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總論(修訂八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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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者 齣版社:三民 訂閱齣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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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齣版日期:2017/03/27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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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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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內容主要包括行政意義、行政法意義、行政法法源、行政組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執行、行政救濟、行政罰、公物、公務員、國傢賠償、徵收補償等相關規定。本書主要目的在於介紹上述各相關規定所共同形成的架構及基本概念,引導初學者進入行政法的領域。本書用字淺顯及簡潔,錶達清晰而容易閱讀。若想對行政法總論獲得係統且基礎的瞭解,本書是一本適當的讀物。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黃異
學曆/
輔仁大學法學士
德國蔓茵茲大學法學博士
經曆/
國立颱灣海洋大學教授
國立颱灣海洋大學海洋研究所所長
國立颱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颱灣海洋大學總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係暨研究所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院長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教授
崇右技術學院教授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係教授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係係主任
中原大學法學院院長
許春鎮
學曆/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颱灣海洋大學(前颱灣海洋學院)海洋研究所法學碩士
私立輔仁大學法律係法學士
經曆/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財經法律係 專任助理教授
國立颱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專任助理教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現職/
國立颱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專任副教授兼所長兼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主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及國傢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國傢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基隆市政府國傢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基隆市政府法規審查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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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修訂八版序
初版序
第一章 行 政 1
第一節 行政的意義 3
第二節 行政的種類 5
第二章 行政法 9
第一節 行政法的意義 11
第二節 行政法的種類 11
第一項 一般行政法與特彆行政法 11
第二項 國際行政法 14
第三節 行政法的公法屬性 15
第四節 行政法的法源 17
第一項 法源的意義及種類 17
第一目 概 說 17
第二目 憲 法 18
第三目 法 律 18
第四目 行政命令 20
第五目 自治規章 23
第六目 習慣法 23
第七目 法官法 24
第八目 國際法 25
第九目 法基本原則 26
第二項 法源的效力範圍 26
第三項 法源的位階關係 28
第四項 法源的解釋 29
第五節 行政法律關係 30
第一項 行政法律關係的意義 30
第二項 行政法律關係的種類 31
第三項 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 36
第四項 行政法律關係的發生 37
第五項 行政法律關係的變動與消滅 39
第六節 一些行政法的特彆問題 40
第一項 依法行政原則 40
第二項 裁 量 44
第三項 不特定法律概念 46
第四項 人民對於公權力主體的特殊請求權 47
第三章 行政組織 49
第一節 行政主體 51
第一項 概 說 51
第二項 公法社團 52
第三項 公法財團 53
第四項 公營造物 54
第二節 行政機關 54
第一項 行政機關的意義與種類 54
第二項 行政係統 57
第三項 職權恆定原則與例外 59
第四項 職權爭議 61
第五項 行政機關間的協力 62
第六項 「管轄」的概念 64
第七項 受託人 65
第三節 國 傢 66
第四節 地方自治團體 70
第一項 基本概念 70
第一目 地方自治團體的意義與性質 70
第二目 自治事項 71
第三目 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權利 71
第四目 自治區域 72
第五目 自治人民 73
第六目 自治機關 74
第七目 自治監督 74
第二項 憲法的規定 75
第三項 現行颱灣地區的製度 78
第一目 概 說 78
第二目 自治事項 78
第三目 自治區域 81
第四目 自治人民 81
第五目 自治機關 82
第六目 自治法規 84
第七目 自治監督 86
第八目 檢 討 88
第五節 農田水利會 89
第六節 行政法人 90
第四章 行政行為 93
第一節 行政行為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95
第二節 行政行為的形態 100
第一項 概 說 100
第二項 事實行為 101
第三項 私法行為 102
第四項 行政處分 103
第一目 行政處分的意義 103
第二目 行政處分的種類 109
第三目 行政處分的生效 114
第四目 行政處分的附款 115
第五目 閤法行政處分與違法行政處分 118
第六目 違法行政處分的效果 121
第七目 行政處分的廢棄 123
第五項 行政契約 127
第一目 行政契約的意義 127
第二目 行政契約的種類 129
第三目 行政契約的締結 130
第四目 行政契約的無效 131
第五目 行政契約的調整與終止 132
