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税务会计(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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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依据最新修正所得税法修订,删除两税合一,改变股利所得及未分配盈余的课税方式。
  统合会计学及相关税法,适合我国国情实务上运用。
  新版依法令变动修改,更具正确性及时效性。
  作者以专业精心着作,以利读者税法研究及实务教学运用。

  税务会计系就有关会计之各项税务法令规定融入会计学理中,在介绍学理时,亦将有关法令一併提出,因此税务会计可说是针对我国国情而写之会计实务。

  本书内容以所得税为主,此外如营业税亦有详细说明,其他法令与会计有关部分亦加以介绍,主要章节包括绪论、统一发票及营业税、营业收入、建筑业会计、销货成本、营业费用、非营业损益、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资产重估价、稽征程序与最低税赋,以及租税处罚与行政救济等。

  民国106年修正查核准则,另外所得税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也有修正,包括房地合一实价课税、反避税条款等在本版中均有说明。107年所得税法修正,其重点为废除两税合一,民国107年以后公司分配的股利,没有可扣抵税额。个人收到股利课税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按28%固定税率计算税额。二、股利併入综合所得总额,与其他十类所得合併申报,按累进税率课税,但股利所得可以有8.5%的设算税额可以扣除,一个申报单位最多扣除八万元;最高边际税由45%降低为40%;未分配盈余加征所得税由10%降为5%;非居住者股利扣缴率由20%提高到21%。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吴嘉勋


  现职:
  辅仁大学贸金系副教授

  学历:
  国立政治大学财政研究所硕士

  经历:
  安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吴习

  现职:
  中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学历:
  美国长岛大学会计硕士

  经历:
  中兴大学会计系讲师
  辅仁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辅仁大学进修部会计系主任
 

图书目录



第一章 绪 论
1-1 税务会计之概念
1-2 会计基础
1-3 会计年度
1-4 租税法
1-5 我国现行租税
1-6 帐簿凭证

第二章 统一发票与营业税
2-1 营业税课税范围
2-2 税 率
2-3 税额计算—加值型营业人
2-4 税额计算—特种税额计算
2-5 统一发票的购买使用
2-6 申报及缴纳
附录1 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

第三章 营业收入
3-1 营业收入处理通则
3-2 内销销货处理
3-3 分期付款销货
3-4 寄销销货
3-5 长期工程
3-6 保税区销货处理
3-7 外销销货收入
3-8 多角贸易之处理
3-9 销货退回与折让
3-10 不合营业常规移转订价查核

第四章 建筑业会计
4-1 经营型态
4-2 土地取得
4-3 广告及销售
4-4 预收款及收入认列
4-5 换 约
4-6 违 约
4-7 变更设计
4-8 营建成本
4-9 存货与销货成本
4-10 营业费用之分摊
4-11 房地合一实价课税

第五章 销货成本
5-1 销货成本的计算
5-2 期初存货
5-3 进货及进料
5-4 期末存货
5-5 原物料耗用之审核
5-6 下脚及废料之处理
5-7 外销原料沖退税之处理
5-8 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第六章 营业费用(一)
6-1 费用通则
6-2 薪资支出
6-3 职工退休金及劳工退休准备金
6-4 职工福利
6-5 租金支出
6-6 文具用品
6-7 旅 费
6-8 运 费
6-9 邮电费

第七章 营业费用(二)
7-1 修缮费及杂项购置
7-2 广告费
7-3 水电瓦斯费
7-4 保险费
7-5 交际费
7-6 捐 赠
7-7 税 捐
7-8 呆帐损失
7-9 折 旧
7-10 各项耗竭与摊折

第八章 营业费用(三)
8-1 权利金
8-2 外销损失
8-3 伙食费
8-4 研究发展费及建立国际品牌形象费用
8-5 佣金支出
8-6 训练费
8-7 书报杂志费
8-8 栈储费
8-9 燃料费
8-10 劳务费

第九章 营业外损益
9-1 利息收入
9-2 利息支出
9-3 投资收益
9-4 投资损失
9-5 兑换盈益及兑换亏损
9-6 出售资产增益及出售资产损失
9-7 商品盘盈及商品盘损
9-8 商品报废
9-9 灾害损失
9-10 其他收入及其他费用或损失

第十章 资产、负债及权益
10-1 流动资产之估价
10-2 固定资产之估价
10-3 递耗资产
10-4 无形资产之估价
10-5 转投资之估价
10-6 递延资产之估价
10-7 解散废止资产之估价
10-8 未分配盈余之课税

第十一章 资产重估价
11-1 参考法条
11-2 要点说明
11-3 申请程序
11-4 会计处理

第十二章 稽征程序与最低税负
12-1 暂 缴
12-2 扣 缴
12-3 结算申报
12-4 扩大书面审核申报
12-5 公益慈善机关团体之申报
12-6 非居住者之缴税方式
12-7 盈亏互抵
12-8 应纳税额计算及缴纳
12-9 最低税负
12-10 调查及核定

第十三章 租税处罚与行政救济
13-1 告发或检举之奖励
13-2 罚锾之减免
13-3 违反帐证规定之处罚
13-4 违反扣缴义务之处罚
13-5 未依限申报或缴纳之处罚
13-6 漏报、短报之处罚
13-7 其他罚则
13-8 营业税罚则
13-9 未分配盈余加征之罚则
13-10 行政救济

图书序言

13-1 告发或检举之奖励
 
由于稽征人员有限,依赖税务人员追查逃漏税实不容易,故规定告发或检举逃漏税者,可分配罚锾20% 作为检举人奖金,但公务员及宪兵追查逃漏税为其应有责任,不得分配奖金(所103)。告发奖金按20% 扣缴后,免併计所得课税。
 
13-2 罚锾之减免
 
为鼓励纳税义务人自动补报逃漏税,因此规定在经人检举前或调查人员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免除其罚锾(稽48 之1)。
 
为免轻微过失亦予处罚,造成稽纳双方之困扰,因此情节轻微或金额较小者,予以减轻或免罚(稽48 之2)。符合减免标准者,应优先适用「税务案件减免处罚标准」,不合者再按「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规定。适用罚则时,应上财政部网站查该两项行政规则之规定。
 
13-3 违反帐证规定之处罚
 
一、参考法条
 
(一) 税稽第四十五条
 
依规定应设置帐簿而不设置,或不依规定记载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锾,并应通知限于一个月内依规定设置或记载;期满仍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记载者,处新台币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再通
 
知于一个月内依规定设置或记载;期满仍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记载者,应予停业处分,至依规定设置或记载帐簿时,始予复业。
 
依规定应验印之帐簿,未于规定期限内送请主管稽征机关验印者,除通知限期补办外,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逾期仍未补办者,得连续处罚至补办为止。
 
不依规定保存帐簿或无正当理由而不将帐簿留置于营业场所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
 
(二) 查准第三条
 
营利事业未依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之规定设置帐簿并记载者,除依税捐稽征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办理外,并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办理者,应依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核定其所得额。
 
(三) 查准第六条
 
营利事业之帐簿文据,其关系所得额之一部未能提示,经稽征机关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就该部分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者,其核定之所得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全部营业收入净额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之所得额为限。但营利事业有漏报营业收入情事,经稽征机关就该漏报部分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者,不在此限。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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