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1
災保法的現在與未來
台灣在111年5月1日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也就是災保法,這是對職災勞工保護的一大步──從過去有部分勞工無法加入職災保險,到現在,只要是勞工都必須參加職災保險,更有周全的給付、津貼與補助。
正一所著作之此書,以目前來看,國內尚無將此新法的法規與實務結合的書籍,本書更有實際申請個案,對職災勞工而言,能夠透過本書按圖索驥以掌握自己的權益。俗話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只要是勞工都應該要深入了解,畢竟發生職災是件很煎熬的事情,不論是身體、精神甚至家庭等都要承受著職災的鉅大影響,希望藉由災保法對職災勞工能夠保護得更完善。
對於國內的各公司及中小企業甚至小到工地的小承包商,忙碌在經營事業之際,在災保法施行之後,加諸許多對於雇主責任,對於職災勞工來說是好的,畢竟職災勞工還是屬於弱勢的一方,反之雇主需謹慎遵守災保法相關法規,這是作為雇主應盡的責任。
綜觀災保法及相關多達20多個子法,正一從過去所著作之《勞保實務教戰100%》多獲好評,而這本《職災保險與保護實務》著作,更將災保法及相關子法重新規劃歸納,期許此著作能對於雇主及職災勞工做出更多的貢獻。
國立高雄大學陳月端校長
推薦序2
職災保險專法上路,勞工權益更有保障
「勞工」是國家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基石,也是社會進步不可或缺的推手,對於企業經營而言,雇主和勞工的關係就像「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相輔相成方能行遠而翔高。隨著時代進步,政府不斷重視勞工權益法規的訂立,以保障廣大勞工族群的基本權益,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的《勞動基準法》,是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其中雖已包含職業災害補償篇章,但一旦遭遇職業災害,對勞工而言,影響的不僅是個人,更可能讓整個家庭陷入愁雲慘霧之中,因此,立法院對於職業災害保險訂立專法;並於民國110年4月30日由總統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且訂於民國1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法開宗明義表示,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的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並促進社會安全。根據勞動部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說明指出,本部專法整合了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重點包括:擴大納保範圍,將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全部強制納保,並提供多元加保管道,讓工作者皆可享有工作安全保障;增進給付權益,適度提高投保薪資上下限,並大幅提升保險給付水準,以強化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的生活保障,雇主也可有效分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此外,本法透過挹注穩定經費,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有效連結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提升服務職業災害勞工能量。是一個自災前預防、災害補償到災後重建,建構完善的職業災害保障制度,大大提升了勞工權益的保障。
本書作者鄭正一先生,於民國96年間在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勞保實務教戰100%》一書,翔實的內容深受讀者喜愛,十餘年來多次再版,每次都在短時間內銷售一空,而他本身也經常開立與勞工保險相關的課程,專業的授課內容,更是受到學員們的好評。此次,他特別撥冗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後,以其實務經驗撰寫成《職災保險與保護實務》一書,本書內容非常豐富,包括:職災保險概論、職災保險給付、職業災害補助、職業災害重建、其他勞動保障、罰則及行政訴訟……等等,每章除完整解說外,還附上相關的圖表,對於勞工及雇主而言,是一本十分實用,且具有參考價值的職災保險專書。本書出版在即,余深感榮幸,受鄭正一先生之邀為其撰寫推薦序,有機會先睹為快,感受其對於「職災保險及保護」的解析既詳盡且實用,竭誠推薦予讀者們參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兼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律師
西元2023年(民國112)年10月3日
自序
為職災勞工盡一份心力
為什麼之前寫了《勞保實務教戰100%》,而又動手寫了《職災保險及保護實務》呢?
這是一定要的。災保法實施1年半之際,還有許多災保法及子法規定遇上實際作業時,還尚待磨合或者有施行上有窒礙難行之處,透過實際申請作業才能深刻體會,而書中的諸多案例,申請細節及思考都是有極大幫助的。
災保法實施前後,職災依舊發生,不論是通勤災害或是勞動場所事故,勞工仍是最弱勢的一方。舉例來說,勞工發生嚴重職災,勞工本身可能已無法決定要申請什麼,多是周遭的親朋好友伸出援手,當然現在各縣市政府也有職災個管員、更簡便的職災通報、也有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但仍有職災勞工不知道可以提出申請或申請錯誤,以至於錯過自己的權益。
在這幾年當中,印象很深刻的是某位勞工在工地休息時不慎踩空墜落數公尺之高,造成多處骨折。當其向職業工會提出申請職業災害,承辦人告知只能申請普通事故,因為其投保身分錯誤、工作性質不符等說詞,終究勞工還是僅申請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直到某次機會重新提出申請職業災害,併加以資料佐證,而終獲得該有的職業災害給付,這前後給付差了數十倍之多!
還有另一件通勤途中嚴重車禍年僅24歲的年輕人,事故發生在110年10月,也就是在災保法111年5月1日施行前。家人急急忙忙的提出申請勞工保險職災傷病給付,卻不知災保法另有規定若是施行後才提出申請,其實可以適用災保法,而就只差在提出申請時間點。當時家人已於110年12月提出申請,之後於111年1月立即告知勞保局隨後撤銷申請,重點在於職災傷病給付尚未核付才能撤銷。還好弄清楚法規,才是能真正保護職災勞工,否則就喪失了災保法的的立法良意。
坦言之,法規是法規,總要勞工或家屬知道可以獲得什麼給付,才會提出申請給付。不是只有在上的主管機關知道,小至各投保單位的承辦人,都該要清楚災保法及相關子法的相關細節。
也許多數都是等到職災發生後,才會急急忙忙的找尋資料,期許《職災保險與保護實務》此書,能在職災勞工無助之際給予些許的幫助,而更有勇氣來面對未來的挑戰。
鄭正一