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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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棋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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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民法親屬編歷經多次修正,變革甚多。近來因民法總則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之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並修正公布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其影響甚多,自須為解說。本書內容係以民法親屬編為對象,兼顧理論與實務,為有系統之論述,相關之法規,亦併為說明,既適合採為教科書,復可供實務研究之參考。

  本書之特色有五:
  一、著重於民法親屬之解釋、適用,而於解釋時,特別尊重人倫秩序上之事實。
  二、整理判例、解釋例及其他實務上之見解,並加以評釋。
  三、整理各家學說,並附以己見,對於各項之爭點,更詳加剖析。
  四、重視比較法的觀察,尤其把握最近外國之立法趨勢。
  五、對於修正部分,詳加介述、整理,使其落實於民法親屬體系中。

  本書乃著者三人通力合作之成果,筆法力求一致,見解亦力求統一,實為內容充實、體系完整之著作。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棋炎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美國芝加哥大學研究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輔仁大學及中國文化大學教授
  日本東京大學及中央大學客座研究員

黃宗樂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臺灣法學會及其前身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臺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臺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臺灣教授協會會長、總統府國策顧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凱達格蘭學校校長

  現職/
  自由法學者

郭振恭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經歷/
  檢察官、法官、律師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
  日本國立廣島大學客座研究員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任講座教授
  中原大學法學院院長、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兼任講座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臺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現職/
  中原大學名譽教授
 

图书目录

第一章 親屬法基本問題
第二章 親 屬
第三章 婚 姻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五章 監 護
第六章 扶 養
第七章 家
第八章 親屬會議

 

图书序言

修訂十六版序

  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原以滿二十歲為成年,嗣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成年年齡下修為滿十八歲,並將第十三條第三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予以刪除,因此亦影響民法親屬編關於當事人訂定婚約、結婚、兩願離婚等行為之效力,從而同時修正公布第九七三條、九八○條、一○四九條、一○七七條、一○九一條、一一二七條及一一二八條,刪除第九八一條、九九○條。又,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第一○三○條之一,就夫妻一方向他方之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如有失公平者,法院固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為期適當,增列其認定標準及法院裁判時應審酌之具體客觀事由。上開修正,牽涉甚廣,本書自有就此為論述之必要。再者,亦利用此次修訂之機會,就本書之內容為檢討及增補。

  應併為說明者有二:(一)上開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成年年齡為十八歲與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及因此修正訂婚、結婚之年齡,刪除未成年人之結婚、兩願離婚均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等規定,因牽涉甚廣,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及衝擊,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之實施,依增訂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訂有緩衝期,其施行日期為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即在此之前,仍適用原規定。(二)最高法院之判例制度已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四日廢除,其已無拘束力,但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其民事庭討論後之決議,仍具參考價值,為此本書原所引用之判例及決議,仍予保留,以供參考。

  本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併此致謝。
 
黃宗樂
郭振恭
謹識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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