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消防危險物品(2版)

圖解消防危險物品(2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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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1. 係統式章節,分類引導
  本書分6章,先從國內與日本危險物品場所火災,進行統計上分析,二者進行比對,以瞭解危險物品火災之問題原因。其次,以條文序列,分總則、危險物品與可燃性氣體軟硬體、消防設備設計條文作圖解,最後將上揭曆屆考題作歸類。

  2. 條文併解釋函,效果加倍
  各章節內文搭配消防署解釋函,進行圖文解說,使讀者輕鬆易讀,並於最後一章收錄相關曆屆考題與模擬試題,有助掌握命題重點。本書除上課教材外,也供考試用書,使準備應考讀者在考場上更能迎刃而解。

  3. 大量納入日本最新知識
  消防危險物品法規源自日本,編輯上也將其原文資料大量納入,並進行闡釋;並萃取日本原文書歸類圖錶,一目瞭然,以享讀者。

  4. 30年火場經驗消防本職博士
  作者為消防本職博士,纍積30年火場經驗,進行實務與法規理論之正確解析,並精心匯編易懂圖錶,以追求一門優質之消防學科。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盧守謙   博士


  學經曆: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研究所助理教授
  消防類全國考試命題委員
  三等高考、消防設備師、外語領隊、四等榜首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消防榜首及第1名畢業
  颱灣高等法院/颱中/士林/彰化地方法院-火災鑑定案主持人
  公務人員簡任官等結訓
  英國FSC/美國DWF/美國TCC 結訓認證
  國際AOSFST期刊/ICSSMET研討會審稿委員
  消防安全PCB廠/石化廠輔導委員
  林火類農委會審查委員
 

圖書目錄

推薦序 
自序 

第1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分析
1-1 颱灣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統計 
1-2 颱灣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原因 
1-3 日本危險物品場所火災統計 
1-4 日本危險物品場所火災原因 

第2章 公共危險物品法規總則
2-1 法規修正重點 
2-2 法規沿革 
2-3 授權法源 
2-4 法源條文 
2-5 引用同等性能 
2-6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一) 
2-7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二) 
2-8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三) 
2-9 可燃性高壓氣體分類 
2-10 製造場所定義 
2-11 儲存場所定義(一) 
2-12 儲存場所定義(二) 
2-13 儲存場所定義(三) 
2-14 處理場所定義(一) 
2-15 處理場所定義(二) 
2-16 名詞操作化定義 
2-17 消防安全設備引用設置標準 
2-18 會審同意製度  
2-19 儲槽閤格證明 
2-20 副知消防機關及危險類彆判定 

第3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3-1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一) 
3-2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二) 
3-3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位置-空地(一) 
3-4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位置-空地(二) 
3-5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構造(一) 
3-6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構造(二) 
3-7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構造(三) 
3-8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設備(一) 
3-9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設備(二) 
3-10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設備(三) 
3-11 第一種販賣位置構造設備(一) 
3-12 第一種販賣位置構造設備(二) 
3-13 第二種販賣位置構造設備 
3-14 設置標示闆(一) 
3-15 設置標示闆(二) 
3-16 儲存達管製量設儲存場所 
3-17 室內儲存場所(一) 
3-18 室內儲存場所(二) 
3-19 室內儲存場所(三) 
3-20 室內儲存場所(四) 
3-21 儲存第2類或第4類閃火點達70℃ 
3-22 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 
3-23 未達管製量50倍的儲存場所 
3-24 高閃火點室內儲存場所 
3-25 於2層以上高閃火點儲存場所 
3-26 管製量未達50倍的高閃火點儲存場所 
3-27 有機過氧化物等儲存場所(一) 
3-28 有機過氧化物等儲存場所(二) 
3-29 室內儲存場所不適用一般規定 
3-30 室外儲存場所一般規定 
3-31 硫磺儲存場所 
3-32 儲槽容積 
3-33 室內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一) 
3-34 室內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二) 
3-35 室內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三) 
3-36 閃火點40℃以上室內儲槽(一) 
3-37 閃火點40℃以上室內儲槽(二) 
3-38 室內儲槽幫浦(一) 
3-39 室內儲槽幫浦(二) 
3-40 室內儲槽幫浦(三) 
3-41 室內儲槽配管 
3-42 室外儲槽位置(一) 
3-43 室外儲槽位置(二) 
3-44 室外儲槽構造設備(一) 
3-45 室外儲槽構造設備(二) 
3-46 室外儲槽構造設備(三) 
3-47 室外儲槽防液堤(一) 
3-48 室外儲槽防液堤(二) 
3-49 室外儲槽防液堤(三) 
3-50 室外儲槽防液堤(四) 
3-51 高閃火點室外儲槽 
3-52 室外儲槽儲存特殊公告物品 
3-53 地下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一) 
3-54 地下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二) 
3-55 地下儲槽雙重殼 
3-56 地下儲槽儲存特殊物品、容器檢驗及6類物品處理 
3-57 販賣場所安全管理 
3-58 保安監督人 
3-59 爆竹煙火法製化 

