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消防危险物品(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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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1. 系统式章节,分类引导
  本书分6章,先从国内与日本危险物品场所火灾,进行统计上分析,二者进行比对,以了解危险物品火灾之问题原因。其次,以条文序列,分总则、危险物品与可燃性气体软硬体、消防设备设计条文作图解,最后将上揭历届考题作归类。

  2. 条文併解释函,效果加倍
  各章节内文搭配消防署解释函,进行图文解说,使读者轻松易读,并于最后一章收录相关历届考题与模拟试题,有助掌握命题重点。本书除上课教材外,也供考试用书,使准备应考读者在考场上更能迎刃而解。

  3. 大量纳入日本最新知识
  消防危险物品法规源自日本,编辑上也将其原文资料大量纳入,并进行阐释;并萃取日本原文书归类图表,一目了然,以享读者。

  4. 30年火场经验消防本职博士
  作者为消防本职博士,累积30年火场经验,进行实务与法规理论之正确解析,并精心汇编易懂图表,以追求一门优质之消防学科。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卢守谦   博士


  学经历:
  吴凤科技大学消防研究所助理教授
  消防类全国考试命题委员
  三等高考、消防设备师、外语领队、四等榜首
  中央警察大学入学消防榜首及第1名毕业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士林/彰化地方法院-火灾鑑定案主持人
  公务人员简任官等结训
  英国FSC/美国DWF/美国TCC 结训认证
  国际AOSFST期刊/ICSSMET研讨会审稿委员
  消防安全PCB厂/石化厂辅导委员
  林火类农委会审查委员
 

图书目录

推荐序 
自序 

第1章 公共危险物品场所火灾分析
1-1 台湾公共危险物品场所火灾统计 
1-2 台湾公共危险物品场所火灾原因 
1-3 日本危险物品场所火灾统计 
1-4 日本危险物品场所火灾原因 

第2章 公共危险物品法规总则
2-1 法规修正重点 
2-2 法规沿革 
2-3 授权法源 
2-4 法源条文 
2-5 引用同等性能 
2-6 公共危险物品分类(一) 
2-7 公共危险物品分类(二) 
2-8 公共危险物品分类(三) 
2-9 可燃性高压气体分类 
2-10 制造场所定义 
2-11 储存场所定义(一) 
2-12 储存场所定义(二) 
2-13 储存场所定义(三) 
2-14 处理场所定义(一) 
2-15 处理场所定义(二) 
2-16 名词操作化定义 
2-17 消防安全设备引用设置标准 
2-18 会审同意制度  
2-19 储槽合格证明 
2-20 副知消防机关及危险类别判定 

第3章 公共危险物品场所设置及安全管理
3-1 制造场所位置-安全距离(一) 
3-2 制造场所位置-安全距离(二) 
3-3 制造及一般处理场所位置-空地(一) 
3-4 制造及一般处理场所位置-空地(二) 
3-5 制造及一般处理场所构造(一) 
3-6 制造及一般处理场所构造(二) 
3-7 制造及一般处理场所构造(三) 
3-8 制造及一般处理场所设备(一) 
3-9 制造及一般处理场所设备(二) 
3-10 制造及一般处理场所设备(三) 
3-11 第一种贩卖位置构造设备(一) 
3-12 第一种贩卖位置构造设备(二) 
3-13 第二种贩卖位置构造设备 
3-14 设置标示板(一) 
3-15 设置标示板(二) 
3-16 储存达管制量设储存场所 
3-17 室内储存场所(一) 
3-18 室内储存场所(二) 
3-19 室内储存场所(三) 
3-20 室内储存场所(四) 
3-21 储存第2类或第4类闪火点达70℃ 
3-22 建筑物一部分供作室内储存场所 
3-23 未达管制量50倍的储存场所 
3-24 高闪火点室内储存场所 
3-25 于2层以上高闪火点储存场所 
3-26 管制量未达50倍的高闪火点储存场所 
3-27 有机过氧化物等储存场所(一) 
3-28 有机过氧化物等储存场所(二) 
3-29 室内储存场所不适用一般规定 
3-30 室外储存场所一般规定 
3-31 硫磺储存场所 
3-32 储槽容积 
3-33 室内储槽位置、构造及设备(一) 
3-34 室内储槽位置、构造及设备(二) 
3-35 室内储槽位置、构造及设备(三) 
3-36 闪火点40℃以上室内储槽(一) 
3-37 闪火点40℃以上室内储槽(二) 
3-38 室内储槽帮浦(一) 
3-39 室内储槽帮浦(二) 
3-40 室内储槽帮浦(三) 
3-41 室内储槽配管 
3-42 室外储槽位置(一) 
3-43 室外储槽位置(二) 
3-44 室外储槽构造设备(一) 
3-45 室外储槽构造设备(二) 
3-46 室外储槽构造设备(三) 
3-47 室外储槽防液堤(一) 
3-48 室外储槽防液堤(二) 
3-49 室外储槽防液堤(三) 
3-50 室外储槽防液堤(四) 
3-51 高闪火点室外储槽 
3-52 室外储槽储存特殊公告物品 
3-53 地下储槽位置、构造及设备(一) 
3-54 地下储槽位置、构造及设备(二) 
3-55 地下储槽双重壳 
3-56 地下储槽储存特殊物品、容器检验及6类物品处理 
3-57 贩卖场所安全管理 
3-58 保安监督人 
3-59 爆竹烟火法制化 

