是一个更具反思能力和适应性的社会实践场域。本书通过对几个关键判例的对比分析,展示了在模糊地带,对特定情境的深度理解如何超越僵硬的规则,实现一种“情境正义”。 结语:在张力中前行 本书的结论是:现代法治的理想并未终结,但其实现路径已然改变。它不再是一个静止的目标,而是在结构性的张力——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与变化、国家与网络——中不断自我修正和生成的动态过程。法律的未来,在于其对自身边界的持续质疑和对社会复杂性的深刻回应。本书为研究法律社会学、法理学以及政治哲学的学者提供了一个审视当代法律困境的全新理论框架。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林立


  1963年生于台北市
  台大哲学系毕业,德国特里尔(Trier)大学哲学博士
  淡江大学欧洲研究所副教授
  着有:《德沃金与法学方法论》(学林)、《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学林)

图书目录

序言/i

第一章 哈伯玛斯沟通理论的基本理念/1
1.1 治学之动机─对抗「科技意识形态」的宰制/1
1.2 理解沟通理论之基础思想的必要性及本章之内容/5
1.3 语言作为解放的锁钥/7
1.3.1 语言蕴含解放的力量/7
1.3.2 人类道德意识的进化与「沟通资质」的形成/10
1.3.2.1 三种世界的区分/15
1.3.2.2 相应于三种世界的三种「有效性要求」/16
1.3.2.3 针对三种「有效性要求」之相应的奠基方式/18
1.3.2.4 三种或四种分类方式之分歧/22
1.4 由狭义的「沟通」走向「论辩」(Diskurs)/24
1.4.1 「论辩」之意义/24
1.4.2 证成普遍规范的论证方式/27
1.4.3 「理想的言谈情境」/29
1.4.3.1 对「真理」之执着/31
1.4.3.2 哈伯玛斯早期对「理想的言谈情境」之精心辩护/33
1.4.3.2.1 本身也信仰、或只是企图使他人信仰?/42
1.4.3.2.2 「理想的言谈情境产生真理」与康德之「范导理念」相类比之不当/44
1.5 「沟通资质」应包括认知能力与道德意识/49
1.5.1 「沟通资质」学说是否为「西方中心主义」?/52
1.5.2 「沟通资质」是「人性的事实」或「对人性的期勉」?/52
1.6 Alexy对「论证规则」的提出与整理釐清/55
1.6.1 「为什么『以理性论证服人』是人类应该採取的行为方式」?/60
1.7 「D原则」与「U原则」的意涵及两者的关系/62
1.7.1 「U原则」的相关问题/69
1.8 小结/72

第二章 阿佩尔的思想转折及推进哈伯玛斯的法律哲学探索/75
2.1 哈伯玛斯与阿佩尔之分歧/75
2.1.1 由「自我反思」奠立「基本规范」/77
2.1.2 克服「无限的可错主义」并完成「哲学之改造」/82
2.1.3 「责任伦理学」之诸道德义务的奠立/90
2.2 哈伯玛斯对阿佩尔「强先验」进路的批判/94
2.2.1 「论证规则」可能只是「纯形式」吗?/98
2.2.2 「论辩伦理学」的师承/100
2.3 阿佩尔转向「责任伦理学」的理由/101
2.3.1 对阿佩尔的思维方式之批判/105
2.3.1.1 对韦伯「责任伦理学」思想的评判/111
2.4 阿佩尔伦理学的「A部分」与「B部分」/115
2.4.1 对阿佩尔「责任伦理策略行动论」之正当性的质疑/118
2.4.2 阿佩尔的法律观/121
2.5 哈伯玛斯走向密集的法律哲学思考/122

第三章 哈伯玛斯法律哲学「转折」前之发展/125
3.1 阿佩尔的促动与哈伯玛斯对问题的改向/125
3.2 亚里斯多德主义对普遍式抽象规范之挑战/132
3.2.1 亚里斯多德的「以实践的智慧做适当的个案情境判断」学说/136
3.2.2 哈伯玛斯阵营对亚里斯多德主义之挑战的回应/140
3.2.3 两种不同内涵、却同名称的「普遍规范的『应用』问题」/146
3.3 源于早期思想之法律与道德的「互补」关系:法律对道德的「行动力欠缺」之补充、及道德对法律以「提供内容正当性」为补充/147
3.3.1 对韦伯及鲁曼的批判/147
3.3.2 对亚里斯多德的批判/152
3.3.3 道德在推动行为上的软弱无力及「法律对道德的补充」/153
3.3.4 道德对法律的补充─提供内容上的正当性/157
3.3.4.1 承继1981年之法律观及开启1992年之法律正当化思想/159
3.4 小结/165