第4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4-1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標準化定義 
4-2 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標準化定義 
4-3 處理設備、儲存能力與處理能力標準化定義 
4-4 第1類及第2類保護標準化定義 
4-5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安全距離 
4-6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安全距離 
4-7 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安全距離 
4-8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規定 
4-9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規定 
4-10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 
4-11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 
4-12 液化石油氣證明書 
4-13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一) 
4-14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二) 
4-15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一) 
4-16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二) 
4-17 液化石油氣容器標示 
4-18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 
4-19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規定 
4-21 液化石油氣容器標示 
4-22 液化石油氣灌氣裝卸 
4-23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4-24 舊有場所改善規定 
4-25 公告前閤法場所改善規定 
4-26 法規發布 

第5章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備設計
5-1 適用場所(一) 
5-2 適用場所(二) 
5-3 製造或一般處理顯著滅火睏難場所 
5-4 室內儲存顯著滅火睏難場所 
5-5 室外儲存及儲槽顯著滅火睏難場所 
5-6 一般滅火睏難場所 
5-7 其他滅火睏難場所與滅火設備分類 
5-8 選擇滅火設備 
5-9 第5種滅火設備效能值 
5-10 核算滅火效能值 
5-11 顯著滅火睏難場所滅火設備 
5-12 一般滅火睏難場所滅火設備 
5-13 其他滅火睏難場所滅火設備 
5-14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 
5-15 加油站等設置第5種滅火設備 
5-16 設置防護設備 
5-17 室內消防栓設備規定 
5-18 室外消防栓設備規定 
5-19 自動撒水設備規定 
5-20 水霧滅火設備規定 
5-21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5-22 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5-23 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5-24 冷卻撒水設備(一) 
5-25 冷卻撒水設備(二) 
5-26 泡沫噴頭規定 
5-27 泡沫滅火設備規定 
5-28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 
5-29 泡沫滅火設備水源容量 
5-30 加壓送水裝置 
5-3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5-32 乾粉滅火設備 
5-33 第4種滅火設備 
5-34 第5種滅火設備 
5-35 警報設備設置 
5-36 標示設備設置 
5-37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滅火器 
5-38 冷卻撒水設備設置 
5-39 防護麵積計算 
5-40 射水設備 
5-41 射水設備位置數量 
5-42 射水設備配管等規定 

第6章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考題精解
6-1 曆屆選擇題 
6-2 曆屆申論題 
6-3 模擬試題 
附錄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附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附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附3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節錄) 
附4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曆屆考題 
參考文獻

圖書序言

3-1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一)
 
第13條
 
6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1. 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50 m以上:
 
(1) 古蹟。
 
(2) 設備標準第12條第2款第4目所列場所。
 
2. 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30 m以上:
 
(1) 設備標準第12條第1款第1目至第5目、第7目、第2款第1目、第2目及第5目至第11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300人以上者。
 
(2) 設備標準第12條第1款第6目、第2款第3目及第12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20人以上者。
 
3. 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20 m以上。
 
4. 與前3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10 m以上。
 
5. 與電壓超過35000伏特之高架電綫之距離,應在5 m以上。
 
6. 與電壓超過7000伏特,35000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綫之距離,應在3 m以上。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解說】
 
安全距離係作為防火防爆之需要,無論是火災輻射熱或爆炸之爆轟波,皆會隨著距離而大幅遞減。因此,安全距離之認定以製造場所內,最靠近鄰近場所設施外壁,與其相鄰場所之外牆之水平距離為準。倘為室外儲槽,則自儲槽側闆外壁起算。
 
3-2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二)
 
在古蹟、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必須距離最遠(50m), 這是考量其建築物本身所擁有的價值性,而與學校或醫院等距離30m,這是因為其為避難弱者場所,當其建築物受到波及時,需有大量人員來進行協助。而距離高壓電綫7000V以上之3m,這是發火源之一,公共危險物品設施必須有一段距離,方可避免受到引火。而距離其他建築物如一般住宅10m即可,當然這也有受到土地使用分區之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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