第4章 可燃性高压气体场所设置及安全管理
4-1 可燃性高压气体储槽标准化定义 
4-2 可燃性高压气体容器标准化定义 
4-3 处理设备、储存能力与处理能力标准化定义 
4-4 第1类及第2类保护标准化定义 
4-5 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场所安全距离 
4-6 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场所安全距离 
4-7 液化石油气制造场所安全距离 
4-8 可燃性高压气体处理场所规定 
4-9 可燃性高压气体储存场所规定 
4-10 液化石油气分装场及贩卖场所 
4-11 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 
4-12 液化石油气证明书 
4-13 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总储气量(一) 
4-14 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总储气量(二) 
4-15 容器串接使用场所(一) 
4-16 容器串接使用场所(二) 
4-17 液化石油气容器标示 
4-18 液化石油气容器检验 
4-19 液化石油气容器检验规定 
4-21 液化石油气容器标示 
4-22 液化石油气灌气装卸 
4-23 液化石油气分装场 
4-24 旧有场所改善规定 
4-25 公告前合法场所改善规定 
4-26 法规发布 

第5章 公共危险物品等场所消防设备设计
5-1 适用场所(一) 
5-2 适用场所(二) 
5-3 制造或一般处理显着灭火困难场所 
5-4 室内储存显着灭火困难场所 
5-5 室外储存及储槽显着灭火困难场所 
5-6 一般灭火困难场所 
5-7 其他灭火困难场所与灭火设备分类 
5-8 选择灭火设备 
5-9 第5种灭火设备效能值 
5-10 核算灭火效能值 
5-11 显着灭火困难场所灭火设备 
5-12 一般灭火困难场所灭火设备 
5-13 其他灭火困难场所灭火设备 
5-14 火警自动警报设备场所 
5-15 加油站等设置第5种灭火设备 
5-16 设置防护设备 
5-17 室内消防栓设备规定 
5-18 室外消防栓设备规定 
5-19 自动撒水设备规定 
5-20 水雾灭火设备规定 
5-21 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 
5-22 补助泡沫消防栓及连结送液口 
5-23 泡沫射水枪灭火设备 
5-24 冷却撒水设备(一) 
5-25 冷却撒水设备(二) 
5-26 泡沫喷头规定 
5-27 泡沫灭火设备规定 
5-28 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5-29 泡沫灭火设备水源容量 
5-30 加压送水装置 
5-31 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5-32 干粉灭火设备 
5-33 第4种灭火设备 
5-34 第5种灭火设备 
5-35 警报设备设置 
5-36 标示设备设置 
5-37 可燃性高压气体场所灭火器 
5-38 冷却撒水设备设置 
5-39 防护面积计算 
5-40 射水设备 
5-41 射水设备位置数量 
5-42 射水设备配管等规定 

第6章 公共危险物品等场所考题精解
6-1 历届选择题 
6-2 历届申论题 
6-3 模拟试题 
附录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附1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 
附2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附3 爆竹烟火制造储存贩卖场所设置及安全管理办法(节录) 
附4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历届考题 
参考文献

图书序言

3-1 制造场所位置-安全距离(一)
 
第13条
 
6类物品制造场所,其外墙或相当于该外墙之设施外侧,与厂区外邻近场所之安全距离如下:
 
1. 与下列场所之距离,应在50 m以上:
 
(1) 古蹟。
 
(2) 设备标准第12条第2款第4目所列场所。
 
2. 与下列场所之距离,应在30 m以上:
 
(1) 设备标准第12条第1款第1目至第5目、第7目、第2款第1目、第2目及第5目至第11目规定之场所,其收容人员在300人以上者。
 
(2) 设备标准第12条第1款第6目、第2款第3目及第12目规定之场所,其收容人员在20人以上者。
 
3. 与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或处理场所、加油站、加气站、天然气储槽、可燃性高压气体储槽、爆竹烟火制造、储存、贩卖场所及其他危险性类似场所之距离,应在20 m以上。
 
4. 与前3款所列场所以外场所之距离,应在10 m以上。
 
5. 与电压超过35000伏特之高架电线之距离,应在5 m以上。
 
6. 与电压超过7000伏特,35000伏特以下之高架电线之距离,应在3 m以上。
 
前项安全距离,于制造场所设有挡墙防护或具有同等以上防护性能者,得减半计算之。
 
【解说】
 
安全距离系作为防火防爆之需要,无论是火灾辐射热或爆炸之爆轰波,皆会随着距离而大幅递减。因此,安全距离之认定以制造场所内,最靠近邻近场所设施外壁,与其相邻场所之外墙之水平距离为准。倘为室外储槽,则自储槽侧板外壁起算。
 
3-2 制造场所位置-安全距离(二)
 
在古蹟、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史蹟资料馆、纪念馆及其他类似场所,公共危险物品场所必须距离最远(50m), 这是考量其建筑物本身所拥有的价值性,而与学校或医院等距离30m,这是因为其为避难弱者场所,当其建筑物受到波及时,需有大量人员来进行协助。而距离高压电线7000V以上之3m,这是发火源之一,公共危险物品设施必须有一段距离,方可避免受到引火。而距离其他建筑物如一般住宅10m即可,当然这也有受到土地使用分区之限制。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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