第四章 哈伯玛斯法律哲学的发展成熟/167
4.1 关键过渡之1988年/167
4.1.1 理性之三用/167
4.1.2 提出「法律的论辩」及其三个分支/171
4.2 「论证规则」具规范性内涵、但道德上中立/174
4.2.1 「论辩原则」(即「D原则」)非专指「道德的论辩」/174
4.2.2 「论辩」概念的道德中立性之争/177
4.2.2.1 对「论辩」概念的道德中立性之争的评语/184
4.3 法律之中五种做判断的方式/186
4.3.1 对「谈判─妥协」及「多数决」方法之反省/190
4.4 尝试更高的综合之中体系圆融性之维持的问题/193
4.4.1 「理性的三分」是否造成法律正当化之赤字/193
4.4.2 坚持「形式性」及对「宪法法院」之任务的界定/198
4.5 1986至1988年之间是否有「转折」?/205
4.6 对Klaus Günther之「普遍规范应用理论」的省思/210
4.6.1 亚里斯多德主义的「个案情境判断」学说/212
4.6.2 Günther的普遍规范应用理论/218
4.6.3 对Günther的普遍规范应用理论的评论/225

第五章 哈伯玛斯的「审议」学说/235
5.1 哈伯玛斯审议学说之定性/235
5.2 哈伯玛斯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品评取舍与审议学说/238
5.2.1 共和主义的范式/238
5.2.2 自由主义的范式/245
5.2.3 哈伯玛斯对共和主义及自由主义之评定及取舍/252
5.3 「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258
5.4 哈伯玛斯的双轨制审议学说/264
5.5 进行审议的四大可能模式/268
5.6 恐惧直接民权的缘由─威玛及纳粹历史与Schmitt之学说/273
5.6.1 全民之「主权行为」至高无上,造成法律秩序之错乱与崩溃/273
5.6.2 「主权行为」之「无形式性」,造成非理性化/275
5.6.3 进一步推向浪漫化及非理性化之危险─「欢唿」/279
5.6.4 Schmitt特殊的「代表」理论之创立及总统的「委託独裁」/282
5.7 对哈伯玛斯审议学说的三点省思/286
5.7.1 哈伯玛斯审议学说的「血缘成分」判定问题/287
5.7.2 哈伯玛斯「组合建构」而成的审议学说,是否能成为一个圆融和谐的体系?以「共识」问题为准/291
5.7.3 审议民主只允许採用哈伯玛斯的(IIIb)模式,或者其它模式也是正当的、可并行的?/293
5.7.3.1 哈伯玛斯的审议思想可否与直接民权相容?/296

第六章 族群文化保护与「宪法爱国主义」/299
6.1 「集体权利」之有无之争/299
6.2 道德的本能与「强评价」/300
6.2.1 实施「强评价」之基础在于语言社群之文化/306
6.2.2 语言社群的被承认权/310
6.2.2.1 语言社群之「实体化」/312
6.2.3 社群文化的建构性地位/314
6.3 「启蒙运动」造成「框架」及生命意义的失落/317
6.4 人是否真的需要「框架」?「框架」是什么?/325
6.4.1 集体性的「框架」内涵之可改变性/331
6.4.1.1 「承认」的真正意义:仅指「维护其它文化续存」、而非「赞许其文化内涵」/337
6.4.2 个人对「框架」的脱离/339
6.4.3 对泰勒理论的评论/343
6.5 哈伯玛斯之「宪法爱国主义」的三个面向/346
6.5.1 作为德国战后(西德)之「悔过政治」的自我反省、矫治民族主义情操/348
6.5.2 作为「多元族群及文化国家整合凝聚的基础」/354
6.5.2.1 「宪法」所激发的「爱」足够吗?/363
6.5.3 作为「世界国」愿景的理论基础以及「后民族格局」的难题/365
6.5.3.1 哈伯玛斯出于另一种范式之立论点/377
6.6 哈伯玛斯对族群文化保护问题的思考/379
6.6.1 哈伯玛斯哲学中是否有「集体文化保护权」之空间?/386
6.7 对社群主义之「文化维持论」的总评/389