第六目 行政契約的履行及自願接受執行 132
第六項 行政計畫 133
第一目 行政計畫的概念 133
第二目 計畫裁量 134
第七項 行政單方行為 136
第五章 行政程序 137
第一節 概 說 139
第二節 行政程序的一般規定 140
第一項 行政程序的主體 140
第二項 行政程序的開始與結束 142
第三項 事實認定 144
第四項 資訊公開 144
第五項 聽證程序 145
第六項 費 用 146
第七項 送 達 146
第三節 行政程序的特彆規定 147
第一項 行政處分 147
第一目 陳述意見及聽證 147
第二目 行政處分的作成 148
第三目 重新開始行政程序 149
第四目 證書、物品的繳還 151
第二項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151
第三項 陳 情 152
第四項 行政計畫 153
第六章 行政執行 157
第一節 概 說 159
第二節 行政執行的方法 160
第一項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 160
第一目 代履行 160
第二目 怠 金 161
第三目 直接強製 161
第二項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法 161
第三節 行政執行的機關 162
第四節 行政執行的程序 163
第一項 通 則 163
第二項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程序 164
第三項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 165
第五節 即時強製 167
第七章 行政救濟 169
第一節 概 說 171
第二節 訴 願 171
第一項 概 說 171
第二項 訴願條件 172
第三項 訴願管轄機關 173
第四項 訴願人、參加人、輔佐人 175
第五項 訴願的提起 177
第六項 訴願的審理 180
第七項 訴願的決定 181
第八項 訴願程序的停止、訴願的承受與行政處分執行的停止 184
第三節 行政訴訟 185
第一項 概 說 185
第二項 行政訴訟的種類 185
第三項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187
第四項 行政訴訟的提起 188
第五項 行政訴訟的審理 189
第六項 行政訴訟的裁判 190
第七項 再審與重新審理 191
第八章 行政罰 193
第一節 概 說 195
第二節 行政不法行為 196
第三節 製 裁 197
第一項 製裁的種類 197
第二項 裁 量 198
第四節 管轄機關 199
第五節 裁處程序 200
第六節 行政罰與刑罰競閤的處理 203
第七節 消滅時效與執行時效 203
第九章 行政主體的給付義務 205
第一節 概 說 207
第二節 行政主體的私法損害賠償責任 208
第三節 行政主體的公法損害賠償責任 209
第一項 賠償責任的意義與性質 209
第二項 賠償責任的條件 212
第三項 賠償的方法與範圍 215
第四項 責任主體與賠償義務機關 215
第五項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216
第六項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216
第一目 協 議 216
第二目 訴 訟 220
第三目 假處分 221
第四目 強製執行 221
第七項 行政主體的求償權 221
第四節 行政主體的損失補償義務 222
第一項 具財産價值權利徵收所生的補償義務 222
第二項 具財産價值權利準徵收及類似徵收所生的補償義務 224
第三項 不具財産價值權利徵收所生的補償義務 226
第四項 不具財産價值權利類似徵收所生的補償義務 228
第五項 漁業徵收與補償 228
第十章 公務員 231
第一節 概 說 233
第二節 公職人員與公務員的意義 233
第三節 公務員的類彆 234
第四節 公務員關係的發生 235
第一項 任命的條件 235
第二項 任命的意義與生效 237
第三項 任命的瑕疵 237
第五節 公務員關係的內容 239
第一項 公務員的義務 239
第二項 公務員的權利 244
第六節 公務員的懲戒責任 247
第一項 懲戒的原因與對象 247
第二項 懲戒的方法 248
第三項 懲戒程序 249
第四項 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的關係 252
第七節 公務員的賠償責任 252
第八節 公務員關係中的變動 254
第九節 公務員關係的消滅 255
第十節 公務員的保障 256
第十一章 公 物 261
第一節 概 說 263
第二節 公物的意義 263
第三節 公物的設置與管理 264
第四節 公物的設定、變更與廢除 265
第五節 公物的種類 266
第六節 公物的使用 267
第一項 行政使用物 267
第二項 公眾使用物 268
第七節 海 域 269
第一項 概 說 269
第二項 指定為交通使用的海域 269
第一目 設 定 269
第二目 管 理 270
第三目 使 用 270
第三項 公共水域 271
第一目 設 定 271
第二目 管 理 271
第三目 使 用 271
第八節 商 港 272
第一項 設 定 272
第二項 管 理 273
第三項 使 用 273
圖書序言
第1章 行政
第一節 行政的意義
「行政」一詞,在德國行政法學中謂之“öffentliche Verwaltung”。“öffentliche Verwaltung”有兩種基本上不同的用法:
(一)指組織,即:機關。
(二)指機關的作用,即:各種措施。
在我國的法學領域中,「行政」一詞用來指「作用」,很少用來指「機關」。那麼,行政的意義為何?在早期行政法教科書中,能找到的行政定義,約有下列各種:
(一)行政係指國傢機關或公共團體,為完成任務,所實施的行為。
(二)行政是國傢意誌的執行。
(三)行政乃為積極實現國傢目的,所實現的作用。
(四)行政乃適用法律的行為,亦即:將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加以執行。
(五)行政乃國傢統治權的中心作用。
(六)行政乃指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之外的國傢作用。
前揭(一)至(四)之「定義」,能否稱得上是定義,實在令人十分懷疑。因為,這些「定義」根本無法將行政與其他的國傢作用,加以界定。(五)之定義顯與權力分立原則不閤,難被接受。前揭(六)之定義,為我國學者通說。
前揭(六)之定義,實即所謂的「剔除法定義」。「剔除法定義」源於德國威瑪共和時代的法學傢Walter Jellinek。Jellinek認為:行政是指立法及司法之外的國傢作用。基此,欲瞭解行政,必先知曉立法及司法的意義。設若立法是指「一般而抽象之規定的製定」,而司法是指「客觀地,依法定程序,針對具體事實,適用規定,而為的決定」,那麼,行政應是指此兩種作用之外的作用。
前揭Jellinek的行政定義,無法配閤目前德國的體製。德國係採三權分立。三權是指立法、司法與執行。而執行分政府與行政。所謂政府,是指國傢之統禦作用,例如:政策之決定、外交方麵措施、赦免行為、國傢最高機關政務官之任命。政府對於行政來說,是立於導引與統禦的地位。若配閤德國體製,Jellinek的行政定義,應修改如下:所謂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及政府之外的國傢作用。
依據前述的剔除法定義,則立法機關針對單一具體事項所製定的「措施法」或通過預算案等,皆非屬於立法,而是行政。行政命令之製定,非行政而是立法。行政機關的爭議裁決,屬於司法,而非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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