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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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以简显易懂的白话文字,阐述民法中物权之条文内容,详加解说,并以事例直接分析说明,使一般对法律条文不解之读者,可以轻松汲取法律知识。民法物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本书可当作一实用的工具书,不但能自其中吸收一些法律上的知识,在生活中遇上法律问题时,亦能从中寻求解答。
法律前沿:不动产权利的动态变迁与未来展望 本书深入剖析了当代民事法律体系中,以不动产为核心的权利变动规律及其面临的时代挑战,重点聚焦于不动产登记、用益物权创新、抵押权效力以及相邻关系中的新型冲突解决机制。 第一部分:不动产权利公示与公示公信力的重塑 第一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实践困境 本章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出发,系统梳理了不动产登记在构建现代产权制度中的基石作用。我们探讨了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在不同法律传统下的适用差异,并结合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详细论述了物权变动与登记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关注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责任范围、登记错误导致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在“房地一体”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分属不同主体时,登记信息的冲突与协调机制。 第二章:公示公信力在复杂交易中的延伸与限制 不动产公示公信力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定海神针”。本章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登记错误救济,而是深入研究了在预告登记、他项权利限制登记等特殊登记形态下,公信力的效力边界。我们分析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假登记”效力认定难题,探讨了如何平衡物权公示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的敏捷性。例如,对于因权利人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的登记信息失真,法院如何界定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技术)未来可能对不动产登记的信任基础产生的影响。 第二部分:用益物权的创新发展与功能扩张 第三章:居住权制度的全面考察与社会功能实现 居住权作为一项新的用益物权,其设立旨在回应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对“以房养老”等多元居住需求的法律诉求。本章细致解析了居住权的设立、内容、存续期间和消灭事由。重点分析了居住权设立的合同自由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平衡,以及居住权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优先顺位问题。此外,结合案例,探讨了居住权在家庭内部扶助、离婚后房屋使用权分配等社会政策目标实现中的具体操作路径和潜在风险。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能的细分与新型用益物权的构建可能性 在我国的土地二元结构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能效开发是物权法研究的前沿课题。本章超越了传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探讨了土地使用权内部权能的细分与流转,例如,建筑区分所有权下的区分所有权内容界定,以及在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向更具市场活力的权利形态转化的法律障碍与路径优化。我们审视了环境权、景观权等新型用益物权在不动产上的投射,思考其如何融入现行物权体系而不破坏物权法定。 第三部分:抵押权的效力体系与风险管理 第五章:最高额抵押权与基础债务关系的演进分析 最高额抵押权是现代担保体系的核心工具,其核心在于“不确定性”与“可控性”的平衡。本章聚焦于基础债务关系的动态变化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我们详细剖析了最高额抵押权确立时的“确定基准日”的认定规则,尤其是在基础债务发生多次增减、债务人或抵押人发生变更时的效力延续问题。此外,深入探讨了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中最高额抵押权的使用模式及其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第六章:抵押权的顺位变动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裁量 不动产抵押权的顺位直接决定了债权人的受偿力度。本章围绕抵押权顺位法定原则,探讨了《民法典》规定的顺位变更的法律效力。重点分析了“约定”优先与“法定”优先的适用冲突,以及在“在建工程抵押”中,抵押权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间的权利协调问题。本章还涵盖了对“二次抵押”中,如何通过合同约定和登记明确二次抵押权的物权效力及其对第一次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 第四部分:相邻关系与不动产权利的社会性限制 第七章: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环境权与利益平衡 相邻关系不再仅仅是“采光权”和“通风权”的简单冲突。本章将相邻关系置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正义的视角下进行重新审视。我们重点分析了相邻关系规则在应对高层建筑带来的日照遮挡、噪音污染、地下水利用限制等新型环境侵权问题时的适用性。结合气候变化和城市更新的背景,探讨了如何通过“合理必要”的标准,实现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最大化与最小侵害的动态平衡。 第八章:不动产权利限制的公共利益裁量标准 物权并非绝对排他的权利,其受到社会公益的约束。本章探讨了征收制度改革后,国家对私有不动产实施限制的法律边界。详细分析了因公共利益需要设定地役权、限制土地使用强度等行政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基础和补偿标准。本章特别关注了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不动产权利的限制与特殊补偿机制的设计,旨在为不动产权利的社会化约束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 结论:面向未来的不动产权利法治构建 本书最后总结了不动产权利制度在应对数字化转型、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新要求时所展现出的适应性和不足。强调未来不动产法研究必须进一步深化对权利客体(如数字不动产的潜在关联)的认识,并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实现社会价值之间找到更具韧性的法律框架。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庄胜荣

  
  现任:义理法律事务所律师
  
  学历: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
  
  着作:
  选罢法释义
  着作权法实用
  公平交易法问题解析
  最新公寓大厦宝典
  民法‧物权
  要成功很容易

图书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三章 地上权
 第一节 普通地上权
 第二节 区分地上权

第四章 (删除)
第四章之一 农育权

第五章 不动产役权

第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

第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八章 典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占有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第757条(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
 
解说
 
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等八种。因这八种权利,具有强大的效力,可以对抗其他人,所以法律规定不可以用契约或习惯创造其他物权权利,包括物权的内容,以免侵害公众的利益。但98年1月12日立法院通过修正以下述理由准许以习惯法形成新物权。
 
为确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权之完全性为基础所建立之物权体系及其特性,物权法定主义仍有维持之必要,然为免过于僵化,妨碍社会之发展,若新物权秩序法律未及补充时,自应许习惯予以填补,故习惯形成之新物权,若明确合理,无违物权法定主义存立之旨趣,能依一定之公示方法予以公示者,法律应予承认,以促进社会之经济发展,并维护法秩序之安定,爰仿韩国民法第185条规定修正本条。又本条所称「习惯」系指具备惯行之事实及法的确信,即具有法律上效力之习惯法而言,併予指明。
 
本条所指的依法律,例如渔业法、着作权法、商标法、海商法、土地法、民用航空器法、动产担保交易法等,这些法律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其中规定的渔业权、着作权、商标权、耕地权、航空器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等物权,与民法的物权都有效力。
 
实例
 
甲所有之土地,经附近居民通行的三十年成为既成巷道,甲因该土地飙涨欲出售,乃用围墙围堵起来,乙无法通行甚不服气,一状告到法院,请求确认乙就该土地有公用地役权存在,有无理由?
 
根据行政法院46年判字第39号判例,私有土地实际上供公众通行30年成为既成巷道,公法上认为已有公共地役关系存在。但依据最高法院及司法院第一厅的意见,认为公用地役权并非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因此,不得依民事诉讼程序请求确认。乙并没有公用地役权,他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确认他对甲的土地有公用地役权存在,并没有理由,法院应判决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甲壅塞道路行为,将构成刑法185条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
 
第758条(物权的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前项行为,应以书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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