第七章 哈伯玛斯与Rawls之争─「真理」vs.「适当的合理」/395
7.1 哈伯玛斯对Rawls的七项批评/395
7.1.1 Rawls的证成方式是「独白式的」/399
7.1.2 「原初情境」的讨论不应在「讯息遮蔽」下进行/401
7.1.3 Rawls的契约论仅是利益妥协、不具「道德性」与「真理」意涵/404
7.1.4 讨论的进行只需遵守形式性条件,不需受到实质正义原则之约束/406
7.1.5 反对Rawls之后期思想退让到只要求「合理性」(reasonableness)、而放弃了「真理性」,而且也非真正是「互为主体性」的/409
7.1.6 Rawls主张「公共理性」只限于处理基本的政治问题,将「非基本问题」排除于追求共识的讨论之外/417
7.1.7 Rawls专注于具有实质价值的宪政框架之建构,将妨碍「政治自主」的实现/420
7.2 对哈伯玛斯「共识真理观」的总省思/421
7.2.1 如何证明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下,一定最终能够达成互相说服、即会达成共识?世界上有多少例子让我们看到人们会有共识的?/424
7.2.2 如何确定「共识」一定命中真理?/425
7.2.3 哈伯玛斯1999年真理之「实用主义之转向」有放弃对「共识」与「真理」的追求吗?/429
7.2.3.1 Rorty与哈伯玛斯之真理观的差别/432
7.3 Rawls「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437
7.3.1 对「交叠共识」之描述的质疑/443
7.3.2 哈伯玛斯与Rawls基本理念之分歧/446
7.4 「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学说是否多余?/451
7.4.1 「公共理性」内涵的进一步釐清/451
7.4.2 「公共理性」的问题/454
7.4.2.1 「整全性学说」可否左右重大政治议题的讨论?/455
7.4.3 以「整全性学说」挑战「公共理性」之结论的可能性/457
7.4.4 「公共理性」在健全的民主社会是否必要?/461
7.5 转向Rawls?人类可能放弃「有效性要求」吗?/463
7.5.1 对「旁观者」视角的质疑/469
7.5.2 司法及人类生活可能放弃「真理要求」吗?/477
7.6 「未济」─永恆的难题/482

图书序言

序言

  哈伯玛斯在他的学思生涯之最晚近阶段,将很大的关怀投注在法律哲学、「审议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以及处理「多元文化社会」问题之「宪法爱国主义」(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这三个议题之上。而他的研究成果,也都受到世人的瞩目。

  上述这三个议题,都是本书要介绍并省思的内容。另外,再加上一个议题,那就是本书要对哈伯玛斯与罗尔斯(John Rawls)的争论做一个完整的回顾与评价;而这两位影响当代实践哲学最鉅的大师之交锋,也是发生在这一个时段。

  以上的这些议题,有些部分也属于政治哲学的领域,但毕竟在现代化的国家之中,这些问题最终仍须借由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寻求解决,因此本书仍以《哈伯玛斯的法律哲学》为名,全书共有七章。

  本书首先介绍哈伯玛斯严格意义的法律哲学。哈伯玛斯针对当代工业社会的特质,思考并建构有关「法律的本质与结构」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主张。这个学说是经过一个较长的酝酿过程才成型的,内容也涉及到其基本学说、和他与别的学者及学派之争论,因此内容较为庞大,本书从第一章到第四章都是要处理其严格意义的法律哲学。

  在严格意义的法律哲学这个议题中,哈伯玛斯的主张也是衍生自其(广义的)「沟通」基本理论之立场,因此对他这个基本理论之介绍及检讨,似无法避免,所以将此工作交由本书的第一章来做。

  本书第二章则介绍阿佩尔(Karl-Otto Apel)的思想,他对哈伯玛斯建构「论辩伦理学」(Diskursethik)之理论、以及走向密集的法律哲学探索,皆有直接的影响;若要真正深入理解哈伯玛斯,不能不了解阿佩尔的思想、以及他与哈伯玛斯之间长期进行的争辩。

  本书第三、四两章,分别探讨哈伯玛斯法律哲学发展过程中,经历一个「转折」之前与之后的两个阶段:第三章讨论由1982年至1986年的思想;第四章讨论由1988年至1992年出版《事实性与有效性》一书为止的思想。易言之,在1986至1988年之间有出现一个「转折」(参阅 林远泽,〈论哈伯马斯沟通理性建筑学的法权定位〉,《沟通、批判和实践─哈伯马斯八十论集》,台北:允晨 2010,页83-123;页90、103。有关哈伯玛斯的法律哲学在1986至1988年之间发生一个「转折」,笔者赞成此见解。但人们可以质疑是否有一转折;本书在第四章中会答覆这个质疑。另外,在1982年之前,哈伯玛斯当然也有与法律相关的思想,而且有些一直被保留下来至终,本书也会加以介绍。本书之所以没有从更早的着作写起,在本书第三章开头会加以解释。)。在此转折发展的过程中,清晰可见哈伯玛斯受到「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及鲁曼(Niklas Luhmann)之「功能论」的影响,他在原本与自己对抗的这两个思想中,最终发现了对手的若干有理之处,因此企图将它们整合入一己的体系之中,而终于达到其法律哲学的成熟发展。但是在这种企图「达成更高的综合」之思想尝试中,其学说也生出不少的疑义,本书将详细探讨之。

  本书第五章探讨哈伯玛斯的「审议政治」学说,即堪称当代炙手可热之显学的所谓「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思想。哈伯玛斯将「审议政治」视为超克「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两极对立的「第三条路」,可避免两者之缺陷或危险,而能给予民主制度一个更具理性与正当性的形貌。但是,哈伯玛斯的审议理论其实只是多种可行的审议形态中的其中一种而已,为什么他独钟这一种?这样是否恰当?他的审议理论其实有许多可待省思检讨之处。

  本书第六章则思考哈伯玛斯可以被统归在「宪法爱国主义」之名下的学说。现代化的国家,已经不会再是仅由单一的族群、单一的语言、单一的风俗信仰或宗教所建构;「国家的整合与凝聚力」、「弱势族群文化的保护」、「各族裔文化交流及创新」……这些议题,成为棘手的问题、也被激情地争论着;不同的「主义」代表政治光谱上不同的位置,它们所提供的解决方策也南辕北辙、互不相让。而哈伯玛斯的思想则可以作为吾人寻思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重要参考之一。

  本书第七章则探讨哈伯玛斯与罗尔斯这两位当代大师的交锋;本书对其二人的「交锋」分为两个部分来处理:

  第一是哈伯玛斯在其着作中对罗尔斯的批评、以及罗尔斯对某些批评亲自做出的反驳。本章将哈伯玛斯对罗尔斯的批评整理出七个点,将逐一列出并省思之。

  第二,由他们两人之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其分歧的根源是对「真理」这个观念的分歧、或者说是对人类「理性的能力」之认定的分歧;后期的罗尔斯已经转向「民主社会中的人们抑制一己之真理观、以便务实地获取保障和平共存之基础」,而非追求永恆普效的「真理」。本书因此打算借这个地方澈底省思二人的知识论立场,并透过对这个根本问题的探究,为本书画下句点。

  我们都知道,哈伯玛斯的「共识真理观」一直都引人热议;笔者在前面诸章中触及这类疑点时,并不当场便予以澈底探究,因为这个问题牵涉极广;而是将之放在第七章中予以一併处理、并且探究「哈伯玛斯在饱受质难之后,在他的后期,到底有没有修改其真理观」?笔者这样写作的原因,是为了避免横生的庞大讨论影响了论述的进展、而偏离主要的论述路径;因为这个知识论的问题非常棘手,并非三言两语就能解决,甚至直到今天恐怕也没有终局的解答。又,放在第七章中澈底加以探究的另一好处是:当我们了解罗尔斯对这个问题的反省、以及他与哈伯玛斯在此问题上的争辩之后,参考两人针锋相对的立场,再来反思这个难题,将更能深入。

  最后,笔者研究及写作后的感触告白是:哈伯玛斯的体系涉猎广博、尽纳西方百家之言、无所不谈,让人读起来目不暇给,每每令笔者惊异、并感叹一己之才疏学浅。再加上其行文非常晦涩,对于资质驽钝的我来说,本来就觉得艰深费解、难以把捉;而学者们对其思想的叙述与诠释也经常出现分歧、各执一词、宣称自己的理解才是「唯一正解」。因此,笔者研读哈伯玛斯,总慨然有「难于上青天」之感!是以本书疏漏及误解之处势必难免,还望读者们对此抛砖引玉之作,予以海涵,则不胜感激矣!

林立 写于淡水暮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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